招标详情
发布时间:2020-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受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委托,就蔬菜类食材定点配送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ZJ-207004-2/02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三、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四、项目名称:蔬菜类食材定点配送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电子化招投标)
六、招标项目概况(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序号 | 标项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万元) |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 备注 |
1 | 蔬菜类食材定点配送 | 1 | 年 | 499 | 食堂蔬菜 |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条件: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2)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
(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八、采购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公告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
2、获取地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3、获取采购文件方式:“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获取
本项目不提供纸制版采购文件,供应商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获取(采购公告下方选取“潜在供应商”处“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只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
通过本公告下方“游客,浏览采购文件”下载的采购文件仅供浏览,不视作参与本项目。
4、采购文件售价:免费
九、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 5月22日9:00
十、投标地点:温州新国贸大酒店6楼会议室(温州市黎明西路1号)
十一、开标时间:2020年 5月22日9:00
十二、开标地点:温州新国贸大酒店6楼会议室(温州市黎明西路1号)
十三、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十四、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十五、其他事项:
1、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扶持;
2、书面质疑受理地点: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采购人:联系人:潘恩乐;联系电话:0577-88002647。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郑姗姗;联系电话:0571-81061842。
3、供应商注册:供应商如需参与本项目,应为浙江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
4、电子招投标有关事项说明:
A.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须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客户端软件下载方式:供应商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
B.供应商须申领CA,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绑定方可进行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编制,CA相关操作可参考“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
供应商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如遇技术问题可致电400-881-7190进行咨询。
十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采购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学院西路109号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577-88002778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联系人:盛磊敏
联系电话:0571-81061824
传真:0571-88473430
邮箱:178433617@qq.com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附件信息:
温附二蔬菜配送电子.doc
465.7K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ZJ-207004-2/02
项目名称:蔬菜类食材定点配送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2020年4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HYPERLINK \l "_Toc49531766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495317668"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HYPERLINK \l "_Toc495317670"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15
HYPERLINK \l "_Toc495317671" 第四章 评标办法 28
HYPERLINK \l "_Toc495317672" 第五章 采购合同 33
HYPERLINK \l "_Toc49531767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受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委托,就蔬菜类食材定点配送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ZJ-207004-2/02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四、项目名称:蔬菜类食材定点配送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电子化招投标)
六、招标项目概况(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序号 |
标项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万元) |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
备注 |
1 |
蔬菜类食材定点配送 |
1 |
年 |
499 |
食堂蔬菜 |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条件: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2)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
(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八、采购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公告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
2、获取地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3、获取采购文件方式:“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获取
本项目不提供纸制版采购文件,供应商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获取(采购公告下方选取“潜在供应商”处“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只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
通过本公告下方“游客,浏览采购文件”下载的采购文件仅供浏览,不视作参与本项目。
4、采购文件售价:免费
九、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 5月22日9:00
十、投标地点:温州新国贸大酒店6楼会议室(温州市黎明西路1号)
十一、开标时间:2020年 5月22日9:00
十二、开标地点:温州新国贸大酒店6楼会议室(温州市黎明西路1号)
十三、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十四、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十五、其他事项:
1、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扶持;
2、书面质疑受理地点: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采购人:联系人:潘恩乐;联系电话:0577-88002647。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郑姗姗;联系电话:0571-81061842。
3、供应商注册:供应商如需参与本项目,应为浙江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
4、电子招投标有关事项说明:
A.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须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客户端软件下载方式:供应商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
B.供应商须申领CA,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绑定方可进行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编制,CA相关操作可参考“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
