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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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机关及基层单位采购综合管理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0632-2011FWCL0564
采 购 人: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代理机构: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的委托,对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机关及基层单位采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组织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的供应商参加。
项目名称: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机关及基层单位采购综合管理服务
2.项目编号:0632-2011FWCL0564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采购预算:2335544.64元
5. 采购内容:本项目共1包,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机关及基层单位采购综合管理服务。
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服务地点: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后1年
供应商资格要求:
8.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9.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9.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前述三合一证件;
9.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3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上述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10.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0.1发售时间: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每日08:00-11:00,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10.2发售地点:太原市长兴南街8号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9层
10.3磋商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售后不退。
1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及磋商时间地点:
11.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0年6月1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11.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磋商地点:孝义市迎宾路孝义市民服务中心3层 310开标室。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至指定开标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由于疫情影响,开标当日各供应商代表须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出示健康码,经测体温正常进入开标现场,请供应商充分考虑委托人健康状况。
12.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发布。
13联系方式:
采购人: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地 址:孝义市
联系人:武先生、庞先生
联系电话:0358-7606744
代理机构: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南街8号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9层
邮编:030012
项目经理:张敬东
联系人:杨先生、任先生
电话:13363584777 18734878889
电子邮箱:sxsgjzbyw@163.com
公告公示时间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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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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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磋商保证金 |
交纳 金额 |
人民币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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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方式 |
供应商须以电汇的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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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 账号:147951527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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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应当以电汇提交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可简写);由供应商基本账户缴纳磋商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将打款凭证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中(原件自己保存开标时备查) 供应商须确保磋商保证金在开标前3日到账。在中标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退还信息表》中的内容,向未中标的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根据中标人提交的《保证金退还信息表》中的内容,向中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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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价 |
供应商就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服务需求”规定的要求进行唯一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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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进行多轮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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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响应文件份数 |
报价一览表 一份(单独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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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密封提交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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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密封提交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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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响应文件构成 |
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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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响应文件编制 及注意事项 |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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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术选择性方案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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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合体参加磋商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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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分包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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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同期内调价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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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资金 支付程序及方式 |
与采购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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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购合同 |
