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5
一、采购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名称: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本项目特定条件: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具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中具有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公示时间:2020年 5月15日-2020年5月19日
六、其他内容: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若对本项目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并同时抄送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七、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158号
联系人: 郑工
联系电话: 0574-59985720
代理机构:浙江鸿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璐璐
联系电话:0574-65568666
联系地址:宁海县气象北路295号环球中心24-2
附件信息:
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采购单位资格入围项目-预.doc
412.3 KB
国内公开招标
(全一册)
采购编号:ZJHY-NHCG2020013
项目名称: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浙江鸿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章 拟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宁海县财政局批准,现就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项目编号:ZJHY-NHCG2020013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100万/年,300万/3年
五、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本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限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止日。
六、采购内容:
子包号 |
采购内容 |
中标家数 |
服务期限 |
定点采购范围 |
一 |
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 |
1家 |
服务期限合计3年,入围协议为一年一签。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年度入围协议履约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供应商如不能按时、按质提供采购人所需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
食堂供餐所需的鲜肉类、蔬菜类、水产类、冰品类、豆制品、禽蛋类、酱腌菜类等。 |
七、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本项目特定条件: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具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中具有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采购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即日起至2020年 月 日17:00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期限届满后,除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外,不再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也可以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免费获取)
3、获取招标文件前,供应商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咨询电话:400-881-7190,如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意注册所需时间。
4、本采购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登录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招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九、人民币0元(本项目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1、供应商应于2020年 月 日9:00(北京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视为供应商放弃投标。供应商如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应于2020年 月 日9:00(北京时间)前,将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和纸质备份投标文件分别密封,递交至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详见五楼大厅公告),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当终止电子化开标评标程序,而采用纸质投标文件线下评审程序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供应商投标文件撤回。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20年 月 日9: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详见五楼大厅公告)。
3、开标时间后半小时内(2020年 月 日9:30前)供应商可以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 月 日9:30前)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使用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线下评标。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 月 日9:30前)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供应商投标文件撤回。
十二、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2、标前准备: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投标文件制作:
(1)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2)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具体流程详见政府采购云平台。
(3)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1份,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制作的电子备份文件,以用于异常情况处理。
(4)本项目供应商仍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当电子开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时,即转为线下评标。若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供应商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而导致该供应商放弃投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三、落实的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十四、业务咨询
采购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158号
联系人:郑工
联系电话: 0574-59985720
采购代理单位:浙江鸿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295号环球中心24-2
联系人:徐璐璐
联系电话: 0574-65568666
传真号码:0574-6556866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受理部门:宁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218号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574-65265668
传真号码:0574-65265612
采购需求
为了确保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用料保质保量、价格合理,经西店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充分体现“公开竞争、择优采购”的原则,现就本公开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技术要求
一、定点采购内容:
1、鲜肉类(排肉、精肉,牛肉、禽肉等)。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禽肉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2、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3、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4、冰品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等)。质量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5、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酱腌菜类。质量要求: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7、禽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二、采购项目质量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规格、质量等方面要求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必须经招标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采购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2、投标人提供的各类原料、货物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招标人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招标人有权退货并追究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招标人通报,经招标人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食品原料48小时留样备查。
3、供货服务提供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商务要求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合计3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阶段:自入围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第二、三阶段,由招标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阶段的合同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供应商如不能按时、按质提供招标人所需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送货到食堂。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转包。
五、货款结算方式:
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每月一结,需提供规范票据结算。当月的基准价为西店镇菜市场同档次同类别食品零售价。
2、结帐时按当月货物基准价的总金额下浮优惠折扣结帐。
结算货款=各类食品的(基准价×数量)的总和×(1-综合下浮率)。
3、招标人对市场价格进行了解监督(每月不少于五次),若供应商恶意虚报价格,每发生一次加倍扣除相应货物金额,累计发生三次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六、履约保证:
1、若入围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的,或中标后有转让合同的,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2、入围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定点供应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的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⑥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⑦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⑧超过保质期限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投标人应承诺,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当地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招标人没收10%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5、如投标人可以提供更优的服务解决方案,则以投标人的方案为准。
6、投标人要有立足于为招标人服务的良好思想,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总体设想和措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7、配送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8、配送单位必须按规定索取所经销食品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明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索证率达100%。
9、配送单位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工商、质监及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所供肉类必须经农业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加盖检验印戳,做到肉色新鲜,无变质现象;所供蔬菜符合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有关标准,并做到每批次均经检验,四十八小时留样备查;生熟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要求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送货;严禁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10、配送单位必须按招标人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月底结帐凭据),不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学校食堂正常运行。
11、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价格应不得高于当时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同一等级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且不得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的价格(实际购供价格)。配送的食品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按市场零售价结算,否则予以拒收或退回。
12、履约保证金
(1)入围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采购单位资格入围协议》及相关承诺书前须向招标人缴纳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人因定点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以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方式提交。
(4)履约保证金在定点配送有效期内配送的货物质量法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5 )如果入围中标人未能按定点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定点采购合同期满后30天内,招标人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3、实行配送单位退出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无条件取消该单位食堂食品原材料统一配送资格:
(1)因配送食品质量问题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招标人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80%;
(3)配送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4)因配送单位主观原因配送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因存在不廉洁行为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验收
验收单位:由采购人负责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入围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验收解决:采购人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要求检验或检测的,结果为合格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结果为不合格或达不到本条标准的,其费用由入围中标人承担。
八、不可抗力
1、如一旦有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且签约被认为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签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告知有关细节。
2、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应解释为大自然、战争(无论是否公开宣战)、入侵、暴动、叛乱、国家政策,或其它具有相似性质的事件。
九、投拆
为了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保证合同顺利执行,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具体方式为:1、买方可就卖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价格、服务等问题向当地监察局、监管部门、或法定检验机构投诉;当地工商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商务局及法定检验机构将对买方的投诉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第一次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五日内补足没收款项;第二次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2、卖方可就买方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对买方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十、转让
卖方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卖方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转让,委派,许诺,安排给其他人,除非有招标人书面同意。
十一、定点供应商送货时必须提供三联的送货清单,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每月结帐凭据,当月货款次月初结帐。结帐后供货商必须提供规范票据,否则食堂拒绝付款。
十二、入围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签订“食堂采购廉政协议。”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内容、要求 |
1 |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最多 家 如招标文件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
2 |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是;√否。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其投标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 |
★3 |
投标报价及费用: 1)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综合下浮率(综合下浮率是指定点采购范围内所有食堂食品原材料的统一下浮率(下浮率是以西店镇菜市场的市场零售价为基准所下浮的百分比,下同)报价(百分号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综合下浮率范围在6%~12%之间有效,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具体供应食品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同一等级产品市场零售价格。具体供应食品价格须包含原材料成本、包装、运输费(送货到采购人指定的现场)、保险、上下车、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售后服务等所有中标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本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中标服务费的收取: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15000。该费用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完成。 |
4 |
投标保证金:应按《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九条规定交纳。 |
5 |
现场踏勘:投标人可以自行去现场踏勘 |
6 |
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开标截止日期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招标采购单位答疑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 |
7 |
投标文件组成: 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 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 (3)纸质备份投标文件:资格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商务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
8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9 |
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10 |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详见第四章。 |
11 |
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公示于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浙江政府采购网。 |
12 |
投标保证金退还(不计息):无 |
13 |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14 |
采购资金来源:财政基金。 |
15 |
付款方式:详见第二章 采购需求。 |
★16 |
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 |
17 |
解释: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
一、总则
(一) 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采购人”)。
2.“供应商”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产品”系指供方按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指导安装、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项目”系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三)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四)投标委托
供应商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
(五)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文件有相反规定除外)。
(六)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转包与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不得分包。
(八)特别说明:
★1. 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 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的推荐资格,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的推荐资格,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情况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九)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外,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
(十)关于知识产权
1、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2、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十一)质疑和投诉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须在应知其利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面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4. 接收书面质疑函的方式:质疑人可通过送达、邮寄、传真的形式提交书面质疑函,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以被质疑人签收邮件之日为收到书面质疑文件之日,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以被质疑人收到书面质疑文件原件之日为收到书面质疑文件之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一章有关联系方式。
5.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二、采购文件
(一)采购文件的构成。本采购文件由以下部份组成:
1.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采购需求
3.供应商须知
4.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5.拟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采购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澄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
3.采购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与采购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采购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采购文件。
5.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三、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1、投标文件分为电子投标文件以及备份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分为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和纸质备份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文件,按“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并加密。
3、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按“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制作的电子备份文件。
4、纸质备份投标文件按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
5、投标文件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投标文件、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纸质备份投标文件。在下一顺位的投标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纸质备份投标文件的,以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纸质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纸质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份组成。
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条件自查表(格式附后);
投标声明书(格式附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格式附后):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2020年开具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2020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有);
5、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如有);
商务技术文件:
符合性自查表(格式附后);
评分索引表(格式附后);
投标函(格式附后);
技术要求响应表(格式附后)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附后);
拟投入人员配备表(格式附后);
商务响应(偏离)表(格式附后);
设备清单一览表(格式附后);
针对本项目第四章评分标准中的条款拟定完整投标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格式自拟);
报价文件:
开标一览表(格式附后);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格式附后);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格式附后);
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声明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商务技术文件内容中不得出现与价格有关的描述,否则将做无效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具体详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90 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投标保证金
不适应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供应商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有目录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2、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准备以下投标文件:
(1)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
(2)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
(3)纸质备份投标文件:资格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商务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3、电子投标文件:
3.1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
4、纸质备份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三部份分别编制并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4.2若有多个子包,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可装订成一册,报价文件应按子包分别装订、密封、包装,未按规定装订、密封、包装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4.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4.5投标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供应商应写全称。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用封袋密封后递交。
2、纸质备份投标文件,要求分别按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开包装。
