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服务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JXJH2020-F0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芳芳
项目联系电话:0791-8389860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
采购单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八景大道14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谢婧 0795-721616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芳芳 0791-83898600
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远帆大厦15A(14层)1404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服务范围:民警职工食堂菜品等食品有关的清洗、制作、配送,客房部卫生保洁、被服清洗、客房管理等所有服务,食堂餐饮质量、成本控制、食堂设备维护保养及人员安全、潲水及垃圾清运等工作内容,承担干工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6 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接受。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8.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5月21日 14: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5月12日 09:30 至 2020年05月18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5月21日 14:00 至 2020年05月21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21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芳芳
项目联系电话:0791-83898600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产品的、或者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由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主要产品的,将对认定为小型或微型提供的产品价格给予 6%的扣除。供应商应出具磋商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磋商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评审时对符合监狱企业条件的提供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节能产品,将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中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④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将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中附件《环境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⑤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所提供产品为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将对该产品的磋商报价给予 6%的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供应商同属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
⑦成交供应商,可凭成交通知书向经批准的商业银行申请信贷融资。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JXJH2020-F010
采 购 人: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磋商邀请函 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一、说明 10
二、磋商文件 11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2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6
五、磋商 17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七、授予合同 22
八、质疑与投诉 23
九、其他事项 25
第三章、评审办法 27
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30
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30
二、服务要求 31
三、商务要求 33
第五章、合同格式 40
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5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45
一、 磋商响应书 46
二、 报价一览表 47
三、 报价一览明细表 48
四、 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 49
五、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0
六、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51
七、 资格证明文件 52
八、 技术文件 59
九、 与技术、商务等评审计分有关的资料 59
十、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60
十一、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4
第一章、磋商邀请函
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1.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服务采购
1.2 项目编号:JXJH2020-F010
1.3 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金额 48万元,最高限价48万元。
1.4 采购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 |
服务期 |
采购预算 (万元) |
产地 类型 |
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服务采购 |
1年 |
48 |
国产 |
备注:产地类型为国产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
2. 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6 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接受。
3. 购买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3.1 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磋商文件每套售价: 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3.2 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4. 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4.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2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5.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和磋商开始时间、地点
5.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开始时间:2020年5月21日14:30(北京时间),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地点: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5.3 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而不参加磋商的单位,请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未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放弃磋商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6.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户名、开户行、账号及金额详见磋商文件。
7.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委托代理协议和双方协商确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8. 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扶持中小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鼓励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9. 联系方式
9.1 采购单位: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
详细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八景大道147号
联 系 人:谢婧 联系电话:0795-7216166
9.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远帆大厦15A(14层)1404室
联 系 人:张芳芳、李思琴、彭学莲、肖璐 电 话:0791-83898600
邮 编:330038 电子邮箱:3132572896@qq.com
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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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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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JXJH2020-F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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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单位: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 详细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八景大道147号 联 系 人:谢婧 联系电话:0795-721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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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远帆大厦15A(14层)1404室 联 系 人:张芳芳、李思琴、彭学莲、肖璐 电 话:0791-83898600 邮 编:330038 电子邮箱:3132572896@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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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提供磋商开始前两年内任意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资信证明(开具时间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之后,或证明文件上注明在有效期内);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保函原件现场核查; 3)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提供磋商开始前6个月内,供应商依法缴纳其中任意一个月税收的凭据(个人所得税除外);提供磋商开始前6个月内,供应商依法缴纳其中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盖有社保部门印章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盖章的往来社保账户的缴费单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 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7)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注:上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否则磋商时不予认可。