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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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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附件1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稿1.docx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XTC202013005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792-837195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82-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先生,0792-837195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严波,0792-8158155

代理机构地址: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中体奥林匹克花园11栋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 1项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接受5、其他资格条件:供应商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3.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5月22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5月11日 08:30 至 2020年05月18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5月22日 08:30 至 2020年05月22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开标大厅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22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开标大厅

四、其它补充事宜: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集聚,确保参与各方的身体健康。

9.1、开标期间,为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各投标人必须佩戴口罩,并保持现场人员合理间隔距离。减少进出场人员数量,每个投标人只允许派一名授权代表进入开标现场。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开标评标现场:一是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二是来自湖北等重疫区隔离期未满的;三是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疑似症状的;四是体(额)温超过37.3℃的。

9.3、各投标人需对拟派参与开标的人员进行健康情况排查,做好排查登记,不得漏排、瞒报。对未按规定履行排查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792-8371950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节能环保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发售稿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JXJJSW-ZFCG-2020-01

项目编号:JXTC2020130051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 南昌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一、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二、 说明    5

三、 磋商文件    6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9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1

六、 磋商    11

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14

八、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    15

九、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    15

十、询问和质疑    16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17

十二、附则    17

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18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21

格式1. 磋商响应书    22

格式2.报价表    23

格式3.分项报价表    24

格式4. 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25

格式5.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26

6. 其他证明资料    27

7、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28

8.技术文件    31

9.资格证明文件    32

第五章 采购需求一览表及采购要求    37

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37

二、采购要求    38

第六章 评审标准    4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托,对其所需的有关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XTC2020130051 采购编号:JXJJSW-ZFCG-2020-01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采购人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0792-8371950

地 址: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82-2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详细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中体奥林匹克花园11栋4楼

邮编:332000

联系人:李严波、殷兆星、欧阳林峰

联系电话:0792-8158155

传真:0792-8158155

电子函件:liyanbo@jxzxtz.com

采购项目预算:530000元/年,服务期1年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采购名称

简要说明

数量

采购项目编号

备注

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

服务地点:九江市浔阳区滨湖路42号、九江市浔阳区南湖路11号;

1项

JXJJSW-ZFCG-2020-0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接受

5其他资格条件:供应商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和期限、地点、方式

从2020年0511日至2020年0518日,每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8:30~12:00,14:00~17:30时(北京时间)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购买磋商文件,本磋商文件每份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为2020年0522日9:30时(北京时间)。

五、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在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开标大厅。

六、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户名、开户行、账号及金额详见磋商文件。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2.1

采购人名称: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2.2

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3.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4

3.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5

8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6

9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需满足的要求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7

15.1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10000元 ;

本项目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须为原件)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磋商保证金。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

磋商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

账 号:3115710014733711848

8

16

磋商有效期:自磋商之日起 90

9

18

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 副本3份

注:响应文件正、副本均须胶装成册。

10

19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磋商时间: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磋商地点: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11

25.7

评审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 评审办法”)

12

32

32.1履约保证金金额:不适用

32.4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13

36

采购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收费标准=成交金额×收费费率+速算增加数

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费率

速算增加数(万元)

100以下

1.5%

0

100-500

0.8%

0.7


二、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述有关服务的采购。

2. 定义

2.1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磋商邀请”中采购内容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3. 合格供应商

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详见“磋商邀请”

3.2 联合体参加磋商

3.2.1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详见“磋商邀请”

3.2.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并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响应文件无效;(适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3.2.3以联合体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适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将导致其响应无效;(适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4.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供应商代表

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三、 磋商文件

6. 磋商文件构成

6.1 要求提供的有关服务、磋商过程和合同条款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1章 磋商邀请

第2章 供应商须知

第3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4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5章 采购需求一览表及采购要求

第6章 评审标准

6.2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所需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8.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8.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8.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8.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8.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8.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8.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7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8.8磋商保证金凭证

8.9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9.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9.1 中、小、微企业参加竞争性磋商

9.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9.1.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9.1.3中、小、微企业参加竞争性磋商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7-1、7-2”)。

9.1.4中、小、微企业参加竞争性磋商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7-1、7-2”)。

9.2监狱企业参加磋商

9.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9.2.2监狱企业参加磋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7-2”)

9.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

9.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9.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7-3”),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磋商享受的政策

9.4.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9.4.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4.4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适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用于联合体参加磋商)

9.4.5 以上所称货物或产品在本项目中指最终的服务成果。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提示

10.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和资料。

10.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结机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

10.3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1.计量单位

11.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 响应文件的构成

12.1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 磋商响应书

(2) 报价表

(3) 分项报价表

(4) 服务要求响应/偏离

(5)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 供应商情况一览表

(7)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8) 技术文件

(9) 资格证明文件

(10) 磋商保证金

12.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胶装成册,并编写目录及页码。

13. 证明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提交其提供的有关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有关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详细说明。

