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0-05-09 15:22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留置中心食堂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
采购项目编号 | 510403202000002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05-09 15:22 |
采购人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 |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百花巷17号,联系方式:李老师,0812-3151008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A座19楼,联系方式:陈女士,17748778767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联系人:陈女士,电话:17748778767 |
项目包个数 | 1 |
各包描述 | 附件 |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7.2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
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 2020-05-11 09:00 |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 2020-05-15 17:00 |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现场发售;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供一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南街275号)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处获取。 |
磋商文件售价(元) | 400 |
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 |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南街275号)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处获取。 |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 2020-05-19 09:30 |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 2020-05-19 10:00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攀枝花市西区政府采购中心(西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05-19 10:00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攀枝花市西区政府采购中心(西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预算金额(元) | 300000 |
采购品目名称 | |
行业划分 | H621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 详见磋商文件。 |
其它补充事宜 | |
备注 | |
PPP项目标识 | 否 |
|
采购编号:以挂网编号为准
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食堂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
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2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0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32
第九章 评审方法…………………………………………………………52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6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委托,拟对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食堂购买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以挂网编号为准 。
2.采购项目名称: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食堂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最高限价:30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1、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包;
2、招标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7.2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5 月 11日至2020年5 月15 日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南街275号)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处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图纸费按实际印刷成本计价(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 5 月 19 日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 5 月 19 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攀枝花市西区政府采购中心(西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百花巷17号
联 系 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2-315100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A座19楼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7748778767
传 真:028-85551600
2020年5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30万元;(一共两年,15万/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3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4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8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9 |
履约保证金 |
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7748778767。 |
1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7748778767。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17748778767。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我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攀枝花西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62号 邮政编码: 61700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6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攀枝花西区财政局备案。 |
17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按定额70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若采纳,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1.4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澄清回复后,应立即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上述文件。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本项目不适用)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结果”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
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 本项目除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货物外,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2、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10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为企业人的提供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人的提供供应商身份证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提供 2018 年度或 2019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③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注:以上①②③项具有同等的磋商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第③项适用于新成立(供应商注册不足一年)的法人或组织、未进行财务审计的供应商、存在困难的磋商供应商,如在评审时不能明确界定,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评审);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对履行本项目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 2019 年以来(任意三个
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及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注:①承诺函适用于新成立(供应商注册不足一年)的法人或组织、存在困难的供应商,如在评审时不能明确界定,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评审;②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提供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提供网站下载查询页。