具体格式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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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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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相关信用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评审期间,供应商的上述相关信用信息将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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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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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语言:简体中文(有关产品型号、专用名词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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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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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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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磋商报价: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即:本项目报价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用、安全措施费用、加班措施费用、应急处理费用、完成作业内容所涉及的材料费用、适当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应给予员工合法权益保障所需的各项费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费、验收等全部费用。成交后不允许擅自改变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期限与追加项目预算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合同总价之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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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项目磋商保证金:¥8,000.00元。 磋商保证金支付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并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支付证明文件(采用汇票、本票、保函缴纳保证金的,须将汇票、本票、保函的原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 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到账时间为准)。 磋商保证金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1 开户单位: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昌市红谷大道支行 3 账 号 : 199227625251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或者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等原因导致磋商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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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磋商有效期: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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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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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 副本3份,并整体制作成册。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应封装在一个包装袋中,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装磋商响应文件的外层密封袋上均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如果外层密封袋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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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原件递交要求:磋商文件(含评分办法)要求提供材料原件核查的,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至磋商地点,逾期不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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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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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磋商时间:详见“磋商邀请函” 磋商地点:详见“磋商邀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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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资格性检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磋商被视为无效响应: (1) 不具备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 (3)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4)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有效期不足、磋商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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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符合性检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的; (2)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或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3)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书、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明细表、技术响应/偏离表、商务响应/偏离表、技术文件; (4) 磋商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预算价格和最高限价的(如磋商文件中设置最高限价的); (5) 不同意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算术计算错误进行更正的; (6) 不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及磋商办法中实质性要求的; (7) 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8) 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 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磋商方案或者磋商报价的,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10) 磋商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时不予核减。若供应商不同意的; (11) 磋商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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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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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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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产品的、或者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由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主要产品的,将对认定为小型或微型提供的产品价格给予 6%的扣除。供应商应出具磋商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磋商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评审时对符合监狱企业条件的提供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节能产品,将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中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④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将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中附件《环境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⑤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所提供产品为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将对该产品的磋商报价给予 6%的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供应商同属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 ⑦成交供应商,可凭成交通知书向经批准的商业银行申请信贷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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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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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评审方法和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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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授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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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履约保证金:详见商务条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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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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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是对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差异,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所述相关服务的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磋商活动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3. 资金来源