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结果公告》的具体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签订《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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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中 小 企 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折扣。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货物的价格折扣,须如实填写《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货物明细表》(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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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企 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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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企 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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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服务费 |
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采购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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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
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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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控制价 |
本次采购设控制价:2335544.64元,高于控制价的报价按废标处理。 |
二、 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 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2.3“供应商”是指按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过磋商小组评审或经采购人确认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
2.5“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6“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3 供应商资格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符合磋商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
3.3能够承担参加采购活动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4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 知识产权
4.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4.2如供应商不拥有所提供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4.4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 费用
5.1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相关的全部费用。
6 采购人的权利
6.1采购人无论出于任何情况和原因,可停止本次采购,无需对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7 解释权
7.1本次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 磋商文件
8 磋商文件的构成
8.1磋商文件包括: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采购需求
(5)合同文本
(6)响应文件格式
(7)磋商文件的澄清公告以及图纸、答疑、变更或补充通知等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响应文件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9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9.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9.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澄清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
(三) 响应文件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响应文件包括:
(1)报价一览表
(2)资格审查部分
(3)商务技术部分
服务方案
(4)响应文件的电子文档
响应文件的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等均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2 响应文件按“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自编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10.3 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和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份数的规定,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每份纸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和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须清楚的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供应商须提供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并在其存储介质上标注“资格审查部分或商务技术部分、供应商全称”等字样,存储介质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10.5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供应商应详细审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文件规格幅面(A4),正文使用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1.3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
12 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项目采购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提供其中文译文。
12.2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报价
13.1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按照“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对某包(项)或全部服务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3.2供应商应以“包”为基本单位进行报价。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并以“包”为单位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
13.4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报价一览表》与《报价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供应商须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
14 磋商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
14.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弄虚作假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
(6)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5 响应文件签署
15.1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加盖公章。磋商文件规定的“单位公章”、“公章”等均指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15.2响应文件的签署应清晰工整。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和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分别密封;在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供应商名称”等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16.2供应商将证件原件或样品与响应文件装订在一起,视同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不予退回。
16.3 响应文件一经提交,无论供应商是否成交,均不予退还。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7 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约束。
17.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响应文件:
(1)未按磋商公告要求领取(购买)磋商文件的;
(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响应文件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的。
18 相互串通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5)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19 弄虚作假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
