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该单位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以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了采购,评标小组于2020年5月26日确定成交结果。现将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1、招标文件编号: ZYZC2020-CS11
2、中标结果内容:(预算156.2万元,最高限价144万元)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频次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猪肉: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氯霉素、莱克多巴胺、恩:诺沙星 | 12 | 1150.00 | 13800.00 |
2 | 牛肉:克伦特罗、地塞米松、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恩诺沙星 | 5 | 1200.00 | 6000.00 |
3 | 羊肉:克伦特罗、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 5 | 1200.00 | 6000.00 |
4 | 猪肝:克伦特罗、五氯酚酸钠、氧氟沙星、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5 | 1200.00 | 6000.00 |
5 | 鸡肉:磺胺类(总量)、金刚烷胺、氯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土霉素 | 12 | 1200.00 | 14400.00 |
6 | 韭菜:毒死蜱、腐霉利、氧乐果、甲拌磷、甲胺磷、克百威、多菌灵 | 20 | 1150.00 | 23000.00 |
7 | 芹菜:毒死蜱、氟虫腈、甲拌磷、氧乐果、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乐果、阿维菌素 | 20 | 1150.00 | 23000.00 |
8 | 菠菜:毒死蜱、氧乐果、阿维菌素、氟虫腈、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20 | 1150.00 | 23000.00 |
9 | 茄子:腐霉利、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敌敌畏 | 20 | 1150.00 | 23000.00 |
10 | 马铃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甲拌磷、甲胺磷、倍硫磷 | 20 | 1150.00 | 23000.00 |
11 | 大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敌敌畏、氯菊酯 | 20 | 1150.00 | 23000.00 |
12 | 山药:辛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克百威、水胺硫磷 | 10 | 1175.00 | 11750.00 |
13 | 黄瓜:氧乐果、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胺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拌磷 | 15 | 1175.00 | 17625.00 |
14 | 普通白菜:毒死蜱、氟虫腈、啶虫脒、氧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克百威、甲胺磷、甲拌磷 | 20 | 1155.00 | 23100.00 |
15 | 油麦菜:氟虫腈、氧乐果 、水胺硫磷、克百威 、甲拌磷、甲胺磷 | 20 | 1155.00 | 23100.00 |
16 | 辣椒:腐霉利、敌敌畏、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 | 20 | 1155.00 | 23100.00 |
17 | 豇豆:克百威、灭蝇胺、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甲胺磷、甲拌磷 | 10 | 1130.00 | 11300.00 |
18 | 豆芽:铅(以Pb计)、镉(以Cd计)、4-氯苯氧乙酸钠、亚硫酸盐(以SO2计)、6-苄基腺嘌呤(6-BA) | 10 | 1130.00 | 11300.00 |
19 | 淡水鱼: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孔雀石绿、氧氟沙星、氯霉素、地西泮、镉、氟苯尼考 | 10 | 1130.00 | 11300.00 |
20 | 淡水虾:恩诺沙星、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它酮代谢物 | 10 | 1130.00 | 11300.00 |
21 | 香蕉:吡唑醚菌酯、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氧乐果、克百威、甲胺磷 | 10 | 1135.00 | 11350.00 |
22 | 柑、橘:丙溴磷、三唑磷、克百威、氧乐果、敌敌畏、甲胺磷 | 10 | 1135.00 | 11350.00 |
23 | 橙:丙溴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敌敌畏、甲胺磷 | 10 | 1135.00 | 11350.00 |
24 | 苹果:毒死蜱、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氧乐果、克百威、甲胺磷 | 15 | 1125.00 | 16875.00 |
25 | 草莓:烯酰吗啉、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氧乐果、克百威、甲胺磷 | 10 | 1125.00 | 11250.00 |
26 | 鸡蛋: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氧氟沙星、铅(以Pb计)、镉(以Cd计) | 20 | 1150.00 | 23000.00 |
27 | 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胭脂红、诱惑红、铬 | 20 | 1150.00 | 23000.00 |
28 | 发酵面制品(自制):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糖精钠 | 35 | 1165.00 | 40775.00 |
29 | 生湿面制品(自制):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二氧化钛、二氧化硫、苯甲酸、山梨酸 | 35 | 1165.00 | 40775.00 |
30 | 油炸面制品(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苯甲酸、山梨酸、硼酸 | 35 | 1165.00 | 40775.00 |
31 | 酿皮、凉皮等: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日落黄、柠檬黄、硼砂 | 25 | 1125.00 | 28125.00 |
32 | 酱腌菜:亚硝酸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铅、甜蜜素 | 20 | 1135.00 | 22700.00 |
33 |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糖精钠、苯甲酸、山梨酸 | 20 | 1125.00 | 22500.00 |
34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铅、铬、总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硼砂 | 20 | 1150.00 | 23000.00 |
35 | 煎炸过程用油:酸价、苯并[а]芘 | 20 | 1155.00 | 23100.00 |
36 |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铅、总砷、总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 | 20 | 1155.00 | 23100.00 |
37 |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亚麻籽油):酸价、过氧化值、苯并[а]芘、丁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20 | 1155.00 | 23100.00 |
38 | 月饼: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糖精钠、铝的残留量、脱氢乙酸 | 20 | 1165.00 | 23300.00 |
39 | 粽子: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甜蜜素、铝的残留量 | 20 | 1165.00 | 23300.00 |
40 | 冷热加工糕点(自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甜蜜素、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 | 32 | 1145.00 | 36640.00 |
41 | 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胭脂红、诱惑红、铬 | 30 | 1160.00 | 34800.00 |
42 | 通用小麦粉:过氧化苯甲酰、镉、黄曲霉毒素B1、铅(以 Pb 计) | 20 | 1140.00 | 22800.00 |
43 | 食用植物油: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苯并[a]芘、总砷、铅 | 10 | 1170.00 | 11700.00 |
44 | 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 -计)、三氯甲烷、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10 | 1175.00 | 11750.00 |
45 | 蛋白饮料:蛋白质、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10 | 1145.00 | 11450.00 |
46 | 白酒:甲醇、总酯、酒精度、甜蜜素、糖精钠、苯甲酸、山梨酸 | 5 | 1145.00 | 5725.00 |
47 | 黄酒: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5 | 1145.00 | 5725.00 |
48 | 糕点: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25 | 1150.00 | 28750.00 |
49 |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等: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 | 30 | 1176.00 | 35280.00 |