供应商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如遇技术问题可致电400-881-7190进行咨询。
十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采购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学院西路109号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577-88002778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联系人:盛磊敏
联系电话:0571-81061824
传真:0571-88473430
邮箱:178433617@qq.com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
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账号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银行账号:120202120990678201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采购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学院西路109号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577-88002778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联系人:盛磊敏 联系电话:0571-81061824 传真:0571-88473430 邮箱:178433617@qq.com |
3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4 |
分包 |
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
5 |
资金来源 |
已落实 |
6 |
环境标志产品 节能产品 |
本项目为蔬菜类食材定点配送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节能产品政策 □不适用 适用 |
7 |
投标保证金 |
□适用 不适用 |
8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
9 |
投标截止时间 |
按“招标公告”规定 |
10 |
投标地点 |
按“招标公告”规定 |
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按“招标公告”规定 |
12 |
投标答疑 |
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或者倾向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请于2020年5月12日17:00之前将疑问发送至该电子邮件(邮箱178433617@qq.com)。答疑回复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本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 |
13 |
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采购文件的修改和澄清(答疑)答复的文件作为采购采购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若后续仍有更正内容,将继续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本网站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 |
14 |
投标文件形式 |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 供应商应准备三种形式的投标文件: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纸质存档投标文件。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投标文件,用于供应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以U盘形式提供。 (3)纸质存档投标文件将以纸质文件的形式递交,数量为:正本各1份;副本各2份。 注意事项:目前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为试行阶段,为确保供应商顺利解密,请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在开标现场进行解密。 |
15 |
投标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浙江政府采购网,到达开标时间后,进行解密。 供应商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2)备份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地点,以便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供应商须将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形式单独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3)纸质存档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纸质存档投标文件将以纸质文件的形式递交,数量为:正本各1份;副本各2份。纸质存档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分别单独密封,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
16 |
询标澄清 |
在评标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将问题汇总后发起询标澄清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回复相关内容并提交。 |
17 |
质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18 |
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19 |
样品 |
不要求 |
20 |
演示 |
不要求 |
21 |
其他 |
(1)采购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2)供应商未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3)供应商应同时提递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纸质存档投标文件,如出现投标文件不一致以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为准。 (4)供应商上传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或纸质存档投标文件,解密出现问题后,由此导致对该供应商投标无法评审的,其后果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5)各供应商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或查阅采购文件和相关更正公告等,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6)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若由同一台电脑制作,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一、概述
1、本次招标的货物是食堂年度蔬菜类物资采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是合格的产品,所供产品质优、卫生安全、新鲜,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以及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
2、供货范围:医院食堂
3、选定1家供应商,服务期暂定1年。
二、招标技术要求
1、食品溯源要求: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当是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生产食品的源头与供应商要有固定的合法的供应关系。供应商应保存以下资料:供应商与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生产企业的送货单和销售发票。
产品质量保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是质优、新鲜、无污染、无变质,农药残留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每批次应携带农药残留检测证明。
2、数量:具体每批次的采购数量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订购。
3、采购品种如下表,具体采购目录随季节变化而不定期进行调整,投标前请前往采购单位了解菜品需求。
4、年预计采购量
序号 |
品名 |
预计数量 |
单位 |
1 |
牛心菜 |
241575.5 |
斤 |
2 |
大白菜 |
153238.7 |
斤 |
3 |
冬瓜 |
117989.1 |
斤 |
4 |
西红柿 |
54362.5 |
斤 |
5 |
莴笋(去皮去叶) |
41587.6 |
斤 |
6 |
油冬菜 |
73741.2 |
斤 |
7 |
散花菜 |
50116.1 |
斤 |
8 |
芹菜(去叶) |
37752.9 |
斤 |
9 |
青南瓜/绿皮南瓜/西葫芦 |
46383.2 |
斤 |
10 |
茄子 |
21426.9 |
斤 |
11 |
笋干 |
16097.6 |
斤 |
12 |
蒲瓜/圆蒲瓜/长蒲瓜 |
26064.1 |
斤 |
13 |
土豆(去皮) |
35950.8 |
斤 |
14 |
玉米棒水果去壳 |
21197.1 |
斤 |
15 |
蒜苗/蒜苔/蒜心 |
18340.7 |
斤 |
16 |
香菇菜 |
29218.1 |
斤 |
17 |
黄瓜 |
21197.9 |
斤 |
18 |
海带段 |
15312.8 |
斤 |
19 |
菜瓜/黄瓜/刺瓜 |
20277.7 |
斤 |
20 |
丝瓜 |
11246.1 |
斤 |
21 |
莲藕 |
13913.2 |
斤 |
22 |
西兰花 |
11366.7 |
斤 |
23 |
山药 |
8371.7 |
斤 |
27 |
小葱(本地葱) |
11113.2 |
斤 |
24 |
长豆 |
10592.0 |
斤 |
25 |
毛豆肉(毛豆米) |
3609.6 |
斤 |
26 |
小芋头(去皮) |
10332.5 |
斤 |
28 |
红萝卜(胡萝卜) |
19475.9 |
斤 |
29 |
盘菜 |
24148.4 |
斤 |
30 |
大蒜子(去皮) |
8866.8 |
斤 |
31 |
绿豆芽 |
28133.1 |
斤 |
32 |
鲜香菇 |
5534.7 |
斤 |
33 |
土豆 |
17135.0 |
斤 |
34 |
白萝卜 |
23119.4 |
斤 |
35 |
生姜 |
7834.0 |
斤 |
36 |
红薯 |
15820.8 |
斤 |
37 |
洋葱(香葱) |