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4. 合格供应商
4.1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允许转包及违法分包。
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4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查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5 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6 联合体磋商
4.6.1.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详见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6.2.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并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磋商响应文件无效(适用联合体磋商);
4.6.3.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项目当中有资质要求,联合体当中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联合体成交后,必须由联合体中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承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6.4. 以联合体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适用联合体磋商);
4.6.5.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联合体磋商)。
5. 供应商授权委托
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磋商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6.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 现场踏勘
本项目是否现场踏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 适用法律
本次采购属服务类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成员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二、磋商文件
9. 磋商文件的构成
9.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除上述内容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使其磋商响应文件可以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如磋商响应文件存在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 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含变更文件)有疑问的,可要求澄清。但需按磋商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0.2 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0.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顺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磋商响应文件中语言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11.1 供应商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本采购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和条款。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11.2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11.3 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2.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顺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提交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下列部分):
*1)磋商响应书
*2)报价一览表
*3)报价一览明细表
*4)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7)资格证明文件
*8)技术文件
具体详见“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3.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要求
13.1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不全,可能导致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13.2 磋商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白项。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白项,将被视为不完全响应,其磋商可能被拒绝。
13.3 供应商须保证磋商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任何文件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3.4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
14.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磋商,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磋商协议并注明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14.2 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5. 证明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供应商应提交文件证明其提供的有关服务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5.2.1. 对满足采购需求的详细说明。
15.2.2. 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服务要求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具体参数。
15.2.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对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5.2.4. 供应商认为的其他必要内容。
15.2.5. 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6. 磋商报价
16.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6.2 报价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3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所附的报价明细表上标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如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修正总价。
16.4 供应商要按报价一览表(统一格式)和报价一览明细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报价表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表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7.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及有效期提供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17.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7.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前需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合同原件一份。
17.4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损失。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3)成交供应商未在磋商文件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4)成交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8. 磋商有效期
18.1 磋商应自“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18.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7 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9. 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装订和签署
19.1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规定格式的项目上,供应商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供应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附件载入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制。全套磋商响应文件的幅面应一致,并统一编码。
19.2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
19.3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副本。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内容及页码必须与正本一致,否则将视其响应文件无效。
19.4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应有供应商或经供应商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上。