50 | 调味面制品:酸价、过氧化值、糖精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及)、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 | 15 | 1175.00 | 17625.00 |
51 | 麻辣小食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及)、甜蜜素、糖精钠、胭脂红 | 15 | 1160.00 | 17400.00 |
52 | 绿茶、红茶、花茶、白茶等:多菌灵、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胺磷、克百威、啶虫脒 | 5 | 1142.00 | 5710.00 |
53 | 豆腐:铝的残留量、铅、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 | 5 | 1155.00 | 5775.00 |
54 | 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片、其他):铅、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残留量、铝的残留量 | 5 | 1156.00 | 5780.00 |
55 | 巴氏杀菌乳:脂肪、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酸度 | 9 | 1170.00 | 10530.00 |
56 | 调制乳:脂肪、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10 | 1175.00 | 11750.00 |
57 |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总砷、铅、总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 | 10 | 1165.00 | 11650.00 |
58 |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氨基酸态氮、总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山梨酸、铅、糖精钠 | 10 | 1156.00 | 11560.00 |
59 | 其他液体调味料(泡菜汁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糖精钠 | 5 | 1165.00 | 5825.00 |
60 | 辣椒酱等:苏丹红I-IV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5 | 1163.00 | 5815.00 |
61 | 辣椒粉、花椒粉等:铅(以Pb计)、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苏丹红-IV | 10 | 1258.00 | 12580.00 |
62 | 香辛料调味油:铅(以Pb计)、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苏丹红-IV | 10 | 1258.00 | 12580.00 |
3、定标日期:2020年5月26日
4、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5月13日
5、成交供应商: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交总金额:壹佰壹拾壹万元整 (1110000.00元)
成交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协同创新港 8 号楼
联系人:齐越原 联系电话: 18049511587
6、评标委员会成员:薛满学 段郁郁 安颖杰
7、采购项目联系人:毛潇 联系电话:0934-6466552
8、采购单位情况
联系人:姚海涛 联系电话:13629341588
采购单位地址: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此,对积极参与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6月4日
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编号:ZYZC2020-CS11
采 购 单 位: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中采购机构: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5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34989190" 目 录 2
HYPERLINK \l "_Toc34989197"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3
HYPERLINK \l "_Toc34989201"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5
HYPERLINK \l "_Toc34989215" 总 则 8
HYPERLINK \l "_Toc34989217" 投标须知 9
HYPERLINK \l "_Toc34989248" 磋商原则及评标办法 18
HYPERLINK \l "_Toc34989275"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3
HYPERLINK \l "_Toc34989276"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29
HYPERLINK \l "_Toc34989281" 第六章 响应性文件格式 32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采购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采购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我方现邀请贵公司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文件编号:ZYZC2020-CS11
二、采购内容: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采购;预算156.2万元,最高限价144万元。(具体参数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食品检验机构(CMA)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并能承担和履行招标文件中各项规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服务保障;
4、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四、获取磋商文件时间、方式: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9日(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获取地点: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
五、磋商时间:2020年5月26日9:00
六、磋商地点: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七、磋商内容:就本项目的方案和报价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5月12日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该单位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以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磋商文件编号:ZYZC2020-CS11
二、采购项目内容: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采购;预算156.2万元,最高限价144万元。(具体参数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投标人必须是具有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食品检验机构(CMA)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能够承担和履行招标文件中各项规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服务保障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磋商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9日(节假日除外);领取标书时必须携带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二条的规定到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领取磋商文件,同时提供资质原件现场核查,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文件获取地点: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年5月26日9:00时,逾期不再受理。
六、磋商地点:
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七、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联系人:毛潇
联系电话: 0934-6466552
八、采购单位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姚海涛 电话:13629341588
地址: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5月12日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 |
1 |
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采购 2)采购需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
2 |
采购人: 单位名称: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姚海涛 电 话: 13629341588 地 址:市场监管局 |
3 |
集中采购机构: 1)单位名称: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联 系 人:毛潇 3)联系电话:0934-6466552 地 址:镇原县林水大厦4楼 |
4 |
资金来源:财政预算 |
5 |
资金情况:财政拨款 |
6 |
付款方式:按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付款。 |
7 |
