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中国人民大学老校区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大学的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中国人民大学老校区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二、招标编号:BIECC-ZB8289
三、项目概况:
01包:电炊灶采购(预算金额:99.11万)
02包:整体橱柜采购(预算金额:97.0324万)
简要概述 |
内容简述:将老校区灰2、3、4楼现有橱柜灶台进行改造,以电炊灶代替液化气灶具,消除火灾隐患……(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四、合格投标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5、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6、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投标。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五、购买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06月16日至2020年06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下同,国家法定假日正常休息)。期满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顺延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并另行公告。
2)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08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电子版文件下载地址:www.biecc.com.cn)。若电汇或网银购买标书,请将电汇底单(网银转账页面)扫描件及以下表格发邮件至jowena@163.com,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 (招标编号)购买标书信息 。若需快递纸质版招标文件也请在邮件中注明,须加收快递费50元。电汇或网银必须于购买文件截止之日下午16:30前到账。
招标编号 |
|
包号 |
|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1.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20年07月0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2. 投标、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桥天工大厦A座5层510会议室。
七、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中国人民大学官网发布。
九、其他:
1.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文件恕不接受。
2. 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3. 如本公告内容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4. 公告期限: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采购人:中国人民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杨老师 62515608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6(购买标书在608)
邮 编:100083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帐 号:10242000000002546
联系人:苏海、王经理
联系电话:010-82375162/13488813906
传真:82370881 电子邮箱:jowena@163.com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6-16
下载
中国人民大学老校区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BIECC-ZB8289
第一册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
一 说 明 3
二 招标文件 4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6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五 开标及评标 13
六 确定中标 23
第二章 合同 条款 26
第三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5
第四章 招标公告 (投标 邀请) 65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67
第六章 合同特殊条款 68
第七章 货物需求一览 表及 技术规 格 69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2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中国人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1.2.5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2.6 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投标。
1.2.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8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评标委员会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4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 资金来源
2.1 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资金)。
3. 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号的内容拆开进行投标(即不能只对一个包的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3.2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分为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2章 合同格式
第3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四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七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4.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货物安装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语言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中文(如有外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评标时以中文为准)。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7-2 纳税证明
7-3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7-4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
7-5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7-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7-7 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7-8制造厂商授权书 (格式)
7-9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9——业绩证明材料及人员配备
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11——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等。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关于第七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所有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技术规格偏离表”(附件5),关于其它内容的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
9.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现场交货价),不接受其他货币的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包括货物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也包括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相关运输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0.4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0.6每个投标人所投每个包号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其该包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11.1条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详见14.3条要求)。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其它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见第四章。
11.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可合并提供,投标人须注明投标的各包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包号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见第六章)。
11.6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份和副本 5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投标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光盘或U盘),若电子版投标文件和书面投标文件不符,以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规定位置签字(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按要求签字,投标文件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不适用。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箱)中,将所有的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箱)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可单独密封,也可和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密封。
2.%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3.%2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方式,提供电汇底单复印件,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2 如果投标人虽然未能按照上述14.1-14.3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但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收。
5.%2 所有信封(箱)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规定的投标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箱)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6所有信封(箱)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7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关于北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殊开标现场要求:
14.8 附件:投标人(供应商)应开标前填写、盖章完毕并携带至开标现场。
承 诺 书
(供应商使用)
本单位名称: ,参与投标(响应)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要求。
本单位承诺在参与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 项目的投标(响应)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 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近期未去过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京深海鲜市场等地区,未与上述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未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过接触史,未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身体状况良好。
2. 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为在京身体健康人员或外埠进京(返京)的身体健康人员。
3.本单位承诺做好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按规定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引导,投标(响应)活动完成后及时离场。
供 应 商(公章):
参与投标(响应)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招标采购单位,送达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
1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通知还须进行密封和标记(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补充或修改通知”等)。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16.4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
16.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承诺认可开标结果,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3 除了原封退回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不得拒收任何投标文件。
