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监理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CZZC2020-C3-60001-GXDT
采 购 人:龙州县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6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HYPERLINK \l _Toc21136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6
HYPERLINK \l _Toc31067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HYPERLINK \l _Toc26692 供 应 商 须 知 8
HYPERLINK \l _Toc31266 (一) 总 则 8
HYPERLINK \l _Toc20329 (二)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9
HYPERLINK \l _Toc31454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HYPERLINK \l _Toc21203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HYPERLINK \l _Toc26471 (五) 竞争性磋商与评审 13
HYPERLINK \l _Toc4609 (六) 签订合同 16
HYPERLINK \l _Toc24612 (七) 其他事项 17
HYPERLINK \l _Toc14102 第二章 项目需求和说明 18
HYPERLINK \l _Toc12496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9
HYPERLINK \l _Toc3036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20
HYPERLINK \l _Toc2394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22
HYPERLINK \l _Toc16016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46
HYPERLINK \l _Toc21423 第四章 评审办法 49
HYPERLINK \l _Toc24657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52
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监理服务(项目编号:CZZC2020-C3-60001-GXDT)
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龙州县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委托,根据政府采购程序,现对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监理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活动。
项目名称: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监理服务
二、项目编号:CZZC2020-C3-60001-GXDT
三、项目工程概况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龙州县
项目概况: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982.96㎡,主要建设5#标准厂房以及一、二期项目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场、污水处理设施、燃气管道、给排水、电气、智能、大门、围墙、档土墙等总平工程,同时包含一期食堂设备和装修工程。
监理范围:对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项目进行监理服务。
监理服务期限: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四、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万零陆仟伍佰叁拾柒元整(¥606537.00)。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六、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竞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竞标人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中级职称或以上,并具备房屋建筑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磋商。
七、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2020年06月29日至2020年07月03日止(工作日), 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30分;
2.发售地点: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7号(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每本工本费300元,(不含图纸资料费)售后不退,不代办邮寄。
4.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资料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如不是法定代表人来报名时须提供);(5)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合格且有效方可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电汇、转帐、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免收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
银行帐号:146512010104936113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磋商供应商应于2020年07月09日10 时00 分前,将响应文件密封提交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7号(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十、磋商时间及地点:2020年07月09日 10 时00分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另行通知。
地点: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7号(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十一、网上公告媒介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
十二、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龙州县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
联系人:黎工 联系电话:18775956880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7号
项目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771-7945767
3.监督部门:龙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0771-8812665
采购人:龙州县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6月28日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规 定 |
1 |
1.1 1.2 |
项目名称: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CZZC2020-C3-60001-GXDT |
2 |
3 |
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竞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竞标人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中级职称或以上,并具备房屋建筑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磋商。 |
3 |
4 |
质疑受理: 质疑书的提交地点: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7号 质疑咨询电话:0771-7945767 |
5 |
11 |
磋商报价要求: 响应供应商磋商报价应在监理本项目服务期内,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不接受有条件或有选择的报价,磋商报价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6 |
11.4 |
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陆拾万零陆仟伍佰叁拾柒元整(¥606537.00)。 |
7 |
1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60天(磋商截止日期后) |
8 |
14.6 |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 副本叁份 |
9 |
15.1 |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须足额缴纳);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电汇、转帐、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免收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 银行帐号:146512010104936113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
10 |
17.1 17.2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7月09日10 时00分 响应文件以密封形式递交至: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7号 收件人: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1 |
21.1 21.2 |
竞争性磋商时间:2020年07月09日10时00分截标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公司另行通知。 磋商地点: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7号)。 |
12 |
22 |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
13 |
22.1.1(1) |
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时进行信用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查询截止时间: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中任意一天。网页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只能设置截止时间。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
14 |
27.1 |
履约保证金:无。 |
15 |
28.1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供 应 商 须 知
(一) 总 则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监理服务
1.2项目编号:CZZC2020-C3-60001-GXDT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人”。
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响应文件。
3.合格的供应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疑问和质疑
4.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询问;
4.2 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采购文件的询问或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书的提交地点和质疑受理电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4.4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5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4.6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4.4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7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5. 投诉