18255.2 |
斤 |
38 |
金针菇 |
6550.3 |
斤 |
39 |
南瓜(老南瓜) |
16955.0 |
斤 |
40 |
大蒜叶 |
9144.7 |
斤 |
41 |
皇帝菜 |
5127.6 |
斤 |
42 |
红圆椒 |
3846.5 |
斤 |
43 |
青椒 |
5706.3 |
斤 |
44 |
茭白(去壳) |
3811.5 |
斤 |
45 |
尖椒 |
6037.1 |
斤 |
46 |
菜籽头 |
5579.7 |
斤 |
47 |
天目山笋 |
3651.6 |
斤 |
48 |
花菜 |
7200.0 |
斤 |
49 |
海带结 |
6960.5 |
斤 |
50 |
杏鲍菇 |
3729.2 |
斤 |
51 |
蘑菇 |
2611.6 |
斤 |
52 |
韭黄 |
1993.3 |
斤 |
53 |
黄豆芽 |
13541.1 |
斤 |
54 |
四季豆 |
2805.2 |
斤 |
55 |
苦瓜 |
3405.9 |
斤 |
56 |
板栗(去壳) |
830.7 |
斤 |
57 |
小白菜 |
3620.4 |
斤 |
58 |
荸荠白/马蹄白 (去皮) |
1081.3 |
斤 |
59 |
黄叶菜 |
4847.3 |
斤 |
60 |
苋菜 |
2410.4 |
斤 |
61 |
韭菜 |
2447.1 |
斤 |
62 |
冬笋 |
1272.1 |
斤 |
63 |
青圆椒 |
2475.3 |
斤 |
64 |
平菇 |
2143.1 |
斤 |
65 |
海带丝 |
2414.5 |
斤 |
66 |
铁杆山药 |
777.5 |
斤 |
67 |
红椒 |
812.7 |
斤 |
68 |
娃娃菜 |
2006.8 |
斤 |
69 |
香芋 |
1234.1 |
斤 |
70 |
生菜 |
1822.1 |
斤 |
71 |
青杭椒 |
561.6 |
斤 |
72 |
八轮瓜(八棱瓜) |
1027.3 |
斤 |
73 |
红杭椒 |
440.4 |
斤 |
74 |
豌豆/豌豆米 |
512.7 |
斤 |
75 |
豆瓣肉(绿豆瓣) |
417.7 |
斤 |
76 |
新蒜心 |
1544.9 |
斤 |
77 |
油麦菜 |
1277.7 |
斤 |
78 |
荷兰豆 |
403.4 |
斤 |
79 |
长豆角 |
701.3 |
斤 |
80 |
秋葵 |
584.4 |
斤 |
82 |
大蒜末 |
663.3 |
斤 |
83 |
海鲜菇 |
412.0 |
斤 |
84 |
菜心 |
1249.3 |
斤 |
85 |
芥菜 |
1032.7 |
斤 |
86 |
香菜 |
345.9 |
斤 |
87 |
空心菜 |
573.1 |
斤 |
88 |
毛芋 |
516.4 |
斤 |
89 |
长蒲瓜 |
606.0 |
斤 |
90 |
鸡腿菇 |
140.0 |
斤 |
91 |
鲜金针菇 |
397.1 |
斤 |
92 |
红提 |
97.3 |
斤 |
93 |
笋排 |
64.0 |
斤 |
94 |
木瓜 |
62.8 |
斤 |
95 |
芋头(去皮) |
160.0 |
斤 |
96 |
大芋头(去皮) |
95.3 |
斤 |
97 |
红线椒 |
86.4 |
斤 |
98 |
红尖椒 |
77.3 |
斤 |
99 |
芋子(芋奶) |
80.0 |
斤 |
100 |
山东菜 |
243.3 |
斤 |
101 |
大葱 |
84.4 |
斤 |
102 |
青线椒 |
101.5 |
斤 |
103 |
海灵芝 |
2.7 |
斤 |
105 |
芥兰 |
21.3 |
斤 |
106 |
荸荠白 |
14.7 |
斤 |
107 |
芹菜 |
36.0 |
斤 |
108 |
海带片 |
33.3 |
斤 |
109 |
泡木耳 |
29.9 |
斤 |
110 |
小芋头 |
50.3 |
斤 |
111 |
芥菜片 |
14.7 |
斤 |
112 |
红苋菜 |
13.3 |
斤 |
113 |
菠菜 |
9.3 |
斤 |
114 |
蒜黄 |
10.7 |
斤 |
备注:部分蔬菜品种有去皮、去叶、去壳等加工要求! |
5、商品质量及验收
1.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
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所有货物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不能有以下现象的食品:
(1) 叶菜类: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捏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
根茎类(如香芋、土豆等):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招标人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
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
瓜果类:不新鲜、软塌、腐烂,有异味。病虫损害严重,形状不太正常,大小不适中。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5)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6) 超过保质期限的。
2. 本招标文件中的货物由采购人与使用人按照数量、重量和感观进行日常验收,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质检部门有关检测报告。
3. 商品包装:应符合相应食品包装卫生要求,包装袋、包装箱应坚固结实,不同货物应分层隔离、严格不外漏;标注每袋、每箱的品种、重量、价格。
4.所有货物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及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送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相关权威部门近期有效清晰的质检报告单。
三、配送要求
1、包装与标志要求
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2、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3、数量方面要求:
3.1根据食堂的实际需求,由膳食中心采购组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报表、微信等方式通知供应商采购需求;供应商必须按品种、数量及分装要求按时保质保量配送到指定地点。
3.2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中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4、每次根据用户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24小时内送货,具体送货时间由采购用户通知时约定,由采购人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人可退货或换货(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员工或宾客发生安全事故时,中标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5、对采购人临时的供货要求,需随订随送,至少在半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送到。
四、商务要求
▲(一)投标价为:以每月20日娄桥菜篮子集团日公示价为下一月蔬菜供货价格基准,报投标上浮率,不在公示目录内的蔬菜,以采购组与供应商一同于20日在大南门农贸市场询价的结果为准。
(二)、结算及付款
1、结算期:每月按实结算(当月的26日至次月的25日),货到验收合格后,每月25日(含25日)结算一次。中标人凭送货凭证、发票办理货款支付申请手续。采购人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2、每个品种的结算价格=供货后当月20日娄桥菜篮子集团日公示价为本轮蔬菜供货价格基准×(1+上浮率),不在公示目录内的蔬菜,以采购组与供应商一同于20日在大南门农贸市场询价的结果为准。
3、供应商就去皮去叶等特殊加工品种要在报上浮率时给予特别关注,采购人要求去皮去叶的,不考虑损耗率。
4、所开发票明细内容必须与所供食材明细相符,否则不予结算。
(三)、服务要求
1、采购人根据需求,原则上提前一天订货,向供应商发出订单,供应商应在每天早上7:00前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过秤验收,包装、装卸、运输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遇到节假日和台风恶劣天气为保证供货,需提前一周做好供货准备。
2、供应商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
3、供应商在供货期间,各类产品因不符合要求,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货,问题严重的将终止供货,由供方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
4、当天应供应的货物中如供应商临时缺货,未能满足采购单位时,供应商应保证足够的资金及时让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且及时付款,对于超出合同价的部分由供应商负责。
5、每日到货的验收,除包装箱和冷冻食品外,其它货物一律以裸货验收为原则。
6、特殊情况在甲方需要时,要随货免费为甲方进行蔬菜粗加工。
(四)其他要求
1. 采购内容中“预计年采购量”等数据仅供投标参考,不作合同执行依据。采购人根据食堂实际需求调整产品搭配、使用量。
2. 为确保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进行权威、有效监督和抽查,采购人和供货单位在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可以进行取样检测。争议产品的取样必须以争议双方现场取样、确认为准。
3. ▲供货单位按照供应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配送,若其出现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或在中标后出现无实际配送能力等情形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配送协议,并有权取消该供货商今后采购人组织的任何招标活动的资格。同时供货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对其的处罚。
4. 采购人与供货单位之间出现质量纠纷,依据供应合同和商品验收标准进行调解。
5. ▲商家若在合同期内放弃配送业务或中标配送权利,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人(时间计算点以采购人收到送达文书当日开始计算),若出现该情形,商家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5.1 罚没履约保证金。
5.2 取消该供货商的中标资格。
