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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农业农村局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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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农业农村局长宁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农业农村局长宁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5-29 16:12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农业农村局长宁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 5115242020000159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行政区划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5-29 16:12
代理机构 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28-86695818
代理机构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2号珠宝中心四栋1406室
代理机构联系人 陈女士
采购人 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联系电话 0831-4621529
采购人联系人 周老师
项目联系人 叶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028-86695818
行业划分:
成交日期 2020-05-28 15:30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2020-05-20 15:10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名单 吴松、赵芳、周永洪(业主代表)
评审时间 2020-05-28 14:00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一、项目用途: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等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137号)和《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佛镇、梅白乡、双河镇、富兴乡片区土壤改良及科技推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绿色防控要求,为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推动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专项行动,实现农药减量控害、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现拟采购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物资太阳能杀虫灯一批。二、简要技术要求: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所响应货物的质量、技术和其他要求货物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出厂标准。 2.所响应的货物是经检验合格的国标产品,内外包装标签齐备完整,提供的货物,在验收前密封包装不得拆开。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如产生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期延误,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响应产品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采购人有权到产品生产厂家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4.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对其在本采购项目范围内所提供产品进行现场测试和试运行。确保各设备完整地通过验收,并负责向采购人提交所提供产品完整的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5.供应商应免费将所供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三、合同履行日期:合同中约定(根据采购人安排在合理时间内供货)。
总成交额(单位:元) 172000
成交详细内容 标的名称:长宁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规格型号:太阳能杀虫灯:(1)生产厂商:成都比昂科技有限公司;(2)品牌:比昂牌;(3)产地:四川省 (4)规格型号:BA-T/FX01(5)数量:40盏;(6)单价:4300元。;数量:/;单价:/元;服务要求: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1年(谈判文件中另有要求的除外);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应自带配件和安装工具对本次采购的所有产品进行上门免费安装调试和维护;在安装、调试产品或软件的同时,对相关操作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按提供的操作规程使用产品,并熟悉例行维护的程序。对于人为损坏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部环境损坏部分,由供应商提供维修,只收取实际材料费(按厂价计算)。2、保修期外硬件部份维修只收取损坏的零部件费用。3、维修响应时间: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全年无休服务;维修响应时间:30分钟以内;无须更换重要部件时在24小时内解决,如无法排除,须提供备用设备确保正常运行。4、供应商应当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地点(提供售后服务地址、负责人及专职技术人员姓名和24小时在线移动联系电话)。5、供应商应当针对采购人使用人员1到2名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至精通维护处理日常设备问题;对所有厨房设备使用员工进行详细的操作使用培训直到员工能熟练使用设备。.
成交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为民蜀光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包);供应商地址: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北路301号;中标金额:172000元.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 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谈判报价。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6000元
采购文件 附件
评审情况 附件
其他补充事宜 一、本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二、本项目监管部门为长宁县财政局。
PPP项目标识
项目编号:SCBZZB(2020)045-2 号 长宁县 2019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采购项目第一 包(第二次)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宜宾) 长宁县农业农村局、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0年 05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4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7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5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6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8 - 一、项目概况述.........................................................................................................- 28 - 二、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28 - 三、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 30 - 四、履约能力要求.....................................................................................................- 30 - 五、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30 - 六、售后服务(实质性要求).................................................................................- 32 - 第六章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34 -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5 -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6 -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7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38 -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9 - 四、承诺函(一).....................................................................................................- 40 - 五、报价函.................................................................................................................- 41 - 六、报价表.................................................................................................................- 42 - 七、承诺函(二).....................................................................................................- 43 - 八、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44 -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45 - 十、监狱企业声明函.................................................................................................- 46 -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7 - 十二、技术要求应答表.............................................................................................- 48 - - 3 - 十三、商务应答表.....................................................................................................- 49 - 十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50 - 十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51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52 -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9 - - 4 -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长宁县农业农村局(采购人) 委托,拟对 长宁县 2019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采购项目第一包(第 二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 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BZZB(2020)045-2 号。 2.采购项目名称:长宁县 2019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采购项目 第一包(第二次)。 3.采购人: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采购预算:176360 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长宁县 2019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5 - 6.1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无。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 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 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 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 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午 09:00-12:00,14:00-17:00 下午(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宜宾市南岸西区鲁能鑫悦湾二期财富街 18 号金亿 商务楼 2A05 号(地址)获取。 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 400 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 判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 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 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八、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 年 5 月 28 日 14:00(北京时间)。 九、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 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 - 6 - 寄的响应文件。 十、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5 月 28 日 14:00(北京时间)在谈判地点开启。 十一、谈判地点: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8 栋(商铺)2 层 4 号(四川 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831-462152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珠宝中心四栋 1406 室 联 系 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31-2221206(报名咨询)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90221(财务室) 2020 年 5 月 20 日 - 7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 数量和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 告形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76360 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76360 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 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 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谈判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 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 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 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 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还 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 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 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 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 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注: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 间由谈判小组现场确定。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 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需承担提供虚 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 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 8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 信企业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 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 《监狱企业声明函》。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 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 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 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 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成交予以否定处理。 6、投标人若同时为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或其中之二, 仅享受一次价格扣除。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 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 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 承诺。 7 谈判情况公告 评审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注: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 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谈判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的要求,本采购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 9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采购人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 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90221(财务室) 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交款截止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特别注意:银行转款的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采购文件项目编号”履约保 证金。