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发布时间: 2020-05-06
采购项目编号:ZC130800202000525001001
采购人名称: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4-2097016
采购人地址 :承德市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153-1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4-2097137
项目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内容:餐厅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公告期:2020年04月21日
定标日期:2020年05月02日
开标地点: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地点: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传真电话:
受理质疑电话:0314-2097016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马磊、张雪东、沈博
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无
代理费用收费金额:0
项目分类 | 采购项目包组 |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主要标的名称 | 标的基本情况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金额(元) | 优惠率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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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A | 91130802329765367C | 承德市顺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万华C区14号楼1单元1706号(仅限办公)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餐厅服务外包项目 | 详见磋商文件 | 785374.5 | 详见磋商文件 |
0502审批局食堂磋商文件
承德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
ZC130800202000525001001 |
项目名称: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餐厅服务外包项目竞争性磋商 |
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二○年四月
采购文件目录
请函
第一部分邀请函
受承德市行政审批局委托,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拟对本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投标。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承德市行政审批局餐厅服务外包项目竞争性磋商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ZC130800202000525001001
采购人名称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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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地址 |
承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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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联系人 |
王靖斌 |
联系方式 (质疑受理电话) |
0314-2097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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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
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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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1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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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
王志滨 |
联系方式 |
0314-2097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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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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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 |
详见磋商文件 |
采购用途 |
详见磋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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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预算金额 |
785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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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投标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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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件获取方式 |
1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通过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下载文件。 2、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供应商首先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hebpr.cn)”网站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场主体注册地受理大厅完成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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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件获取时间 |
2020年4月22日08时30分至2020年4月28日17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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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
2020年5月2日09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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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0年5月2日09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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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
网上开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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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现场提交响应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 |
1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资料,以上传电子文件为准,取消原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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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 户 名: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九华山支行 账 号:13050110237700000198-0037 银行联系电话:0314-7980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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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0年5月2日09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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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发布媒体 |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bei.gov.cn/province/)、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xzspj.chengde.gov.cn/ggzy) |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A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 合格的供应商
