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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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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食堂经营委托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食堂经营委托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食堂经营委托管理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食堂经营委托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采招2020-37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文筠

项目联系电话:1891832211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银泽路828号

联系方式:朱雨枫 021-37730011*50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胡文筠 18918322110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项目名称: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食堂经营委托管理项目
  • 招标编号:采招2020-374
  •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本项目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家报价合理、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服务优秀的供应商为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提供全天的供餐服务。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不包含日常能源费用;原材料和调味品费用;餐厅日杂用品、餐具用品、布草用品费用。其中,原材料和调味品由采购人直接提供。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书
  • 交付地点: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服务期限:本项目一次采购三年有效,合同签订采用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后进行合同续签,后一年根据上年度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参照上海人员最低工资调整,次年续签合同的费用调整幅度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本次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12个月,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采购预算金额:700万元/年。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扶持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供应商。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 其他资格要求:(1) 须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食堂已经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 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4)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5)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16:00 至 2020年05月2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具体会议室见当日指示牌)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2020年05月13日至2020年05月2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 时至 11:00 时,下午 13:30 时至 16:00 时,将信息登记表(详见公告附件)填写后扫描件发送至18918322110@163.com并通过付款二维码支付工本费,本次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800元/本,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6: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6:0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具体会议室见当日指示牌)

    七、其它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 中国政府采购网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其他事项:

  • 公告期限:2020年05月13日 16:00:00至2020年05月20日16:00:00。
  •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扶持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