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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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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6月22日

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协议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 深圳市中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管理信息:

1.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1.2项目名称: 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1.3政府采购编号:新宁财采计【2020】000141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新宁财采计【2020】000141

3年

1090674.28元

/年

3272022.84元

/三年

合同金额小写: 3272022.84元/三年

大写: 叁佰贰拾柒万贰仟零贰拾贰元捌角肆分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3.1履行合同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

3.2项目地点:新宁县金石镇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

四、服务概况及范围:

4.1物业基本情况:

4.1.1物业名称: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4.1.2座落位置: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

4.1.3总建筑面积:

新宁县市民服务中心占地面积12420平方米,建筑面积23944平方米;地下停车场面积3044.9平方米,规划车位95个(面积1425平方米);地上停车场面积3540平方米,规划车位236个(含红外线23个);室外绿化面积1152平方米,五楼空中花园绿化面积1340平方米。市民服务中心地上9层,地下1层。目前1至6层为集中办公区域,五楼设置餐厅(配有厨房操作间和厨具),九楼有一间能容纳250人左右的大会议室。配套设施功能有:中央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梯,大小会议室,技防监控系统等,以上数据具体以实际交付的数量要求为准。

4.1.4物业类型:办公楼

4.2委托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范围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内(含未使用的楼层)的下列服务:

(1)房屋的使用、检查、维修、养护;

(2)区域内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养护、运行保障和管理;

(3)公共绿地、花木等养护、管理;

(4)公共卫生的清洁、消毒、垃圾收集、清运;

(5)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6)维护秩序、安检保卫、安全巡视、门岗值勤、安全监控、人员登记;

(7)义务导引服务;

(8)食堂消毒保洁服务;

(9)管理保存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4.3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4.3.1具体内容及质量标准要求

4.3.1.1综合服务

(1)设立物业管理中心,对本项目实行综合管理。

(2)水电工、消防员和保安等专业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关证书和操作工岗位证书上岗。

(3)各岗位责任明确,有完善的各类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应有计划、有考核、有记录、有成效。

(4)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语言行为规范,文明礼貌,服务主动、热情,服务规范要符合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5)制定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乙方公示服务电话和24小时值班电话,甲方有事可直接与值班人员或负责人联系,第一时间处理甲方投诉,投诉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处理。甲方紧急报急修的1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

(7)在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需无条件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8)乙方每月至少征询1次甲方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接受甲方监督,甲方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对不满意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9)突发应急事件的情况下:乙方须主动配合、积极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4.3.1.2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每年2次对房屋结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并做好记录。

(2)每年1次编制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计划并备案。

(3)主要路口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标志。

(4)每周巡查2次楼梯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公共门窗、玻璃、防火门、消防器材等配套设施,有损坏现象的5天内恢复正常,巡查、维修和保养记录齐全。

(5)对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进行日常巡视,发现脱落或有脱落危险的、及时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安排维修。保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6)对中心地砖、墙面养护每月要保养一次,包括渍洗、抛光、打蜡。

4.3.1.3设备运行、保养和维修

(1)给排水系统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2)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及故障维修。

(3)消防系统安防电子监控设备维护保养。

(4)照明(包括应急照明)维护,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

(5)其他维修,包括门窗、锁具、开关、插座、线路、管路、水龙头、阀门、水箱、照明等检查维修。

(6)制定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及停水、停电、停气处理预案。

(7)建立设备档案和设备维修、保养及年检记录。

(8)监控设备管理:负责监控设备的清洁、操作、记录和日常管理,做好各项运行记录的保存和备份,非工作需要,严禁泄密视频资料。

(9)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及维修由维保公司负责,物业确保电梯机房保持干净卫生,电梯每天早上7点30分开启,晚上7时关闭(特殊情况除外),其他时间需要进入办公大楼的工作人员由安保人员打开电梯旁的楼梯通道进入。

(10)中央空调使用管理。维护及维修由维保公司负责,操作使用由物业公司负责。

4.3.1.4公共秩序维护

(1)大门设专人24小时值勤,门岗值守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大件物品进出和异常情况处置记录。

(2)维护车辆停泊秩序,上班工作人员及车辆经录入电脑可自由进出,车辆必须按要求摆放,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停泊;其他车辆在进出办公区域时,保安人员应进行登记,严禁外来非办公车辆在办公区域停泊及过夜。

(3)义务导引办事人员,礼貌询问外来人员,劝阻无关外来人员、车辆不得随意进入管理区域。

(4)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白天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晚上每1小时巡查1次,有巡查记录。

(5)制定火灾、水灾、疫情、台风、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到相关警情后立即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同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6)严防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的发生,随时处理紧急情况和制止突发事件,维护工作秩序,确保正常办公。

(7)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4.3.1.5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

(1)大楼内部公共部位保洁,包括大厅、门厅、楼道(过道)、楼梯、栏杆、设备间等。

(2)会议室等保洁。

(3)卫生间保洁和管道维护、疏通,包括添加卫生纸、洗手液和樟脑丸,更换垃圾袋。

(4)大楼外公共场所、停车位、绿地等保洁。

(5)室内外的沟渠和雨污水管疏通。

(6)室内外的垃圾收集和清运。

(7)环境消杀。

4.3.1.6绿化美化

及时对楼内外绿化植物进行浇水、施肥、修剪,及时清除里面的杂草,每天清除花卉、叶茎的尘土,保持盆内、草坪内无杂物,定期喷洒药剂,使花木无明显枯萎及病虫害现象。

4.3.1.7档案管理

负责物业相关档案的管理:包括甲方提供的房屋建设、消防等档案、工程图纸及物业服务各项记录。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把物业相关的档案移交给甲方。