7.2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注:①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3年内(若供应商成
立不足3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格式自拟(现任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单独提供情况说明);
②未提供承诺函的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单独提供情况说明)。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
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3).法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适用;②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授权资格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③其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须与其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士适用)]上姓名一致。)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次磋商共一个包,攀枝花市西区纪委监委食堂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一)项目位置: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百花巷17号。
(二)项目情况概述:
1、食堂大厅一个,共有餐桌5张,每张餐桌配10把餐椅;共有1个包间(一个10位小包间)。
2、厨房内设备设施有:大锅2口,双门蒸饭柜1台,饮水机1台,双开门冰箱1台、货物柜2台、留样柜1台,消毒柜1台,橱柜2个。
二、服务范围
1、食堂早、中、晚就餐人数20-60 人,按伙食标准提供早、中、晚自助餐。早餐:2个主食 、2个小菜;午餐:2个荤菜、2个素菜、1个汤;晚餐:2个荤菜、2个素菜、1个汤。
2、一周提供7天早、中、晚餐。
3、为本项目食堂提供工作餐、接待用餐及服务,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三、服务方式
1、采购人负责提供餐厅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场所、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供应商在遵从采购人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对餐厅进行全面的运行管理。
2、供应商对采购人食堂的设备设施、用具、用品等,应按设备设施使用手册的要求谨慎使用,认真维护及保管。采购人定期对食堂的设备设施及用具进行检查和维修,水、电气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因供应商使用和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及用具损坏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采购人方遇有接待用餐时,提前通知供应商用餐人数和标准,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用餐及服务。
4、所有食材及低值易耗品由采购人采购,供应商对食材、产品质量有监督权,对不新鲜和假冒伪劣食材、产品有拒绝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5、供应商应正确估计采购人方每天的用餐人数,本着不浪费的原则,合理掌控烹饪饭菜的数量。
6、供应商接受采购人对服务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7、用餐时间、方式
用餐时间:早餐07:30-08:30
午餐12:00-13:00
晚餐18:30-19:30
8、用餐方式:自助餐、接待桌餐
人员配置及要求
为保障本项目食堂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实际工作量,人员配备不少2人(厨师不少于1人),其中厨师要具备厨师资质二级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从事餐饮工作经验。工作人员需要保密意识强,100%经过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并通过政治审查。在履约前供应商应将所有员工名单、工种、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证书和体检证明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2、供应商应当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性,本项目的服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换的,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替代人员的简历等,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3、供应商应当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
4、供应商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高效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消极怠工。上岗时,必须着装统一整洁,仪容、仪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厨房设备设施、用具及用品等,节能降耗,杜绝浪费。
6、供应商应做好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保证就餐者的身心健康,杜绝各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7、.本项目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合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犯罪记录,未列入诚信黑名单,供应商必须严格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
五、管理服务要求:
1、管理目标
(1)员工须通过专业培训。
(2)供应商服务团队有规范而完善的为采购人食堂劳务服务量身定做的管理服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3) 服务团队的所有人员由供应商自行确定,中标后,采购人可以根据人员表现情况,要求供应商更换该项目的工作人员。供应商调整人员的,须经采购人食堂管委会同意,且调整的人员数量及相关资格不低于投标文件的承诺。
(4)供应商需制订人员岗位配置表。男性年龄应小于55周岁,女性年龄应小于50周岁(服务员年龄应小于45周岁),品行端正,具备一定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5)供应商必须提供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和派遣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与采购人要求一致,与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一致。
(6)供应商工作人员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包含但不限于薪酬及福利待遇、加班、社会保险、人员培训、体检、产假、伤残疾病、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供应商以采购人支付的劳务服务费自行承担以上所有费用。
(7)供应商应为其服务团队工作人员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供应商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满足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供应商承担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所有法律责任。
(8)供应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供应商承担因违规违法造成的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9)供应商工作人员要讲究仪容仪表。上班期间按照餐饮业工作规范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不戴首饰,无长指甲,做到衣冠整齐,干净卫生,符合餐饮从业者工作规范。
(10)供应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向采购人报备厨师团队人员信息,对所提出的问题和采购人用餐人员的投诉及时整改纠正。
2、服务质量要求
(1)供应商服务提供及时率达100%。
(2)供应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就餐人员满意度调查,就餐人员调查人数应不小于20 人,平均满意度不低于 80%。对就餐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响应,对存在的瑕疵制定有效的改善措施并经采购人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3)供应商应提前一周制定下周的菜谱报采购人审核备案,每周一在食堂明显的位置公布本周菜谱,接受采购人及就餐人员的监督。
3、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1)房屋及配套建筑物完好率达98%。
(2)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完好率10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突发事件处理及时率达100%。
(2)消防火灾发生率为0。
(3)消防安全率达100%。
(4)治安恶性事件发生率为0。
(5)因管理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为0。
(6)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0。
5、保洁服务承诺
(1)保洁服务范围覆盖率100%。
(2)保洁达标率100%。
6、餐厅服务承诺
(1)年度职工满意度调查中的餐饮管理满意度不低于80%,及时解决就餐人员提出的合理诉求。
(2)严格遵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捡制度,严格执行食品采购、仓储、加工、存放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餐具清洗消毒程序,保证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堂,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3)每月的菜品根据季节和实际需求予以调整,除非采购人提出不使用昂贵食材和反季节食材。菜品每周间隔翻新,早餐隔日变化,针对就餐人员的不同口味喜好,及时调整厨房菜品;
(4)在保证菜品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提高接待能力。
7.食品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原则,分片包干,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安排专人按国家相关标准做好垃圾分类管理。
