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PXM2020_138306_000001-JH001-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238.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皖里飘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2区30号楼一层3号
中标金额:238.6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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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皖里飘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2区30号楼一层3号 | 911101083443299938 | 238.6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占伟、史凤英、李东生、王垚、张美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608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其他内容详见附件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本级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侧
联系方式:李老师,010-651166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联系方式:第三事业部招标10部 崔丽洁、郭朝阳、赵士芳、刘向前,63509799-80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第三事业部招标10部 崔丽洁、郭朝阳、赵士芳、刘向前
电 话: 63509799-8027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文件发售版.docx
中标公告.docx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代理编号:HCZB-2020-ZB0042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7
一、说明 7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7
2.资金来源 8
3.投标费用 8
二、招标文件 8
4.招标文件构成 8
5.招标文件的澄清 9
6.招标文件的修改 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7.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10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10
9.投标文件构成 10
10.投标文件格式 11
11.投标报价 11
12.投标保证金 11
13.投标有效期 12
14.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及递交 12
16.投标截止时间 13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3
五、开标及评标 13
18.开标 13
19.评标委员会组建 14
20.投标文件的初审 14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15
22.评标 16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16
六、确定中标 16
24.中标人的确定标准 16
25.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 17
26.中标通知书和结果通知 17
27.签订合同 17
28.履约保证金 17
七、中标服务费 18
29.中标服务费 18
八、履约验收 18
30.履约验收 18
九、询问与质疑 19
31.询问 19
32.质疑 19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0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5
第六章 合同格式 3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1
一、投标文件资格册 41
二、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 52
1 投标函 52
2 开标一览表 54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55
4 技术规格偏离表 56
5商务条款偏离表 57
6 业绩案例一览表 58
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9
8 服务方案 61
9 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 62
10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63
11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64
12 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如适用) 65
1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66
14 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67
1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68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侧
采购人联系人:李老师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5116601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第三事业部招标10部 崔丽洁、郭朝阳、赵士芳、刘向前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电话:010-63509799-8027、8045
传真:010-63509799-808
邮箱:hczb01@163.com
1、项目名称: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2、项目代理编号:HCZB-2020-ZB0042
3、采购需求: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早、午餐,早餐就餐人数约为80-100人;午餐就餐人数为100-140人
4、资金性质:自有资金
5、预算金额:252万元(人民币);
项目编号:PXM2020_138306_000001-JH001-XM001
6、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 ;
(3)具有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投标人必须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5)不同投标人的法人、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6)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7、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4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00至17:00时(北京时间)。
8、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9、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以邮件形式进行报名登记,无需提供资料。即将报名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及汇款底单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至邮箱hczb01@163.com,同时在邮件主题注明“ ZB0042 XXX公司报名”,并在邮件中填写开票信息。
10、招标文件售价:每本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5月26日上午09:00-0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暨开标时间:2020年5月26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1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暨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层第一会议室。
14、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15、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监狱、戒毒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等政府采购政策。
17、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北京市总工会官网(http://www.bjzgh.org/)上同时发布。
标书费汇款账户:
开户名: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北京西客站支行
账号:1100 1028 0000 5300 6877
行号:1051 0000 9047(1028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资料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侧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010-6511660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联系人:崔丽洁、郭朝阳、赵士芳、刘向前 联系方式:010-63509799-8027/8045 |
1.3.3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1.3.5 |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服务:不适用 |
1.3.6 |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否 |
2.1 |
资金性质:自有资金 本项目预算金额:252万元; |
11.1 |
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
12.1 |
投标保证金:小写:20042元(大写:贰万零肆拾贰元整)。 递交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提交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汇款账户: 开户行名称: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行北京西客站支行(仅限投标保证金) 账 号:1105 0165 5100 0000 0292(汇款时请注明ZB0042) 行 号:1051 0000 9047 退还投标保证金形式:北京地区单位支票形式、外埠单位电汇形式 |
13.1 |
投标有效期:90天 |
14.1 |
