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CYCG_20_1025
二、项目名称:华贸城等公租房项目室内专用设备(壁挂炉、燃气灶)更换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898.65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198号
中标金额:898.653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198号 | 91131001MA09PK3B53 | 898.653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拆除恢复 | / | 1 | 4万元 | 4万元 | 见招标文件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燃气壁挂炉 | LL1PBD24-HN3(T) | 1001 | 0.785万元 | 785.785万元 | 见招标文件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拆除壁挂炉折旧 | / | 1001 | -0.002万元 | -2.002万元 | 见招标文件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燃气灶折旧 | / | 951 | -0.002万元 | -1.902万元 | 见招标文件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燃气壁挂炉拆除 | / | 1001 | 0.01万元 | 10.01万元 | 见招标文件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燃气灶拆除 | / | 951 | 0.002万元 | 1.902万元 | 见招标文件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冷凝水蓄水装置 | / | 1 | 1.005万元 | 1.005万元 | 见招标文件 |
廊坊开发区本昌商贸有限公司 | 燃气灶 | JZT-Q3G06(12T) | 951 | 0.105万元 | 99.855万元 | 见招标文件 |
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期限: 供应商应在到货之日起10日历天内,若因为住户或其他相关原因,经双方协商后,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项目用途及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高飞、潘薇、黄松、史凤英、孔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86347.63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有关收费标准的95%执行,由甲方以中标价作为取费基准支付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全部招标结束后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朝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甲3号
联系方式:张宇,859582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联系方式:姬振庭,010-829529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姬振庭
电 话: 010-82952950
华贸城等公租房项目室内专用设备(壁挂炉、燃气灶)更换项目公开招标终稿.docx
政府采购
货物公开招标文件
第一册
项目名称: 华贸城等公租房项目室内专用设备(壁挂炉、燃气灶)更换项目
招标编号: ZGGJ-BJ02-20041107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5
一 说 明 5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5
2. 资金来源 6
3. 投标费用 7
4. 适用法律 7
二 招标文件 7
5. 招标文件构成 7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8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8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
9. 投标文件构成 9
10.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
11. 投标报价 11
12. 投标保证金 11
13. 投标有效期 12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
16. 投标截止期 14
17.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4
五 开标及评标 15
18. 开标 15
19. 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5
2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与澄清 16
21. 投标偏离 18
22. 无效投标 18
23. 19
24. 废标 19
25. 保密原则 19
六 确定中标 20
26.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0
27. 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0
28. 采购任务取消 20
29. 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20
30. 签订合同 21
31. 履约保证金 21
32. 中标服务费 21
3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1
34. 廉洁自律规定 22
35. 人员回避 22
36. 质疑与接收 22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23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25
(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25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28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9
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29
1 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一) 30
2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1
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1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格式二,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32
4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33
5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 34
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36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7
8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38
9-1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投标文件格式四) 39
9-2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投标文件格式五) 40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43
1 投标书(投标文件格式六) 44
2 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七) 46
3 货物说明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八) 48
4 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文件格式九) 49
5 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文件格式十) 50
6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十一) 51
7-1 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投标文件格式十二) 52
7-2 制造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投标文件格式十三) 53
7-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文件格式十四) 54
8 投标人商务符合性承诺函(投标文件格式十五) 55
9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56
10 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投标人须知第10条的所有技术文件 57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2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2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从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6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4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6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8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8.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8.2 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1.8.3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8.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属货物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九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2章 合同通用条款(本项目不适用)
第3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四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七章 服务合同
第八章 服务技术需求
第九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5.2 如本文件的第一册和第二册内容不一致,以第二册为准。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如仅响应一包中的部分货物,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8.2 无论招标文件第八章服务技术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1、开标一览表(见投标文件格式一);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投标文件格式二,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如投标人采用合格的投标担保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三),其投标文件中不必提供本项第4项文件;
6、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书(投标文件格式六)
2、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七)
3、货物说明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八)(本项目不适用)
4、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文件格式九)
5、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文件格式十)
6、缴纳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十一)
7、《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投标文件格式十二、十三、十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提交)
8、投标人商务符合性承诺函(投标文件格式十五)
9、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格式自制)
备注: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10、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10条的所有技术文件
11、招标文件(包括评审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或证明文件
12、近五年来同类项目业绩证明
9.2 投标人按9.1条将投标文件分为二部分单独成册,分别密封递交。投标人应承担装订失误产生任何后果。
9.3 所有投标人和投标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被递交。
9.4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考牌号或分类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1.3.1 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1.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1.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被拒绝。
11.6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5)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6)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12.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电汇、支票,以及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外埠:电汇,以及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投标担保函正本。
12.4 投标人没有根据本须知12.1和第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4.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为方便开标及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分开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封皮正面标明“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
15.2 投标文件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5.3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5.4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装订在其他投标文件中,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6.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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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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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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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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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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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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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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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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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7.2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7.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5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2条规定予以没收。
五 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开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已接收的投标。
18.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9. 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
19.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2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3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0.3.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0.3.2 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0.4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按第20.3条规定处理。
20.5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九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0.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一小时期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0.6.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0.6.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21. 投标偏离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2. 无效投标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无效投标被拒绝。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4)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妨碍其他投标人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5)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 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九章: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
24.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 保密原则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5.3 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6.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28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按下列条件之一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详见第九章)。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详见第九章)。
27. 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8.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29.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招标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 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
31.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标人除31.1规定的情形外,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31.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0条或31.1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2. 中标服务费(本项目不适用)
32.1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向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32.2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支票和电汇。
32.3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3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3.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3.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3.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4. 廉洁自律规定
34.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3 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已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和信箱,供应商可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5. 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6. 质疑与接收
36.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6.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联系部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部
联系电话: 010-829529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八号华成大厦4层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致: (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