可使用保函。(仅限银行保函或四川铭禹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 函或成都旭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叶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90167 11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 询 联系人:叶女士 联系电话:028-83385568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原 件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办公室领取成交通 知书。 联系人:叶女士 联系电话:028-86695818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珠宝中心四栋 1406 室。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 复。 联系人:叶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90167 14 供应商质疑 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质疑均由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受理和答复,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联 系 人:叶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90167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珠宝中心四栋 1406 室。 邮政编码:6100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 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明确的请求是 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 律责任等; (1)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 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 - 10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 (2)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 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将要 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 未进行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否则 不予受理。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 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 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采购代理服务费 1、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 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招 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谈判报价。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人民 币:6000 元(大写:陆仟圆整)。 2、代理服务费账户 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90221(财务室) 收款单位: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万达支行。 银行账号:22891101040014753 特别注意: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采购文件项目编号”代理服务费! 18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 (如涉及) 若谈判文件涉及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 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19 3C 认证、节能、环保、 或其他强制认证产品(如 涉及)(实质性要求) 1.如涉及采购产品3C认证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前提供 3C 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如涉及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 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在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 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 应商公章)。 - 11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20 无线局域网产品(如涉 及)(实质性要求)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 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 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 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 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供应商必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本采购文件的采购项目清单或采购项目质量、 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21 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 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 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 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 (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 财采[2018]123 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 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 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 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 号”)。 - 12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 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 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 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 - 13 - 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的同品牌供应商只 能有一家;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 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 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太阳能杀虫灯。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 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 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 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 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 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 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谈判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 14 - 6.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联合体谈 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 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6.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6.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 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 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 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6.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 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 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 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 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 权。 - 15 - 8.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 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 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 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 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9.谈判文件的构成 9.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 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 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 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 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 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 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发 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 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10.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 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 16 -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 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 召开答疑会。 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 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 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 理。 11.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11.4 本次采购不组织现场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 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 12.1 资格性响应文件 (1)承诺函;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 (6)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四章); (7)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 17 - 12.2 其他响应文件 (1)报价函、报价表 (第一次报价、谈判后第二次报价(如有需要可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第三次报价), 按谈判文件报价表报价) (2)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如涉及); (3)技术要求应答表; (4)商务应答表; (5)证明谈判供应商实力的有关材料;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应答,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一 律不作为谈判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逐条响应,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 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 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 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 单位。 15.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16.2 对于谈判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 18 -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 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 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 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 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一份(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 的 PDF/WORD 或 DOC 文档存入 U盘)。 17.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 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在响应文 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 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 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7.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8.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 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 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 19 -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 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 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 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 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 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 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 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 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 20 -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报价由低到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 定成交供应商。 22.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 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 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 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 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 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 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 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 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 商应当及时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第 9 条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 - 21 - 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 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 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 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 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 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 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 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 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 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 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6 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后 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式二份)送四 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归档。联系人:叶女士 联系电话:028-86695818。