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KDCZ-2020-F019)中标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KDCZ-2020-F019)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KDCZ-2020-F019)中标公告

受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 委托,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KDCZ-2020-F019
二、中标信息
采购结果列表
包号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第1包 211.68 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天津市,静海区,泰山道5号
详细商品信息列表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服务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总价(万元)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见附件 1、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3人(司机1名、配送人员2名) 2、配置要求:人员身体健康,需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工作人员态度端正,服务热情,能适应本岗工作。为避免劳动用工风险,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合理设置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所配置服务岗的人员工资标准须符合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每年健康查体。 1.0 211.68 211.68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吴乃欣,刘仁卿,毕娟,庞明华,张香荣 纪烈才,孙凤国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王丽
2.联系电话:022-68556688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纪烈才:68869232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曙光道清华瑞景底商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68556688
七、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费用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收取服务费。
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
23934.00
八、质疑、投诉方式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九、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不符合项
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意见
十、中标结果公告期限
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一、公开招标文件公告
采购文件:019 看守所食材配送.docx

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7日


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KDCZ-2020-F019







采购单位: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 间:二O二O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委托,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人及所委托的代理机构信息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静海区;

采购人联系电话:先生 /022-68866923

(二)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清华瑞景底商(小区大门北侧)

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女士/022-68556688

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13752681888@163.com

二、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KDCZ-2020-F019

(三)项目预算金额:216.00万元

三、采购需求:详见招标项目需求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应为与原件一致并加公章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一并提交):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证明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原件或公证书原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须提交2018年度2019年度经第三方审计部门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可提供验资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须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专业设备及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影印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须提交2019至今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须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须投标人具备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现场人员要求: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法人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法人签字)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参加,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章、需有法人代表签字)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tjgp.gov.cn”上成功注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同单位,参加同项目同一包投标的。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支持国内产品,采购环保节能产品,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解密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方式、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

(一)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202056日-2020511每日上午9:00时—下午17:00时(节假日休息)地点: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曙光道清华瑞景小区底商可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获取。

(二)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三)招标文件售价:600元/包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九、现场勘查

报名后请投标人自行组织实地勘察,对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或其他文件内容有不明之处请于结束报名之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要求说明函,以便采购人对项目采购条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投标人应自行担负实地勘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投标人放弃自行实地勘察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项目需求书或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视为完全理解采购文件及项目需求书,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风险。

十、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投标截止时间:2020526日09:3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恕不接受

(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清华瑞景小区底商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开标时间地点: 2020526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清华瑞景小区底商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届时请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出席

十一、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

1、投标保证金金额:20019元

2、投标保证金形式:非现金形式;

3、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建议电汇,建议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且在开标时间0930点之前到账,汇款凭证或交纳证明资料应随投标文件一并装订提交。

4、投标保证金汇款信息:

汇款信息:单位名称: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农行天津东城支行

银行帐号:020 716 010 4000 7790

投标人汇款时考虑汇款与到账时间差、退票、信息延迟、银行对公接待时间等因素,以免影响本次投标,因以上原因导致投标人汇款未到账,或无法查验汇款是否到账的,投标人应承担因此来带的一切风险及结果。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递交文件时须出示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或非现金形式的其他缴纳凭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复印件须装订并密封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二)保证金的退还:

1、未成交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携保证金收据、银行退款信息及经办人身份证到财务室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无息)。

2、成交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保证金收据、投标人需提供单位纳税识别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在交纳中标服务费(若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后办理保证金(无息)退还事宜。

(三)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十二、质疑、投诉方式:

(一)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条款中“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三)投标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十三、投标人参加投标时需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

1、由法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加盖公章、法人章、法人签字)

2、由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由法人授权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公章、法人章、法人签字)有效期内的法人代表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二)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执照、资质、等本项目要求的资格性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需同时提供真实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三)所有资格资质文件证明资料复印件都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且需与原件一致。

(四)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资料的,将作废标处理。

十四、招标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需求


一、项目简述: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位于静海区静文28号。为了更好的满足在押人员的用餐需求,现需要为食堂提供食材配送的服务

二、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3人(司机1名、配送人员2名)

2)配置要求:人员身体健康,需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工作人员态度端正,服务热情,能适应本岗工作。为避免劳动用工风险,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合理设置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所配置服务岗的人员工资标准须符合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每年健康查体。

三、服务标准

1. 所配送食材必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并提供相应证件。所配送食材必须质量完好、卫生,包装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堂管理员和配送人员做好交接的记录工作,交接工作无疏漏,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

