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2020年常用物资(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三标段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2020年常用物资(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三标段二次
项目编号:2020-HW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士杰
项目联系电话:1861365292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
地址: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
联系方式:朱士杰 1861365292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胤鹏 0470-8224555
代理机构地址: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采购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三标段:①经营范围包括粮油零售。②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③从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④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相关的房产协议或相关租赁合同)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营业执照》(旧证需提供《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原件。以上所列证照必须是通过年检的有效证件, 如证件处于年审阶段,投标人应提供年审受理回执复印件,并承诺中标签订合同时提供通过年审的证件。所有证件不允许采用挂靠等其它方式取得。2.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否则,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将拒绝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无法查询则无需提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08:30 至 2020年06月14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牙克石市越桔东区东门越桔东区现场售楼处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报名日期内,投标人可购买招标文件,标书售价500元/标段。持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购买招标文件,获取地点为:牙克石市越桔东区东门越桔东区现场售楼处。(请携带U盘)。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15日 08: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15日 08:30
六、开标地点:
牙克石市九进客栈会议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康乐西街9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2020年常用物资(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二次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020-HW002
分包编号:2020-HW002003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人: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5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审标准) - 2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 29 -
第五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 33 -
第六章 投标 文 件 格 式 - 45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2020年常用物资(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委托,对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2020年常用物资(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
一、项目概述
1.1、名称与编号
(1)项目名称: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2020年常用物资(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二次
(2)项目编号:2020-HW002
(3)批文编号:明传电报080
1.2、内容及分包情况:
三标段2020-HW002003:粮食、豆油
1.3、提供货源期限:一年(具体供货起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4、供货地点: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营区
1.5、响应通知时间:接到普通送货通知12小时内到货、接到紧急送货通知1小时内到货.
1.6、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携带与结账金额一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款
1.7、项目验收要求:采购人验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1.8、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三段取中标候选人前2名进行供货)。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标段:①经营范围包括粮油零售。
②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③从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④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相关的房产协议或相关租赁合同)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营业执照》(旧证需提供《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原件。以上所列证照必须是通过年检的有效证件, 如证件处于年审阶段,投标人应提供年审受理回执复印件,并承诺中标签订合同时提供通过年审的证件。所有证件不允许采用挂靠等其它方式取得。
2.2、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否则,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将拒绝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无法查询则无需提供)。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开标时投标单位需携带以下审查资料原件开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
三、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
四、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4.1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05月25日8:30 至2020年06月15日17时30分,投标人报名地点为:牙克石市越桔东区东门越桔东区现场售楼处;联系人:周胤鹏;联系电话:13030406629。
报名时需提供下列内容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需提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无法查询则无需提供)。
注:(1)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胶装成册提供2份,信用查询网站截图加盖公章。资格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接收。
(2)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彩喷件一律不视为原件。
(3)证件的复印件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接收。
4.2招标文件获取:在报名日期内,投标人可购买招标文件,标书售价500元/标段。持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购买招标文件,获取地点为:牙克石市越桔东区东门越桔东区现场售楼处。(请携带U盘)。
4.3投标文件递交方法:投标文件截止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具体份数详见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
五、资格预审相关要求:无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0年06月15日08时30分。
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牙克石市九进客栈会议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康乐西街9号)。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
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 |
招标代理机构: |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人签章 |
招标代理机构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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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呼伦贝尔牙克石市 |
地址: |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
联系人: |
朱士杰 |
联系人: |
周胤鹏 |
电话: |
18613652922 |
电话: |
0470-8224555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1 总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1 前附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具体补充、提示和修改,如有不一致时,应以本资料表的规定为准。)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 称: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 联系人:朱士杰 电 话:18613652922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名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胤鹏 联系电话:0470-8224555 |
3 |
项目名称及项目内容 |
项目名称:大兴安岭森林消防支队一大队2020年常用物资(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规模及内容: 三标段2020-HW002003:粮食、豆油 提供货源期限:一年。(具体供货起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4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同招标公告中的资格要求 |
5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6 |
踏勘后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的时间 |
不适用 |
7 |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站指定版块澄清;不足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网站关于本项目的发布的信息,否则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
8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澄清、修改、补充,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澄清、修改、补充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9 |
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异议的时间 |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接收方式zhaobiao0470@163.com ,招标人在3日内进行答复。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 |
10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1 |
投标报价范围 |
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 |
12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限价(估算限价):三标段260000.00元 本项目招标限价以采购人在当地市场所询批发价为标准。(投标单位可参考第六章采购食材市场价,自主下浮比例进行投标。) 备注:此次中标价格为合同供货可变价,投标报价价格包括制作、包装、运输、装卸、检验、保险、提供正规发票等费用。中标后以采购人询价为准进行波动(投标下浮比例保持不变)。如果价格达不成一致,采购人可重新确定。如果供货单位自身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存在问题或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且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1、投标人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
13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14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位置亲笔签署姓名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由本人亲笔签字)。 |
15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版共2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U盘)。 |
16 |
投标文件封套及密封要求 |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2020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并在封袋所有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标段、投标人全称、封袋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密封完好,并在封套的所有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
17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牙克石市九进客栈会议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康乐西街9号)。 |
18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19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牙克石市九进客栈会议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康乐西街9号) |
20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 1、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相互检查及招标人检查 2、开标顺序:投标文件按照递交时间先后顺序开启 3、现场抽取评审专家 |
2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
22 |
关于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23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民商法,民商法包括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代理公司专家库随机抽取。 |
24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中标单位按综合评分高到低进行公示,如前面1家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或是在试供期间达不到采购方要求的(如无货源可供、价格及服务等)采购方会依次顺延下一家中标侯选单位进行供货。) |
25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申收取:三标段3120.00,由中标供应商平均支付。 |
26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以匿名方式以邮件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邮箱号:zhaobiao0470@163.com 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
27 |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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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招标项目要求: 1、 投标单位应按项目包分别进行投标。 2、中标商按采购方中心通知时间进行送货,按中标价格的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3、供货(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供货合同,按合同要求配送至指定地点,可月结或分时段结,具体方式双方商定。 4、采购单位合同期满需要继续供货的,中标单位可优先续签合同。 最终结算方式:结算金额=结算当日产品市场价*优惠比例*数量 |