2.1供应商开标时须提供下列资料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是法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信用信息、中国执行信息查询记录:供应商按规定方式自行查询,同时将查询结果页面下载打印,装订到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查询时段为规定起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内。评审过程中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信用记录、中国执行信息进行甄别和查询,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7)符合采购项目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
2.2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在评标前由采购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被执行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和证据截图存档,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3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 投标费用的承担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招标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4.2根据财库[2019]9 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 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 文《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9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 2019 第 16 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4.3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 2015〕 16 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或成交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
4.4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商用密码相关资质;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密码产品。
4.5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其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
4.6 根据(财库【2011】181号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4.7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4.8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中型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无法认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4)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9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用信息查询起始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查询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证据留存: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甄别结果判断,结果一致时,则该记录作为该单位的信用记录证据留存。甄别和查询时如发现供应商信用记录不实或发现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则重新将查询结果页面下载打印,作为证据留存,同时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B 招标文件说明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设备及服务的情况,以及招标、投标程序和相应的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款;
(4) 采购项目要求;
(5) 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暂停
6.1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再逐个电话通知。
6.2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均以最后的更正公告为准;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7. 要求
7.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确保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采购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文件”格式
9.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9.2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必须标明投标总价大写金额及小写金额,“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的报价为承德工地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元)。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投标的单价和投标总价。
10.3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的,不接受有选择的投标报价。
11.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1.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运输、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和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
12. 保证金
12.1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保证金应当以银行或网银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户 名: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九华山支行
账 号:登录投标交易系统,在【投标保证金】确认界面查看本项目账号
银行联系电话:0314-7980565。
12.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提供的账户资料予以退还。
12.4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本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凭采购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证明及账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12.5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2.5.1 投标人已递交投标书,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退出投标;
12.5.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2.5.3 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2.5.4 在招标期间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
13. 投标有效期
13.1 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天。
14. “投标文件”的其它规定。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TBJ)到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完成后必须点击 “确认签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6. “投标文件”的技术支持
如遇到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等系统技术问题,请在工作时间电话联系:4009618998。
17. 迟交的“投标文件”
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E开标和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中心在“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18.2 开标时,供应商须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9. 评标委员会
19.1 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规则推荐评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9.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职责。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19.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19.4评委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9.5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分别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投标人应予以认真答复。重要或复杂问题的答复需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答复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6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会之外。
19.7评委会不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招标人不退投标文件。
20. 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符合性的审查