投标人资质要求: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新三证合一);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新三证合一);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新三证合一);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5)食品检验机构(CMA)资质证书; 6)近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近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原件; 7)法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8)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澄清函原件(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 9)投标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原件; 10)法人授权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 1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1); 12)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截图彩页装入文件并加盖公章) 13)提供公告期内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装入投标文件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4)投标人检验参数覆盖率须达到本检测项目的100%(以CMA证书附表为准)。 ★以上证(函)件为投标企业投标时必须提供的资质文件,其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上述资质证(函)件的1)至10)项开标现场必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复印件装订标书内(法人参加时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参加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11)至14)项必须装订与投标文件之内,由评标小组进行审查。 投标文件(正副本)中所有内容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和法人印章(红色鲜章),属原件复印而来的,复印件另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加盖“与原件一致”条章。 ★未按要求提供齐全上述资质证明等材料的或提供的资质证明等材料未按要求加盖相关印(条)章制作标书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按要求加盖各种 印(条)章的资质文件、函件等复印件是投标文件的必备内容,因此提供的备查原件不能取代投标文件中加盖齐全各种印(条)章的资质文件、函件等复印件,原件不包括任何打印件、扫描件及公证件]。 |
8 |
投标有效期: 90 天 |
9 |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元; 递交形式: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必须填写备注,ZYZC2020-CS11投标保证金) 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25日17:00之前(北京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 账 号:6101 2300 9000 03248 财务联系人:李 江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退付,办理退付不提供任何资料,退付到进账账户,退付联系电话:0934-6466551。 (2)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退付联系电话:0934-6466551,联系人:李江。 递交说明: 供应商必须用公司基本账户递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报名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基本户结算卡(使用结算卡递交的,银行推送信息为结算卡账号,并非开户行账号)等名义递交,不得由投标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或个人代替投标供应商递交,否则视为无效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注:投标保证金不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
10 |
《投标文件》的递交: 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U盘文件1份(递交不退) 递交时间:以采购公告要求为准(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截止时间:以采购公告要求为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文件》密封 投标人应必须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分开密封,“开标一览表”(内含: 1、开标报价一览表2、保证金缴纳相关凭证复印件3、投标文件电子U盘一份。)单独密封,所有资质原件单独提交并提交资质原件清单一份(注:所有副本应全部整体封包,投标资料共计3个封包,封包1:投标文件正本;封包2:投标文件所有副本;封包3: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应当单独持法人授权书一份,以便进行身份验证。 投标文件及“开标报价一览表”外层包装须按以下要求标记: (1)投标单位(盖公章)的全称; (2)投标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编号、包号(如无则不填包号); (3)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原件 (4)“请勿在(开标时间)之前启封”字样,并在骑缝处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印章。 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注标志,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
11 |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1、本项目报价:指按照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内的要求报价的合计价。 2、投标报价货币: 人民币 |
12 |
磋商时间及地点:见公告 |
13 |
落实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 |
14 |
现场踏勘及说明:本项目不进行现场踏勘 |
总 则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和“需方”是指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集中采购机构”是指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集采机构”。
4)“投标人”是指向本次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性文件的供应商。
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简称磋商文件。
7)“响应性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性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9)“货物”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10)“安装”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服务”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租赁、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2)“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13)“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含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1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发[2007]119号)。
15)“进口产品”或“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投标须知
1.采购说明
1.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项目资金已到位,可用于招标合同项下的方式支付。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供货商。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特别是有相关责任权利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性文件。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
参加本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如投标人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并导致其投标无效或损失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对投标人的要求
2.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项。
2.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等能力。
3现场考察及费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竞争性磋商
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
投标邀请函
竞争性磋商公告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采购需求