2)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相关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服务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3)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4. 磋商报价

14.1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磋商文件规定的完成相关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14.2供应商要按报价表(统一格式)和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报价及其他事项。

14.3磋商报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缺漏部分成交后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且成交价以磋商报价为准若供应商不同意,将被视为响应无效。

15. 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5.1条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5.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7)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7.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并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签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正、副本均须胶装成册。

17.3 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7.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7.5 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8.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8.2 为方便磋商,供应商应将报价表、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表”字样。磋商保证金凭据复印件须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18.3 封口处有磋商全权代表的签字或单位公章。封皮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电话、联系人,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8.4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磋商截止时间

供应商必须在“磋商邀请”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磋商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0. 迟交的响应文件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六、 磋商

22. 磋商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活动。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期间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告知磋商小组,经磋商小组评审

确定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无效;查询到的不良信用记录随采购文件存档。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24.磋商小组

在相关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磋商小组。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

25. 磋商程序

25.1 响应供应商在磋商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开始评审后供应商离开磋商地点。

25.2 响应文件的审查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3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磋商内容。在有效性审查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未提交磋商响应书;

(2)未提交报价表;

(3)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签章的,或签字(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6)磋商有效期响应不足的;

(7)文件响应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8)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条款。

25.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递交响应文件时间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5.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标注号的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采购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采购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6 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若没有对采购要求中的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做实质性修改或对采购要求中的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但没有提高要求,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或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

(6)最后报价未作分项报价的,其分项报价则按总报价的降价比例计算。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未提交最后报价视为退出磋商;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5.7评审方法

(1)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 评审办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 与磋商小组的接触

(1)除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外,从磋商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其磋商有关事项与磋商小组私下接触。

(2)供应商试图对磋商小组的评审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 终止磋商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28.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法

(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要求响应的优劣排序,最后报价相同且服务要求响应的优劣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29. 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

30. 成交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公告成交结果信息,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经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1.成交通知书

31.1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成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3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九、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

32. 履约保证金

32.1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32.2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向采购人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采购人的要求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32.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

32.4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本须知“第32.2条”规定执行,被视为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本须知“第15.5条”规定执行。

32.4履约保证金退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签订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磋商文件“15.5”条处理。

33.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3.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十、询问和质疑

34.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5.质疑

35.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5.2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5.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对不在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购买的磋商文件质疑的,须同时提供下载磋商文件的凭证。

35.6质疑函接收方式

35.6.1对磋商文件质疑

接收部门: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联系电话:0792-8158155

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中体奥林匹克花园11栋4楼

邮编:332000

35.6.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质疑

接收部门: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联系电话:0792-8158155

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中体奥林匹克花园11栋4楼

邮编:332000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6. 采购代理服务费

36.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在领取代理服务费发票时提供采购合同一份。

36.2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36.3 成交供应商如未按本须知“第36.1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15.5条”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十二、附则

37. 解释权

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甲方(采购单位):________
乙方(服务单位):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关于________项目的磋商结果和磋商文件(项目编号:________)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服务和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标的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及响应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 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

3)“买方”是指购买相关服务的采购人。

4)“供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5)“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提供地点。

6)“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规范要求的活动。

2.规范要求

2.1提供相关服务的规范应与磋商文件规定的规范和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应文件的服务要求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若规范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3.1供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供方提供的服务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4.1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详见采购需求一览表。

5. 付款方式

5.1 付款方式按磋商文件第五章中“商务条款”中的规定。

6. 相关资料

6.1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相关技术资料按采购人要求提供。

7. 质量保证期

7.1 服务成果的质量保证期按磋商文件第五章中“商务条款”中的规定。如供应商承诺的

质保期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按优于的执行。

8. 延期提供服务

8.1 供方应按照“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提供服务。

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时间。

8.3 如果供方毫无理由地拖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9. 违约赔偿

9.1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买方可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供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9.2违约方必须承担守约方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全部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10. 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 税费

11.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1.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1.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2. 仲裁

12.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2.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 仲裁机构为九江市仲裁委员会

1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买方在供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供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 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供方提出的索赔。

13.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完成的类似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供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5. 合同修改

15.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6. 通知

1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7. 计量单位

17.1 除规范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 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9. 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19.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格式1. 磋商响应书

致: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相关服务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方(单位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三份:

1. 报价表

2. 分项报价表

3. 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4.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 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和服务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6. 资格证明文件

7. 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的服务总报价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总价)。

2. 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函)(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 90 天。

5. 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6.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派出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合同附件.docx.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