20.1 开标后,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0.1.1资格性检查。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资格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特殊资格要求或业绩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0.1.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0.2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以招标文件为准,未明确的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0.3 招标人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0.4招标人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0.5废标、无效标判定
20.5.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废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5.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对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主要产品(设备)不提供详细技术指标或性能说明(产品说明书)或官方网站技术部分网址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并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 重要的澄清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2.质疑
2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不接收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质疑函。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2.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2.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
22.4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2.5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2.6未按要求提交的质疑函不予受理。
23.评标方法和原则
23.1本次评标采用政府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定标,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抽签产生。
23.2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标准
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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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报价 |
15 |
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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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
服务质量保证办法及措施 |
12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质量保证办法及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对服务质量承诺、目标承诺、自律承诺、违约责任承诺等进行综合评分。优秀10-12分,良好5-9分,一般0-4分。 |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
8 |
服务人员能力素质(8分):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对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年龄、文化程度、从业资格证书、从业经验等承诺进行综合评分,优秀6-8分,良好3-5分,一般0-2分。 |
||
8 |
管理机构配置及服务人员数量(8分):投标函中服务人数满足采购人最低保障人数要求后,投标人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保障岗位人数及管理人员每增加一人加2分,上限8分。 |
|||
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 |
10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服务人员执业规范培训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优秀7-10分,良好4-6分,一般0-3分。 |
||
餐饮管理服务 方案 |
10 |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中对餐饮的要求,制作提供二周职工餐厅食谱(三餐),并承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食谱执行。优秀7-10分,良好4-7分,一般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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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品质量 |
20 |
根据菜品丰富、营养均衡等因素横向对比,优秀得12-20分,良好得7-11分,一般得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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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
5 |
对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进行综合评分,对针对特殊天气影响、火灾、设备故障、突发事件、重大节假日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和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比。优秀4-5分,良好2-3分,一般0-1分。 |
||
3 |
履约能力 |
企业信用等级 |
5 |
投标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在有限期限内的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得5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4 |
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承诺 |
6 |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质量、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售后服务系统进行综合评分。对应急预案中可能发生的因天灾、食物中毒、火灾、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发生后导致的一切后果或间接损失进行的完善性、针对性的保障措施进行承诺。优秀5-6分,良好3-4分,一般0-2分。 |
5 |
扶贫专项 |
企业扶贫项 |
1 |
投标企业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按照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运用政府采购正常支持扶贫攻坚的通知>的通知》(承财采〔2019〕6号)文件中列出的国家级贫困县域执行),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5%以上的物业公司得0.1分,人员比例每增加5%(含)加0.1分,加满为止,本项满分为1分(开标时应提供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原件扫描件。不符合此项要求的企业或无法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原件扫描件的得0分。 |
合计 |
100 |
注:1、计算方法:最终得分=各评委评分总和/评委人数。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所有打分资料标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有效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复印件首页、合同关键页、业绩证明页、盖章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文件未附打分资料复印件,则对应打分项目不得分。
报价是中标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最低报价不一定取得综合评审的最高分值,也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24.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4.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评委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4.2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4.3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会之外。
24.4 评委会不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招标人不退投标文件。
F 授予合同
25.定标原则
25.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对投标人投标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定标。
25.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推荐第一名为中标供应商,第二名为候补中标供应商。
26. 中标通知
26.1 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26.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27.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27.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 签订合同
28.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28.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4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8.5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并与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本采购项目之谈判文件,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声明条款