竞争性磋商原则及评标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文件格式
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如不足3天的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时间应当予以顺延。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回函确认。未回函确认的将被应当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投标人未在响应性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其他原因),采购人可决定是否延长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4 .投标
4.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且只能提供一个方案进行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人响应性文件的评价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在响应性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货物、配件、软件、服务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中,投标人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出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服务需求)必须满足,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5)采购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采购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响应性文件的制作及要求
投标人须按响应性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制作响应性文件,必须按照下列编制顺序给文件编制页码并装订成册,在封面分别加盖“正本”或“副本”印样。
1)投标报价表(附件)及其他优惠报价内容
2)目录
3)投标函(附件)
4)法人授权函
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投标承诺书
7)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
8)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9)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简史与经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职工人数、工程技术人员、资信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流动资金、近3年销售额与净利润及纳税)。
10)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近3年综合业绩表(以合同为见证材料)和承接项目情况等有关能证明企业实力的材料。投标人近年来的同项目、同规模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附中标合同)。
11)投标货物偏离表(附件)
1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部分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4.3 投标报价
投标价格应包括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采购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非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所需服务项目的测绘、设计、预算编制、保险、利润、租赁、税金、劳保统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投标价格采用唯一价格,即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投标方案只能确定一个,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4.3.1对价格的错误的矫正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当单价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投标文件价格与唱标内容不一致 应当以唱标内容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如有分包,须标明每包中每一品目报价及每包的合计报价,如有缺失或报价不符合本规定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及退还(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6响应性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编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标书一份响应性文件,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响应性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响应性文件(正副本)中除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其他每页也须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和法人印章(红色鲜章),属原件复印而来的复印件另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加盖“与原件一致”条章。响应性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响应性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由投标人造成的书写错误,必须进行时,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注公章。
4.7 响应性文件格式(见附件)
未规定部分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4.8 响应性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必须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分开密封,“开标一览表”(内含: 1、开标报价一览表2、保证金缴纳相关凭证复印件3、投标文件电子U盘一份。)单独密封,所有资质原件单独提交并提交资质原件清单一份(注:所有副本应全部整体封包,投标资料共计3个封包,封包1:投标文件正本;封包2:投标文件所有副本;封包3: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应当单独持法人授权书一份,以便进行身份验证。
投标文件及“开标报价一览表”外层包装须按以下要求标记:
(1)投标单位(盖公章和法人印章)的全称;
(2)投标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编号、包号(如无则不填包号);
(3)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原件
(4)“请勿在 (开标时间)之前启封”字样,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注标志,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4.9 响应性文件装订
响应性文件以不能拆除的方式进行装订(胶装等),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标书,投标将被拒绝。
4.10 响应性文件递交
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递交响应性文件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性文件。
4.11 响应性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性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递交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性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撤销响应性文件。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响应性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
5 竞争性磋商
5.1开标
集中采购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如果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仪式的将被视为认可开标程序及结果,参加开标仪式的应当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会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并主持,对响应性文件密封性、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检查,对密封及保证金到账情况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性文件进行拆封。
5.2唱标
开标后,将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拆封的先后顺序公开宣读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表所有内容。
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就响应性文件中含混之处(错误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未宣布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将不予认可。
如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唱标内容为准。
5.3记录
唱标同时由磋商小组成员对唱标的全部内容进行记录,并由采购人、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如未签字的将被视为认可唱标内容。
5.4供应商资格审查
