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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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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竞争性磋商

招标详情

2020-06-10
[海淀]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908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6月27日 11:47(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HHD2020GC/200261-1

项目名称: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

预算金额:8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8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为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提供每日早、中、晚三餐等服务。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为一年。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有关监狱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有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认定标准,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提供餐饮服务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从事类似单位餐饮服务管理的经验,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至 2020年06月22日, 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908室

方式:

现场购买

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6月27日 11:47(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908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908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食材均由供应商负责采购,同时供应商采购食材数量的30%用于扶贫采购,幅度按国家政策要求增减。采购方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食品及原材料进货100%可追溯制度,大宗食品索要三证(卫生证、化验证、合格证),购货合同、票据齐全。采购价格参考同期的批发价水平,按餐标采购,切实保证餐饮安全和饭菜质量,及饮食保障水平。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

联系方式:牛老师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太和华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908室

联系方式:李先生 张女士 010-622606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牛老师

电 话: 010-62260669

1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协议 - 太和.docx

采购编号:THHD2020GC/200261-1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协议











项目名称: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甲方(采购人):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太和华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协议

甲方(采购人):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太和华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3金运大厦B908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协商一致,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2、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谈判 □询价

如果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发生变化,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方式为准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事项:

1、 根据甲方采购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采购文件

2、 发售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3、 采购文件进行补充、澄清和修改

4、 审查供应商资格。

5、 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并答疑。

6、 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

7、 组织采购程序

8、 协调甲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事宜

9、 根据甲方委托处理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投诉事宜。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甲方有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的权利;

2、 甲方有监督乙方依法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3、 甲方经调查了解,如查实乙方确有超越本协议授权范围,以甲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行为,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 甲方有权对乙方送达的各类文件进行审核及并依法决定是否确认,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确认乙方送达的文件,对本协议项下政府采购项目造成影响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在委托代理期间,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要求,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决定是否指派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

6、 免责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甲方应按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与乙方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甲方义务

1、 甲方有依法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保证乙方独立履行协议并不对乙方施加任何干扰的义务;

3、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应向乙方提交项目的采购预算、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等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由双方配合完成完整的技术需求,甲方不得要求在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不得在商务或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品牌

4、 甲方对乙方送达的各类文件有依法确认的义务采购文件经专家论证并经甲方确认的,未经论证专家同意,甲方不得做出更改;

5、 对乙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甲方有及时答复的义务,因甲方未及时答复对本协议项下政府采购项目造成影响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在委托代理期间,应乙方要求,甲方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指派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的义务;

7、 在委托代理期间,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应供应商的要求依法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应当依法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送交乙方存档

8、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甲方依法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决定,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做出决定

9、 甲方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供应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乙方提出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证据

1、 在委托代理期间,如果供应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依法做出答复,或者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的处理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乙方有依法在本协议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且不受任何干扰的权利;

2、 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完整的技术需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采购需求中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做出明确的答复

4、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与乙方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乙方义务

1、 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有依法独立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义务

2、 甲方确认采购文件后乙方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

3、 采购文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负责印刷并向供应商发售、提供采购文件;

4、 采购文件发出后,如出现必须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乙方必须在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并通知供应商

5、 乙方应当组织采购会议并对上述采购活动过程做好记录;

6、 采购会议结束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送达甲方,由甲方及时确认采购结果

7、 甲方确认采购结果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确认通知后5日内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并通知其与甲方洽谈签订合同,同时向未中标供应商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或《成交结果通知书》

8、 乙方受理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因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导致投诉,乙方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并承担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三)双方的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应当对采购预算、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名单评审过程等内容保密,任何一方泄密,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采购代理服务

1、 本合同项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已包含乙方代理本协议第条项下委托代理事项的全部费用,专家劳务费、会议费公证费已包含在内

2、 采购代理服务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计取中标向乙方支付

3、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完成本协议第条项下委托代理事项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协议签订后,由于甲方原因,使得乙方不能持续履行采购代理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暂停采购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采购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乙方。若暂停时间超过6个月,当需要恢复采购代理业务时,甲方应支付重新启动该采购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二)其他相关费用

1. 乙方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自行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2.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供应商保证金,并在采购完成后按有关规定退回给供应商

六、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协议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自行终止。除甲方应付给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七、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失或索赔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本协议相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包括守约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2、 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或完成,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以乙方应收服务费总额的1%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超过20日,本项目仍未进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全部费用。另外,乙方还须按相当于服务费总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花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适用本款约定

3、 如发生因乙方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供应商返还保证金,导致供应商向甲方索要的,甲方有权从未付乙方的费用中扣取返还供应商

4、 乙方是采购代理专业机构,应为甲方采购文件中的各类条件(专业技术条件除外)设置和运作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把关,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的采购文件或招标过程存在瑕疵致使甲方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的,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甲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甲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存在该等瑕疵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5、 乙方从事本协议项下的采购代理工作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甲方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甲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甲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6、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委托事项委托第三方的,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向乙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 乙方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争议解决

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廉政承诺

甲乙双方承诺,为达成及/或履行本协议其及其关联方的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不曾也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任何政府官员、本协议对方、任何相关第三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者顾问在内的任何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礼品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服务,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贿赂行为。

%1、 其他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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