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江苏卓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餐厅委托管理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餐厅委托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JSZR20200522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893661918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宋先生1893661918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苏卓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工18795569115
代理机构地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南路46号-A-306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为了保障本单位用餐需求,引进专业的食堂管理队伍为本单位提供早、中、晚餐及接待用餐等服务。要编制科学合理的每周菜谱,根据季节等情况及时调整创新,不断更新菜品,确保正常工作日的一日三餐及接待餐正点,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饭菜营养搭配均衡,能适应不同口味的就餐人员;保证工作环境、餐厅的卫生、整洁,厨具、餐具均须清洁消毒,做好除“四害”和“四防”工作等;严格履行食品卫生安全职责,规范菜品操作流程,保障职工用餐安全卫生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2018年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个年度不需提供);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其他资格要求: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磋商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备注:投标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企业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截图装订在投标文件中。)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成交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核查)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2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6月02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3:00 至 2020年05月2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江苏卓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南路46号-A-306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6月02日 08:30 至 2020年06月02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江苏卓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南路46号-A-306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6月02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江苏卓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南路46号-A-306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8936619185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功能1、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扣除优惠比率后的报价参与价格打分,但不作为中标价和合同签约价。中标价和合同签约价仍以其投标文件中的一次报价为准。
2、价格给予扣除标准: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价格扣除计算方法如下:参与报价得分计算的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报价 10%。(本项目为服务)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该《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办法》。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享受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应当提供材料:
(1) 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见格式】
(2) 供应商本身属于小、微型企业且提供自身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提供:
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格式】
(3)供应商本身属于小、微型企业,但提供其它小、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提供:
1)供应商本身填写的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格式】
2)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填写的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格式】;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满足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请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