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0-05-26 16:35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510122202000027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05-26 16:35 |
代理机构 | 四川鑫培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28-63075455 |
代理机构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涧槽南街57、59号 |
代理机构联系人 | 何女士 |
采购人 | 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 |
采购人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 |
采购人联系电话 | 028-85696929 |
采购人联系人 | 程先生 |
项目联系人 | 何女士 |
项目联系电话 | 028-63075455 |
行业划分: | H621 |
成交日期 | 2020-05-26 11:30 |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 2020-05-15 09:00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名单 | 李敏、周芳(组长)以及采购人代表杨立成 |
评审时间 | 2020-05-22 10:30 |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 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为双流区政府派驻机构,与黄龙溪镇人民政府合属办公,负责黄龙溪古镇景区的日常行政事务,办公地点位于古镇景区内皇金路。现管理局用餐人数为43人(管理局员工38人,派出所人员3人,价格调解中心1人,保洁1人)。合同履行日期以签订的合同具体约定时间为准。 |
总成交额(单位:元) | 339878.88 |
成交详细内容 | 标的名称: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规格型号: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数量:1;单价:29.94元;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 |
成交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名称:成都龙膳达餐饮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正街92、94号;中标金额:29.94.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10000元。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0000元 |
采购文件 | 附件 |
评审情况 | 附件 |
其他补充事宜 | 1、本项目采购预算:34.056万元/年;最高限价:早餐8元/人次,含面条、馒头、花卷、鸡蛋、豆浆等;中餐及晚餐22元/人次,三荤一素一汤,每人每餐用餐数量不限;2、本项目成交金额为:早餐7.96元/人次,含面条、馒头、花卷、鸡蛋、豆浆等;中餐及晚餐21.98元/人次,三荤一素一汤,每人每餐用餐数量不限.3、本项目供应商邀请方式为书面推荐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故本项目未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所以本项目无采购公告日期。但因系统缘故,此项为必填项,现特此说明:此处公告日期为采购文件发售日期;备案号:(2020)0181号;4、监督部门: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28-85804726;5、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双流区银行机构名单如下: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疫情防控期间如有紧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6、结果公示期:1个工作日。7、合同履行日期以签订的合同具体约定时间为准 |
PPP项目标识 | 否 |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38791874"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3 -
HYPERLINK \l "_Toc38791875"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7 -
HYPERLINK \l "_Toc3879191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4 -
HYPERLINK \l "_Toc3879191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6 -
HYPERLINK \l "_Toc3879192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8 -
HYPERLINK \l "_Toc38791927"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31 -
HYPERLINK \l "_Toc38791928"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2 -
HYPERLINK \l "_Toc38791929"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3 -
HYPERLINK \l "_Toc38791938"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54 -
HYPERLINK \l "_Toc38791984"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参考) - 61 -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鑫培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PLZ2020025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培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预算34.056万元/年,最高限价:早餐8元/人次,含面条、馒头、花卷、鸡蛋、豆浆等;中餐及晚餐22元/人次,三荤一素一汤,每人每餐用餐数量不限。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为保证管理局食堂正常运行,保障管理局职工用餐需求。参照黄龙溪镇政府伙食标准,采购餐饮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管理局职工食堂事宜。(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了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的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成都信用”网站(www.credit.chengdu.gov.cn)重点查询社保缴纳情况、“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社保缴纳情况、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未缴纳社保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8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鑫培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板桥枫林小区涧槽南街57、59号)获取。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可以现场报名,也可以邮件报名获取。
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采取邮件报名的供应商应将以上资料盖章扫描后连同填写好的政府采购报名登记表一起发送至邮箱943244732@qq.com(供应商应保证供应商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磋商过程中因联系方式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经我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后报名方为有效。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5月22日10: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谈判地点:四川鑫培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板桥枫林小区涧槽南街57、59号) 。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双流区银行机构名单如下:
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
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
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
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
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
通讯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
联 系 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028-8569692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培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板桥枫林小区涧槽南街57、59号
联 系 人: 何女士
联系电话:028-63075455
2020年5月14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 本次采购采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34.056万元/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早餐8元/人次,含面条、馒头、花卷、鸡蛋、豆浆等;中餐及晚餐22元/人次,三荤一素一汤,每人每餐用餐数量不限。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4 |
服务期限 |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
5 |
联合体 |
不允许 |
6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7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及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四 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 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涉及)。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磋商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磋商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
8 |
谈判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9 |
谈判保证金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
10 |
谈判文件咨询 |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28-63075455 |
11 |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28-63075455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63075455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28-63075455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28-63075455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板桥枫林小区涧槽南街57、59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
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5804832。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区电视塔路二段36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6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备案。 |
17 |
招标服务费 |
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10000元。 |
18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不涉及) |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本项目不涉及以上政策要求。 |
19 |
供应商信用融资 |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在四川省、成都市确定的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上,双流区另有10家银行机构自愿开展政府采 购信用融资业务,双流区银行机构名单如下: 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 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 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 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 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
20 |
疫情防控措施 |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交叉感染,现作以下特殊要求: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供应商代理人原则上只派1名人员到场,开标完成后须立即离开,保持通讯畅通。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现场人员健康情况申报卡》,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开标当日到达时提交;也可由供应商出示天府健康码。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现场人员必须至少提前20分钟到达,并携带身份证原件、佩戴口罩(自备),自觉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检测、报告登记等疫情排查措施,服从防疫管控。 4、对拒不服从管控的,将视为扰乱评审现场,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谈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 。
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鑫培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XXX 3.3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谈判,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谈判,其他响应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缴纳谈判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本项目不涉及)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谈判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档”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第7条”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
