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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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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伙食团劳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遂宁市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伙食团劳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6-24 17:32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伙食团劳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510901202000029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行政区划 四川省遂宁市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6-24 17:32
代理机构 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825-8121393
代理机构地址 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号5栋2层201号
代理机构联系人 吕先生
采购人 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采购人地址 物流大道104号
采购人联系电话 13808261307
采购人联系人 鞠警官
项目联系人 鞠警官
项目联系电话 13808261307
行业划分:
成交日期 2020-06-23 17:00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2020-06-10 15:35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名单 SC0917779、SC0916295、业主代表
评审时间 2020-06-23 14:30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磋商文件
总成交额(单位:元) 346000
成交详细内容 标的名称: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伙食团劳务项目;规格型号:详见磋商文件;数量:1;单价:346000元;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成交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遂宁康味厨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兴隆街54号1层,1层1号。;中标金额:346000.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计算代理服务费。 另需求论证费用3000元。 招标代理费收取时间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由中标方支付)。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8190
采购文件 附件
评审情况 附件
其他补充事宜
PPP项目标识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采购编号:BHZB竞磋[2020]011号

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伙食团劳务项目

中国·四川(遂宁

采购人: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〇年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食堂考核细则 27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0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3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2

第九章 评审方法 45

第十章 合同主要条款(草案) 5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委托,拟对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伙食团劳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HZB竞磋[2020]011号

2.采购项目名称: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伙食团劳务项目

3.采购人: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36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6 11 日至 2020 6 18 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号5栋2层201号(地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年6 23 日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 6 23日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号5栋2层201号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 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通讯地址:物流大道104

开户单位: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开户银行:遂宁农商银行

银行账户:3569012000001858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00MB1E810958

邮 编: 629000

联 系 人: 鞠警官

联系电话:13808261307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

账 号:2310462809100044581

通讯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号5栋2层201号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0825-8121393

电子邮件:1005681446@qq.com

2020年6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6万元;

本次报价以综合报价进行结算,超过采购预算作无效投标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6万元;

本次报价以综合报价进行结算;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按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执行)。

8

履约保证金

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5%,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一次性向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缴纳;按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第一次考核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甲方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 0825-8121393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 0825-8121393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号5栋2层201号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 0825-8121393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0825-8121393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号5栋2层201号

邮政编码:629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式肆份,送交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壹份、采购人贰份(其中壹份留存财政局采监部门备案)。

16

采购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计算代理服务费。

另需求论证费用3000元。

招标代理费收取时间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由中标方支付)。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按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执行)。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相应材料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0%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国家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团体组织提供对应法人证书。

(2)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法定注册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财务报告(投标人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第三方机构出具得出财务报表,应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②新成立公司(201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供应商自行提供或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可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供应商提供近三年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注:复印件)。

(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格式可自拟】

7、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

8、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项目名称、最高限价

1.项目名称: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伙食团劳务项目。

2.最高限价:36万元,超过最高限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人员配置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1

分局机关用工人员

5名

2

聚贤派出所用工人员

1名

3

西宁派出所用工人员

1名

备注:本项目报价按用工人数7人进行报价,仅分局机关用工人员参与价格评审,聚贤派出所用工人员西宁派出所用工人员暂估价为30000元/年(不参与评审)。最终以实际用工人数结算。

(二)服务内容及基本要求

1.厨师团队,接受过专业培训或有相关工作经验,供应商需制订人员岗位配置表;负责机关、物流港派出所、保升派出所就餐人员早餐、午餐、晚餐;负责采购人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餐厨服务任务等。

2.负责采购人委托的职工食堂劳务服务工作,合理分配和安排好食堂的服务工作,完成好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3.食品卫生、安全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供应商承担因违规违法造成的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

4.保证加强厨具、设备、用具的管理,按要求做好各类物品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工作。人为损坏设施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在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合同时,保证食堂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5.必须严格遵守自身的餐饮卫生和厨房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未经许可不能让无关人员进入厨房、食堂,不允许跟其他人闲谈与工作无关事宜。

6.保证食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保存食品。如因厨师、杂工责任导致的食物中毒等,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保证生产现场、室内外环境卫生必须符合餐饮业卫生要求,负责做好食堂区域的卫生工作。

(三)人员要求

1.成交后,采购人可以根据服务团队人员表现情况,要求成交单位更换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成交方调整人员的,须经采购人同意。

2.人员应统一着装(由供应商自行提供),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品行端正,具备一定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3.大厨1名达到一级厨师水平,二厨1名达到二级厨师水平(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服务团队的所有人员上岗前应持有职业健康证书,并按规定定期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体检(此项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四)其他要求

1因公安分局值班备勤时间多,要求分局机关食堂常年开火,食堂劳务人员无节假日,但可以根据各个节假日备勤人员情况,食堂劳务人员可以自行调整上班人数,自行调休,但必须保证分局值班备勤人员按时正常就餐。

2.一日三餐菜谱要求:早餐做到有两个素菜、泡菜(自做)、面条、稀饭、包子(自做)、馒头(自做)、花卷(自做)等;午餐做到有两荤两素、米饭、汤、泡菜、水果等;晚餐做到有一荤一素、抄手(自做)或水饺(自做)、面条。