3、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投标文件名称(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子包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和纸质备份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和纸质备份投标文件应当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6、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五、开标
1、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准时参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不参加开标的或迟到参加开标的,视同该供应商默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过程提出任何异议。
2、电子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分两阶段开标。
1、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
第一阶段:
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
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已解密供应商的“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并做开标记录;
第二阶段:
(1)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宣告第一阶段评审无效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2)公布经第一阶段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除第一阶段无效标外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并做开标记录;
(4)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评审结果。
(5)开标会议结束。
线下开标程序:
第一阶段: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
(3)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4)由供应商或其当场推荐的代表检查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密封的完整性;
(5)按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打开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并做开标记录;
第二阶段:
(1)由主持人公布第一阶段评审无效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2)公布经第一阶段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由供应商或其当场推荐的代表检查报价文件密封的完整性;
(4)再开启报价文件,由主持人宣读《开标一览表》中的供应商名称及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报价、交货期(服务期限)等投标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
(5)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 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
(6)主持人公布公布评审结果。
(7)开标会议结束。
3、特别说明: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但有下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代理机构将开启该供应商递交的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以完成开标,电子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2)若因政府采购云平台原因无法读取或电子开评标无法正常进行,代理机构将开启所有供应商递交的纸质备份投标文件,以完成开标,电子投标文件及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3)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3.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3.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3.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
(4)未开启的备份投标文件现场予以退还。
六、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二)评标的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
(三)评标程序
1.资格条件审查
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类别 |
审查内容 |
资格条件审查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
(二)特定条件: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具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中具有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四)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六)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有); |
2.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审查类别 |
审查内容 |
符合性审查 |
投标函已提交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或签署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
投标文件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 |
|
投标文件没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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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
3.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依照本办法对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经过阅标、审标和询标,对各供应商进行打分。
评委打分参照本部分附表《评分标准表》。由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文件,进行独立打分。评委打分采用记名方式,取算术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4.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在资格审查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2)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3)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4)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5)投标有效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6)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未按规定签章的;
(9)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投标文件中经修正的内容字迹模糊难以辩认或者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
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采购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3)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自主创新产品除外),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
(4)投标报价中出现重大缺项、漏项;
(5)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的。
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中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总得分高低排定顺序,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若综合得分相同,则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若报价也相同则由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若中标供应商因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有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或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采购人可确定排名次之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
6.中标结果
采购机构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和决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澄清问题的形式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六)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2.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是 综合评分法 ,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七)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一名;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八)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供应商所递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九)评委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十)评标过程的监控
1.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开标后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所有涉及评标委员会名单以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评价、比较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七、采购方式变更
1.政府采购的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响应截至时间至或评审期间,出现参与采购响应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则请示主管部门后再定。
八、定标
(一)确定中标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人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不在中标名单之列者即为落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5.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再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原因被依法撤销中标资格,则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九、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2.中标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二)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金
1.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确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中标供应商的全部投标保证金。
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供应商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履约验收
采购人负责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验收。
十一、特别说明
1.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适用)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他地方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三)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应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如有)。
1.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否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及具体扣除比例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如有)。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5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
1.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7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本办法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次评标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一、总则
招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及当事人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评标组织
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特点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
开标程序
详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评标程序
详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五.评分标准
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见下表: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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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分(30分) |
参与评审的浮动率(保留一位小数)=(1-投标综合下浮率报价)*(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6%)(如有) 以满足招标要求的该副食品类别有效投标(初步评审合格且商务技术、报价部分评审合格)中的最低的参与评审的浮动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该类别满分;其他该类别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最低的参与评审的浮动率/参与评审的浮动率×该类别价格分满分值占本评分标准总分值的百分比×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供应商最终价格得分为供应商在各类别所得价格分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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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务分(70分) |
企业实力(12分) |
1、投标人的固定经营场所(含办公、仓储)建筑面积500 m2的得1分,每增加100m2加1分,最高7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房产证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房产租赁协议签订时间要求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 |