19.5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不得在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19.6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9.7 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0.1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中,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 装磋商响应文件的外层密封袋上均应注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20.3 如果外层密封袋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磋商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应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20.4 原件递交要求:磋商文件(含评分办法)要求提供材料原件核查的,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至磋商地点,逾期不予接收。
21.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
21.1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邀请函”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磋商地点。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磋商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1.2 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22. 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2.1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 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五、磋商
24. 磋商小组
24.1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磋商小组。评审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25. 磋商组织
25.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间以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为准。
25.2 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磋商终止。磋商响应文件原封退回各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3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公布响应供应商名单。
25.4 磋商前由经推荐的响应供应商代表与监督人代表共同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通报检验结果。
25.5 响应文件初审
25.5.1. 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资格条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保证金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资格。
25.5.2. 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除资格条件外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对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按无效处理,不得参加后续磋商。
25.5.3. 资格性及符合性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6 响应文件的澄清
25.6.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6.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 磋商程序
26.1 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每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磋商文件修正
(1) 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 代理机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将实质性变动后的磋商文件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26.4 第二轮磋商
(1)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按本须知“第27条”最后报价的要求,进行最后报价,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2) 第二轮磋商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本须知“第26.2条”磋商文件修正的要求,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第三轮磋商为最终的磋商。
27. 最后报价
27.1 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且愿意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7.2 最后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
27.3 若没有对技术、商务做实质性修改或对技术、商务做了实质性修改,但没有提高要求,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以上轮报价为准作为评审依据。
27.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若供应商放弃最后报价且未做出书面说明的,将视为同意按照首次提交的响应报价进行评审。
27.5 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将最后报价表送达指定地点的视同放弃最后报价。
27.6 本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8. 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8.1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8.2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9.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9.1.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服务的、或者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由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主要服务的,将对认定为小型或微型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供应商应出具磋商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1.2. 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评审时对符合监狱企业条件的提供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1.3.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所提供产品为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将对该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 6%的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1.4. 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节能产品,将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中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29.1.5. 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将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中附件《环境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30.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法
30.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0.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1. 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 成交结果公告
3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七、授予合同
33. 成交通知书
33.1 在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3.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3 当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34. 履约保证金
34.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4.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
34.3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本须知“第 34.1 条”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 17.4 条”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成交决定,在此情况下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
35. 签订合同
35.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5.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八、质疑与投诉
36. 询问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 质疑
37.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自依法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或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超过一次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37.2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质疑人参加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如报名回执等);
(七)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7.3 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已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磋商文件第 37.2 条规定的;
(三)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质疑;
(四)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仅一次性提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4 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起算。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需在邮寄或快递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收件单位,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
37.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进行符合性检查,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供应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材料, 供应商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出受理通知书。
37.6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并按照37.2 条要求签署和盖章。