1、对于本合同有关的《谈判文件》以及本合同条款,乙方已认真阅读和分析;对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如有不利后果,自愿放弃因自己工作失误或存在误解之抗辩。
2、合同总价,与乙方的投标报价相同,且均为含税价; 因漏报、少报项目价款或费用,均视为已全部包含于本合同总价内。如有争议,必须按不利于乙方进行解释并据此执行。
3、乙方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优于《谈判文件》中的“用户要求”或“商务要求”所设定的质量或技术之标准、指标、参数、标值、性能、环保与节能标准、附件或赠与、技术或信息服务与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任何优厚条件之表示,即使在本合同中没有相应的文字体现或表述,或即使未经甲方签字,亦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采购项目招投标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及《招标文件》编号:
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4、投标中标联合体成员:(1) ;(2) 。
第四条 合同标的(货物)与合同价格构成
1、货物基本情况(列表不能全面载明的,另见附件:《合同货物清单》)。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厂商名称 |
产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附件配置(配件、工具等) |
单价 |
小计价(元) |
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 元整(¥ 元) |
2、本合同所称“货物”,除上述第1款所列货物(含附件配置)之外,还包括下述各项:
(1)与之相一致的用户手册、说明书、维护手册、电路图等技术资料或有形物品;
(2)支持该设备正常运行的配套性知识产权物品(如软件或程序支持信息);
(3)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商检、技术咨询与培训、维修保养及其他有关售后服务等事项);
(4)于甲方预付了合同货款之情形,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的用于办理本合同财务结算所必备的合法有效、与本合同货物价款相一致的发票和相应的单证资料。
3、“合同总价”,是指并包括:
(1)合同项下的货物之所有权与风险正式转移甲方之前发生的在生产、流通、服务、货物交付等环节上的全部成本、各税种或税项下的税款,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或咨询、保险、商检、卫生检验检疫、非因甲方过错原因发生于海关或商检或检疫或检测以及运输至本合同指定地点等环节上发生的滞留费用、保管费、运输费用、罚款等);
(2)对于进口货物,则还包括由海关征收或代征的增值税与关税等一切税种或税项下的税款、海关报关清关各环节上发生的一切手续或代理费用;
(3)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而可能发生的费用,但是,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收费(例如第九条约定的免费保修期满后的服务和零部件更换)除外。
第五条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乙方交付的货物之质量、技术、环保、安全、卫生等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为本合同执行的最低标准。但是,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必须按该约定的标准执行,即使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该约定标准,仍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既无约定的标准,亦无国家标准时,则按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按商业惯例。
3、前两款中的“约定的标准”,是指:
(1)《谈判文件》中的“用户要求”或“商务要求”所设定的质量标准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的陈述或“响应”,或者在非以招投标方式订立本合同情形下在谈判报价文件中所确定的标准。凡乙方单方面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优于《谈判文件》所设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指标或参数、性能、环保或节能标准、赠与、附件、技术或信息服务与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任何优厚条件之陈述或意思表示,一旦与《谈判文件》设定的标准发生冲突,则按照“就优不就劣”的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解释与执行。
(2)在招投标过程中属于乙方送交了经甲方确认的货物样板的(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货物样板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板),此样板即为验收标准,但实际交付的货物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
5、包装和运输:
(1)乙方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冻、防锈、防盗、防火等相应安全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
(2)包装箱及每一附件应注明货物名称、型号、件数、附件品名与数量,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质检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六条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1、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在办理了“初步验收”手续之时,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且不以是否付款为必要条件。某项货物或部分货物办理了“初步验收”手续,仅该项货物或该部分货物所有权转移。
2、合同项下的货物自办理了“初步验收”手续之时起,货物丢失或被人为毁损之风险从乙方转移至甲方。但任何非人为毁损、灭失之风险,包括因货物自身质量或其自身物理、化学等自然特性而发生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3、货物未经初步验收或者未经乙方同意,如甲方擅自使用,则该被擅自使用的货物视为已业经甲方初步验收。被擅自使用的货物之所有权和风险,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处理。若甲方急需使用部分货物,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补充协议为之。
4、在“初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即使货物已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安装场所,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均不转移至甲方,甲方亦不负货物保管责任。
5、在验收环节上,如果双方发生货物质量争议而需要进行鉴定或仲裁,于此期间,货物由甲方保管,风险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
第七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与地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个日历天内,将标的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需安装的,为指定的安装场所)。具体地点为 。
2、交货时应将与货物配套的用户手册、说明书、厂合格证明、电路图、软件或程序系统等技术资料一并交付给甲方。
3、上述第1款、第2款所列之配件、附属工具、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等,为本合同所称“货物”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迟延交付或未交付,则视为逾期交货或未交货,应依约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交货方式:由乙方免费送货上门;需要安装的,应安装到位;需调试的,应调试完毕。需要技术培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之日起5天内完成技术培训。
5、安装要求如下:
(1)乙方应将货物安装于甲方指定的地点或场所: 。
(2)乙方应按图施工,并且不得对甲方的既存权利造成损害;
(3)乙方应当派遣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并且应按图施工。对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交付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货物如系成套设备,由应另行签订《成套设备安装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 。
第八条 货物验收
1、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通知并且组织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共同对货物数量、型号、外观标识、包装、配套附件、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清点、检查或初步验收;需要安装、调试的,应当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共同对货物数量、质量、外观、包装、品种、配套附件、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初步验收。调试、安装不符合质量或技术标准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有关《初步验收报告》的出具和试用期的起算均应作相应顺延。
2、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时各方共同对货物经过初步验收后,如果货物或其安装、调试、检测、运行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书面的《初步验收报告》,但是,该《初步验收报告》之签署并不代表货物质量完全合格。
3、《初步验收报告》之出具必须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初步验收完毕为条件。对于分批或分项或分期履行交货的,甲方可以作分批或分项或分期之初步验收,但仅出具分批或分项或分期之初步验收书面文件,而此种情形下的《初步验收报告》之签发时间应于最后一批(项或期)货物初步验收完毕之时,并据此作为全部货物试用期的起算时间――除非另有约定。
4、乙方则应给予甲方 30 个日历天的货物试用期,试用期自签发《初步验收报告》的当天起算。试用期内乙方未收到来自甲方的修理、修复、复检、重新安装、重新调试等请求或者质量异议的,则视货物质量合格。如果试用期内发生非甲方人为毁损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则试用期起算时间应以该质量问题得到解决之日重新起算,且合同项下的货物验收合格之时间点应整体顺延。
