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城东中学
乙方:福建中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3]YX[GK]2020002的泉州市城东中学义务教育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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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50299 | 其他食品 | 食堂主副食品 | 1 | 批 | 国内 | 2340000 | 2340000 | 福建中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标准 | 无 | ||||
合计: | 234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肆万元整(¥234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详见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州市城东中学;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内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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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按月支付。甲乙双方于当月月底前进行账款核对,经确认无误,甲方原则上在乙方开具上月采购主副食品正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如遇特殊情况,付款时间视情推延,推延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履约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且乙方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时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提交方式为:电汇或转账。。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不少于招标供应年限。本次招标供应年限为2年(2020年6月1日--2022年5月31日),供应年限期内,本次招标集中供应如与上级新的文件不符,则集中供应自动终止,合同有效期亦相应终止。。
10、违约责任
详见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内容及要求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一)货物要求 14.1主副食品要求: 14.1.1大米:米粒色泽精白色或淡青白色,有光泽,呈半透明清澈饱满;米粒形态:呈长形或椭圆形,子粒均匀,组织紧密完整,有少量碎米,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气味:具有纯正的香味,无霉味、无腐败、无异味。编织袋防水防潮包装。 14.1.2生鲜类:蔬菜色泽新鲜、外表干净、无黄叶、外形完整均匀,无污秽不洁、无腐烂变质、无农药残留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动物产品:(1)猪、牛肉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弹性好,有鲜猪、牛肉特有的正常气味,并提供定点屠宰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验合格证明、猪、牛肉品质证明;(2)禽类:表皮色泽微红,有光泽,皮肤微燥而紧缩,脂肪呈白色或淡黄色,肌肉呈红色,有光泽,弹性好,放血切口不整齐,放血良好,切口周围组织有被血浸润现象,呈鲜红色,并提供检疫章或检疫证明;(3)鲜鱼:眼球透明突出,压之有弹性,体表有透明粘液,鳞片鲜明有光泽,不易脱落,腹部不膨胀,肛门凹陷,肌肉坚实有弹性,肉的横断面有光泽,无异味。 肉禽类:当日活禽宰杀,去毛和内脏。 蔬菜类:蔬菜应无黄叶无腐烂。水果无变色,无大面积碰伤。 水产类:新鲜无异味。 14.1.3以上产品均不应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 14.1.4冷冻食品: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实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所提供的冻品应为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无过保质期,非病死禽、畜制品。还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 14.1.5、副食品: 14.1.5.1干散货外形完整均匀,色泽正常,有光泽,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质,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干货要求保证干性。副食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紫菜等散装副食品应达到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蛋类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14.1.5.2食用油:常温下外观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气味纯正无异味,黄曲霉素不超过国家规定,不含抗氧化剂,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质,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生产厂家出厂原包装,无拆封、膨胀、漏气、过期变质等情况。 ★(二)服务要求 14.2供应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配送,甲方每天把下一天所需的物资在信息系统中下单给供货方,供货方最迟每天上午9:30前(除自然原因造成的灾害除外)将甲方所需货物送货上门,每延误一次,且延误时间超过30分钟,在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叁佰元给被延误学校。到位后的物资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等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应由乙方加注供货日期和公章)。因物资品种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物资上述证明材料的,乙方必须填报物资预售申请单以确保物资质量和避免三无产品进入。乙方对运输车辆需有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 14.2.1甲方应提前一天于14: 00前向乙方提供次日所需主副食订单,乙方必须在当日7:30前依据订单将甲方所需的合格主副食送到食堂。供应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14.2.2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不得随意变更订单内的品名、数量,如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能准确及时供应,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协调供应: 14.2.3因货源不足,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采购需求,需调换主副食品种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要求的品种、质量、数量于9:30之前配送到食堂。 14.2.4乙方供应主副食经甲方检测不合格时,乙方必须进行调换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乙方调换后所供主副食品种必须经甲方同意,按甲方要求的品种、质量、数量于10: 00之前配送到食堂。 14.2.5乙方所供主副食经食堂验收后,如订单数量不足时,乙方必须将不足部分按甲方要求于10:00之前配送到食堂。 14.2.6乙方所供主副食经食堂验收后,按订单出现漏供时,漏供主副食品种乙方必须按订单要求于10:00前配送到食堂。 14.2.7 乙方所供主副食经食堂验收后,按订单出现错供时(所供品种与订单不一致),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于10:00前配送到食堂。 14.3甲方因遇特殊情况需乙方调整供应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协调供应; 14.3.1甲方因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减少)主副食的品种、数量时,甲方应前一天18:00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品种、数量于当日7:30前配送到甲方。 14.3.2因甲方临时需要,需进行应急供应保障时,乙方在按到甲方通知后3小时内将甲方所需配送到食堂。 