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 项目编号:
- 公告类型: 中标结果公告
-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
- 截止时间:
- 招标机构:
- 招标地区: 江苏省
- 招标产品: 房地产评估
- 所属行业: ;其他服务;
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结果公告
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受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中心卫生院 委托,就 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 进行 公开招标 ,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 项目编号: ZZCG-2020002
二、 项目名称: 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
三、 发布日期: 2020 年 6 月 12 日
四、 评标信息:
评标时间: 2020 年 6 月 11 日
评标地点:南京市高淳区依水佳苑东区 7 栋 202 室
五、 评标小组专家: 王金华、骆君、张美琴、蔡志宏、刘江林
六、 成交结果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南京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 95 号雨山美地山庄 24 幢 104 室、 105 室
成交金额: 48.5 元 / 人
七、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
服务内容:为提高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减少差错检验和重复检验,实现资源共享,现采购人拟将健康证体检检验服务社会化运营,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检验服务及办证事项
服务时间: 1 年
八、 中代理服务费及收取标准:
1. 收费方式:由供应商支付
2. 收取金额: 5000 元
九、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十、 本次招标联系事宜:
招标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 18913338099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汶溪路 193 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工 联系电话: 13813066979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依水佳苑东区 7 栋 202 室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件: 公开招标文件(新).docx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 招标编号:ZZCG-2020002 |
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标标准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附件
第一章投标邀请
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公司”)受南京市高淳区淳溪中心卫生院(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
2、项目编号:ZZCG-2020002
3、项目内容:为提高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减少差错检验和重复检验,实现资源共享,现采购人拟将健康证体检检验服务社会化运营,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检验服务及办证事项。
采购项目预算:本项目按照50元/人进行估算(全淳溪街道不少于15000人),预算金额为80万元;报价以每人单次体检所需费用进行报价,报价超过预算50元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4、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 供应商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南京”网站(www.njcredi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www.nj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如本项目接受)且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三、获取招标文件:
5、请供应商提供以下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方为有效,审核通过后获取采购文件:
5.1报名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报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法定代表人则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招标文件获取:
6.1招标文件出售方式: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
6.2招标文件出售日期:2020年05月22日至2020年05月29日,每天9:00-11: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6.3招标文件出售地址: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依水佳苑东区7栋202室)。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7、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8、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06月11日,上午09时20分
9、开标时间:2020年06月11日,上午09时30分
10、开标地点:南京市高淳区依水佳苑东区7栋202室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采购单位信息: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8913338099
地 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汶溪路193号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吴工
联系电话:13813066979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依水佳苑东区7栋202室
七、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一份用封套单独加以密封,并在封套上注明“信用记录表”字样,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信用记录表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八、招标文件发布信息:
(1)本次采购公告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若因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产品”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政策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对联合投标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
(3)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和《财库〔2017〕14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3.2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1)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2)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3采购文件中的参考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列出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供应商可以采用不低于参考的产品档次参与竞争,但是所有技术和功能不得低于采购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以保证整体功能的实现,并在方案中加以合理的阐述说明,否则将可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投标。
4.3招标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4.4 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
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在“南京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内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供应商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1)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 )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 )网站,点击“南京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链接图标,或直接输入访问地址(http://222.190.243.84:8280/hodeframe2018_cxda ),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②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
③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2)注册成功后,供应商每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响应)截至日2天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投标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相关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6.5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投标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页等)。
6.7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8、投标费用
8.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2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5000元,专家评审费由中标人按实支付。
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5000元;专家评审费按实计取。
9、投标文件组成
9.1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条款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审时不予认可。
9.2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9.3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4 投标文件纸质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一份(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副本文件、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10、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0.1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第一章投标邀请中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投标邀请中2.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5)★《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6)《分项报价表》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等。
(9)★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1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1.1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1.2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1.3提供的服务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1.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
