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来源: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6-08
一、 询价项目编号: JDTCK-2020-39-CG
二、 采购组织类型: 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中介机构
三、 询价项目概况: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1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营养早餐采购项目 | 1 | 1179675 | 批 | 新鲜纯牛奶200ML/袋、新鲜鸡蛋55g/个、新鲜馕200g/个 | 无 |
四、 询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3)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法人委托人须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与本项目相关证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报名时需携带以上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者以上证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五、 询价文件发售时间、地址、售价:
1、发售时间: 2020-06-08 至 2020-06-14 19:00:00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19:00
2、获取询价文件地址: 喀什市吐曼路1号财富大厦307室
3、获取询价文件方式: 现场获得
4、询价文件售价(元): 0
六、 询价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0-06-15 11:00:00
七、 询价响应文件提交地址: 喀什市吐曼路1号财富大厦307室
八、 询价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6-15 11:00:00
九、 报价地址: 喀什市吐曼路1号财富大厦307室
十、 询价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序号 | 标项名称 |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 开户银行 | 收款账号 | 交付方式 | 备注 |
1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营养早餐采购项目 | 20000 | 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地区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 3047 5101 0400 16687 | 公对公转账 | 无 |
十一、 其他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2、购买询价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3)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法人委托人须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与本项目相关证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报名时需携带以上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者以上证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无
4、其他事项
无
十二、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甲鼎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廖婷婷
联系电话: 17690162379
传真: /
地址: 喀什市吐曼路1号财富大厦307室
2、采购人名称: 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 柳再红
联系电话: 13779621831
传真: /
地址: /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喀什市采购办
联系人: 孙涛
监督投诉电话:19999452558
传真: /
地址: /
附件信息:
营养早餐招标文件.docx
0.1 KB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营养早餐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项目编号:JDTCK-2020-39-CG
招标人: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柳再红
联系电话:13779621831
代理机构:新疆甲鼎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廖婷婷
联系电话:17690162379
%1 2020年6月
第一部分 询价公告
(投标方)
新疆甲鼎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营养早餐采购项目组织询价采购。兹邀请合格供应商以密封标书的形式前来投标。
1、招标项目名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营养早餐采购项目
2、招标项目编号:JDTCK-2020-39-CG
3、采购单位: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招标代理机构:新疆甲鼎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采购内容及预算价
采购内容:结核病人营养早餐
预算金额:1179675元(壹佰壹拾柒万玖仟陆佰柒拾伍)
注:具体数量规格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6、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7、交货地点: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地点
8、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具有合格的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本次招标内容;
(3)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盖鲜章);
(4)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进行查询打印)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以上资料携带原件并准备一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9、凡符合上述资格要求,请于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4日,每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标书售价:200元/包段,售后不退。
10、报名及购买标书地点:喀什市吐曼路1号财富大厦3楼307室(获取方式:现场领取纸质版或邮箱发送电子版)
1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6月15日上午11:00时(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0年6月15日上午11:00时(北京时间)
12、开标地点:喀什市吐曼路1号财富大厦3楼307室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新疆甲鼎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2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2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6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2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3章 投标邀请
第4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5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6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三册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6.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货物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8.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3 无论招标文件第5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遍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订成册,密封递交。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11.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1.3.1 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1.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1.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5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
12.4 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4.1 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12.4.2 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2.6.1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12.6.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2.6.3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2.7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为方便开标及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合订成册单独密封提交。分别按招标文件划分的包段递交投标文件。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包段号)、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5.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将被拒绝接收。
15.4 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装订在其他投标文件中,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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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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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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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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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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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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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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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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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 开标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8.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及其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文件均须携带原件,未按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投标人或其中一项未通过的投标人,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本项目现场开标必须提供证件原件: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具有合格的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本次招标内容;
(3)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盖鲜章);
(4)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进行查询打印)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以上资料携带原件并准备一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1小时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3人组成。
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投标人的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0.5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第20.4条规定处理。
20.6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投标偏离
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2.投标无效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4)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5)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在满足全部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求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入围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其中价格部分35分,技术部分50分,商务部分15分)。
2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原则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 确定中标
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28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投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结果按在满足全部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求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入围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6章。
27.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8.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29.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招标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
31.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中标人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31.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4.廉洁自律规定
34.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5.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6.质疑与接收
36.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6.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货物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8.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3 无论招标文件第5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遍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订成册,密封递交。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11.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1.3.1 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1.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1.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5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
12.4 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4.1 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12.4.2 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2.6.1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12.6.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2.6.3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2.7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为方便开标及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合订成册单独密封提交。分别按招标文件划分的包段递交投标文件。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包段号)、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5.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将被拒绝接收。
15.4 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装订在其他投标文件中,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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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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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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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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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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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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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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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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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 开标
19.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8.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及其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文件均须携带原件,未按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投标人或其中一项未通过的投标人,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本项目现场开标必须提供证件原件: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具有合格的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本次招标内容;
(3)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盖鲜章);
(4)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进行查询打印)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以上资料携带原件并准备一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1小时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3人组成。
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投标人的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0.5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第20.4条规定处理。
20.6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投标偏离
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2.投标无效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9)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11)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12)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3)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6)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在满足全部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求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入围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其中价格部分35分,技术部分50分,商务部分15分)。
2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原则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