(五)、履约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确认乙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乙方发生履约责任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中标人如未按采购人规定时间按时配送物资而影响开餐,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书面警告,三次以上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五次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所送货物,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货物而影响开餐,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书面警告,三次以上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五次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1 实施依据
本次招标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
1.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3 定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是指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供应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投标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投标;
甲方:是指合同签订的一方,一般与采购人、用户相同;
乙方:是指合同签订的另一方,与中标人相同;
制造商:是指拥有投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及进口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4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投标费用
无论招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招投标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使用中文。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如适用)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如适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载明分包的具体情况,应符合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条件。
1.11 偏离
投标文件应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
1.12 其他说明
1.12.1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投标资料与本采购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1.12.2供应商对所投标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投标。
1.12.3采购文件中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均为建议性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供应商可以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投标但投标产品须具有相当于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2.4采购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1.12.5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2.6乙方为履行合同引起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须与甲方积极配合。
1.12.7项目资金性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且资金已落实。
1.12.8供应商须对所投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1.1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2.10为证明供应商拥有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为供应商自身所有。不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料与供应商无关。
1.12.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12.12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F.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G.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如供应商之间存在以上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的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均无效。
二、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组成
2.1.1第一章 招标公告
2.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3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2.1.4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2.1.5第四章 评标办法
2.1.6第五章 采购合同
2.1.7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8补充文件
2.2 采购文件的解释权
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3 采购文件的质疑
2.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规定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可以提出书面质疑。
2.3.2质疑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2.3.3质疑期限为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3.4质疑书中涉及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3.5质疑书必须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3.6质疑书以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一式三份)。
2.3.7质疑书以传真形式提交后,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原件,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日。
2.4 采购文件的澄清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5 采购文件的修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
3.1.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以保证能全面准确理解采购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必须针对本次招标响应。
3.1.2供应商必须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内容要求给予实质性响应,须保证投标文件的准确、真实、明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对采购文件要求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如不填写,采购人有权视作投标文件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3.2 投标文件组成
3.2.1报价文件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
(3)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3.2.2资格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
A.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B. 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C. 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D. 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 如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良好的商业信誉:
出具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使用信用无不良记录书面声明(格式参考)。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记录为准)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选一):
A.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未经审计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B.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C. 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出具情况说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出具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内容根据项目情况由供应商自定)
特别说明: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须同时出具满足以下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A. 供应商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三个月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B. 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出具供应商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参考)。