(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
(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
(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0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0.1领取(购买)磋商文件时签署的单位名称与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
20.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
20.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质原件、合同原件、产品样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
20.4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0.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0.6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加磋商的;
20.7如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20.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胶装、密封、签署、签字或盖章的;
20.9报价出现明显错误,供应商拒绝按照“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13.4”的规定进行修正的;
20.10填报总价、单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的;
20.1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且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
20.12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响应文件中未做出响应的;
20.13响应文件未对标注“★”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0.14响应文件对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响应负偏离超过五项(含五项)的;
20.15响应文件中的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未提供其中文译文,磋商小组无法评判的;
20.16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磋商的除外;
20.17磋商小组要求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0.18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
20.19供应商弄虚作假的;
20.2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21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1.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错误的;
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 响应文件的开启
22 响应文件的开启
22.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响应文件的开启。供应商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未参加响应文件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22.2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推选的代表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报价一览表》。
22.3开启后,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报价一览表》宣布供应商名称、价格等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宣布的其它事项。
22.4响应文件的开启过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经参加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进行存档。
(六) 评审
23 成立磋商小组
2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
23.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
23.3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4 磋商小组职责
24.1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4.2磋商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4.3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 签订合同
25 成交通知
25.1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5.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 履约保证金(本次采购不适用)
26.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于签订采购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26.2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26.3当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采购合同事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6.4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7 签订合同
27.1成交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2成交人应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7.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7.4成交人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8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28.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1)至(6)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9 对成交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29.1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0 诚实信用
30.1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被录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0.2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诚信中存在严重问题时,将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或响应文件无效。
30.3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记录和曝光。
(八) 质疑与投诉
31 询问
31.1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2 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32.3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
(2)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4)质疑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的全权代理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明提出质疑的具体日期。
32.4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
33 投诉
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政府采购处提起投诉。
33.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3.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九) 其他
34 关于日期计算方法
34.1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采购人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内容及要求
采购人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时,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2 评审依据
2.1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2.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 评审过程的保密
3.1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3.2磋商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
4 评审方法
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 响应文件的澄清
5.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磋商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供应商。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磋商小组做出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6 评审事项处理原则
6.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2磋商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
6.3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评审依据,亦不作为不成交的评审依据。
