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信息发布时间:2020-06-29
一、项目编号: ZC20150 发包方式: 邀请招标
二、项目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南通嘉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如皋市如城镇城西村二十三组6号
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2568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 食堂服务外包 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 一年 服务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卞新明 赵庆恩 张美琴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地 址: 南通市通州区杏园路
联系方式: 18862855529 曹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 称:江苏永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通州区世纪大道世纪财富中心903室
联系方式:0513-86546409 徐先生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郑先生
电 话: 17714233556
传 真:
邮 箱:
八、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 标 人: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招标代理: 江苏永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招标文件备案表
代理人: (公章)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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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审阅人(签名): 年 月 日 |
招标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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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监管科(章) |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第四部分 磋商程序和内容
第五部分 合同签订
第六部分 质疑提出与处理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已由通州区公安局批准,采购经费已列人相关年度计划。现拟对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贵单位参与本项目磋商并按要求提交密封响应文件。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
2、招标内容
通州区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食堂,位于通州区兴仁镇原四安派出所内,目前一楼为民警就餐大厅,二楼1个包间,平均每天就餐人数约50人。每天供应早、中、晚餐,早、中、晚餐均采取自选式就餐,休息天、节假日需安排加班,同时提供公安局刑警大队公务接待、会务等服务。用餐标准:民警、职工及文员工作餐标准10元/人;菜谱种类:八菜一汤一水果(四荤四素)、两主食,外包时间暂定1年,服务质量标准需达三星级酒店以上。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3、时间要求
服务期一年。
4、服务质量
符合甲方要求。
5、合同估算价:约26万元。
二、参加磋商单位的资格要求:
1、磋商人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本项目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项规定。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等渠道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等渠道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未被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hd.chinatax.gov.cn/xxk)等渠道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渠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ggzy.gov.cn)等渠道列入黑名单。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在本次采购活动开始前三年内(从磋商之日上月往前推三年)磋商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三、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为 贰仟 元(人民币)。
2、磋商保证金形式为银行汇票方式,入款账户: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账号:1111425709000085561,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通城中支行。在递交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时一起递交银行汇票。
四、响应文件递交:
1、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及磋商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 6 月 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地点: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057开标室(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政务中心三楼东侧)。
五、本项目联系事项:
1、招 标 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项目联系人: 曹先生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杏园路
电话:0513-
2、采购代理机构:江苏永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徐先生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198号财富中心903
电话:0513-86546409
六、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财库[2017]141号)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一、磋商文件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磋商人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同供应商理解并接受本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不得在磋商结束后针对磋商文件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
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被拒绝参与磋商。
二、 竞争性磋商费用
1、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应承担其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与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竞争性磋商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磋商文件费100元,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缴纳于招标代理单位。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第四部分 磋商程序和内容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质疑提出与处理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与修改
1、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竞争性磋商须知、合同文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如果竞争性磋商响应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责任由竞争性磋商响应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竞争性磋商响应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以书面方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采购单位提出,采购单位在竞争性磋商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发送给所有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人。
3、在竞争性磋商截止日期前,采购单位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该书面补充通知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同等效力。
4、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告知采购单位予以确认。
5、为使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在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采购单位可以酌情延长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1、竞争性磋商报价说明
竞争性磋商响应人按总价报价。投标总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26 万元。
2、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采取二轮报价方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为第一轮的报价,后一轮的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的最低报价。
3、本次成交服务费由中标方向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竞争性磋商成交人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中的所有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5、除有特别规定外,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价。
六、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说明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竞争性磋商保证金(银行汇票);
(3)竞争性磋商响应函及报价清单;
(4)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必须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等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说明。
七、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竞争性磋商响应人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贰份,并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竞争性磋商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或加盖印鉴。