3.供应商对其服务人员工资标准、社保、福利等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食堂劳务服务人员的疾病及人身安全负责,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和义务。若因供应商拖欠服务人员工资、社保、福利等造成食堂劳务服务人员上访、闹访的,供应商应及时解决。

4.供应商应制订具体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保证和相关服务承诺。

5.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的随时检查。如因服务质量未达到目标,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同时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扣款或终止合同)。

(五)考核范围及处罚办法

1.考核办法:伙食质量、服务质量、卫生标准、食堂管理及采购方满意率,有效投诉等。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80(含)-90分(函)基本合格,80分以下考核不合格。

2.处罚办法:采购人将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加以运用。每扣1分罚款100元,罚款在采购人支付服务费中扣除。六个月有2次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采购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承包协议,没收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商自行负责。

3.考核明细表见下页。

商务要求

(一)售后服务

1.供应商须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派遣的服务人员的薪酬管理、法定社保办理等工作,避免发生劳务纠纷、劳动仲裁、诉讼事件等。

2.供应商须负责处理合同服务期内的所有劳资纠纷、调整管理纠纷、安全责任事故。

(二)服务期限、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服务期限:1年。

2.服务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

3.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4.验收方法: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以及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三)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食堂考核细则

年 月 日

项目

检查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结果

扣分

得分

服务质量

(35 分)

食堂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持有效工作证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仪表整洁,不得佩戴装饰品,并将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一项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扣1分。

食堂内禁止一切吸烟、打闹、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时刻保持自身形象,不得有挖鼻孔、对食品打喷嚏等不卫生行为。

发现一次,扣 1 分。

分发食品时,必须使用食品夹接触食品。

发现一次徒手接触食品,扣1分。

食堂服务人员要耐心解答、微笑服务,不得发生争吵、打骂等不文明行为,有问题按正常途径反应汇报。

发生有效投诉,每人每次扣 1 分。如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另作处理。

严格按照就餐规定时间开饭,并及时摆放、清洗、回收餐具。

未收到办公室通知私自提早或延后开饭,发现一次扣1分。未及时摆放、清洗、回收餐具发现一次扣1分。

卫生标准

质量

(20分)

营养食堂应时刻保持清洁卫生,特别是厨房操作间应保

证无四害等污染源,防污、防尘设备应及时清洗,保证

防污有效。

发现污染源一次扣 2 分,未及时清洗防

污防尘设备发现一次扣 2 分。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存放及使用容器是否存在

交叉污染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生、熟食品分开,食品

存放分类分架,无过期、变质食品。

存在交叉污染并没明显的区分标志扣 2

分,生、熟食品未分开且食品存放,没

有分类分架扣 2 分。

工作间卫生清洁、地面干净、无积水、无杂物,操作台

及售饭台及灶台卫生整洁。就餐场所地面及桌椅每日清

扫,地面整洁,桌椅洁净无油污。每周必须组织员工对

食堂至少进行大扫除一次。

发现一项不整洁扣 1 分,每周内未大扫

除发现一次扣 3 分。

食堂食材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清洗干净,炊具餐具、菜具、

熟食容器必须清洗并保证消毒,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

四隔离”,并有记录。

发现未清洗或不干净的,一次扣 2 分,

发现未记录视为未消毒,扣 2 分。

食堂管理

(5分)

食堂人员有计划加工食材,应杜绝浪费。

发现随意丢弃、浪费的,一次扣 2 分。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下班前检查水、电、

气源是否关闭,关好门锁,严禁非食堂人员随意进入食

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原料仓库。

未按制度执行的,一项扣 1 分。

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及其社会关系进行严格

审查,并在业务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食堂

在招收新进人员时,必须向办公室进行申请审核同意过

后才可录入。

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招收新进人员, 发现一次扣2分。人员档案资料不全,食堂内部管理包庇、马虎,发现一次扣2分。

伙食质量

(40分)

面粉、大米、食用油、肉等主要食品原料由办公室采购,

成交商必须认真检查所购物品是否有卫生合格证、保质

期等。并建有领取食品台账。领取食物要看清楚是否标

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无霉变、异味现象。

有一项不合格减 2 分。如食物出现了卫

生质量问题,采购人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处罚。

每日饭菜应保证食材质量新鲜、口感适宜,饭菜中不得

出现杂质异物等。

有一项减1分,有人举报一次减2分;如造成就餐人员食品中毒等情况,损失与后果由成交商承担。

菜谱应按照季节合理设计,食堂人员不得因食材处理烹

饪繁琐而拒绝供应个别菜品。中午工作餐,荤素营养搭

配合理。

食堂人员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拒收、拒 烹制食材,发现一次扣 2 分;荤素搭配

不合理,发现一次扣 2 分。

说明:满分为 100 分,90 分以上为合格;80(含)-90 分(含)基本合格,80 分以下考核不合格。

总分: 参与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2、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款: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本项目的折扣为10%)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1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

1.2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1.3 采购项目的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1 供应商报价。

2.2 采购项目的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

2.3 合同草案条款。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承诺函

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报价函

四川博海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分局机关用工人员XX名XX万元,聚贤派出所用工人员XX名XX万元,西宁派出所用工人员XX名XX万元,总报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服务内容

单项价格(单位:万元)

1

分局机关用工人员XX名

XX

2

聚贤派出所用工人员XX名

XX

3

西宁派出所用工人员XX名

XX

4

总价: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