6.4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7 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各成员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2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 资格审查
8.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
1 |
磋商保证金 |
按时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 |
||
2 |
供应商保证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3 |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4 |
供应商概况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5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6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供应商的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7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8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营业执照能清晰反映货物未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
多证合一的,仅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9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10 |
税务登记证 |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11 |
财务状况文件 |
提供完整的经第三方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期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 |
||
12 |
纳税凭证 |
报价截止日期前六个月任意一次的纳税凭证,或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 |
||
13 |
社保凭证 |
报价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 |
||
14 |
无违法犯罪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网络截图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
||
15 |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编 制 |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署、盖章、装订等。 |
||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 |
8.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符合性审查。
9 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响应文件的报价 |
不存在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情形。 |
不存在总报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的情形。 |
||
2 |
商务技术指标响应内容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的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3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 编 制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署、盖章、装订等。 |
4 |
其他 |
其他违反本磋商文件规定条件的行为 |
符合性审查注意事项: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 |
10 磋商程序说明
10.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后,供应商继续进行第二轮磋商,最终报价为第二轮磋商后的报价。
10.2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4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交磋商小组。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最终报价均提交后,工作人员统一拆封,公布每位供应商的最终价格并做书面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10.5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同供应商自动退出磋商,采购人应当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6各供应商最终报价作为综合评审中报价得分的评分依据
11 综合评审
11.1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1.2磋商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要素针对响应文件客观、公证、审慎地据实、独立打分。
11.3磋商小组成员未据实打分或超出“评分细则”要素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11.4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分值时,按以下顺序排列:
(1)选定技术质量最好的;
(2)如技术质量相等时,选定技术支持和服务承诺最好的;
(3)如上述条件相同时,选定最后报价低的。
11.5评分办法
(1)供应商业绩(15分)
根据响应文件中附有的近三年内(2017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中必须能清楚地反映出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进行评审,有一项有效业绩得5分,加满15分为止。
(2)响应文件的规范性(5分)
根据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规范程度(包括:装订方式及顺序、目录及页码、商务要求等方面)进行打分。
(3)服务需求的响应程度(25分)
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优25-15分,良14-10分,一般9-5)
(4)服务方案及承诺(40分)
服务方案及承诺全面、具体、可行性强,综合评价为优(40-30分);服务方案及承诺全面、具体、可行性强,综合评价为良好(29-20分);服务方案及承诺全面、具体、可行性强,综合评价为一般(19-10分)。
(5)磋商报价(15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100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备注:
项目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说明 |
中小企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最后磋商价格给予6%的折扣。 |
||
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须如实填写《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货物明细表》(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
监狱企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福利企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评分注意事项: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磋商小组应记录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
12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2.1未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将通讯工具存入指定地点的;
12.2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12.3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澄清的情形除外;
12.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2.5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12.6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12.1—12.6”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采购服务需求
商务要求
1.项目名称:孝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机关及基层单位采购综合管理服务
2.项目编号:0632-2011FWCL0564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采购预算:2335544.64元
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年。
服务技术要求
一、服务范围
大队机关及基层13个中队、车管所、事故科共16个单位范围内保洁、安保、秩序维护、环境卫生、餐饮、水电等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服务管理事项
1、公用绿地的养护、管理;
2、公共卫生的清洁、垃圾收集、清运;
3、安全巡视、秩序管理、安全监控、人员登记、门卫值守。
4、餐厅服务、民警用餐。
三、管理服务费用
包含保洁员、水电工,秩序管理员、厨师等的工资,工伤保险,服装,培训等费用,以及相应的管理费和提供的物品费等提供相应服务所需的其他费用。
(一)保洁费用
(二)秩序管理员费用
(三)厨师费用
(四)水电工费用
(五)管理费(包括人员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服装、提供物品、日常管理费用及税费)
(六)提供的物品包括:卫生间使用的擦手纸、洗手液、洗洁净、洁厕灵、芳香球、茅坑刷、清洁球、垃圾桶大号袋、小号袋以及物业服务所需用的毛巾、香皂、肥皂、洗衣粉、毯子、墩布、笤帚、簸箕,线手套、橡胶手套等易耗品
(七)综合管理服务费的结算:每季度按照既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后结算。考核方案如下
考核评分标准 |
||||
评分人: 得分: 日期: |
||||
考核项目及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得分 |
|
一、综合管理(10分) |
||||
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 |
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
10分,不符合 |
||
人员情况 |
人员数量符合要求;出勤良好 |
|||
人员资质满足工作要求,持证上岗 |
||||