(1) ★项目实施方案
(2) 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3)《技术条款偏离表》;
(4)服务承诺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2、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2.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招标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12.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2.3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2.4供应商应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构成,以及价格构成各项因素的单价和总价。供应商系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须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中注明。
12.5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价格。
12.6《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如未单独封装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3、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3.1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4、投标保证金:无
15、投标有效期
15.1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投标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签署
16.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16.2 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本招标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
16.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1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
17.2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8.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8.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供应商
20、开标
20.1采购人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委托代理人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未按时到场或未携带相应材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开标时,采购人将邀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0.5 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0.6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7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0.8 同时出现20.4-20.7中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20.4-20.7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投标无效。
20.9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10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只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或竞争性磋商。
21、评标
21.1评标组织
21.1.1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
(4)向财政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1.1.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1.2评标程序
21.2.1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1.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21.2.2.1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1.2.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以及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封装、盖章的;
(2)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10)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1)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12)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2.2.3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20.10款执行。
21.2.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投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21.2.3 投标文件的进一步评审。
21.2.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2.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1.2.3.3 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1.2.3.4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3.5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3评标方法和标准
21.3.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1.3.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业绩、服务等。
21.3.3评分标准详见文件第三章。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22.1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22.2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供应商及时与采购人联系领取中标通知书。
22.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2.5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2.6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人均不退回。
23、编写评标报告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采购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4.3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6、询问
26.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质疑
2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
27.2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7.3质疑必须以参加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27.4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投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7.5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质疑相关证明材料中如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供应商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招标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文件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7.4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8、投诉
28.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9、诚实信用
29.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9.3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9.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29.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章评标标准
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价格 |
技术 |
业绩 |
服务 |
总分:100分 |
30 |
40 |
15 |
15 |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价格 (3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2.1 |
技术 (40分) |
满足有医疗职业许可证,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资质要求的得满分5分;如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提供资质证书等资料); |
5 |
2.2 |
提供健康证自助登记设备终端机器得满分10分,无得零分;(提供设备证明资料) |
10 |
|
2.3 |
有健康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得10分,无得零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10 |
|
2.4 |
有DR体检车能为辖区内大型企业提供上门服务能力得5分,无得零分(须提供证明文件) |
5 |
|
2.5 |
有提供血清谷丙转氨酶(ALT)、甲肝抗体(IgM)/戊肝抗体(IgM)检测的设备得满分5分,如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扣完为止。(提供第三方独立检验公司合同有效。) |
5 |
|
2.6 |
有提供大便培养+鉴定(沙门菌及志贺菌生长)检测的设备得5分,无得零分。(提供第三方独立检验公司合同有效。) |
5 |
|
3 |
业绩(15分) |
提供近2年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一份得5分,两份得10分,以此类推,最高得15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可为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等; |
15 |
4.1 |
服务 (15分) |
投标文件无项目实施方案或方案不完整扣5分; |
5 |
4.2 |
投标文件无具有制作规范健康证的经验和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不齐全扣5分; |
5 |
|
4.3 |
不能提供上门服务的扣5分 |
5 |
备注:提供虚假内容者将导致废标;评分标准中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中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次采购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第二名为备选供应商,当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备选供应商顶替,成为新的成交供应商。
说明:
1、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3、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4、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5、评审小组不保证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名称:淳溪中心卫生院健康证办理购买服务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内容:为提高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减少差错检验和重复检验,实现资源共享,现采购人拟将健康证体检检验服务社会化运营,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检验服务及办证事项。
