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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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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0-05-14 20:34:25.0

一、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和鑫磋商(货物)2020-014

二、 采购组织类型: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中介机构

三、 采购项目概况:

标项序号 标项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备注
1 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 1 900000 1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四、 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中须具备与本次磋商相关的经营范围; 6、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产品提供相关检疫检验等合格证明; 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7.1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且牵头人为蔬菜、水果、米、面、油供应商。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 (4)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家;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供应商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8、供应商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所提供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五、 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址、方式、售价:

1、 发售时间:2020-05-15 至 2020-05-21 17:30:00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2、获取磋商文件地址: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原师范大学北院13号楼2单元102室(从海晏路师范大学后门进入))

3、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发售

4、磋商文件售价(元): 500

六、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05-26 09:30:00

七、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址: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原师范大学北院13号楼2单元102室(从海晏路师范大学后门进入))

八、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05-26 09:30:00

九、 磋商地址: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原师范大学北院13号楼2单元102室(从海晏路师范大学后门进入))

十、 磋商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序号 标项名称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交付方式 备注
1 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 10000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逸路支行 0214201000212417 银行转账或电汇 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 其他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 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4.、其他事项

/

十二、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自芳

联系电话:0971-8867227

传真:/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原师范大学北院13号楼2单元102室

2、采购人名称: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15897204889

传真:/

地址:海北州西海镇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海北州财政局

联系人:海北州财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0970-8642631

传真:/

地址: /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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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青海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商入围

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青海和鑫磋商(货物)2020-014

招 标 人: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6

第一部分

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以下均简称“招标人”)委托,拟对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青海和鑫磋商(货物)2020-014)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

磋商项目名称

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供应商入围项目

磋商项目编号

青海和鑫磋商(货物)2020-014

招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

项目分包个数

1个包

采购预算价

90万元

最高限价

一年内,按照当地当月同类商品零售价为采购基准价,以投标人报价折扣费率为标的,投标控制折扣≦95折(含95折)

各包要求

入围一家单位提供食堂所需食材:鲜牛羊肉、鲜猪肉、米、面、油、鲜/酸奶制品、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调味品、

干杂等副食品的供应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中须具备与本次磋商相关的经营范围;

6、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产品提供相关检疫检验等合格证明;

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7.1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且牵头人为蔬菜、水果、米、面、油供应商。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 (4)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家;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供应商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8、供应商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所提供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公告发布时间

2020年5月14日

磋商文件

发售起止时间

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1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发售

磋商文件售价

500元人民币/套(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单位名称: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原师范大学北院13号楼2单元102室(从海晏路师范大学后门进入)

招标文件购买联系人:胡女士 郭女士

电 话:0971-8867227 13897108469

邮 箱: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磋商截止时间

2020年5月26日09:30整(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20年5月26日09:30整(北京时间)

磋商及开标地点

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原师范大学北院13号楼2单元102室(从海晏路师范大学后门进入)

采购人

及联系人电话

招 标 人: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联 系 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15897204889

联系地址:海北州西海镇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胡女士 郭女士

联系电话:0971-8867227 13897108469

邮箱地址: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原师范大学北院13号楼2单元102室(从海晏路师范大学后门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

开户银行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逸路支行

收款人

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0214201000212417

其他事项

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邮寄、电报、电话、传真等形式的投标文件;

2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项目信息网》,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公告期限:自《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监督单位

海北州财政局 0970-8642631

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4日

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招标依据招标人下达的招标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招标方式、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2.1本次招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5)、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须具备与本次磋商相关的经营范围(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肉类产品提供相关检疫检验等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7.1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且牵头人为蔬菜、水果、米、面、油供应商。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

(4)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家;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供应商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8、供应商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所提供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3.磋商费用

磋商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应答有关的费用。招标机构对磋商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磋商供应商须知

(3)招标项目合同书范本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磋商及招标项目服务要求

(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质疑和投诉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3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统一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规定日期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3日前,将变更公告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统一发布公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一年内,按照当地当月同类商品零售价为采购基准价,以投标人报价折扣费率为标的,投标控制折扣≦95折(含95折),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服务费、配送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9.磋商保证金

9.1 磋商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期前一天)按以下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可简写)

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

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注明此次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可简写)

收款单位: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逸路支行

银行账号:0214201000212417

交纳时间:2020年05月25日16:00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2 磋商保证金由磋商供应商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直接缴入招标代理机构银行帐户。

9.3 磋商供应商投标签到时,需将银行缴款证明扫描(或复印)件盖章后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否则将视其为不响应磋商要求而拒收磋商响应文件。

9.4 磋商供应商磋商现场签到时,书面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包括磋商文件要求的签字、盖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本次招标活动中未成交且磋商供应商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0.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磋商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磋商函

(2)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联合体协议书

(6)磋商供应商承诺函

(7)供应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

(8)供应商招标廉洁承诺书

(9)资格证明材料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服务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2)磋商保证金