30.1本项目不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资金支付
35.1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以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采购资金。
35.2 采购资金的支付时间:具体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约定为准。
35.3 采购资金的支付条件:具体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约定为准。
八、谈判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9.本项目除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外,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体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项目。
(3)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谈判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
(一)资格要求:无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③也可提供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企业注册时间距开标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注:①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为银行纳税回单或纳税发票,提供确有困难的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承诺制;②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为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社保局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提供确有困难的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承诺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8、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原件(详见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
9、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谈判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担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除外)必须加盖供应商印章(鲜章)。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为双流区政府派驻机构,与黄龙溪镇人民政府合属办公,负责黄龙溪古镇景区的日常行政事务,办公地点位于古镇景区内皇金路。现管理局用餐人数为43人(管理局员工38人,派出所人员3人,价格调解中心1人,保洁1人)。
二、服务内容和范围
为保证管理局食堂正常运行,保障管理局职工用餐需求。参照黄龙溪镇政府伙食标准,采购餐饮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管理局职工食堂事宜。每月22天的工作时间,固定用餐人数为43人。
三、服务要求
1)采购人有权对饭菜质量、数量、卫生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采购人有接待人员的,由采购人提前一天告知供应商。
3)工作餐、加班餐及周末餐,其中早餐含面条、馒头、花卷、鸡蛋、豆浆等;中餐及晚餐的标准为三荤一素一汤,每人每餐用餐数量不限;餐费根据物价,双方适时可协商调整。
4)每日菜品要有所变化,不能相同,每周公布当周的菜单;所用的油品必须是菜籽油,不得使用其他食用油。
5)采购人积极协助供应商办理有关证照,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供应商派遣的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
7)供应商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和安排,每日对各种餐具进行消毒,负责食堂区域环境卫生,保证食堂安全整洁。
8)供应商必须确保食物的质量,把住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严禁购进变质变霉的食物,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9)食堂工作人员的劳资和劳保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0)供应商必须以服务管理局为目的,保证员工每天都能就餐。
11)采购人提供的厨房用具,损耗率不能超过年营业额的5%,超过部分由供应商负责赔付补齐;如厨房设备自然损坏由采购人负责补齐。
四、人员配置要求:主管1名、主厨1名、副厨1名、服务员2-3名;如遇临时重要接待任务时,供应商适量增加人员。
五、设施设备配置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人厨房现有设备及餐具供应商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服务结束时,供应商应根据清单清还采购人,对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按市价赔偿。自然损耗物品由供应商及时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购买。
六、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履行合同的时间:合同中具体约定
地点: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
履行方式:按采购人规定时间段准时开餐,早餐8:00至9:00,午餐12:00至13:00,晚餐17:00至18:00;如有变动事先通知供应商。
(三)付款方式
采购人每日固定用餐人数为43人次,如有外来人员就餐时,需相关部门签字。采购人根据就餐金额,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上月实际就餐金额给供应商指定银行账户。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1. 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验收。
2.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对供应商每周进行一次考评,就餐人数80%以上满意为合格;对提出的问题供应商整改后,进行第二次测评,若未达到80%以上人员满意,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 :提请仲裁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服务期满时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均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供应商享有优先服务权。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谈判文件资格性要求;
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谈判文件的服务和商务要求;
3. 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谈判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2、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超过3处),谈判小组将在谈判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无效响应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实质性要求)
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XXX
地 址:XXX
姓 名:XXX 性别:XXX 年龄:XXX 职务:XXX
本人系 XXX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XXX 项目(采购编号:XXX)的谈判活动、并参与项目的谈判、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
日期:XXX 年XX月XX日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谈判,而不授权代理人参加谈判的适用本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应携带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备查。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三、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实质性要求)
注:①可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③也可提供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企业注册时间距开标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实质性要求)
注:①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为银行纳税回单或纳税发票,提供确有困难的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承诺制;②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为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社保局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提供确有困难的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承诺制。
五、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六、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其中我方报价:早餐 元/人次,含面条、馒头、花卷、鸡蛋、豆浆等;中餐及晚餐 元/人次,三荤一素一汤,每人每餐用餐数量不限。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XX份,副本XX份,电子文档XX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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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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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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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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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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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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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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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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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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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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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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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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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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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服务应答表
采购编号:XXX
序号 |
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备注 |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商务应答表
采购编号:XXX
序号 |
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备注 |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
说明:
一、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司法部认定的为犯罪、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残疾人福利范围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后附件1)。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结果公告中将同时公示其声明函。
四、老少边穷地区(不发达地区)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老少边穷地区(不发达地区)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七、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八、其它证明材料
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最终谈判报价表(现场递交,不装入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XXX
项目名称 |
|
谈判报价 |
1.早餐 元/人次,含面条、馒头、花卷、鸡蛋、豆浆等; 2.中餐及晚餐 元/人次,三荤一素一汤,每人每餐用餐数量不限; |
注:1、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谈判现场填写(供应商盖章后单独持有,不须装订并密封在响应文件中);
2、供应商必须按“最终谈判报价表”的格式报出谈判报价,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3、“最终谈判报价表”中谈判报价不得高于可等于“报价函”中谈判报价;
4、“最终谈判报价表”中谈判报价为最终谈判报价。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 XXX年XXX月XXX日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2.4 谈判
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2.8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0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