17.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17.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7.6 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本须知第19条和第20条相关要求)。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9.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2.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3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开标时,“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19.2.1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相符。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付款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招标文件信息查询、信用查询除外)。
20.3 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有效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 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附件1至附件8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3) 不符合合格投标人条件的,包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 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发现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保留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
(4) 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8)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其它因素,详见21.3条。
21.3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符合资格条件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按包进行评审,以每包排名最高的前3名投标人(具体数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依次作为该包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每个评委按包分别对每个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包号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该包的最终得分。所有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排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并列。具体评审因素及标准、权重如下:
电灶评分标准:
序号 |
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评定分值 |
1 |
节能环保产品 |
2分 |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非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份加1分。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所投产品满足以上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加分。(注释见说明2) |
0-2分 |
2 |
技术性能 |
42分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指标的得42分,评委可根据指标的正负偏离情况予以评分,一项“#”号技术指标负偏离扣2分,一项一般技术指标负偏离扣1分,本项最多扣至0分。技术性能包括: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响应程度;技术方案与产品配置;投标货物的先进性、可靠性等;注:所投产品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Datasheet)(非复印件、扫描件)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不能被评标委会认可的技术参数则视为该项负偏离。 |
0-42分 |
3 |
同类项目业绩 |
10分 |
提供投标人做过的(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发出公告之日止)类似或同类业绩,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提供一份有效材料得1分,满分为10分。 |
0-10分 |
4 |
供货方案 |
4分 |
非常完善合理且非常可行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分; 基本完善合理且基本可行并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 上述应答较差或者有漏项的得0分。 |
0-4分 |
5 |
售后服务 |
10分 |
售后服务完善、响应时间迅速、培训合理、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其中: 1、根据招标要求编制详细售后服务方案且服务响应非常迅速、按第八章要求提供完整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6分; 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售后服务方案且服务响应基本满足或未按照第八章要求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3分; 上述应答较差或者有漏项的得0分。 2、提供详细备品备件清单、详细的使用培训方案、定期巡检承诺的得4分; 提供备品备件或培训方案或定期巡检承诺的得2分; 未提供的得0分。 |
0-10分 |
6 |
标书制作 |
2分 |
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打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表格等,得2分;有欠缺的得0分。 |
0-2分 |
7 |
投标报价 |
30分 |
价格分计算方法: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0-30分 |
橱柜评分标准:
序号 |
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评定分值 |
1 |
节能环保产品 |
2分 |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非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1份加1分。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所投产品满足以上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加分。(注释见说明2) |
0-2分 |
2 |
技术性能 |
14分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内技术指标的得14分,评委可根据指标的负偏离情况予以评分,一项技术指标负偏离减2分,最多扣至0分,满分14分。技术性能包括: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七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响应程度;技术方案与产品配置; |
0-14分 |
3 |
生产能力 |
15分 |
投标人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1、大型自动喷涂流水线 2、焊接机器手 3、数控冲床 4、 数控折弯机 5、数控剪板机 6、激光切割机 7、自动成型设备 8、电子开料锯 9、自动封边机 10、钻孔机 提供以上设备合同等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份有效证明材料的得1分,满分10分; 评审委员会根据厂家提供生产设备的数量、先进程度、加工精度、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投标人设备数量多、性能先进、加工精度高的得5分; 投标人设备数量满足生产需求、性能可以满足生产的得3分;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数量较少、先进程度较差、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得0分; |
0-15分 |
4 |
商务部分 |
8分 |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4、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木家具、金属家具); 5、ISO4025环境标志国际标准Ⅲ型环境标志证书; 6、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8、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每提供一项有效复印件的得1分,应当年审而未年审的,该认证不得分。 |
0-8分 |
5 |
同类项目业绩 |
5分 |
提供(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发出公告之日止)投标产品同类型项目成功业绩,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缺少不予认可)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提供一份有效材料得1分,满分为5分。 |
0-5分 |
6 |
样品 |
10分 |
样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工优异、加工水平高,五金件工艺品质精良的,得10分; 样品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做工较好或五金件工艺品质较好的得6分; 样品做工相对较差或五金件工艺品质一般或不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 不提供样品的,得0分。 |
0-10分 |
7 |
供货方案 |
4分 |
非常完善合理且非常可行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分; 基本完善合理且基本可行并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 上述应答较差或者有漏项的得0分。 |
0-4分 |
8 |
售后服务 |
10分 |
售后服务完善、响应时间迅速、培训合理、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其中: 1、能够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承诺售后服务3年得1分,每增加1年得0.5分;满分4分; 2、根据招标要求编制详细售后服务方案且服务响应非常迅速、售后服务方案非常完善的得4分; 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售后服务方案且服务响应基本满足、售后服务方案基本完善的得2分; 上述应答较差或者有漏项的得0分。 3、提供备品备件、定期巡检承诺的得2分; 未提供的得0分。 |
0-10分 |
9 |
标书制作 |
2分 |
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逐页编码、页码准确、双面打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表格等,得2分;有欠缺的得0分。 |
0-2分 |
10 |
投标报价 |
30分 |
价格分计算方法: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详见说明1 评标价) |
0-30分 |
注:以上所有证书原件、检测报告原件、发票携带到开标现场查验,所有原件请单独密封递交。
说明1:评标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作为评标价。其它形式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其评标价。小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10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1:监狱企业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10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10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说明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必须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供应商可以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不做资格证明材料。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中查询(描述所属品目名称)。
说明3:同品牌产品投标情况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初审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包号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和评标价还相同的,由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确定了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说明4:报价过低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说明5: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说明6:修改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采购单位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2 废标、停止评标及招标终止
22.1 在招标采购中,有包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包应予废标:
22.1.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2.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 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投标结果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2.4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3.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3.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4.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4.1 评标委员会按本须知第21.3条的要求确定各包中标候选人。
25. 确定中标人
25.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每包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和中标人并列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无排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可以和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亦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25.3 采购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6. 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6.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履约保证金
28.1 见第二册第六章“合同特殊条款”。
29. 质疑
29.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9.1.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