(13)磋商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4)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15)磋商最终报价表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磋商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磋商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2.1 磋商供应商须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档一份,正本、副本、电子版(U盘制作的电子文档为不可修改文档,电子文档为PDF格式,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包括签字、盖章、页码,否则为无效标),磋商响应文件单独封装;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的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等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12.3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并注明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为便于提交最终报价,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应将“最终报价表”加盖好公章单独携带,得到集采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后背靠背自行填报。

13.3密封后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1)按“竞争性磋商响应人竞争性磋商响应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2020年XX月XX日XX时XX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标签密封。

13.4如果竞争性磋商响应人未按第13.1- 13.3条要求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竞争性磋商响应人。

13.5竞争性磋商响应人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响应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4.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

14.2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至磋商地点。

14.3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磋商

16.磋商过程

16.1招标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磋商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6.2 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3磋商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人、招标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 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磋商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磋商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磋商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1款(1)-(15)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磋商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项目服务期、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

(8)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磋商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磋商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货物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货物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评审办法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满分100分)。

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报价(30%)

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报价以产品市场零售价为基础,折扣(实际收取比例)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30分。

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分)×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

项目实施方案(25%)

1、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较好,得5 ~3 分;一般,得 3~1分;较差,得 1~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派人员、配送各环节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采购流程、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产品追溯制度、退货换货规定、应急管理措施等。

2、投标人提供的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及售后过程中食品质量保障措施方案横向比较,优秀的得5 ~3 分;一般,得 3~1分;较差,得 1~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3、投标人提供的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及售后过程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横向比较,优秀的得5 ~3 分;一般,得 3~1分;较差,得 1~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4、投标人在配送过程中,就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食品保鲜措施方案横向比较,优秀的得5 ~3 分;一般,得 3~1分;较差,得 1~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5、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措施,及危机事件发生后人员的救治、危害控制方案、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优秀的得5 ~3 分;一般,得 3~1分;较差,得 1~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3

履约

能力

(35%)

1、类似业绩情况:提供2016年以来的投标人类似业绩。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10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发票)

2、投标人具有2台以上食品配送运输车辆且配送人员齐全,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配送能力横向比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3、有专门的食品仓储(库房)(需提供所属仓储(库房)证明材料),有详细的仓储管理措施(如保鲜库、冷冻库、冷藏车、保温设备、卫生质量符合标准),满足食品存储管理需求横向比较;优秀的得5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4、投标人在收到交货通知,调配货物的响应速度,以及交货时间保障方案横向比较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2分,较差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5、投标人提供储运、配送管理体系、流程,储运及配送方案合理、便捷,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且满足招标人的需求,考虑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6、横向比较投标人提供的固定场所照片,规模较大、设施完整的得满分5分,一般的得3分,较差的得1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4

售后服务(10%)

本地化服务能力:在海北州有服务机构的,得5分;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需提供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委托协议)。

售后服务措施:提供服务相关承诺。所述内容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较差的得1 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招标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1.成交通知

21.1招标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招标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招标标的、招标金额、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招标合同,并报招标人审核备案。

22.2招标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招标标的、招标金额、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招标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招标合同总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22.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招标合同。

22.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招标合同的依据。

九、磋商活动终止

23. 终止情形

23.1在竞争性磋商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招标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招标预算额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4.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4.1磋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招标合同的。

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招标合同的。

24.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2.招标代理费:

根据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向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实际中标价格按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 (盖章)

磋商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0年*月*日 项目(项目编号、包号)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 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标段

标的名称

投标内容

折扣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期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配送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服务期限、地点和要求

1.服务期: ;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磋商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和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甲方应当在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5.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6.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使用询价制约机制,供应商所售食材价格等于市场询价*供应商报价折扣费率。

1、每月结算一次,本月结算上月货款: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服务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调整;更换、调整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产品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服务和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4.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提供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6.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6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八 授予合同”中第22.2项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支票或汇票。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磋商响应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磋商供应商:

磋商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磋商函……………………………………………………………所在页

(2)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所在页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在页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在页

(5)联合体协议书……………………………………………………所在页

(6)磋商供应商承诺函………………………………………………所在页

(7)供应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所在页

(8)供应商招标廉洁承诺书………………………………………所在页

(9)资格证明材料………………………………………………所在页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服务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所在页

(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所在页

(12)磋商保证金………………………………………………所在页

(13)磋商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所在页

(14)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所在页

(15)磋商最终报价表………………………………………………所在页

附件1:磋商函

磋商函

致: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青海和鑫竞磋(货物)2020-014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磋商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首次报价表

项目名称: 单位:折扣

投标人名称

折扣(实际收取比例)

配送期限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投标报价”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所有配送的货物一年内按照当月市场同类货物价格每月结算,以投标人报价折扣费率为标的,投标报价折扣≦95折,为投标总价。合同期一年内按照当月市场同类货物价格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配送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配送期限”是指具体配送的期限(年)。