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5.3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5.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5.2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二)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6.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
6.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项目需求和说明;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于获得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之日起 5 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响应有可能被采购人拒绝。
7.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日期5日前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采购代机构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文件的文字及计量单位
8.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来往的函件统一使用中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8.2响应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响应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
9.1.1 商务部分
(1)磋商报价函;(按第五章格式2进行填写)
(2)磋商报价一览表;(按第五章格式3进行填写)
(3)资格部分;(按本须知第12.1条要求提供)
(4)企业信誉业绩;
(5)应商认为本项目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9.1.2 技术部分
(1)监理大纲;
(2)监理班子配备;(按第五章格式6进行填写)
(3)响应供应商认为本项目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响应文件格式
10.1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提供的磋商报价函等格式详细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响应供应商自拟。
11.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
11.1供应商应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考虑竞报承担本项目的监理费。报价中应包括直接成本(现场人员工资、现场津贴和用于本工程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使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交通工具、资料、通讯、劳保用品、办公和生活用房、驻地用民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工资和福利、行政办公费、培训费、经营费、各种保险费、其他费用等)、税金、利润、工期延误等完成本工程施工监理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费的报价中包括本工程保修期阶段的监理费。
11.2 供应商必须结合自身情况报价,经磋商小组评审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供应商磋商总报价(最后磋商报价)将不予接受。同时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条件。
11.3 最后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份。
11.4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磋商报价货币以人民币为准。
12.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2.1 下述资格证明文件注明“必须提供”的文件均必须提交,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评审无效:
(1)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副本)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2)供应商有效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4)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5)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或电汇底单等复印件,必须提供);
(6)总监理工程师的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7)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执行“三证合一”新规的提供“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8)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居民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
(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请提供)
13. 响应的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从磋商截止日期后60天内有效。
1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前提下。在原定响应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其响应失效。在延长的响应有效期内,本须前附表第15.1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4.响应文件书写、签名、盖章要求及装订
14.1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且正本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评审无效。
14.2响应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响应无效。
14.3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响应。
14.4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名、盖章处逐一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响应无效。
14.5响应文件正本中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若为复印件,每页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无效。
14.6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共肆份。并在文件封面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可以用签字盖章的正本复印,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7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独立且自编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否则文件失散引起的后果自负。
15.磋商保证金
15.1 供应商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数额、方式和地点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
15.2 将缴纳磋商保证金凭据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5.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近应商,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而拒绝其竞标。
15.4 成交人及成交候选人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15.5 其他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将在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无息)。
15.6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6.1 成交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5.6.2 供应商在竞标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文件;
15.6.3 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6.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在每个文本封面上标明“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以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16.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壹本,副本叁本)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加以密封;并在每一封口处密封签章(公章或密封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6.3响应文件袋上应写明:
⑴ 采购代理机构:
⑵ 项目名称:
⑶ 项目编号:
⑷ 供应商:
⑸ 注明“截标时才能启封”
16.4响应文件的密封以响应文件袋无明显缝隙露出袋内文件且封口处有签字或盖章为合格。
16.5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的,采购人有权拒收。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1响应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送到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地点,超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机构将拒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及撤回
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供应商对所递交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需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封面上标明“修改”字样。
18.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全部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 竞争性磋商与评审
19.组建磋商小组
19.1根据要求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20.评审原则
21.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1.磋商时间及地点
21.1本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截标会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持以下证件依时到达现场参加磋商,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须持以下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持以下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截标时由采购人代表和监督单位代表共同检查供应商提交的证件资料,如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将做响应无效处理。
21.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22.评审程序
22.1 响应文件初审。
22.1.1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资质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它所涉及到的主要文件和内容为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12.1条、第14条所述的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和签章的合格性、合法性等。如果供应商不具备磋商资格,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响应将被拒绝。
