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 采购人名称: 西宁市公安局
二、 采购项目名称: 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 宿迁建威竞磋(货物)2020-011
四、 采购组织类型: 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中介机构
五、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六、 采购预算金额: 1471932
七、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0-06-10
八、 定标/成交日期: 2020-06-22
九、 中标/成交结果:
合计(元): 1470076.8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 1470076.8 | 青海新丁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二路北段14号(装备园区) | 91633100661920007M |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详见《附件》
废标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十、评审小组成员名单:纳添仓(组长)、沈艳丽、华升(采购人代表)
十一、 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其他事项
无
十二、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女士
联系电话:0971-5362418
传真:/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2号金座晟锦华府1号楼4单元4253室
2、采购人名称:西宁市公安局
联系人:李秉宽
联系电话:18097186818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磋商文件(1).docx
101.4 KB
最终报价表.pdf
309.6 KB
分项报价表.pdf
311.5 KB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宿迁建威竞磋(货物)2020-011
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
采 购 人:西宁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6月
目 录
第一部 分 磋商公告 1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5
第四部分 青海省采购项目合同书 18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1
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5 2
第1部 分 磋商公告
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西宁市公安局的委托,拟对“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
宿迁建威竞磋(货物)2020-011 |
采购项目名称 |
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1471932.00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要求 |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其他资质条件:供应商若为生产商的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代理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年06月10日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20年 06月11日至2020年06月17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
现场购买 |
磋商文件售价 |
500元/包(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2号金座晟锦华府1号楼4单元4253室 |
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公司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0年06月22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年06月22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2号金座晟锦华府1号楼4单元4253室 |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人:西宁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18097186818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女士 联系电话:0971-5362418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2号金座晟锦华府1号楼4单元4253室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路支行 |
收款人 |
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银行账号 |
82010000000415138 |
其他事项 |
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
单位名称:西宁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1-6304026 |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内容 |
|
采购项目编号 |
宿迁建威竞磋(货物)2020-011 |
采购项目名称 |
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 |
采购人 |
西宁市公安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1471932.00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采购要求 |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其他资质条件:供应商若为生产商的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代理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
磋商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25000.00元整(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户 名: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帐 号:82010000000415138 开户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路支行 缴费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提交到以上指定帐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缴费方式 |
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
磋商保证金退还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
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投标。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0年06月22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年06月22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2号金座晟锦华府1号楼4单元4253室 |
答疑澄清方式 |
采用现场答疑。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
合同签订有效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两份原件备案。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日历日 |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其他资质条件:供应商若为生产商的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代理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3.磋商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磋商及采购项目货物要求
(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止日或者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不接受匿名质疑)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和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和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和《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配送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 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磋商最后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
9.1 投标人须在磋商截止期前缴纳投标保证金:25000.00元整。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投标人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9.2 缴纳方式:保证金由投标人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直接缴入我公司规定账户(请注明项目名称及包号、不收现金),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日历日。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2 :磋商函
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4:分项报价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 : 法定代表人证明
7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 : 投标人承诺函
9 :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0 : 资格证明材料
1 1 :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 2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 3 :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 4 : 磋商保证金
15:磋商产品的相关资料
1 6 :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 7 : 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9:磋商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20:磋商最终报价表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磋商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2.1 投标人须提交一式三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可复印并加盖骑缝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3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12.4电子文档采用可读的U盘编制,电子文档为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需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电子文档与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包括盖章和签字,并与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人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及电子文档分别单独封装,并按要求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分包号(如有分包)及投标人的名称,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13.2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密封袋上标注“于×××年×××月×××日×××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3.4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3.1-13.2条要求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3.5投标人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4.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
14.2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至磋商地点。
14.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磋商过程
16.磋商过程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投标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6.2 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磋商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1款(1)-(16)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磋商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项目有效期、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项目的采购内容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货物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管理能力与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评审办法
19.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19.2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磋商报价(3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以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评标基准报价/投标报价×30最后得分取小数点后两位)。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
2 |
技术水平(55%) |
1、技术参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若有一项不满足按废标处理。 2、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30) (1)供货能力及保证措施(5分):有完善的供货方案供货能力及供货保证措施,保证项目供货需求优得5分,一般得3分,差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2)食品质量保障(10分):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的食品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并承诺的(保质、保量、包换、包退),食品质量保障措施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7分,一般的得4分,差的得2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3)仓储管理措施(5分):有专门食品仓储库房,有详细的仓储管理措施,满足食品存储管理需求优得5分,一般得3分,差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4)食品安全保障措施(5分):有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等过程中食品安全保证措施,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措施,及危机时间发生后人员的救治、危害控制方案、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优得5分,一般得3分,差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5)配送服务及承诺(5分):有详细的配送服务方案(含人员、车辆等),且满足项目按时配送需求,并有相应承诺的,优得5分,一般得3分,差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3、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10分) 针对招标项目有详尽的配送、实施、验收等方面的售后服务能力计划,措施及相关承诺,所述内容有具体阐述及有效措施,并且有很强可行性得10分,好的得7分,一般的得4分,差的得2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
3 |
履约能力(10%) |
类似业绩情况:提供2017年以来的类似业绩(合同包括(首页标的金额页签盖章页),缺一项不得分)。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10分,不提供不得分。 |
4 |
本地化服务(5%) |
本地化服务能力:在青海省有服务机构的得5分,有委托合作性服务机构协议的(需提供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得2分。没有不得分。本地化服务能力应包括机构性质、人员配置、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工程师联系方式等。 |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成交通知
21.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省经济信息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成交结果。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货物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备案。
2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货物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2.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2.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2.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磋商活动终止
23. 终止情形
23.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4.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24.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本项目招标服务费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
十二、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青海省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宿迁建威竞磋(货物)2020-011
采购合同编号: SQJW-2020-011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 (盖章)
磋商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西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在拘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 ”(宿迁建威竞磋(货物)2020-011)的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招标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段及金额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