2、投标人2016年以来连续3届荣获县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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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2019年以来荣获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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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3分) |
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合同签约时间)以来同类项目供货业绩,每一例得1分,最多得3分。(以供货合同或供货单及业主单位提供的好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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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合格证(3分) |
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距本次开标日最近批次的投标货物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酌情给分。2<优≤3;1<良≤2;一般≤1 (投标文件中提供质检报告、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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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食品品质(含食品源头追溯设备与食品检测设备)(12分) |
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拟供应食品的品种、品牌、质量及拟需食品数量估算等内容说明进行综合评议,具体评分标准为: 1、投标人自有食品源头追溯设备(需提供设备照片及2019年度年终总结及2020年4月份排行名称考核和追溯情况各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得5分。 2、投标人自有食品检测设备(需提供设备照片及2020年1月1日至今检测报告一份加盖公章)得5分。 3、投标人拟供应食品的品种、品牌、质量及拟需食品数量估算等内容说明进行综合评议酌情给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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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供货能力(7分) |
评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酌情打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分割、分装、冷藏设施设备基本齐备的得满分3分,其余酌情给分(投标人需提供各类设备照片或其他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2、标人自有专用车辆的综合评定(4分): 各供应商为本项目服务配置的自有车辆的,每自有一辆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无自有专用车辆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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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合作生产厂家实力 (3分) |
评委会对投标人正在合作的生产厂家/基地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酌情给分(3分):主要评价拟配送本项目食堂所需常用农副食品生产厂家/基地的合作情况得3分;资料齐全每家得1分,最多3分。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正在合作的农副产品生产厂家/基地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未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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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本项目人员配备及人员管理方案(3分) |
评委会根据公司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议,酌情给分(3分):2<优≤3;1<良≤2;一般≤1 (投标文件中提供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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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保证承诺及质量问题处罚措施(19分) |
本地化服务便利措施方案(3分):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服务的方便程度评审,如注册地在投标地的得3分,分支机构自营门店所在地在投标地的得2分,注册地或分支机构自营门店所在地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1分。 (提供有效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开标时提供原件,两者缺一不可,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分,售后服务机构须承诺自愿履行本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人售后服务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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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后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3<优≤4;2<良≤3;一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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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食品送达食堂时间保证、食品数量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证等的综合评议:4<优≤6;2<良≤4;一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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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问题处罚及改进措施进行综合评议,酌情给分(6分):主要评价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相应的惩罚措施,4<优≤6;2<良≤4;一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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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平 (6分) |
如人事管理制度,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卫生保障制度,文明服务制度,企业内部考核制度及考核记录。由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以上内容相比较进行相对评分,4<优≤6;2<良≤4;一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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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及承诺 (2分) |
评委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合理化建议及承诺酌情给分。(2分) |
★注:
1.本项目在投标报价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有关中小企业划型的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全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享受这个折扣)
2.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证明。
3.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原件或有效公证件的,请在开标时提供。并将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复印件与原件(或有效公证件)两者都需提供且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分。
第五章 拟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仅供参考,可以另行拟定)
采购合同
甲方: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的招标结果,乙方被确定为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采购单位。现就有关食堂副食品类的配送服务达成如下合作事项:
一、乙方承诺:
1、供应食品质量要求
(1)鲜肉类(排肉、精肉,牛肉、禽肉等)。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禽肉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2)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3)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4)冰品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等)。质量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5)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酱腌菜类。质量要求: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7)禽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2、供货时间:接甲方订购要求,将订购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3、提供配送商品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
4、自觉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5、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到相关规定,如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5)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6)超过保质期限的;
6、甲方与乙方在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乙方应承诺,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甲方当地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甲方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可以提供更优的服务解决方案,则以乙方的方案为准。
9、乙方向甲方缴纳伍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定点采购合同期满30天内无息退还。
二、合同价:中标综合下浮率 (%)
三、货款结算方式:
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每月一结,需提供规范票据结算。当月的基准价为西店镇菜市场同档次同类别食品零售价。
2、结帐时按当月货物基准价的总金额下浮优惠折扣结帐。
结算货款=各类食品的(基准价×数量)的总和×(1-综合下浮率)。
3、甲方对市场价格进行了解监督(每月不少于五次),若乙方恶意虚报价格,每发生一次加倍扣除相应货物金额,累计发生三次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四、未尽事宜,以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和承诺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提供给代理公司、财政局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廉政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本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项目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以下称甲方)和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软件行业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合同履约完毕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西店镇人民政府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定点单位采购项目 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定点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资格审查文件的外包装封面格式:
资格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子包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开标时启封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2.资格审查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资格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子包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3.资格审查文件内容包括
资格条件自查表(格式附后);
投标声明书(格式附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格式附后):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2020年开具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2020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有);
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如有);
1、资格条件自查表
资格条件自查表
评审内容 |
采购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资料 |
资 格 性 审 查 |
一.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页 |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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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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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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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年开具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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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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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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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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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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