(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规定)。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磋商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不进行评审,其响应将被拒绝。
(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① 响应文件未按本须知第8条、第16条规定进行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密封的;
② 未按本须知第12.1条规定提交必须提供且有效的证明文件的;
③ 未按本须知第12.1款、第8条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名、盖章处逐一签名和加盖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④ 未按有关要求提交或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⑤ 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⑥ 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⑦ 供应商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的,或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⑧ 磋商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如严重背离采购需求、合同协议要求等);
⑨ 通过对“项目需求和说明”内容的修改以达到满足技术要求的;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没有按要求表述的或与项目要求表述不一致却没有提供相关依据说明的;
⑩ 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⑪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
22.2 澄清有关问题。
(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 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一览表》与《磋商报价函》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函》为准;
②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④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⑤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⑥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在供应商确认后,调整后的磋商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拒绝确认,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或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评审,其响应将被拒绝,采购人有权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22.3磋商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最多三轮),磋商的内容包括技术条件、商务性条件及磋商小组认为需要磋商的内容。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供应商未在通知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参加磋商的,或未提交书面说明退出磋商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应答文件和最后报价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磋商。
(8)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2.4比较与评价。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四章)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2.5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分办法的成交标准及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并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22.6评审纪律
22.6.1评审过程的保密性。磋商小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2.6.2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2.6.3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7无效的响应文件
22.7.1响应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会在评审中按照无效文件处理。
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或未交磋商保证金的;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并且在磋商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说明和补充的;
未按磋商文件中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的;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2.8废标
22.8.1磋商采购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废标:
(1)截标后整个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评审过程中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9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六) 签订合同
23.成交公告
23.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工作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确认后,成交结果将在采购公告发布同一媒体上公布。
24.成交通知
24.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5.合同授予标准
25.1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5.2 采购人应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5.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个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以此类推。
26.签订合同
26.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6.2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成交供应商磋商的全部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6.3采购代理机构如遇成交供应商违约,有权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组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
27. 履约保证金
27.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项。
(七) 其他事项
28.成交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
28.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项。
29.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7号
联系人:钟工
电话:0771-7945767
项目需求和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982.96㎡,主要建设5#标准厂房以及一、二期项目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场、污水处理设施、燃气管道、给排水、电气、智能、大门、围墙、档土墙等总平工程,同时包含一期食堂设备和装修工程。
二、项目服务要求
项目的基本要求:
1.1针对本项目的监理工作计划和组织机构。
1.2有利于本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的具体措施。
监理服务范围:
对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项目进行监理服务。
监理服务原则:
3.1监理工作应按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及协调相关单位关系原则进行。监理单位要制定本监理工程的监理规划报业主批准后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报业主有关部门备案,各专业按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3.2监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验及专业的角度向业主提供可行性咨询意见。
监理要求:
4.1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监理工作要求,依据国家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标准,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和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建设的设计和实施;项目的验收和交付使用等方面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全面的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档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保证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实现其既定目标。
提交的服务成果至少包括:
5.1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方案报审材料
5.2本次项目所使用设备报审材料
5.3相关的监理记录,含周报、日志等
5.4监理大纲及监理总结等
三、监理工期要求
监理服务期限: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四、合同签订期: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五、其它要求
1.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监理服务
2. 工程地点:龙州县
3. 项目概况: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982.96㎡,主要建设5#标准厂房以及一、二期项目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场、污水处理设施、燃气管道、给排水、电气、智能、大门、围墙、档土墙等总平工程,同时包含一期食堂设备和装修工程。
4. 监理范围:对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户易地搬迁配套产业鹤山园(二期)项目进行监理服务。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含税): (¥ )。
包括:
1.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施工阶段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在编制磋商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方字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1.1.1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1.1.2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3 发包人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4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交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1.1.6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