4.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未按折扣(实际收取比例)报价均按投标无效处理。

磋商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磋商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磋商供应商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特授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 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 项目的投标、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期限:自2020 日起至2020 日止(授权期限必须满足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磋商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供应商入围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6:磋商供应商承诺函

磋商供应商承诺函

致: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 青海和鑫磋商(货物)2020-014号招标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招标项目服务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磋商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4、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磋商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供应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

供应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

内容、格式自定

附件8供应商招标廉洁承诺书

供应商招标廉洁承诺书

作为招标方 项目的候选供应商,我方郑重承诺:

一、不向招标方或招标方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招标项目评审专家等赠送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供无偿服务,报销应由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为招标方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二、不单人约见招标方工作人员或到招标方工作人员非办公场所商谈业务。

三、不向招标方工作人员电话询问评审情况或施加任何影响;不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招标方工作人员打招呼,施加压力。

四、不诋毁招标方、其他候选供应商的名誉,不传播与招标工作有关的言论与信息。

五、积极配合招标方调查、检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客观信息。

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招标方有权视情节取消我方候选供应商资格、宣布中标或谈判结果无效、终止合同执行,或禁止再次参加招标方组织的招标活动等。

候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候选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2)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服务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服务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磋商供应商应按不低于招标项目要求,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服务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服务地点、服务期限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承诺。

附件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可自定)

附件12: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

致: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为( 项目)(招标编号为:青海和鑫竞磋(货物)2020-014)递交保证金包 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已于2020年 月 日以基本户转账方式汇入你方账户。

附件:保证金银行交款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汇入至我方账户(同递交保证金账户)。若因提供内容不全、错误等原因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户 名: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附件13磋商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磋商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提供2017年至今的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或供货发票为准)。

附件14: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按照磋商文件评标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提供:

1、详细的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2、磋商产品交货地点、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进度以及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等方面的承诺。

附件15:磋商最后报价表

磋商最终报价

项目名称: 单位:折扣

投标人名称

折扣(实际收取比例)

配送期限

注: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的价格发生的浮动比例,在项目签订合同时对首次报价单价的基础上进行同比例浮动,作为签订合同的最终单价。

2、此表不需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供应商事先报好折扣须盖章、签字。单独封装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至代理机构。

磋商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磋商及招标项目服务要求

技术服务需求规范书

一、项目背景

为保证海北州公安局食堂食材的供应和安全性,保障食堂食材食品安全和用餐需要,需进行食材采购。

二、采购内容

食材采购内容包含鲜肉类、蔬菜类、禽蛋类、水果类、水产品、调味品、米、面、鲜/酸奶制品、干杂等副食品的供应服务。

三、采购方式

公开竞争性磋商。分1个标段,鲜肉类、蔬菜类、禽蛋类、水果类、水产品、调味品、米、面、鲜/酸奶制品、干杂等副食品的供应服务。

四、采购控制价及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90万元/年。以投标人报价折扣为标的,以当地当月同类商品零售价为采购基准价,优惠折扣应优于95折(含95折)

五、技术需求或技术参数

(一)、供货质量要求

1、蔬菜、果蔬类质量要求:所供果蔬必须保证12小时内,保持较好保持新鲜品质。无腐烂变质问题。新鲜蔬菜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干净无泥沙、无枯黄叶。

水果:不能在商品上有虫眼、碰伤、枯烂、花斑、霉变,不能有残留有害化学物。

瓜类:甜瓜、西瓜等不能太生,不能有压伤,瓜肉不能变色、变味和腐烂。

叶菜类:所有叶菜是叶上不能有虫眼,不能发黄,不能有农药残留。

根茎类:所有根茎类的商品,不能有泥土,不能有虫眼,土豆不能生芽发青,大蒜不能长蒜芽。

2、肉类、禽蛋:必须保证新鲜,无腐烂变质问题。牛羊肉、猪肉要保持新鲜品质,符合国家卫生标注,要无注水,无病菌、无异味、无色变,供货同时提供检疫合格证。

3、调料、干杂、其他副食品:包装类食品必须保证是新品,无腐烂变质问题,保质期剩余时间不得低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一,不得使用小作坊生产产品或三无产品。散装类食品无霉烂变质,干湿适度。所供成品类副食品不得少于 1/3 保质期。且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

4、水产品:鲜活类必须新鲜无异味未腐烂变质;冰冻类必须保证存储时间短,新鲜无异味未腐烂变质。

5、鲜/酸奶制品 :21天保质期的必须距离到期日15天以上。半年保质期的必须距离到期日4个月以上。提供的商品必须为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油类 原料及工艺必须是非转基因,必须是正规厂家通过QS质量认证的桶装油。

7、米、面 优质大米及较高等级面粉

(二)、禁止下列食品送入我方: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三)、供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