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进行审查。采购人应当授权1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供应商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投标人资质要求1-10项)
(2)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审查通过的供应商后进入磋商小组的符合性资质审查环节,审查内容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投标人资质要求11-13项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全部合格的投标企业,将进入评标环节。
5.5磋商及评标
(见磋商原则及评标办法)
6.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公布拟中标结果,在法定公示时间后且无质疑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中标被接受,中标通知书做为正式中标或签订供货合同的凭据,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合同的授予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采购人确认、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采购人与中标人是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人。
2.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定合同,如对抗或拖延履行签订合同责任和义务时,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合同签订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在不违背各方认可的采购文件内容的前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实质性条款共同协商补充修定。
5.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办理。此时可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对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相关进行补偿。
8.履约保证金
8.1履约保证金缴纳: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8.1.1履约保证金的退换:
合同履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8.1.2履约保证金不予退换的情形:
a拒绝履行合同的;b履约验收不合格且不予改正的;c法律及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9.质疑和澄清
9.1询问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询问实行实名制),询问的提出及答复可以为口头方式。
9.2质疑
9.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获取采购文件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及结果的质疑应当为该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
9.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请求和主张;
(七)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9.2.3投标人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9.2.4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
b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c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d质疑应当提交书面方式提出。
9.3质疑的答复
9.3.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或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9.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未对响应性文件编制产生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响应性文件编制的,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将被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其自行承担。
9.4其他澄清或质疑函递交地点:见公告采购人地址。
10.优惠政策
10.1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本次采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率为6%,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及生产厂家中小微企业申明、员工工资花名、财务报告(具体政策见附件)
10.2节能产品或环保产品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在本次采购中对取得“节能产品”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被列入最近一期财政部节能产品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予以适当加分。(属节能、环保产品的需附最近一期财政部公示清单截图,见附件)
11.其他事宜
中标后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性文件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磋商原则及评标办法
1.磋商小组
1.1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2磋商小组的责任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响应性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响应性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是否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等方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未完全响应磋商文件,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审查内容如下:
响应性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标注、密封、封装的;
投标报价是否为固定价或投标方案是否为唯一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响应性文件中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部分是否签字或加盖公章;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函;
是否有分项报价表或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严重缺漏项目的(磋商文件未规定,经现场磋商变更的除外);
投标报价超出财政预算的(经现场磋商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未超预算的除外);
7)招标文件中重要和关键性要求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中明确标注不能偏离的);
8)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
9)经核实是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响应性文件有雷同或有抄袭行为的;
10)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11)是否响应经磋商变更的实质性内容的;
12)磋商文件当中已列明的其他导致无效投标的因素。
3.磋商
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进入磋商环节后由磋商小组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逐一单独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磋商内容:主要包括价格、技术内容及标准、服务需求及标准、合同条款。
2.2磋商程序如下:
投标方案演示及解说:开标后,由各供应商逐一对其投标方案进行阐述说明,说明时用普通话,演示时间为5-10分钟(如有需要演示可由镇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所需电脑及投影)。
演示及解说结束后由磋商小组组织,对技术内容及标准、服务需求及标准、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磋商,经磋商投标人可对磋商文件未确定的部分做补充(磋商文件已确定的不得补充),补充部分作为响应性文件一部分。
经磋商可对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实质性变更内容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性文件或投标方案。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经磋商小组磋商确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方案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或3家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方案,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磋商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同存档。
4.综合评审
4.1综合评审的说明:
“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拟中标供应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2综合评审标准