6)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3.2.3商务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人简介、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偏离表;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不需提供此书);
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授权代表的投标单位社保缴纳证明,任职不足6个月的可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6)本项目总体服务方案;
(7)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8)管理制度,根据投标人是否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质量考核办法等;
(9)货源供货情况
(10)供货及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承诺:根据投标货物相关检测报告的情况,加工、包装、保存、运输、仓储各环节的质量保证及食品安全措施等;
(11)供货配送方案:响应时间、设备配置、人员配备,距离招标人最便捷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与服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和人员、确保服务满足招标要求的措施等;投标人具有配送车辆,车辆类型为冷藏箱式车辆,提供投标人自有车辆的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或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人员配备:提供持有食品健康证(有效期内)的且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员工证明。
(12)特殊情况应急措施和承诺,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承诺。;
(13)经营场地内有检测设备:有蔬菜农药残留检测设备,(提供图片及购置的发票复印件):
(14)投标人提供自有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提供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15)投标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16)业绩:投标人具有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学校或医院食堂食材供货服务的成功案例,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业务往来税务发票复印件(有效期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合同以及相对应的业务往来税务发票);
(17)投标产品主体列入节能产品证明资料、投标产品主体列入环境标志产品证明资料(如有)
(18)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19)投标人和投标产品制造商的 小微企业证明(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或投标人和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如有)
(20)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小微企业证明(如有)
(2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22)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23)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3.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3.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
3.3.2供应商应准备三种形式的投标文件: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纸质存档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均由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组成。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投标文件,用于供应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以U盘形式提供。
(3)纸质存档投标文件将以纸质文件的形式递交,数量为:正本各1份;副本各2份。
3.3.3投标文件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除此之外的投标专用章、合同章等均视为无效)、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4 投标报价
▲3.4.1本次投标报价为含税人民币价。
3.4.2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所有产品供货及履行所有规定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产品及服务须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
3.4.3报价应按不同费用构成分开填写,具体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4.4所投标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投标文件。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6 投标文件有效期
3.6.1 投标文件有效期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应在该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合同签订后,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投标文件有效期同合同有效期。
3.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3.6.3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四、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均可撤回其已上传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进行内容修改。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浙江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
4.2.2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
4.3 备选投标方案
供应商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标。
4.4 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处理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标项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可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可按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五、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
5.1 开标准备
5.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组织开标、开启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5.2 开标流程(两阶段)
5.2.1 开标第一阶段
(1)采购代理机构开始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
(2)解密时间为开标后30分钟内。
(3)解密失败的异常处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传成功后,原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自动失效。若因浙江政府采购网原因无法读取或电子开评标无法正常进行,代理机构将开启所有供应商递交的纸质存档投标文件,以完成开标,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及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U盘)自动失效。
(4)第一阶段开标结束。
(5)转入资格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5.2.2 开标第二阶段
(1)资格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进入开标大会第二阶段。公布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同时公布有效供应商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
(2)开启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开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5.3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5.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首先审查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5.3.2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是指投标文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条件和规定。
5.3.3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或会给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的。
5.3.4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完全响应或不响应。