投标文件资格册: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版:1份。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版:1份。 (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word文档和PDF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U盘或光盘)。 若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15.1 |
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 |
17.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暨开标时间:2020年5月26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18.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暨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层第一会议室。 |
28.1 |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5%。 |
29.1 |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用。 (3)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在投标时,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送交中标服务费承诺书。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中标服务费。 服务费汇款账户:(交纳中标服务费时请备注ZB0042) 开户名: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北京西客站支行 账号:1100 1028 0000 5300 6877 行号:1051 0000 9047(102800) |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人:边志伟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为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1.2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内容;
1.3.2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3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3.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3.3.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3.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1.3.3.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3.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相应幅度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3.3.6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4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后查询结果页面打印并存档。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当天。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3.5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服务: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6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服务为非中小企业服务、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的,则其投标无效。
1.4凡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凡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2.资金来源
2.1资金性质: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2 本项目预算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完全响应而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5.2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3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6.2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7.1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可填内容项应填写“无”、“不适用”等明确的文字回答。
7.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得缺项漏项。
8.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9.1.1投标文件资格册:
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1.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业绩案例一览表
7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8服务方案
9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如适用)
10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11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2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如适用)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14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1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10.2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如实提交,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包括:
10.3.1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3.2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3.3服务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10.3.4 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须如实填写。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报价的全部费用,含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及相关服务费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11.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项应包含所有费用(招标文件另行规定除外),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全部内容。
11.4本次招标,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
11.5供应商不得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6最低报价不作为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
12.2提交投标保证金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2.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允许修正其它内容,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
14.3 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及递交
15.1 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
15.2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资格册正本”、“投标文件资格册副本”、“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正本”、“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副本”、“投标保证金复印件(如适用)”、“投标文件电子版”、“样品”(如适用)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箱上分别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资格册正本”、“投标文件资格册副本”、“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正本”、“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副本”、“样品”字样,在投标时统一递交。同时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5.3所有密封袋/箱上均应:
1)清楚标明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暨开标地点。
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理编号和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及“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概不负责。
3)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密封粘贴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便确认密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5.4如需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16.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地点递交。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7.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开标时,由公证员(如有)、监标人(如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8.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8.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公证员(如有)、监标人(如有)、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