3. 配送食堂所需食材的计量以送到食堂时的复秤为标准。

4. 完成采购人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5. 全年食材需求量预估:


类别

名称

规格

数量

豆制品

豆腐

15900

豆泡

3180

肉类

鸡腿肉

4372.5

牛肉

3975

牛肉馅

7950

鸡丝

1166

鸡块

2332

蛋奶

鸡蛋

15900

220ml奶

50880

调料

咸菜

16960

榨菜丝

1060

5kg面酱

53

4.9L老抽

106

4.4kg番茄酱

106

400g挂面

6360

500g白胡椒粉

212

500g咖喱粉

212

10kg醋

53

12.5kg碱面

13.25

炖肉料

2120

盐400g*50/箱

185.5

大豆调和油

9275

25kg淀粉

79.5

5L酱油

106

酵母50g*20/包

2120

大料

公斤

106

宫爆料80g/袋

1060

粮食

面粉

公斤

159000

玉米面

公斤

12720

大米

公斤

1060

黄豆

21200

蔬菜

636

洋白菜

61215

西红柿

2915

大白菜

61215

西葫

43725

土豆

61215

旱萝卜

15120

青萝卜

15120

冬瓜

41067

大葱

636

长豆角

26950

菜花

26950

海产品

无盐干虾皮

212

鱼丸

5300

4kg干海带丝

318

其他

面筋

2650

苹果

20900

5900

香蕉

20900


注:上述全年食材预估量仅供参考,据实结算。

四、供货要求

1. 须在接到采购人电话24小时内依据采购明细进行报价。投标人承诺提供的食品原料价格按照优惠批发价供货(不得高于采购人坐落区域相应季节的市场零售价)。

2. 投标人所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现行供货价格。

3. 确认供货后,按采购人需求的原材料生产厂商、品牌、数量、送货时间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对提供所供货品的来源证明文件。采购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投标人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4.中标单位负责每天按照采购方规定时间完成全部配送,对于采购方的特殊需求,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1小时内必须到达,遇突发紧急情况以采购方需求时间为准。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标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中标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通知采购方,采购方不予追究责任。未按规定时间配送,影响采购方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采购方有权拒收当日所有货物,中标单位须承担当日所产生饮食费用。

5.中标单位提供产品的实际保质期(即剩余保质期)不得低于保质期的2/3。

6.中标单位提供包装类物品要保证外包装完整。

7.中标单位提供菜品类不得有烂叶、黄叶、破叶、污染、霉变和含土量太多的情况出现,且夏季要求冷链配送,根茎类菜不能有生芽现象。

8.若因食品问题导致人员集体中毒等重大事件,由国家卫生执法部门予以确认,如确定属于食品原材料问题,中标单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予以赔偿。

9.投标单位须配备固定的仓储地点和稳定的车辆运输资源,鱼、肉、海鲜类副食须提供冷链配送,保证所供产品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10.中标单位所供食品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11.具体供货品种根据采购方要求进行配送。

12.投标单位在对当天菜品检验不合格、遇到不可抗拒的天气状况或因其他因素出现问题时,必须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13.投标单位必须满足采购方定期配送要求。

14. 所供原料包装符合卫生要求,符合食堂具体使用的规格标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蔬菜:新鲜、绿色、无污染。

鸡蛋:厂家直供。

杂粮(玉米面、小米):产品外包装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

副食调料:符合检疫标准,并提供当批次检验报告,符合定型预包装要求。

饮料小食品: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SC标志。

香油麻酱: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SC标志。

禽及冷冻水产品:符合检疫标准并有检验检疫票且符合我方要求。

清真鲜肉、禽和冷冻水产食品:国家定点屠宰厂出品,应符合检疫标准并出具检疫票;伊斯兰教所允许的可食用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要标有清真标示。

所有定型预包装原料有市场准入证即:SC标志。

所供商品应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口食品要标有中文标示。

15.投标人须提供7×24小时服务响应。必须时刻保证通讯畅通。供货及时,若供货不及时给食堂造成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赔偿。

16.投标人须具备完整的管理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7.投标人依据本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运输和配送服务方案、食品安全的保证措施、方案及食品安全承诺书及应急处置方案等与本项目相关技术文件;

18.投标人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投标人资格。

五、其他要求:

1. 原材料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影响营养、卫生的;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2. 中标投标人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供货资格。

①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②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③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④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 合同履行期内,如遇投标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劳务纠纷等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机关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看守所在押犯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KDCZ-2020-F019)中标公告合同附件.docx.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