5.3.5重大偏离和保留、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界定。初步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和保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标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重大偏离和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允许投标文件在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出现的细微偏差,在详细评审时可按评标办法对细微偏差做出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审。
5.3.6初步评审工作内容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
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7除符合5.6款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和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资料,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如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或其他内容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5.4 投标文件的澄清
5.4.1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进行澄清并做出书面答复。
5.4.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 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在投标报价方面是否有计算、累计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及顺序如下:
(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如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分项价格或单价有遗报,应视作已含在投标总价中;其投标总价在评标过程中不予调整。其分项价或单价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合理的原则对其予以确定;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以澄清方式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6 合理报价澄清说明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3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7 无效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认定,经认定属实后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1、资质和商务技术文件阶段:
1.1、资格证明审核:
1) 投标文件内容不能充分证明供应商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
1.2、商务技术审核:
1) 供应商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方案,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 投标文件非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不齐全的;
4) 投标文件内容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的;
5)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等而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6)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变更通知更改投标文件的;
7) 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中带“▲”条款要求的投标文件;
8) 投标有效期、交货期、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
10) 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采购无关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11) 供应商串通投标,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2) 违反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偏离。
2、报价文件评审阶段:
1) 供应商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 投标文件内容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的;
3) 《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内容不完整且不接受修正意见或字迹不能辨认的或未提供;
4) 所投标项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5) 《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零的,或其报价(大写)无法按正常书写方式进行报价唱标的或无投标报价的;
6) 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7)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等而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8)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变更通知更改投标文件的;
9) 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中带“▲”条款要求的投标文件;
10)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
11)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采购无关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12) 供应商串通投标,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3) 违反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偏离。
5.8 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9 评标
5.9.1 采购人将按相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价。
5.9.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详见第四章。
5.10 有效供应商少于三家的情况处理
评审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可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可按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5.11 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采购文件规定废标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12 确定采购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5.13 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14 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
5.14.1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可以提出书面质疑。
5.14.2质疑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5.14.3采购过程的质疑期限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采购结果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2日24时止)之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5.14.4质疑书中涉及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5.14.5质疑书必须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5.14.6质疑书以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一式三份)。
5.14.7质疑书以传真形式提交后,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原件,采购代理机构以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日。
5.14.8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
5.15 发出中标通知书
5.15.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5.16 签订合同
5.16.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16.2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5.16.3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者,以投标违约处理,应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17 采购代理服务费
5.17.1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5.17.2 以合同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5.17.3 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90%(见下)收取:
中标金额P(万元人民币) |
货物招标服务费(万元人民币) |
100以下 |
P*1.5% |
100-500 |
0.4+P*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