37.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供应商向其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
38. 投诉
38.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8.2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后八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8.3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8.4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38.5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8.6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39. 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供应商时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费,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9.2 采购代理服务费只接受现金、支票、汇票或电汇。
40. 保密原则
40.1 磋商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0.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0.3 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 解释权
41.1 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归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章、评审办法
一、总则
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评审过程中应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磋商方法及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价格、技术、商务三部分组成,总分 100 分))。磋商小组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议。每个评委独立评分,所有评委评分的商务、技术算数平均值,加上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计算得分,即为每个供应商的最终综合得分。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3.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若需落实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价格得分。若需落实节能、环保政策的,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执行。
4. 资格性检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磋商被视为无效响应:
(1) 不具备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
(3)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4)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有效期不足、磋商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5. 符合性检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的;
(2)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或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3)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书、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明细表、技术响应/偏离表、商务响应/偏离表、技术文件;
(4) 磋商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最高限价的;
(5) 不同意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算术计算错误进行更正的;
(6) 不满足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商务条款及磋商办法中实质性要求的;
(7) 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8) 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 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磋商方案或者磋商报价的,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10) 磋商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时不予核减。若供应商不同意的;
(11)磋商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二、评分标准
对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评分,具体如下:
一、价格评分(总分20分)
序号 |
评审标准 |
1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最终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最后报价)×20 |
二、技术评分(总分65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得分 |
1 |
服务要求 |
完全满足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得50分;有一项不满足视为无效响应。评审依据:服务响应偏离表佐证 |
50分 |
2 |
综合实力 |
1.供应商近三年内有同类服务项目的成功案例加5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佐证。 2. 承诺为本项目派驻民警职工食堂服务人员发放统一服装、办理健康体检、配备卫生口罩等卫生装备和必需的安全防范装备等加10分;评审依据: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原件佐证 |
15分 |
三、商务评分(总分15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得分 |
4 |
商务要求 |
完全满足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得15分; |
15分 |
注: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响应谋取成交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采购内容 |
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
数量 |
详见第四章中的“服务要求” |
服务期 |
详见第四章中的“商务条款” |
服务地点 |
详见第四章中的“商务条款” |
二、服务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服务范围:民警职工食堂菜品等食品有关的清洗、制作、配送,客房部卫生保洁、被服清洗、客房管理等所有服务,食堂餐饮质量、成本控制、食堂设备维护保养及人员安全、潲水及垃圾清运等工作内容,承担干工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采购人需求,负责日常约200位民警、职工、辅警、外购专业人员等的每天一日三餐的用餐供给(含节假日),包含工作餐的菜品、主食、面点等所有食物的制作,餐厅保洁服务等所有服务等。
2.人员配备
至少保障日常平均不少于10名服务人员(含客房部服务人员1—2人),在岗:至少主厨1人,副厨1人,面点师1人、服务、切配、洗杂工7人,以保障日常用餐正常运转为原则,以上人员不准在其他单位兼职。其中主厨需有2年以上机关食堂或酒店餐饮工作经验,男性,50周岁以下;面点师有2年以上机关食堂或酒店餐饮工作经验 , 男性,50周岁以下。厨师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厨师等级证,提供厨师等级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55周岁以下。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调整人员分配岗位,必须符合采购人需求。
3.供应商服务人员轮休人员、时间安排必须向采购人管理部门通报,并每日至少保证10人服务在岗。
4.所有劳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健康证,否则视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工作贻误的,扣除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杜绝“皮包公司”,严禁转包,否则赔偿履约保证金全额。
(二)、供餐服务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核定工作餐标准,于每周五制定下周早、中、晚菜谱,报食堂管理部门审核后严格按照菜谱实施。
2.供应民警职工早、中、晚用餐,做到准时供餐,干净卫生、服务周到热情,用餐民警职工满意。
3. 供应来客用餐,做到及时供餐,干净卫生,菜肴可口,服务周到热情
(三)、干工食堂、客房部管理服务
1. 采购人餐厅环境卫生清洁,包含就餐大厅、厨房、储藏间、洗碗间。对以上场所每次用餐前、后必须对地面进行清洁,每周 1 次对墙面、吊顶、门窗、玻璃进行清洁,做到干净整洁,无灰尘、无污渍、无油渍、无水迹、无蜘蛛网及无鼠、无蝇、无虫,每半月 1 次清理集油池。
2.设备的维护保洁,包含冰箱、消毒柜、空调等设备。每周 1 次对以上设备进行清洁。做到设备干净、无异味。
3.厨具、餐具的清洁,包含厨房各种用具、餐具和餐桌椅的清洁,每次用餐前、后必须进行清洁,做到厨具、餐桌椅干净、整洁,餐具卫生、洁净、消毒。
4.垃圾处理,对垃圾桶、残食桶,在每次用餐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理,垃圾外运,保持洁净,无异味。
5.定期对各类病害虫进行预防控制,有效防止鼠、蟑、蝇、蚊等害虫滋生传播。
6.客房部1-3层所有14间房间的日常保洁、被服清洗、日常房屋使用管理等所有服务。
(四)、其他服务要求
(一)对派驻人员的其他要求
派驻的人员除需满足上表中的基本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身体健康,无身体缺陷,无重大疾病及传染性疾病,入驻前及入驻后每年需进行一次体检,检查报告交采购人备案。服务人员须统一着工服,工服由供应商配发,投标报价时应包含该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二)工作衔接要求
1.成交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尽快做好相关设施、设备接收和熟悉工作,并对设施、设备逐项进行交接前的调试。
2.服务期结束后,原成交供应商在合同自然终止时,在新成交供应商未进驻前,按原合同要求继续做好管理和服务,新成交供应商进场后,原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及新成交供应商做好移交工作,并无条件撤回派驻人员。
3.中标方管理人员及聘用的员工必须遵守采购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违反采购人相关规定,愿意接受采购人相关处罚。
4.承包服务期内,采购人民警职工食堂满意度调查、满意率连续3个月低于60%的,采购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商务要求
(一)付款方式
本次采购干工食堂服务期限共1 年(12个月),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以月度为单位每月度向成交供应商转账支付服务费。采购月度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应在付款前提供正式发票(发票服务费含税)。
(二)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的10%,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如服务期内无违约情况,采购人在服务期满后 30日内无息退付。
(三)违约处罚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服务合同后,接到中标人入驻通知2天内,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承诺的配置人员全部派驻到位。采购人应对成交供应商派驻人员进行考勤和履职管理,如未达到相应人数要求,采购人按每缺少1人扣除 3500元∕月服务费;如派驻人员未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岗位资格要求的,按每 1 人扣除 2000 元∕月服务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如有人员变动应提前一周报采购人备案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扣除3000元/月服务费。以上费用扣除,不影响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