2.1.2 投标人须知
2.1.2.1招标人: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评标委员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2.1.2.4中标人:系指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1.2.5招标代理机构: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招标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1.3.6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范性文件。
2.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4.1 同招标公告资质要求;
2.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4.3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
2.1.7 踏勘现场
2.1.7.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投标人经招标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投标答疑
2.1.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在zhaobiao0470@163.com邮箱上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在zhaobiao0470@163.com邮箱进行答复,解答或者答疑的内容作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8.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 其他条款
2.1.10.1投标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1.10.1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2.1.10.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招标公告;
2.2.1.2投标人须知;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6)评标、中标、定标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和投诉;
2.2.1.3 评标办法;
2.2.1.4 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 技术要求;
2.2.1.6 投标文件格式。
2.2.1.7其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在拨打电话0470-8224555通知招标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视为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2.2.3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4投标人无需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以招标人网站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密切关注网站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2.3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2.3.1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指定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
2.3.1 投标报价
2.3.1.1投标报价的范围:根据技术要求中的规定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一切与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任何理由,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2.3.1.2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机会。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加条件的报价。
2.3.1.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4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2 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具体签署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3 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具体盖章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4 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即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2.3.4.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5.1封面设置。投标文件封面设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全称和日期等(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2.3.5.2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3.5.3投标文件装订: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5.4投标文件密封: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5.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商务响应表或者服务表中注明。
2.3.5.6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6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
2.3.6.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2.3.6.2报价文件
一、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二、投 标 函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报价明细表
七、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
八、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九、财务状况
十、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十一、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十二、投标人基本情况及售后服务
十三、服务方案
十四、供应商食品安全承诺书
注: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者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投标授权委托书。
2.3.6.4技术文件
2.3.6.4.1技术文件的组成
(1)服务响应及相关资料;
(2)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
(3)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①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②服务方案((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2)长期供货方案;(3)服务说明;(4)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他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5)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6)投标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和说明。(7)提供完整的生产及供货渠道。);
③服务说明;
④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他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⑤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⑥投标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①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②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进行供货并提供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供货清单;
③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
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及法律纠纷。
2.3.6.4.2技术文件编制要求:
2.3.6.5电子版投标文件
(2)电子版介质为U盘
(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2.3.7 投标保证金交纳以及退还(不适用)
2.3.7.1保证金交纳金额及方式: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3.7.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招标人应在电子交易平台内提交不予退还相关信息)(不适用):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3)损害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
(7)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8)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9)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风险保证金;
(10)要求更改采购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3.7.4 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的原因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4.1 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5.1 投标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递交招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4 开标地点: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
2.6.1依法组建评委会、开标和评标相关要求。
1.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2.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初审、详细评审一并进行。
3.投标人应对其投标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5.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招标人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8.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洽谈、询价小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招标人应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75号)和《关于对自治区各盟市评审专家进行统一入库管理的通知》(内公资管发﹝2017﹞14号)规定。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招标人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9.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0.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应在评标系统内详细阅读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纪律和评委回避制度和确认《评审承诺书》,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在评标系统内推选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11.评委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2.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中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3.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不得与投标人协商变更投标报价。
14.采购方式为招标方式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招标人应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5.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和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项目应废标。
16.在同等条件下,保护环境、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优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7.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在评标系统内起草并签署书面评标报告。
2.6.2澄清
2.6.2.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3中标公示与签订合同
2.6.3.1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公示在相关网站发布中标公告。
评审结束之后,招标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招标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确定中标供应商期限届满之前,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招标人自行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行为违法,并责令招标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3.2中标通知
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纸质版中标通知书。
2.6.3.3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2.6.4 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
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的;
(5)投标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的;
(6)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7)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原件电子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上传或上传的原件电子件与复印件不
一致;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9)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10)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1)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13)投标文件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
(14)评审期间,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
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15)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16)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7)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2.6.5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人。
2.6.6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6.1评标活动终止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前期参与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评标委员会名单泄密、评标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6.6.2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7 违法违规情形
2.6.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适用)。
2.6.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6.7.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8 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内蒙古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