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 - 22 - 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 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 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 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 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 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 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 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 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内容除外。 - 23 -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 进行验收。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24 -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 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 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 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 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 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如涉及)。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品目外。 (实质性要求) - 25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无。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 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 的商业信誉。 - 26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 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供应商鲜章) 2、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4、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供应商鲜章) (1)供应商提供 2018 年度或 2019 年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经审 计的有效财务报告应包括报告及报告中所附的完整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2)供应商提供 2018 年度或 2019 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 债表); (3)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加盖工商备案主 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1)-(4)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5、提供 2019 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供应商鲜章) 6、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8、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 函;(原件) 9、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无。 注: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 27 -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 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 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 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 28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 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述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19 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 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4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19 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等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137 号)和《四川省宜 宾市长宁县 2019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佛镇、梅白乡、双河镇、富兴乡片区土壤改良 及科技推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绿色防控要求,为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推 动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专项行动,实现农药减量控害、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产 品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现拟采购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物资太阳能杀虫 灯一批。 二、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要求 数量 单位 备注 1 太阳能杀虫 灯 1、符合 GB/T 24689.2-2017 杀虫灯标准(需提供第 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2、杀虫灯灯管功率≥8W(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3、杀虫灯控制功能:光控、雨控、时控、过充过放 保护功能(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予 以佐证并且报告中判定合格); 4、风机功率:杀虫灯安装 2只风机,总功率≥11W (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并且报告中判定合格); 5、风机转速≥2200RPM(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验报告予以佐证并且报告中判定合格); 6、太阳能电池板:单晶硅 50W; 7、蓄电池:≥12V/40ah 锂电池; 8、冬季蓄电池保护功能:当环境温度在-2℃-2℃时, 负载应能停止工作(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 验报告予以佐证,并且报告中判定合格) 9、售后系统功能:每个杀虫灯具有独立的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即可查询到产品信息,并连接售后服务系 统进行报修;(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40 盏 - 29 -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要求 数量 单位 备注 告予以佐证) 10、其它功能:双风扇结构,带有内胆的垃圾箱;(需 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11、具有虫水分离功能的接虫盒、有效的分离 98%以 上雨水(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 佐证); 12、可安装广告牌≥380×580×厚 5mm 的广告牌;(需 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注:采购清单中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需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在签订合 同前需提供检验报告原件查验; - 30 - 三、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 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所响应货物的质量、技术和其他要求货物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 技术规范等,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 的质量标准和出厂标准。 2.所响应的货物是经检验合格的国标产品,内外包装标签齐备完整,提供的货物,在 验收前密封包装不得拆开。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 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如产生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期延误,采购人有权 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响应产品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 商负担,采购人有权到产品生产厂家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4.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对其在本采购项目范围内所提供产品 进行现场测试和试运行。确保各设备完整地通过验收,并负责向采购人提交所提供产品完 整的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5.供应商应免费将所供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四、履约能力要求 1.生产研发制造能力、货源组织及运输安装能力。 2.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能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分工、完成类似项目)。 3.项目实施方案(货源组织、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实施流程、质量保 障措施、应急预案、后期维护等)。 五、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履约时间:合同中约定(根据采购人安排在合理时间内供货) (二)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的 5%,交款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履约保 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供应商未按照采购 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 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验收合格满 10 日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 料文件,以及由采购人确认本合同服务质量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 31 - 10 日内,递交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通知书给收款单位,并由其向供应商退付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合同价款 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 及人工劳务、设备投入、验收、利润、风险、税金、培训等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 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五)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六)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 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延迟 履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例如:每延迟一天扣除每日 1%的履约 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 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 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 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 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 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32 - (八)验收方法和标准 1.在供应商通知履约完毕后 5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 证明书》。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 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 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4.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 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 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九)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在 30 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 权或著作权。 3.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 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 改,并根据违约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6.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 六、售后服务(实质性要求)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 1年(谈判文件中另有要求的除外);在质保期内, 供应商应自带配件和安装工具对本次采购的所有产品进行上门免费安装调试和维护;在安 - 33 - 装、调试产品或软件的同时,对相关操作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按提供的操作规程 使用产品,并熟悉例行维护的程序。对于人为损坏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部环境损坏部分, 由供应商提供维修,只收取实际材料费(按厂价计算)。 2、保修期外硬件部份维修只收取损坏的零部件费用。 3、维修响应时间: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全年无休服务;维修响应时间:30 分钟以内;无须更换重要部件时在 24 小时内解决,如无法排除,须提供备用设备确保正 常运行。 4、供应商应当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地点(提供售后服务地址、负责人及专职技术人 员姓名和 24 小时在线移动联系电话)。 5、供应商应当针对采购人使用人员 1到 2名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至精通维护处理日 常设备问题;对所有厨房设备使用员工进行详细的操作使用培训直到员工能熟练使用设 备。 - 34 - 第六章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 3、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文 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 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 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否定处理。 4、投标人若同时为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或其中之二,仅享受一 次价格扣除。 - 35 -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 出应答,对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一律不作为谈判内容,必须在响应文 件中逐条响应,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 36 -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 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 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 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 注明。 - 37 -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 目(项目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 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代表亲自参加谈判时适用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38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 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谈判活 动、并参与项目的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谈判时适用本证明书 - 39 -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40 - 四、承诺函(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 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 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 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 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 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 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1 - 五、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 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报价为人民 币 元(大写: )。其中报价产品 / 为进口产品。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 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 42 - 六、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第 XX 包 序号 货物(产 品)名称 生产厂 商 品牌 产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 备注 1 2 3 4 5 6 分项报价合计 元 注:1、供应商必须按“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谈判报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表”格式完全响应,逐项真实明确填写表内内容。