5、于试用期届满之次日(工作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要求确认货物试用期满、质量合格之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确认完毕――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则在先前签发的《初步验收报告》中作出“全部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试用期间使用正常”之类的批注;不符合的,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可以在原《初步验收报告》作出相应的批注或提出相应的要求。
6、试用期内如果货物存在非甲方人为毁损原因而导致的不能正常使用,则该货物之试用期的起算时间应以该质量或技术问题被乙方完全解决之时重新起算,亦即该货物之试用期应顺延。如不能正常使用系甲方人为毁损原因导致,则不影响试用期限。
7、如因质量发生争议,由各方共同委托承德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该部门因受专业或技术等原因所限而不能办理的,则共同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其鉴定结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8、验收标准:无论各方自行组织验收,还是共同委托验收,抑或于仲裁或诉讼情形,验收标准须以本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条款为根据。
9、如果甲方未及时参与乙方组织的验收工作,乙方应当再次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参加验收,应视质量合格且甲方拒收货物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
1、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期限:
序号 |
货物名称 |
免费保修期(自签发《初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
有偿保修服务期(自免费质量保修期届满日之次日起算) |
2、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如货物设备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全额免费包维修、包更换或退换、包安装、包调试、包正常运行;如确属甲方人为原因损坏,亦须无条件维修、更换或退换、安装、调试并确保正常运行,但甲方应给予合理费用。
3、有偿保修服务期内而需要维修或维护的,乙方仍应按本条约定的时间派员检查与维修,并确保优质服务和质量合格且能正常运行。有关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给予最优惠价格。
4、无论于免费保修期内还是有偿保修服务期内,乙方保证在接到故障电话后的 小时内响应甲方或甲方所属部门的要求, 小时内派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 小时内排除故障修复使用;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解决,则提供相同功能档次的货物设备作为代替使用,以确保货物设备能够满足甲方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合同款支付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
1、本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2、对货物的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但是,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十 ;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逾期三十天仍未交齐货物的;
(2)乙方擅自对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替代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约定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符合本合同其它约定情形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货物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受货物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
(3)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本合同有关事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以避免对方损失的扩大,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 十五日内 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并以书面报告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事因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对于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致合同履行延期并在延期阶段遭遇不可抗力的,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其免除履行责任、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而致损失扩大者,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如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存有异议并因此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并以仲裁裁决为准。但双方或本合同三方因该不可抗力争议而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不影响本合同的可履行性。
第十三条 情势变更
因情势变更导致履行本合同的基础发生改变,由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协商一致的,受情势变更之不利影响一方,可以请求仲裁或诉讼解决,但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货物,即使在使用功能上不存在任何相互关联性,亦应视为整体货物;违约迟延交付的那一部分货物,即使对本合同中的其他标的物之安装、验收、使用等不构成任何影响,亦应按合同总价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2、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包括利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和调查取证费用)以及财产性行政处罚等。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之约定,为总则性条款,其均适用于各种情形下的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之计算。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百分之三 的违约金。
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额的 万分之三 的违约金。
6、乙方逾期交齐货物,或者因质量验收迟延而应视为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 万分之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至交齐货物之日止。
7、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交齐货物,或者因质量验收迟延而应视为逾期交货的,应按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二十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交齐货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该解除效果不影响违约金之支付。
8、乙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义务,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无质保金可扣除或质保金已被甲方扣除了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十 支付违约金。
9、乙方保证其出售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货物在所有权、知识产权、许可销售权等方面的权利瑕疵。如果任何第三人被仲裁机构裁决或被法院判决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主张权利,或货物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查封、罚没,乙方除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另行按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二十 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10、乙方擅自对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替代的,视甲方交付不能,甲方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同时有权按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三十 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1、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乙方拒绝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五 的标准向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
12、上述各项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合同法》中的清算条款,故合同之变更、中止或解除不影响据此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联合投标与连带责任
1、乙方如果与他人对本采购项目联合投标中标,则乙方可以代表联合体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2、联合体其他成员必须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就本合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上述连带责任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连带责任,且责任范围包括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利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因乙方过错所致财产性行政处罚,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合同解释