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1.1.8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日 即日历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
1.1.11 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1.1.12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1.1.13 额外服务 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的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1.2 解释
1.2.1 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2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2.3.2 成交通知书。
1.2.3.3 响应文件。
1.2.3.4 合同专用条款。
1.2.3.5 合同通用条款。
1.2.3.6 工程专用规范。
1.2.3.7 监理规范。
1.2.3.8 技术规范。
1.2.3.9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2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3)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2.1.3服务目标
2.1.3.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2.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4服务内容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2.1.4.1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4.2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2.1.4.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会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我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5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2.2监理服务的依据
2.2.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2.2.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2.2.3监理合同;
2.2.4施工合同;
2.2.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2.2.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2.2.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2.3监理职责
2.3.1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必须按监理规范及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履行监理服务职责,其主要职责有:
2.3.1.1 合同管理
2.3.1.1.1 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 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组织管理措施,编制月度、季度监理计划。
2.3.1.1. 2 负责监理人员的思想与廉洁教育,培训与学习、纪律、生活、交通的管理,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诚实守信,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
2.3.1.1.3 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按规定的时间编写监理报告书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2.3.1.1.4 熟悉合同文件,掌握施工现场;
2.3.1.1.5 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报业主备案;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现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3.1.1.6、按规定办理本单位的各项保险;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办理各种保险;
2.3.1.1.7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2.3.1.1.8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 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并报业主批准。
2.3.1.1.9 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机械设备或暂停工程费用支付。
2.3.1.1.10 监督分包和劳务合同的执行;从分包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审查分包的工程类型、数量,到施工期的管理及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往来结算情况等整个合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严禁再分包和暗分包;对违反建设法规与合同规定的,有权建议业主停止分包合同的执行。
2.3.1.1.11 协助承包单位落实临时用地(包括工棚、便道、堆场)划定借土、弃土场地,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审批证书。
2.3.1.1.12 制定改路和线外工程的实施方案,报业主批准后组织实施。
2.3.1.1.13 保证提供工程开工必需的所有资料。
2.3.1.1.14 协调合同段共用道路及设施的修建、养护,确定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2.3.1.1.15 督促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校核,包括纵横断面的地面标高、土石方计算量及调运量的校核,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的校核与签认。并办理审批。
2.3.1.1.16 经业主同意,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对设计变更或设计优化工程进行审核,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变更建议,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测算变更工程量的比率和价格,提出方案的取舍意见,经业主同意后,确定按计日工计酬方式或决定代替方案,报业主或有审批权单位批准后实施,上述变更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不应对总工期造成影响。重大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招标人(业主)审批,一般变更由招标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审批。
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a、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b、技术标准(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c、工程建设规模(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分离式立交、连接线等的新增或取消)发生变化的;
d、工程重大技术方案(路线平面纵面、特大中桥和特长隧道、路面结构类型、桥涵跨径和结构形式以及防护结构物的形式和较大主体结构等对使用工程和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e、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收费、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f、调整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
g、调整已批准施工图设计预算或需动用预备费的;。
h、工程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a、工程项目中分项工程费用一次变化超过10万元;
b、工程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
c、合同单价的变更。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设计变更属一般设计变更。
a、不涉及设计批复的工程主体方案的变更,如涵洞移位(含必须增设的涵洞)、洞口改变、基础埋置深度,增加村道平交道口、局部换土等变更工程量与费用较小的设计变更;
b、设计变更使用的资金为建设办管理使用的合同暂定金部分。
设计变更分类与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2.3.1.1.17 进行中间质量检验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3.1.1.18 依据合同与国家法规,对承包人违规行为发布停工令;
2.3.1.1.19 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受理其他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1.1.20 按规定做好各种监理工作记录、监理报表,对需向业主报告或报备的指令、通知,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报送,一般事项应在48小时内报送;必须对监理日志和竣工图表、各种签证、凭证、证书、通知进行收集整理,提供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编写本工程监理工作执行报告。
记录文件必须符合监理规范与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验收部门实施细则要求,并按编制办法要求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通过档案验收。
对于承包人报送的工序检验申请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验,分项验收申请、计量、进度等申报文件资料,监理全部审验工作必须在7天内完成。
2.3.1.1.21 接受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3.1.1.22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3.1.1.23 督促、检查承包人按档案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3.1.1.24 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提出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2.3.1.1.25 配合招标人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签发交工证书;
2.3.1.1.26 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2.3.1.1.27 在缺陷责任期间,认定工程缺陷,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并督促承包人修复,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工作;
2.3.1.1.28 参加竣工验收和配合业主的工程移交工作;
2.3.1.1.29 签认最终支付证书;
2.3.1.1.30 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2.3.1.2 工程质量监理
树立精细管理的理念,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要求,控制材料质量,严格操作规程,做到事前预防质量通病,事中严格检查监督,确保施工质量优良。
2.3.1.2.1 建立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责任人与程序,开工前明确本工程分项工程及施工作业工序(分项工程中每项独立的对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工作为一道工序,应对施工完成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记录,但当某道工序分为多个工作日或多个作业班完成时,则每个独立作业班或工作日必须按一道工序进行控制,对每个作业班完成的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记录),按施工、监理规范规定明确质量检查频率,按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明确验收频率。