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3 - 七、承诺函(二) 四川标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 郑重承诺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4 - 八、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 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 )(包号: ) 投 标活动中,已认真阅读并认知了关于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 贿犯罪记录方面的规定要求,在此我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前十年内(单位注册不满十年的,按实计算),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 代表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为: (填写“具有”或“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主 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为: (填写“具有”或“不具有”);我单位的现任 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身份证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为: ,身 份证号: 。 2、如若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规定期限内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我单位承 担如下: 1)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2)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处理;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处罚; 3、其他未尽事项按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5 -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 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行 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 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 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6 - 十、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企业同时 (填写:“满足”或“不满足”) 以下条件: 1. 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 项目和劳动对象的监狱企业; 2、本企业全部产权属于 (请选填:司法部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 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或“/”)。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监狱企业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非监狱企业无须提供此证明。 - 47 -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 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 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须提供此证明。 - 48 - 十二、技术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第 XX 包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响应情况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 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9 - 十三、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第 XX 包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响应情况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 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50 - 十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 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51 - 十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 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52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 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 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 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 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 53 -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导致评审无法进行;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 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 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 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 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 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 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 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 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 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 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 定谈判内容。 2.4.3 本项目谈判文件所列实质性条款均不作为谈判内容,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 - 54 - 求在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响应,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2.4.4 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 和其他信息。 2.4.5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 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6 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 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增加采购内容或提高质量或服务要求前提下,其最 后报价不得高于该项目前一轮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 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2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 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3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 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 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 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 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 复核。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优先选择推荐符合政府采购政 策支持的节能环保产品、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产品或企业。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 方式选择推荐供应商。 2.8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 - 55 - 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 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 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 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 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 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 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 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 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 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 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 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0 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 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 - 56 - 映。 2.11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 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 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 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 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 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 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57 -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2 个工作日 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 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 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 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 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 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 58 -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 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 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 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 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 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 59 -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XXXX 采购项目(项 目编号:XX)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 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 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 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随机 配件 交货期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RMB¥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 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 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 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 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 与出厂标准。 - 60 -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 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 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 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XX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XX 天内交货到甲 方指定地点(项目实施的具体乡镇),随即在 XX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 且最迟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 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 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试 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 日内完成最终 验收;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 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 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 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 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 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 相应顺延; (4) 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完成后 XX 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 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 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 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 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 - 61 - 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 XX 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XX%即¥ 元,人民币大 写 元整,剩余 X%即¥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付清。 2.、履约保证金退还: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 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 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 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 /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 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 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 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 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XX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 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 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天内无 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 - 62 - 价的百分之 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 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 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 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 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 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述 二、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三、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 四、履约能力要求 五、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六、售后服务(实质性要求) 第六章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四、承诺函(一) 五、报价函 六、报价表 七、承诺函(二) 八、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监狱企业声明函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十二、技术要求应答表 十三、商务应答表 十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十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第九章 评审方法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