19.评标委员会组建
1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19.2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9.3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0.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0.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0.3评标时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有明显错误的情况除外):
20.3.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0.3.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0.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0.3.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20.3.1至20.3.4规定的顺序修正。
20.3.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0.4.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0.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0.4.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0.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5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0.5.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0.5.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0.5.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0.5.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0.5.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0.5.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0.5.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0.5.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0.5.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0.5.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5.12按照20.3.1至20.3.4规定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第21.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
20.5.1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20.5.14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20.5.1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0.5.1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要求;
20.5.17“采购需求”中“*”指标的;
20.5.1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0.5.1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未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20.5.2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1.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3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2.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2.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2.1.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2.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2.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2.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3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3.4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六、确定中标
24.中标人的确定标准
24.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4.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5.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
25.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26.中标通知书和结果通知
2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6.2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6.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4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结果通知书。
27. 签订合同
27.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8.1.1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中标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8.1.2提交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28.1.3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服务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8.1.4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8.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7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将中标结果授予下一个中标人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七、中标服务费
29.中标服务费
29.1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用。此项费用不单独开列而应计入投标价。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付中标服务费。
29.3中标服务费将以支票(北京地区)或电汇等方式收取。中标人如未按29.1和29.2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4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八、履约验收
30.履约验收
30.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九、询问与质疑
31.询问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质疑
32.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2.4投标人进行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及电子版一份(word版)。
32.5质疑函应当采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2.5.1 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2.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2.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2.5.4事实依据;
32.5.5必要的法律依据;
32.5.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6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7质疑投标人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向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32.8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联系部门: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联系电话:010-63509799-8027、8045
邮 箱:hczb01@163.com
联 系 人:崔丽洁、郭朝阳、赵士芳、刘向前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2.项目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侧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3.餐饮场所:职工食堂
4.食堂面积:约为500㎡
5.就餐人数:早餐约为80-100人,午餐约为100-140人
6.预算金额:252万元
7.服务期限:三年,具体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合同为每年签署一次,次年合同的签署依据上一年的考核而定,考核合格签署次年合同,如达不到我方要求或出现严重违约情形的,我方随时可解除合同)
二、服务需求
1.根据食堂现有条件设施,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的餐饮服务,接受我单位的监管和满足我单位对餐饮质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满足食堂整体用餐需求。
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整体设想合理、可行性。
3.提供完整的服务方案、管理组织框架结构、人员配备职责、安全应急预案、服务管理规范、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采购方案、增值服务等各项完整管理制度。
4.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甲方提供的设备实施维护整体完整性的方案。
5.配备合理的人员组成、投标人针对项目配备项目经理须从事餐饮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国家承认的从业资格证书(如:厨师证、学历毕业证、从业资格证书等)