工作配合和协调 |
服从大队及各单位管理领导,按要求报送各类报表等,与其它单位的关系和谐融洽 |
|||
资源节约 |
卫生保洁耗材及消耗品管理到位,无浪费;各项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
|||
二、秩序管理(20分) |
||||
门卫值班 |
着装上岗,风纪严整,专与值守,无脱岗 |
12分,不符合标准扣2分/次 |
由于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造成财产损失等治安案件或造成事件范围扩大,本项不得分 |
|
严格出入管理,按制度查验登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
||||
值班记录完整,无漏记错记 |
||||
交接班手续完备,记录清楚,交接事项清楚 |
||||
按制度要求开展场区和周边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
||||
应急管理 |
有火警、治安等突发应急工作预案 |
3分,不符合标准扣1分/次 |
||
定期开展演练,员工能按预案熟练处置突发情况 |
||||
责任区卫生及设备操作 |
秩序管理人员办公区域及设备及时清扫,保持整洁 |
5分,不符合标准扣1分/次 |
||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操作 |
||||
三、卫生保洁(20分) |
||||
室外区域 |
按标准做好区域保洁,道路做到地表目视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无积雪积冰 |
8分,不符合标准扣1分/项 |
||
景观设施及标识宣传牌及表面无污迹 |
||||
设施完整、干净整洁、有序使用 |
||||
垃圾定点封闭存放,每日按时收集清运出场,垃圾处理符合政府要求 |
||||
定期开展演练,员工能按预案熟练处置突发情况 |
||||
室内区域 |
按标准做好区域保洁工作,公共会议室、地面、楼梯扶手栏杆、玻璃门窗洁净明亮,无屑土、无灰尘污渍 |
8分,不符合标准扣1分/项 |
||
天花板、墙壁、开关面板无灰尘和蜘蛛网。玻璃屋顶清洁透亮,下水口通畅 |
||||
卫生间定时保洁消毒,做到无异味。台面、镜面无水渍,小便斗、蹲便池无污渍 |
||||
每日定时收集办公垃圾 |
||||
环境美化 |
室内绿色植物摆放布置和绿地养护管理,保持生长良好;株型完美,绿植盆体表面无积尘,盆内无杂物 |
4分,不符合标准扣1分/项 |
||
重大节日或大型活动期间办公区的环境美化 |
||||
各种景观设备维护管理 |
||||
四、餐饮服务(30分) |
||||
食品安全管理 |
建立完善的采购、保管及加工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粮油肉蛋奶鱼等食品采购应实行定点采购和备案管理,确保采购渠道正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果蔬和辅料采购应保证新鲜无污染 |
30分,不符合 |
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食品中毒、火灾等事故,本项不得分,并加扣10分 |
|
不采购和使用过期或变质食材,严格坚持生熟分开 |
||||
非食堂人员不得进入食品加工和储存区域 |
||||
食品出入库应有记录,保证可以追溯和盘点 |
||||
环境卫生管理 |
就餐区窗明几净无浮尘污渍、飞蝇爬虫及异味 |
|||
餐品去应摆放整齐,有保温遮尘措施 |
||||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保持个人卫生清洁 |
||||
餐具、饮具、灶具、厨具、冰柜等及时清洗消毒 |
||||
每日及时清运泔水及厨房垃圾,定期进行鼠害蟑螂消杀 |
||||
设备安全管理 |
厨房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可靠 |
|||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安全工作有据可查 |
||||
服务质量 |
职工餐品种搭配、主副搭配、营养搭配合理 |
|||
饭菜口感良好,无不熟夹生情况 |
||||
五、其他设备设施管理(20分) |
||||
配电及照明设备 |
认真进行日常巡视,设备运行记录齐全,保持设备整洁 |
10分,不符合 |
由于维护不及时原因造成办公生活区停电、停水、或设备损坏的,扣10分/次 |
|
及时完成设备消缺工作,制定并实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确保办公生活区域供电可靠 |
||||
给水系统管理维护 |
认真进行设备巡视,发现问题及故障应及时排除,维修,如需临时停水、限水时,应组织做好相应准备,以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办公 |
8分,不符合 |
||
制定并实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确保维修养护质量,并做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
||||
保持供水管道的环境卫生,防止水质污染,定期清洗、消毒 |
||||
房屋设施 |
及时修理门窗、锁具、窗帘、洁具、电器、家具等设备,保证设施完善 |
2分,不符合 |
||
总计 |
||||
考核方法 |
总分为100分,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考核汇总,总分在85分以上为合格,75分-84分基本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得分与服务费用挂钩,考核合格将按正常季度进度款进行支付;基本合格的,每低一分,扣除季度进度款的1%;不合格的将约谈供应商,并解除合同。 |
四、保洁服务要求
1、庭院、门厅、走廊、会议室、楼内公共场所:每天至少清扫两次,楼梯扶手及时擦拭,地面无杂、污渍,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池,绿地、路面无废弃纸,保持清洁。
2 、卫生间:每天对卫生间进行清洁。包括:垃圾及时清走,墙面便器具、洁具、强瓷砖、地砖的清洁靓丽。
3、幕墙玻璃每年至少清洗一次,一楼大小门禁每天保持清洁透明。
4、绿化:及时对院内花池进行浇水、施肥、修剪、及时清除里面的杂草,定期喷洒药剂,使花木无明显枯萎及病虫害现象。
五、秩序管理员要求
1、秩序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坚持门岗值勤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交接班要准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加强日常巡视和监督。
2、对外来办事的人员要进行人员登记、记录和引导。
3、指导院内车辆停放位置、排放整齐,严防偷盗和事故的发生。
4、负责单位、职工个人的报刊、信件、包裹等的及时通知和领取。
5、随时处理紧急情况和制止突发事件,维护工作秩序,确保正常办公。
六、水电管理
熟悉办公大楼区域内供水、供电(发电机)、供暖、设施的分布位置,掌握设备性能及使用状况熟练操作水、电、暖系统设备,及时排除各类故障,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七、餐厅管理
1、供应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服务机关为目的,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卫生,质量精、程序好,确保机关安静、安全。
2、采购方提供经营场所地与厨房设施,产权归采购方所有,免费提供水、电、暖。
3、食堂必须满足本单位干警、职工早、中、晚三餐需求。
4、食堂的原材料供应商自行采购,费用自理,必须确保食材安全、新鲜、卫生达标
5、早晚餐为:稀饭、馒头、包子、花卷、烙饼等,早餐鸡蛋必备。早晚餐菜品一热、一凉、一咸菜。午餐主食大米、面条两种,午餐菜品一汤、两凉、三热(至少一种荤菜),调料齐全。
6、收费标准:早每人4元,晚每人3元,中午5元,收取费用归供应商所有。
7、用餐时间:原则上早7:30-8:30,午餐12:00-13:00,晚餐6:00-6:30。采购方可根据工作需求,向供应商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八、日常维修服务要求
主要是负责日常小修、零修,具体包括设施设备单件维修(含零配件更换)其费用100元以下的由供应商承担,单件费用超出的由采购方承担。
九、人员要求
1、供应商选派的人员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岗证、健康证,要严格政审、没有刑事犯罪记录,重要岗位人员聘用要经采购方审定。
★2、电工须具备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或人事部门审核颁发的“电工专业技能鉴定资格证”,或电力部门颁发的“电气人员安全合格证”。
3、为保持稳定,在同等条件下供应商聘用的综合管理人员必须优先从本单位内管理人员中择优录用。
4、如有需要,供应商的综合管理人员要听从采购方调动指挥。
十、其他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综合管理制度。
2、未经采购方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综合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允许供应商分包或转包甲方服务管理事宜。
3、采购方有权监督供应商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卫生、安全、环境建设,如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4、在日常综合管理过程中,对无法解决的事故或设施需要维修、保养要及时向采购方反映。
5、对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要在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采购方协商,经采购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6、本项目终止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综合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十一、人员配置
单位 |
秩序管理(人) |
保洁(人) |
厨师(人) |
水电工(人) |
合计(人) |
大队机关 |
3 |
2 |
3 |
2 |
10 |
各基层中队 |
13×1 |
13×2 |
13×2 |
65 |
|
事故科 |
1 |
2 |
2 |
5 |
|
车管所 |
2 |
4 |
2 |
8 |
|
合计 |
19 |
34 |
33 |
2 |
88 |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参考)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单位):
乙方在 采购中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实施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
1.3 服务期限:
2. 付款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 号:
3.甲方责任
4.1为乙方提供工作场地和各种必要条件(费用由乙方负担);
4.2 对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安排与指导;
4.3 及时对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和验收;
5.乙方责任
5.1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
5.2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6. 服务
技术服务:
7.合同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