4.3.2物业人员配备要求和标准

工作人员最低配置标准不少于29人,按以下要求配置岗位:

(1)物业经理2名(主要职责是总调度,上班日1名,双休日、节假日、夜晚1名)。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水平,善于沟通协调,能服从甲方管理。

(2)保安人员11名(上班期间一楼进出人员登记2人,一至五层各1名巡查维持秩序人员,地下车库和室外各2名巡查维持秩序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三人三岗值班、巡逻检查制度。要求五官端正,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健康体魄和高度责任心,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人员年龄要求在18岁-55岁之间,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3)标兵岗(门岗,着保安服装)4名,要求年龄在18岁-35岁之间,身高1.75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上班期间持证轮流站岗。

(4)专职水电工2名、弱电工1名。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具有水电及弱电网络维修能力,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高度责任心。

(5)保洁员9名(一至5层各1名,室外及地下停车场各1名,绿化美化2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能够吃苦耐劳,按项目项目安排的上下班时间同步在岗工作,不得中途脱岗或提前下班。

(6)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和保洁服务涵盖暂时未使用的楼层。

要求以上工作人员能吃苦耐劳,身体健康,必须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县级或县级以上卫健部门颁发的《卫生健康证明》。

4.4食堂服务和质量要求

4.4.1食堂基本情况

提供面积155平方米的标准化厨房,配有餐厅(455平方米)、功能齐全的操作间和厨具,用餐人数最多时300人左右。

4.4.2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

(1)内容:全体干部职工早、中、晚三餐制作供应,临时招待餐的制作供应和服务。

(2)厨组人员配备:岗位和人数由乙方自行确定,但必须满足市民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的就餐需要。

(3)要求:厨组人员必须要身体健康,着装、仪表整洁,五官端正,仪容整洁,身体无异味。厨师、点心师、面点师必须要持健康和专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4)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包括厨房纪律、厨房出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员工考勤制度、食堂设备设施使用维护制度、日常工作检查制度等。

(5)检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工作,满意率达到85%以上。对菜肴品种和口味、食品质量、服务水平、餐具清洁消毒、环境整洁卫生、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满足要求的限时进行整改。

(6)服务质量和加工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餐饮、食品卫生标准,保质保量,热情服务,确保菜肴食品质量的卫生可口。

(7)乙方应加强厨房及餐厅设备、设施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管理运作方式

4.5.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从2020年 6 月18日起至2023年 6 月 17日止。

4.5.2物业费用实行年总包干。

4.5.3每年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1090674.28元。三年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3272022.84元。

4.5.4乙方接受甲方监督,在甲方指导下开展工作。

4.5.5甲方负责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换件费用和涉及外委专业保养和维修费用的支付(外委专业保养费用包括:电梯月度保养与年检以及空调、消防、配电、技防等机组的年度计划性保养。外委专业维修:是指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之外的需要委托外部专业公司进行维修的内容)。

4.5.6食堂服务可参照新宁县机关食堂经营模式,与中标方签订食堂服务委托经营协议,明确具体服务条款。

4.5.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结算第一年服务费的50%,合同满一年之日起十日内结算第一年服务费的50%,以后每年的服务费按第一年支付的比例和对应日支付。该服务费包括员工工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医疗保险、工装费用、保安器材及保洁工具费、卫生间用品费、安全奖、节假日补助、税金和利润(管理费)等费用。所有价款的支付,由乙方开具正式完税发票,并出具乙方按月支付所属工人的工资、各娄保险的清单(以工人签字为准),甲方按约定付款。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2)有权对乙方的管理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并要求乙方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大楼共享部位设施或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如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物业费用结算时扣除,如整体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在限期整改还达不到明显效果的,直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复印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档案数据,并在双方终止合同时乙方交还给甲方,不得交给第三方。

(4)有权对乙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撤换的建议,每年对乙方管理及服务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政府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5)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便于乙方开展工作。

(6)制定、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涉及本物业公共部位固定资产配置、设备日常维护等事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委托乙方实施。

(7)为乙方的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工具库房、员工更衣及休息场所等设施和涉及本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验收图纸、资料等,为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相应的协助和配合。

5.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与本物业有较强针对性的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根据设备系统情况维保工作需外包和需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维护业务时(如消防设施设备、智能蓝控系统、弱电系统,数字化法庭系统、电子大屏、闭路电视会议系统、电梯、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央空调主机、外墙清洗等)需提前30日报甲方审查认可,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承担对分承包商进行管理和监督。

(4)在物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对无法解决的事故或物业设施需要维修,保养时须及时向甲方反映。

(5)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及报告。

(6)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六、安全责任: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因乙方管理不善及安全制度不落实、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同样原因造成乙方人员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7.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招、投标文件约定的管理目标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累计3次未达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7.3甲方每年对物业管理进行2次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低于90%的,乙方在十五天内整改不到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连续两次满意度调查结果低于80%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4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拾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7.5乙方因失职而造成甲方财产的灭失,损毁的,应按原价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7.6乙方在本合同期满时未能及时移交所管理的财产,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八、其它事项

8.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如台风、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8.2因大楼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负责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处置为准。

九、合同更改 补充与终止

9.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为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9.3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如须续订,应在本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9.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或报请行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依法依规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十一、附则

11.1中标人按本合同正式签署的日期进驻本项目,并正式计算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1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规定解决;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11.5本协议未涉及内容按《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6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7本合同一式 八 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项目部一份,代理机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签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6月17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新宁县政府办公室 乙方:(公章)深圳市中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739-4920399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

帐 号: 18365901040006973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二、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三、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四、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二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五、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六、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八、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九、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十、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十二、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十三、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十四、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十五、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六、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十七、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八、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十九、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二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二十一、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二十三、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二十四、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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