(二)项目任务:由成交供应商为群众提供体检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大便培养(痢疾杆菌、伤寒或副伤寒);谷丙转氨酶、谷丙异常者追查甲肝抗体、戊肝抗体;肝功能(谷丙转氨酶)等,并提供体检人员登记系统,协助完成辖区内体检人员健康体检及办证事项。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服务场地:由采购人提供,成交供应商提供满足体检要求的仪器及办理健康证等所必需的设备。
(五)项目完成后,经采购人对项目验收合格,采购人视需要可以续约合同,合同标的小于或等于本次成交金额,或另行招标。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负责健康证项目的标本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2、供应商负责健康证体检项目的体检过程中健康证明信息采集的工作;
3、供应商应派驻专业护士采集血样,派驻签到登记人员同时承担前来体检人员的体检资格审查和核对工作;
4、供应商派驻健康证明的登记发放工作;
5、为缓解采购人工作场所办证压力,供应商应承诺对于采购人辖区内大型企业客户(单次办证体检人数超过80人)派驻体检车等医疗设备以及相关人员提供上门办理健康证办理工作;
6、供应商承担健康证明的制作;
7、供应商承担健康证明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耗材;
8、供应商应对体检人员健康体检检验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检;
9、供应商应规范体检人员体检信息采集系统和体检人员体检检验结果的管理,确保体检数据保密安全;
10、供应商应具有完善的检验质量控制体系,并提供数据登记录入系统,保证检验数据的质量;
11、供应商应当在检验项目发生变化或价格发生变化时向采购人提供更改清单。清单详细列出检验项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验标本和价格等更改的内容;
12、供应商应承诺对采购人操作人员就供应商开展检验项目取样,标本保存等知识进行培训;
13、供应商应承诺免费上门收取标本,并按照医院要求时间到采购人处收取标本。上门服务时间为医院工作时间;
14、采购人的所有送检标本最终由供应商处置(特殊情况除外),但供应商须保证将所有送检标本及检验结果相关资料保密,如有泄露,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四、人员要求
1、供应商所有参检人员须具有相关临床经验,必要时应聘用持有医师执业证、资格证等人员提供检查服务;
2、供应商所有参检人员应为体检人员提供良好的现场服务,所有服务人员不得有违背医学职业道德行为不良记录。
五、报价要求
(一)采购人所在辖区内全年体检人数不少于15000人,最终按实际人数结算。由各供应商按照每人单次体检所需费用进行报价,即 元/人,其限价为50元/人,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超过50元/人,否则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二)本项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用、数据登录系统费用、健康证制证费用(卡片式)、压膜费用、设备设施费用,以及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为完成谈判文件规定的服务工作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
六、付款方式
委托检验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供应商凭采购人开出的检验单统计总额,按供应商成交的收费标准及实际体检人数开具相应的发票,采购人按发票金额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结算。
七、服务保障
(一)供应商应对照谈判文件采购项目需求,说明所提供已对采购人的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二)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出不同的服务标准和保障承诺,使评标委员会相信替代服务相同于或优于原需求。
(三)如果发生因供应商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件或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均由供应商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特别说明
(一)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价格及政策等风险因素,一旦成交,每人体检费用单价将包定,一律不予调整。
(二)报价中应考虑因采购人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服务中损坏物赔偿费由供应商承担。
(三)报价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四)供应商报价除包含谈判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一致的以采购人理解为准。
九、备注
(一)本章所有实质性要求在评标中经采购人代表或评委小组确认允许进行实质性变动。
(二)本章采购项目需求为本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参与投标响应即视为完全接受本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使用单位 :
供货单位 :
签订日期 :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监制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
2、具体服务执行要求详见乙方响应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1、本合同项下体检费用标准为 元/人。
2、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 号的招标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表;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谈判承诺/服务承诺;
4、成交通知书;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响应文件所附的“技术条款偏离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第六条 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服务事项。
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无。
第八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或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付款条件: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的违约金。甲方未拒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后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责成乙方按照采购结果提供服务。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9、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第十条 项目履约验收
1、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实施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履约验收;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响应;
3、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服务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交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备案。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盖章) 乙方(供应商):(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日 期: 日 期:
廉 政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 项目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投资高效、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廉政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确保依法、高效、廉洁实施工程建设活动。
(二)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
(三)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
第二条 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准参加乙方可能对项目的招标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及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和利益。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第三条 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项目的招标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乙方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及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五)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投标单位串通,违反国家或地方等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影响招投标结果,损害政府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违反本《廉政协议》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协议》有关规定的,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高淳区监察局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提出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三份、监督方一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1、响应文件文件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采购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文件的组成部分。
3、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文件用档案袋或封套密封。
4、档案袋或封套内应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文件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文件壹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5、各供应商可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编制响应文件,以下各格式及表格仅供参考,可按需调整。
附件1: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投标申请及声明
致: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我方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方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招标要求,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元人民币。
3、我方拟派项目负责人为 。
4、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招标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我方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5、我方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不被贵方退还。
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服务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7、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采购人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8、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联系方式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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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投标人住址)的(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