对本合同的解释,除了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订约过程)解释、体系解释、善意解释等规则外,如果对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则按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并据此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
因本合同之成立与效力、履行、解释、票据等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 补充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相冲突者,视为对该条款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补充协议包括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等,但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本合同的双方或三方均同意将争议(包括票据法上的争议)提交给承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仲裁程序,适用该会的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通知
1、遇有合同争议或异议情形,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和通讯,应当用书面形式,且均自其送达时生效。
2、无论双方关系好坏程度如何,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签收来自对方的说明函、澄清函、通知书、异议书、催告函、法律意见书等往来文件。
3、一方当事人变更本合同中列明的通知或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开户银行或帐号的,应自其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未通知或迟延通知对方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效力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行生效。签字日期互异的,以后签日期为生效日。
2、乙方作为联合体之代表人,一旦签字,本合同的效力即及于联合体内的全部成员。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政府采购中心、承德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1份。
2、 各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构成
1、有关补充协议,经双方审定的各种图纸、表格、数据以及技术资料、货物清单,以及乙方根据《谈判文件》在投标时向甲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货物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的授权文件、在承德正式登记的技术服务或售后服务机构资料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1、有关技术培训或咨询服务的约定:
甲方: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
账号: |
账号: |
地址与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2017年 月 日 |
地址与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2017年 月 日 |
附件1:设备明细单
附件2:设备验报告
附件1
设备明细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价格 |
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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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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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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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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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此表可根据需要扩充。
附件2
承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项目编号 |
||||||||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完成时间 |
||||||||
采购人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
供应商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
采购项目清单(可另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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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大写: |
||||||||
对照合同符合性 检查 验收 情况 |
交货数量 |
||||||||
产品设备的技术参数、型号规格、和产地 |
|||||||||
实现的功能、指标、效果 或约定的验收标准 |
|||||||||
技术培训与使用须知指引 |
|||||||||
技术资料、售后服务资料等档案清点移交; |
|||||||||
对项目整体实施质量、售后服务等综合验收结果: 付款意见: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各期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单位盖章) 201 年 月 日 |
|||||||||
参加验收人员签名(采购人): 项目验收负责人: 联系电话: 201 年 月 日 |
1、验收执行标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双方确认的一切补充文件。
2、本验收报告为支付货款、退还履约保证金主要依据。验收结账付款的有效凭证,经收货单位填写质检、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书面回执函
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招标的: ,该项目由: ,于 年 月 日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完成项目招标。
(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153—1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 , 该项目于 年 月 日与中标单位(人)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请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该项目中标及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
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为:785400.00元。投标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投标无效。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餐厅服务外包项目主要内容是为机关提供早中晚餐、接待工作餐等的制作,饮食安全、餐具的清洁和保管、原材料采购(职工出资)等服务保障工作,日保障职工数量约为285人(数量仅作为报价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
1、承德市行政审批局餐厅:服务面积为765平米,设有职工餐厅1个、包间2间,可同时接待260名职工就餐。
★2、上述项目需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要求服务人员最低配置17人。其中:经理1人;采购员1人;特级厨师(厨师长)1人;中级厨师2人;初级厨师2人;面案2人;洗碗工2人;服务员3人;保洁员3人。
3、本项目投标金额为人员服务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采购人需求,报人员、人员管理、税金等合理相应的费用;总服务成本为固定标准。
★3.1投标人投标时按制作、清洁、保管等服务成本年可变金额制作投标文件,计算方式:***元/人/天×285人×275.57天(以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元(≤785400.00元)。
3.2职工出资计算方式固定为:早餐2元/人/次,中餐、晚餐均为6元/人/次,接待工作餐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本款所指“职工出资”含原材料采购成本及洗洁精、餐巾纸等易耗品成本,结算时按实际就餐人数结算。
3.3服务成本中不包含水、电、资料费、占场费。但包含所设岗位中的服务人员工资、为员工缴纳的各类费用及保险费用、服务人员食宿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工装、健康体检等员工福利费用、法定税费、燃气费及与本次服务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4、根据《承德市财政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中标方每年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的食材数量不低于全部食材总数的5%。(本款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
5、服务外包期限为1年。
三、采购服务清单及参数
序号 |
岗位/服务 |
数量 |
参数 |
备注 |
1 |
经理 |
1 |
1、具有三年以上酒店管理经验; 2、熟知相关法律法规; 3、负责与本项目采购方相关负责人对接; 4、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
|
2 |
采购员 |
1人 |
1、具有三年以上酒店用品采购经验; 2、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管理规定; 3、制定本项目相关的采购流程流程; 4、根据任务全面制定采购计划并做好成本预算工作。 |
|
3 |
特级厨师(厨师长) |
1人 |
1、具备营养师资质,根据采购方需求制定菜单,合理搭配营养;定期了解餐饮动态,开发新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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