(2)生熟用具分开,不得混用,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
(3)供应商每 2 周一次进行灭“四害”处置,并做好登记。
(4)食堂仓库专库专用,食品与非食品分开保管。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并有四防(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5)对腐烂变质的食品(由原料到成品)做到“三不”:即不收,不保存,不加工。
(6)食堂工作人员要按食品行业的要求统一着装,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服。
(7)供应商为食堂全部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停止工作。
(8)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卫生知识,按照设备分工和划分的卫生区域,经常打扫,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8.菜肴质量管理
(1)保证原材料新鲜,严禁使用过期、发黄、腐烂变质的食材制作菜肴。
(2)保证食材卫生操作,严禁使用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清洗干净的食材。
(3)口感好,对每道菜认真烹制,做到咸淡适宜,色味具备,饭菜温热可口。
(4)菜品,菜肴、花色、品种要常更换更新,做到每月推出新菜,一周内不出现 2 次以上完全相同品种菜肴。若采购人对菜品提出相应要求的,供应商须满足。根据季节变换调整食材,最大限度使用时令蔬菜,尽量少用或不用反季节蔬菜。
(5)保证营养,食用油和调味料使用要适量,菜品齐全,做到菜品荤素搭配合理、科学、营养。
(6)坚持做好每日留样管理制度。
(7)食品应烧熟煮透,熟制品在 10℃到 60℃之间的温度存放时间应小于 2 小时。
9.餐具、炊具和设备管理
(1)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合理使用,防止丢失,存放整齐。
(2)凡食堂的一切用具设备须责任落实到人,规范管理,并按规定建立帐卡和记录。
(3)设备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禁非技术人员操作;设备设施应规范操作,确保操作人员的自身安全,禁止违规操作。
(4)食堂的一切餐具和炊具,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外借、外带。
(5)按照国家有关餐具卫生管理要求,做好公共餐具消毒保存工作。
(6)因服务项目扩展及业主服务要求所需的设施设备由供应商提出申请,采购人配置。
10.节能管理
供应商应根据食堂的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节能管理措施,降低食堂运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协助采购人管理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节能降耗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职人员,建立水电气节能管理制度;建立水电气设备日常登记工作,每月按时上报甲方交办的各种报表、材料;认真巡查,杜绝浪费,每月数据出现异常应查缺补漏,细化措施,深度挖潜,做到人走闸闭。
11.应急措施
供应商制定突然断水、断电、停气、刷(指纹)卡系统出现故障等应急措施、消防应急措施、公共卫生(疫情)应急措施、食品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并做好培训工作。
12.其他要求
(1)服务期内,食堂水、电、排烟等基础设施以及餐桌、厨具等现有设备由供应商管理并无偿使用,烟道至少一年清理一次,避免火灾,维护、修理等产生的高昂费用,如设备、设施因正常使用产生的维护、修理等费用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报告同意后由采购人缴付;因供应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更换,供应商使用的办公耗材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就餐区域空调、照明等日常管理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负责监督,供应商有义务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供应商需将人员配备方案报采购人审核后方可实施,供应商拟委派的人员须经采购人核准后方可上岗。若在岗服务人员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更换,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并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人员更换。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负责组织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所有服务人员均需经过岗位培训且体检合格,经采购人核准后方可上岗。
(4)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办理交接期间,供应商应维护本餐厅的正常秩序。
(5)供应商经营所需其它设备由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如要进行特殊装修、改造、申购,供应商须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6)供应商应积极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教育,按采购人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供应商委派的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遇到其他事故伤害时,所产生的责任及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和解决,如果采购人因此承担了任何费用或责任,可向中标供应商全额追偿。
(7)供应商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服务要求时,采购人有权启动引退机制,当引退机制生效时供应商应在二十日内做好退场准备,并在采购人与新的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办理交接。在采购人与新的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且完成交接前,原供应商有义务按采购人要求继续正常提供餐饮服务。
(8)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所有责任及采购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且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违约责任。
六、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2年(15万/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续签。
2、履约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3、质量要求:按照磋商文件或成交人响应文件执行。
4、验收标准:成交人与采购人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5、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考核合格后支付(费用平均分摊至每月,每月支付一次)。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1.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3. 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样例条款等。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
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
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项目名称)
资格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招标编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处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正面和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正面和反面复印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正面和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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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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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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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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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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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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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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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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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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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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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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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资格证明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项目名称)
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招标编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