(四)管理、安全要求
1.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餐需要,配备好厨房、餐厅设施设备及卫生设施,并负责厨房餐厅设施的维修、能源供应,为供应商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供应商负责后厨餐具、器皿由中标供应商清洁、消毒,月损耗不得高于4%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核定工作餐标准,于每周五制定下周早、中、晚工作餐菜谱,报民警职工食堂审核后严格按照菜谱实施。
3.供应商一般应按照周菜谱列出食材采购计划,同时,供应商应根据食材储备情况及时提出食材采购计划,确保食材供应及时、卫生、安全,不得因食材供应不及时影响正常工作餐的有效供应。
4.供应服务商聘用的工作人员的人生安全、劳务奖金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等,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并支付相关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为了保证菜品更新、保质保量,供应商有权对原材料质量进行验收,如不合要求,采购人应配合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更换。
6.供应商应将菜品卫生、质量、口味作为重点,如菜品质量差,满意度低,供应商应更根据采购人要求按时限及时对菜品制作烹饪技术进行改进和调整,仍然不能改善的应根据采购人时限要求及时更换厨师及有关人员,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7.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供应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如负伤和其他任何事故,供应商承担有关费用和责任。
8.所有供应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工作服由中标供应商提供,并根据季节变化配置到位。
9.供应商负责采购人民警职工食堂厨房、餐厅安全、防火、卫生工作,不得有外人随意出入厨房重地。如果达不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供应商应及时按要求改正,并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10.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团队应实行厨师长负责制,因故要解聘厨师长等员工应提前7天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采购人如对中标供应商聘用人员有异议可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中标供应商应及时改进或更换人员,达到双方满意。厨师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厨师等级证。中标供应商如重新聘用厨师长等员工,试用期为15天,若采购人不满意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
11.中标人在进场时要提供进场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健康证各一份给采购人民警职工食堂管理部门,提供厨房管理条例及工作岗位安排表、考核表给采购人。
12.供应商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色素等),对每天的菜品实行48小时留样。
13.供应商每月应组织召开至少1次菜品讨论会,并有采购人管理人员参加,在确保菜品质量的同时,在厉行节约简朴原则下,不断推陈出新,推出新鲜、可口菜品,每月推出两道新菜品,适时推出时令菜、节日菜。
14.供应商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符合餐饮健康资格标准,如造成传染疾病,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5.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坚决杜绝厨房火灾等事故发生。
16.采购人应配合供应商人员健康证、暂住证的办理。
17.供应商必须保障采购人民警职工食堂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18.供应商人员调整,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六、其他要求
1.如供应商终止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若双方中止本合同,供应商需在采购人签订新的食堂承包合同且人员到岗后方能离职,否则赔偿采购人违约金5万元。
2.如果供应商违约,造成采购人损失,采购人将扣履约保证金及承包费。
3.如采购人终止合同,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供应商,如未按时间通知供应商,采购人应对供应商损失进行赔偿。但前面条款有规定的解除合同约定,按前款约定事项执行。
4.本合同终止时,供应商应将厨房、餐厅设施、设备、物品、工具、技术资料、库存食品等如数移交采购人,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七、民警职工食堂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细则
为确保服务质量,对承包服务有关内容进行服务质量考核,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承包服务费用挂钩。
1.菜品、主食等质量差,周投诉率达60%,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2.菜品、主食质量差,连续3个月,月度投诉率达60%,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4000元。
3.长期菜品质量差,满意度低,根据前款规定,且采购人提出要求后,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更换厨师及有关人员的,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4.厨房操作间地面油腻重,卫生不整洁,原材料排放脏乱,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400元。
5.食物中发现蚊蝇、头发等不卫生现象,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300元。
6.餐厅、包厢地面未按规定清扫、餐桌脏污、卫生差,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元。
7.厨师、服务员等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每人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元。
8.每周菜谱雷同率达95%以上(按月度计算),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9.未按经审核后的周菜谱制作菜品,且不能客观说明原因的,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0.合同期开始2个月后,因疏忽大意,无预估预判意识,发生日常工作餐菜品、食物供应严重不足(遇特殊任务除外),对值班执勤岗位工作造成影响的,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1.合同期签订2个月后,因疏忽大意,无预估预判意识,2次以上发生日常工作餐菜品、食物供应严重浪费(遇特殊任务除外),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2.中标供应商人员轮休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离岗的,每人每天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300元。中标供应商调整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每人次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3.故意破坏厨房、餐厅设施、设备、工具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并修复,并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300元。
14.擅自允许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厨房操作间,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5.厨房、餐厅发生用电、用水等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申请维修的,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6.中标供应商应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各岗位工作时间要求,未按中标供应商安排工作时间到岗2次以上的,每多一人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300元。
17.中标供应商每月未召开1次菜品讨论会,并对厨房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的,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8.中标供应商派出的人员营私舞弊、私占采购人物资的,原物还回采购人,并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并更换当事人员。
19.中标供应商需做好厨房各项成本控制工作,发现食材、食用油等明显浪费的,每次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300元。
20.其他确实影响食堂工作的问题,造成了采购人工作贻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经食堂管理部门、采购人膳食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元-2000元。
21.以上违约金直接从成交供应商的服务承包费中扣除。
以上服务质量考核项目,由采购人所领导或采购人食堂管理部门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并经考核人或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涉及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条款,在管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修订,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有效,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合同格式
甲方(采购单位):________
乙方(服务单位):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相关事宜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乙方提供以下具体服务内容: 。
1.2 本合同项目如涉及货物供应,其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须甲乙双方签章确认有效(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采购时提出的需求。交付货物的质量应符合产品制造厂商有关技术手册、产品说明书的标准;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规定要求,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应不低于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条 服务期限及服务质量要求
2.1 合同一经签订,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2.2 服务质量要求: 。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费用结算
3.1 本合同项目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 )。
3.2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合同服务项目的一切费用,包括合同
货物及其税收、采购代理服务费、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及对应的
技术资料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