14.4配送要求: 14.4.1乙方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如出现乙方仓库配送的食材抽样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若属乙方责任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4.4.2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规范》的相关法规、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乙方对供应的食品物资须按相关规定实行食品留样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4.4.3乙方必须针对此次主副食保障在该公司指定1名负责人、配备1辆以上的运输车进行配送保障(以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为准)。相关人员必须政治合格、体格健康、持证上岗,服从管理。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管理,甲方可要求乙方辞退或更换。 14.4.4因乙方未能及时配送到位,影响学生正常用餐投诉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等被通报三次以上或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寄送、托送或中途转运,被发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5信息系统:乙方应建立以供应商为主体的可支持移动终端应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遵从“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协同监管”,支持各级监管部门、学校、家委等多角色用户权限管理,满足食谱可订制、价格可监管、食源可追溯、全程可监控的要求,从而实现从食品生产源、定货、配送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适时、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管理。 建立起从企业到餐桌的食材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全程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14.6供应价格: 所有货物的供货价不得超过本地三家以上(含)大型超市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以大润发洛江店、新华都丰泽广场店和永辉超市中骏世界城店主副食品零售价格为参 考进行折扣,即:3家超市同规格同品种零售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报价,再根据乙方折扣率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乙方最终结算价格=3家超市零售价格平均值×0.78(折扣率)(78%=234万÷300万)。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每个月定一次商品供应价格,以每个月内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当天的单价为准。每个月内甲乙双方约定其中一天到以上3家超市进行价格调查,确定基准报价,并按中标折扣率确定30天所供应 商品的价格,各超市商品报价以零售价格为准,特价商品除外。新确定的预算控制单价×中标折扣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计算价格得分和计算结算单价的依据。如果以上3家超市未找到所需询价商品,则随机选取市区内其他超市或菜市场进行询价。因市场、政策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甲方要求供货时,乙方应尽快与甲方协商替代商品。 14.7.供应质量:乙方须提供供货食材品种不低150种以上供学校选择。 乙方所供应的商品物资数量不得短缺,质量必须通过检验合格,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劣充优,不得有过期、变质、霉烂和不符合卫生、国家标准的商品(调料类商品必须为各大超市上柜品 牌)。若乙方所供商品因质量问题1个月连续被食堂投诉3次,且未有效改变,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 14.8.质量标准和检验 14.8.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主副食品是乙方出售的已经取得相关食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主副食品,是绿色环保、无污染及不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剂的,并完全符合采购计划中规定的数质量、品种要求。 14.8.2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主副食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标准(强制或推荐)、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相应的食品质量要求中要求最高的标准。 14.8.3除采购计划另有规定或乙方己为甲方所授权外,乙方不得将主副食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 商履行。 14.8.4当日主副食品配送应有相应的货物清单,并附当天猪肉类检验检疫报告复印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主副食品清单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甲方在清点乙方提供的主副食品清单时如发现缺失、错误或无法辨认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小时内予以补足或更正。 14.9.其他要求 (1)乙方具备学校主副食品配送能力,具有固定配送场所及工作人员,具备专业配送车辆,能够按需方要求保质保量将主副食品送至学校。 (2)乙方应尽可能与当地种养大户、种养企业、种养合 作社合 作,并优先采购扶贫农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采购当地食材供应学校食堂,降低食材运输成本,提高食材新鲜度。 (3)乙方在学生食堂食材供应中,应听从学校及相关部门对学生食堂食材供应的反馈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及时采纳执行。 (4)乙方应配备配送车辆及工作人员(配送驾驶员、跟车员),保证商品运输的及时性;乙方须配备专门的接单人员,负责和各学校老师的订单确认、沟通工作,确保及时有效的完成配送服务。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体检并办理健康证,持证上岗。 (5)乙方需有专门的仓储物流中心,经营使用场所面积能满足本项目的实际需求。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等。 (6)乙方需在仓储物流中心配备专业的冷藏冷冻设备、食品检验设备并配备专业的仓储物流管理人员及专职的检验人员。 (7)乙方应当保存进货时各种商品的原始发票、供货凭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 (8)为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需成立项目的应急人员小组,并提供有效设备及应对措施办法,以便对应急事件做到灵活处理。 (9)乙方配送的商品需提供正规的机打发票,作为该经营配送的有效依据。 14.10.风险提醒:甲方现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学校,但根据学校所辖区域及办学情况,正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取消甲方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学校。如果上级部门取消甲方试点学校(时间无法预计),则采购合同自行中止,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要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
甲方: | 泉州市城东中学 | 乙方: | 福建中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前林路149号 | 住所: | 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64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詹游霖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528020011 | 联系方法: | 130671901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泉州丰泽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801060900811788 |
签订地点:甲方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