6.中标后进入甲方现场完整的工作的工作计划方案。合同到期后退出方案。
7.在中标后针对于服务中工作服务、菜品、安全、保障等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专业性强,具有针对性承诺。
三、服务内容
为职工提供工作日一日两餐(早、午餐),为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外包人员提供一日三餐的餐饮服务(含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经营过程中所有食品原材料均需由采购方负责统一采购,禁止任何时间发生中标方自采情况的发生。
中标方负责食品加工制作、餐厅服务,以及采购方要求的其他供餐服务(少量接待、应急人员就餐及特殊时期大型活动保障)。就餐采取自助形式。由中标方拟定菜谱,采购方认同后实施。
(一)食堂的需求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餐饮、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北京市有关食品管理行业的要求,对合同项下中标单位的具体工作,包括:食品卫生、防疫、饭菜质量、安全、保洁服务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同时要求中标单位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改正。
2.每月召开一次食堂管理例会,现场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出席,对会议提出的问题应在限期内给予解决;
3.定期对食堂及经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主要项目有:
(1)食品的加工制作情况和过程;
(2)餐厅卫生情况:包括餐厅、厨房、库房、冷库、餐具炊具灶具、食堂设备等以及员工个人卫生情况;
(3)检查厨师的操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及制作流程。餐厅有权对中标单位提出更换的权利;
(4)检查食品卫生、供餐质量和服务质量;
(5)检查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6)检查设备、设施的保养、使用、维修情况;
(7)检查安全、治安、消防措施。
4.我方提供厨房、餐厅及设备、设施、厨杂、餐具供中标单位免费使用。我方负责厨房、餐厅设备和设施、厨杂、餐具的配置及损耗的补充。上述设备和设施主要包括厨房炊事机械、灶具、厨具、餐桌、餐椅、餐饮收费系统,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属食堂所有。如因服务需要,中标方需投入设备设施应书面征得食堂食堂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5.我方保障厨房、餐厅、水、燃气、电力、空调、暖气、消防系统的正常供给(非食堂原因除外)并承担上述能源各项使用的费用支出;承担厨房、餐厅建筑类的维护费用和厨房、食堂设备设施的正常维修费用及排烟系统的清洗费用;承担厨房、餐厅的灭虫、灭鼠、灭蟑费用以及下水系统的清掏外运费用,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需各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相关费用。
6.因能源原因,致使餐饮服务不能按平日正常状态进行时,或因食堂需要临时供餐,应提前通知中标单位。
7.免费为中标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供住宿。中标方在使用宿舍前3日内向我方出具房屋使用承诺书。
(二)对中标单位的需求
1.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正常使用并爱护厨房设备、设施以及我方提供的其他各项设施,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违规操作造成物品、设备、设施损毁,由中标方负责修理
2.中标单位负责对餐厅员工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员工酌情进行处罚或更换;
3.中标单位须不定期更换不同风味的菜肴和面点,每周更换菜谱,适时增添节令、时令品种,满足我方人员的就餐需求,食堂根据成本核算及品种需求,对食谱进行修订,最终使用食谱须由我方确定。
4.中标单位员工如违反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我方有权提出疑义并申请调换,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在没有正当原因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换现场人员,如必须更换,需提前通知我方管理人员,并征得同意,才能办理;员工在辞职、离开的情况下,必须及时补齐,确保食堂的正常运转。
5.中标单位负责餐厅供餐服务管理,并为我方员工及我方认可的人员提供工作日早餐、中餐、晚餐及少量接待餐、重大服务保障用餐等服务。另外为员工提供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供餐服务项目,须经我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6.员工始终为中标单位雇员,为其承担一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雇主权利、义务和责任,出现劳务纠纷不与甲方发生劳资关系。自行承担人员的全部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及因中标单位与其员工发生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等。中标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堂人员,不享受食堂待遇。应当归属自身职工,保证本合同履行符合食堂相关规章制度。
7.保证向食堂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执行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和食堂关于供餐质量、卫生、防疫、安全、消防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履行本合同范围内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员)。进驻后厨房工作人员都应掌握一定的安全、防火和应急防范技能。自行负责监督,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事宜,中标单位雇佣人员因自身过错、意外事件遭受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对于食堂的合理意见,给予积极的响应;
8.中标单位必须遵守食堂各项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
9.中标单位在制作餐饮食品时,要保证用水、用电、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和节能工作;
10.中标单位服务人员均需持证上岗,包括但不限于食堂厨师和服务人员必须具有近期体检的健康证上岗,并做好定期体检;须要求其员工统一着装,注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打饭、菜时应戴好白色工作帽与口罩,接受我方的监督。食堂人员可通过电话、网上投诉等方式对餐厅服务及餐饮质量等提出批评、建议。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我方意见、建议、受理投诉,或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或给予答复;
11.中标单位在供餐中应保证食品卫生,如因食品质量或在加工过程中由责任造成的中毒事故,并经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确定,原因是中标单位所造成的,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12.中标单位对餐厅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压,保证环境清洁,按食堂指定的通道运送货物(包括垃圾),并保证运输通道的清洁;
13.中标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食堂的对餐厅的检查、监督工作,为食堂的监管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14.中标单位对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侵害食堂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我方职工或第三人在就餐过程中滑倒致伤、中标单位工作过程中高空坠物致我方职工或第三人人身与财产损失。
15.按照食药部门监督检查内容,应建立:设备设施操作规范、食品留样环节以及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等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16.为保障服务满意率,中标单位每个月定期进行同采购商进行一次伙食民主交流。
(三)餐饮服务公司供餐品种、内容及价格标准
为食堂员工提供早餐、午餐,早餐约为80-100人,午餐约为100-140人,具体用餐人数以实际人数为准。
餐饮服务公司应保证我方职工食堂餐厅工作日每天早餐80-100人次、午餐100-140人次自助餐供餐服务,节假日早餐50人次、午餐80人次自助餐供餐服务。
餐标:早餐5元/人,午餐20元/人。所有餐费收入与乙方无关,餐标根据我方要求可以做出调整。
早餐:(自助形式,100%纯入口)
主食区:提供干食8-10种,稀食2种,如各种粥品、豆腐脑、油条、包子等;
菜品区:提供小菜或凉菜4种,以及各种咸菜和调味品;
开餐时间:8:10-8:50
午餐:(自助形式,100%纯入口)
热菜区:提供菜品8种,其中主荤菜2种,半荤菜3种,素菜3种。
凉菜区:2种。
主食区:提供主食4种,包括米饭、馒头、粗粮等。
汤粥区:提供汤粥各1种。
开餐时间:11:30-13:00
岗位需求:大厨2人(主管、副主管及凉菜)
面点2人(大面点、小面点)
杂工2人(配合大厨、洗菜、切菜等)
服务员2人
(注:根据实际需求可增减人员,须与我方沟通后方可增减人员)
(四)付款方式
1.我方地处天安门地区,中标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安全保证金15万元。
2.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每3个月结算一次)
我方在收到中标方提供的有效发票后,在次月10日前向中标方结算并支付所签合同费用。
结算方式:银行电汇、支票转账。开具正规合法且符合食堂要求的发票(增值税普通),食堂据此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四、其他要求
投标单位中标后须与甲方签订廉政协议书且协议书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投标文件资格册审查
项目名称: 项目代理编号:
评标地点: 评标日期:
资格性审查 具有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评审内容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 |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①事业人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格式见第七章) |
|||||
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说明: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须提交原件; 3、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背面有声明的,须提供资信证明背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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