2.3.1.2.2 校核设计图纸,配合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正式(书面)提供经审批的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和进行设计交底,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2.3.1.2.3 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督促其责任人履行职责。
2.3.1.2.4 检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并督促其进行申报检验。
2.3.1.2.5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及标准试验和工艺试验,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并指令承包人将其清除现场。
2.3.1.2.6 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2.3.1.2.7 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并在开工、工序交接、完工申请报验时提供必需的检验报告与文件材料并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程的施工。
2.3.1.2.8 对各合同段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依据规范与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有认可权和否决权。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有权令其返工,直至下达单项工程停工令。
按照施工作业质量管(监)理人员到位、检查检测工具到位、工作记录表到位及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检查(监理旁站)同时、施工作业与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现场检验)同时、检查与填写记录同时的质量管理“三个到位,三个同时”的要求,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对分项工程施工的施工准备、中间工序、完工等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理,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检验工作,依据检测数据、文件材料等批准开工、进入下一道工序及完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控制工程质量;在承包人的作业中如有缺陷、错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永久措施,直到缺陷、错误被纠正,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若有必要,将令其停止施工。
对因受气候或其它条件影响,提醒承包人要采取措施以免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工程有权下达暂时停工令。
2.3.1.2.9 检查承包人的工场试验室,对承包人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抽检,同时对承包人的试验进行现场试验路段的鉴定;参与新工艺、新材料的试验推广。
2.3.1.2.10 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防措施。
2.3.1.2.11 已经完成的施工分项、工序应按分项依工序将现场检验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审批记录及其他相关质量文件材料进行归档,统一管理;
2.3.1.2.12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3.1.3 工程进度监理
按照均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交通畅通的目标要求,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的施工任务。
2.3.1.3.1 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并报业主核准;
2.3.1.3.2 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月度等分期施工计划
2.3.1.3.3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2.3.1.3.4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2.3.1.4 工程费用监理
2.3.1.4.1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3.1.4.2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与价值。
必须在现场测量本项目各阶段完成工作量和所使用的材料的数量,并且不断的做出记录,记录包括:按施工项目、施工程序分开的有关工程数量和施工材料的计算和其他资料。
2.3.1.4.3 在每个支付期末编写定期报告,提交给业主,指出工程、工作数量和承包人应得的那部分款项;由业主审定后,予以支付。
2.3.1.4.4 必须随时掌握剩余工程数量和根据费用估算的最新记录,并向业主提供。
2.3.1.4.5 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2.3.1.4.6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3.1.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畅通及廉政建设管理
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建设主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畅通等工作的规定,兼顾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交通畅通。
2.3.1.5.1 批准的施工计划或发布指令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2.3.1.5.2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建设;
2.3.1.5.3 对用地范围内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允许承包人进行作业,出现破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
对于旧路改建项目安排施工计划时,对旧路的开挖或填筑等破坏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必须保证交通通畅,路基、路面施工应均衡兼顾,同时可有效保证文明施工。
2.3.1.5.4 审批承包人递交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方案;对用地红线进行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线外土地进行作业、废弃土石方;及时安排排水设施施工,减少冲刷形成的水土流失与环境污染。
2.3.1.5.5 监督检查落实施工中保护耕地、环境保护措施,审查承包人临时工程用地、取弃土场的设置等工程占地,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在基本农田、耕地进行采石、挖砂、取土作业;对不符合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施工工艺不予批准实施,施工中发现有违耕地保护和环境措施的,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或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对未按批准的措施进行复垦、绿化、防护的工程有权不予计量,直至监督检查合格;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用地不得违规批准作业。
2.3.1.5.6 督促承包人在施工中重视环境保护,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等,检查落实承包人在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绿化、污染物防治等方面的环保工作。
2.3.1.5.7 对严重造成原有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污染的事件,及时上报业主,根据业主的指示,督促和检查承包人落实。
2.3.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监理人员
2.4.1监理单位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专业工程师以上人员必须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每个合同段的现场监理至少参加过监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4.2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响应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4.3.1 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必须满足附件A----服务范围的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并反映在监理人员计划表中,在签订合同后,必须保证这些人员确实可以随时提供,按附表B-1所列人员到位上岗,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包括测量、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材料及试验、计量支付等专业工程师)在整个服务期内不得替换。
2.4.3.2 如在服务期间业主发现监理单位所安排的人员与附表B-1所列人员不符或不能满足监理服务的需要,业主将发出要求监理单位更改或增加人员的通知,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更改或增加称职的人员,否则将视为监理单位违约,业主将雇请其他人员予以补充,所发生的费用将从监理单位应得的支付款中扣除。
2.4.3.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更换理由,事先取得业主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2.4.3.4 监理人员应遵守其职业道德准则,否则,即意味着没有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业主有权因此发出通知,并列明理由,指令对其解雇,并补充称职的人员。
2.4.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者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地的人员因渎职或不能履行监理服务的而被业主指令更换,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承担。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业主有权指令更换。
2.4.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6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必须向建设办请假,专业工程师以上人员离开工场请假必须向建设办报备。
2.5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2文件和资料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后,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3.2.1发包人与承包人位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
3.2.2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2.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3.2.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3.2.5其他。
本项目所有图纸、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由监理工程师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业主财产。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终止期满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资料等交还业主,监理工程师保留一套此类文件的副本。但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有关部门办法的办法执行。
3.3协助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3.4决定
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
3.5代表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3.5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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