具体分值如下:价格部分占25%;商务部分占40%;技术部分占35%;满分100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一、价格部分 |
25分 |
|
1 |
根据评标小组提议的方案,投标商还应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价格分采用综合评分法中的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注:不足1%按1%计算)。 |
25分 |
二、商务部分 |
40分 |
|
1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完整、目录明晰,所提供的投标资料能详细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综合评价,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 |
5分 |
2 |
所投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得3分;近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和近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各得3分。(现场核查原件) |
9分 |
3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AAA体系认证证书的各得2分,总分10分,否则不得分;
|
10分 |
4 |
投标企业获得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得3分(标书内装订复印件,现场核查原件)。 |
3分 |
5 |
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得3分。 |
3分 |
6 |
经营业绩良好,诚实守信,每提供1份近两年内同类项目相同规模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及验收报告的得1分(以上通知书、合同及验收报告必须带原件,标书内装订复印件),本项最高得5分。 |
5分 |
7 |
投标人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实验室得5分。(附相应的彩色照片) |
5分 |
三、技术部分 |
35分 |
|
1 |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抽检总体服务方案进行分档计分: 第一档次检验方案全面、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能够很好的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的,得8分; 第二档次检验方案完整,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基本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的;得5分; 第三档次检验方案较差,可操作性不佳、无针对性的,得2分。 |
8分 |
2 |
具有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得6分,(附设备图片及购置票据) |
6分 |
3 |
投标人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具有高级职称人员1人得2分,每增加1人,加2分,最高得6分;具有中级职称人员2人得2分,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得4分。(应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和劳动合同、人员职称证书) |
10分 |
4 |
有专职抽样人员,并具备相应工作经验:3人(不含)以下:2分;3-5人:4分;5人(含)以上6分。(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
6分 |
5 |
对本项目实施区域的食品抽检流程熟悉,适应并具备任务实施经验,拥有样品运输及冷冻、冷藏优势资源条件,对各投标人横向比较。优为:5分;良:3分;一般:1分。 |
5分 |
5.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纪录在案。
6.中标供应商的推荐
磋商后价格、商务和技术得分合计总分;经现场磋商后提交最后报价,并依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结果选定供应商。
总分相同时,以价格得分最高者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价格得分也相同时,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情况推荐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
7.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在确定评标最高总得分,且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当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下一中标候选人为准备供应商,但不能依次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拟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拟中标公示届满后由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拟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其按实际服务项目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8.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以下两种情况供应商数量可以是2个。
a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b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9.终止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020年镇原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参数表
类别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
食品细类 |
检验项目 |
批次 |
备注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氯霉素、莱克多巴胺、恩诺沙星 |
12 |
|
牛肉 |
克伦特罗、地塞米松、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恩诺沙星 |
5 |
||||
羊肉 |
克伦特罗、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
5 |
||||
畜副产品 |
猪肝 |
克伦特罗、五氯酚酸钠、氧氟沙星、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5 |
|||
禽肉 |
鸡肉 |
磺胺类(总量)、金刚烷胺、氯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土霉素 |
12 |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芸薹属类蔬菜、叶菜类蔬菜、瓜类蔬菜、豆类蔬菜等 |
韭菜 |
毒死蜱、腐霉利、氧乐果、甲拌磷、甲胺磷、克百威、多菌灵 |
20 |
||
芹菜 |
毒死蜱、氟虫腈、甲拌磷、氧乐果、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乐果、阿维菌素 |
20 |
||||
菠菜 |
毒死蜱、氧乐果、阿维菌素、氟虫腈、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20 |
||||
茄子 |
腐霉利、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敌敌畏 |
20 |
||||
马铃薯 |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甲拌磷、甲胺磷、倍硫磷 |
20 |
||||
大葱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敌敌畏、氯菊酯 |
20 |
||||
山药 |
辛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克百威、水胺硫磷 |
10 |
||||
黄瓜 |
氧乐果、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胺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拌磷 |
15 |
||||
普通白菜 |
毒死蜱、氟虫腈、啶虫脒、氧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克百威、甲胺磷、甲拌磷 |
20 |
||||
油麦菜 |
氟虫腈、氧乐果 、水胺硫磷、克百威 、甲拌磷、甲胺磷 |
20 |
||||
辣椒 |
腐霉利、敌敌畏、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 |
20 |
||||
豇豆 |
克百威、灭蝇胺、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甲胺磷、甲拌磷 |
10 |
||||
豆芽 |
豆芽 |
铅(以Pb计)、镉(以Cd计)、4-氯苯氧乙酸钠、亚硫酸盐(以SO2计)、6-苄基腺嘌呤(6-BA) |
10 |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孔雀石绿、氧氟沙星、氯霉素、地西泮、镉、氟苯尼考 |
10 |
|||
淡水虾 |
恩诺沙星、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它酮代谢物 |
10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吡唑醚菌酯、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氧乐果、克百威、甲胺磷 |
10 |
||
柑橘类、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柑、橘 |
丙溴磷、三唑磷、克百威、氧乐果、敌敌畏、甲胺磷 |
10 |
|||
橙 |
丙溴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敌敌畏、甲胺磷 |
10 |
||||
苹果 |
毒死蜱、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氧乐果、克百威、甲胺磷 |
15 |
||||
草莓 |
烯酰吗啉、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氧乐果、克百威、甲胺磷 |
10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氧氟沙星、铅(以Pb计)、镉(以Cd计) |
20 |
||
小计 |
359 |
|||||
餐饮食品(含现制现售)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胭脂红、诱惑红、铬 |
20 |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发酵面制品(自制) |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糖精钠 |
35 |
||
生湿面制品(自制) |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二氧化钛、二氧化硫、苯甲酸、山梨酸 |
35 |
||||
油炸面制品(自制)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苯甲酸、山梨酸、硼酸 |
35 |
||||
酿皮、凉皮等 |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日落黄、柠檬黄、硼砂 |
25 |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亚硝酸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铅、甜蜜素 |
20 |
||
复合调味料(自制) |
半固态调味料(自制) |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 |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糖精钠、苯甲酸、山梨酸 |
20 |
||
预制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
铅、铬、总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硼砂 |
20 |
||
煎炸过程用油 |
煎炸过程用油 |
煎炸过程用油 |
酸价、苯并[а]芘 |
20 |
||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 |
配置食醋、酿造食醋 |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 |
铅、总砷、总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 |
20 |
||
食用油 |
食用油 |
食用植物油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а]芘、丁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20 |
||
糕点 |
糕点 |
月饼 |
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糖精钠、铝的残留量、脱氢乙酸 |
20 |
||
粽子 |
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甜蜜素、铝的残留量 |
20 |
||||
冷热加工糕点(自制) |
冷热加工糕点(自制)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甜蜜素、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 |
32 |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胭脂红、诱惑红、铬 |
30 |
||
小计 |
372 |
|||||
专项 |
小麦粉 |
小麦粉 |
通用小麦粉 |
过氧化苯甲酰、镉、黄曲霉毒素B1、铅(以 Pb 计) |
20 |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 |
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苯并[a]芘、总砷、铅 |
10 |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纯净水 |
亚硝酸盐(以NO -计)、三氯甲烷、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10 |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蛋白质、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10 |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 |
甲醇、总酯、酒精度、甜蜜素、糖精钠、苯甲酸、山梨酸 |
5 |
||
发酵酒 |
黄酒 |
黄酒 |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5 |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25 |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等 |
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 |
30 |
||
方便食品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酸价、过氧化值、糖精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及)、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 |
15 |
||
调味面制品 |
麻辣小食品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及)、甜蜜素、糖精钠、胭脂红 |
15 |
|||
茶叶 |
茶叶 |
绿茶、红茶、花茶、白茶等 |
多菌灵、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胺磷、克百威、啶虫脒 |
5 |
||
豆制品 |
豆制品 |
豆腐 |
铝的残留量、铅、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 |
5 |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片、其他) |
铅、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残留量、铝的残留量 |
5 |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脂肪、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酸度 |
9 |
||
调制乳 |
脂肪、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10 |
||||
食醋 |
食醋 |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
总砷、铅、总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 |
10 |
||
酱油 |
酱油 |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
氨基酸态氮、总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山梨酸、铅、糖精钠 |
10 |
||
调味料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液体调味料(泡菜汁等)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糖精钠 |
5 |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辣椒酱等 |
苏丹红I-IV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5 |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辣椒粉、花椒粉等 |
铅(以Pb计)、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苏丹红-IV |
10 |
||
香辛料调味油 |
铅(以Pb计)、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苏丹红-IV |
10 |
||||
小计 |
229 |
|||||
合计批次 |
960 |
注:详细参数以庆食安委办[2020] 3号文件为准。
基本要求
1.从2020年6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10日结束。全年抽检任务要有计划均衡按月分进度完成,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要增加抽样频次,节令性食品在节前安排集中开展抽检。原则上高风险食品每季度抽检1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抽检1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度抽检1次,要视情况适当调整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频次。
2.本年度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样品应覆盖我县辖区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现制现售及餐饮食品、餐饮具采样应涵盖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快餐店、小吃店、小作坊、小摊贩等不同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样地点应覆盖县城、乡镇和农村,特别应加大对乡镇、农村区域的采样。同时,加强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高风险食品采样覆盖率应达到100%。
3.食品抽样检验时,必须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抽检监测计划规定的抽检产品类别、抽检批次和抽检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有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4.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5、承检方负责提供每次抽样所需的交通工具,积极配合抽检工作。
6、承检方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充裕,能满足食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7、承检方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合同封面格式
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