3、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4、全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处应由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名或加盖印鉴。
八、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裝。
2、包封都应写明采购单位名称和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并在密封处加盖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公章。
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采购单位将不承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竞争性磋商响应人。
九、磋商程序、磋商内容、评判原则
1、磋商程序
根据竞争性磋商的有关规定,在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下举行。磋商小组由业主及专家组成。评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竞争性磋商响应人的技术资料、价格信息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评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人。若出现废标,只有一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改为议标或由采购人直接发包。
2、 磋商内容
包含所有项目的价格、工期、质量、验收、合同中的权力与义务。
3、报价准备:
(1)本次磋商,供应商必须就所有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无效。
(2)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等。
(3)最终报价将作为磋商小组评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
十、保证金退还:
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汇票在项目磋商结束后马上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应当退还退出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
十一、相关费用:
1、供应商承担参与磋商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磋商文件工本费100元/投标单位,由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与招标代理机构。
3、本项目成交服务费按通州区行政审批局规定收取。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项目概况
通州区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食堂,位于通州区兴仁镇原四安派出所内,目前一楼为民警就餐大厅,二楼1个包间,平均每天就餐人数约50人。每天供应早、中、晚餐,早、中、晚餐均采取自选式就餐,休息天、节假日需安排加班,同时提供公安局刑警大队公务接待、会务等服务。用餐标准:民警、职工及文员工作餐标准10元/人;菜谱种类:八菜一汤一水果(四荤四素)、两主食,外包时间暂定1年,服务质量标准需达三星级酒店以上。
2.人员配备要求
序号 |
岗 位 |
岗位 人数 |
专业 等级 |
服务 年限 |
备注 |
1 |
厨师 |
1 |
中级或以上 |
10 |
50岁以下 |
2 |
服务员 |
2 |
3 |
55岁以下 |
|
合计 |
3 |
3. 中标人责任及工作要求
1、中标人负责组织食堂各类供应品种的加工制作以及日常运行管理。
2、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把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关,中标人食堂管理必须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中标人必须建立健全各类餐饮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严把员工素质关,做到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杜绝任何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发生。若因中标人的加工制作、安全卫生等问题所引发的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中标人负责。
4、中标人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搞好个人卫生,上班期间必须穿统一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工号牌,同时窗口人员必须戴口罩、卫生手套。工作服等工作用品应定期清洗更换,保证外观整洁卫生。
5、中标人负责提供适口、新鲜、卫生的膳食和热情的服务,同时严格控制主辅料的搭配及调味品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利用原材料,杜绝浪费,以降低成本。
6、中标人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拖欠克扣员工应有待遇,确保职工的相关权益。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和工伤等责任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承担。采购人有权监督中标人派驻员工的应发工资及加班费、社保缴纳、福利待遇发放的情况。
7、中标人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服装、体检(办证)、税金、培训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8、做到节约使用食堂水、电、气及易耗品,降低能耗,减少浪费,建立节约奖惩机制。
9、负责承包期内厨、灶、餐用具及水、电、气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10、中标人必须在投标规定范围内合法工作,按采购人规定的加工制作、销售的流程进行加工制作。
11、合同期间,因中标人人为因素造成设备、设施及餐饮用具损坏、丢失的,则有中标人自己负责维修或赔偿。合同期结束时,中标人交还给采购人的设备必须完好可用,否则要给予赔偿。
12、中标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予以处罚:
①中标人的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②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营业时间经营;
③上级部门、领导来检查,书面提出违反卫生防疫要求的,属于中标人责任,视情节处罚;
④中标人的从业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卫生手套、工号牌;
⑤中标人的从业人员不得私拿、私吃食堂物品、食品;
⑥中标人必须节约使用水、电、气,采购人发现中标人人为浪费,将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①经卫生监督部门鉴定,确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发生3人以上(含3人)食物中毒。
②经消防安全部门鉴定,确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发生火灾等事故。
③出售变质食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④对用餐者服务态度恶劣,与用餐者无原则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签订合同后,中标人进行转包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⑥中标人不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撤换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厨师长、厨师等重要岗位的,或擅自撤去其他岗位人员的;
16、承包期间,中标人对采购人配置的设备、设施、餐饮用具更新添置,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由采购人负责购置。需要维修的可采购人负责人汇报处理。
17、承包期间,采购人需要中标人的从业人员加班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因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投标人测算投标总价时请考虑提前开饭、延迟就餐、临时就餐人员增加等情况,投标总价包括不限于各种情况下的加班费用。)
18、中标人派驻人员如明显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多次要求整改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更换不合格人员。
4. 工作具体要求:
(1)中标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按岗位配备要求到岗到位,采购人不定时进行抽查。
(2)中标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行业要求着装,仪容、仪表要得体大方,工作服要保持清洁卫生。
(3)中标人的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允许吸烟。
(4)包干区域内要确保卫生清洁,对操作间和包厢内的垃圾要做到及时清理,保持地面干燥整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大扫除,确保卫生无死角。
(5)严禁提供过期变质食品;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为保证就餐人员的健康,采购人有权对膳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配菜、营养搭配、餐费价格、服务水平、卫生安全、服务质量、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督考评,对不执行以上意见或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人员更换。
(7)采购人将不定期请餐饮行业的管理部门对食堂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罚。如问题比较严重,采购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中标人承担相关全部经济损失。
三、其他要求
1. 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能提供优质服务,普遍反映良好,可续签服务合同一年。
2.质量要求:符合甲方要求。
第四部分 磋商程序和内容
一、本中心组织磋商活动
1、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本中心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职责: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义务: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配合采购人、招标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评审程序、内容
1、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本中心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磋商时间由磋商小组掌握。
三、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第一轮磋商结束后,评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报总价,采取二轮报价,后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的最低价。第二轮报价总价最低者成交。
1、审查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
(1)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
(2)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
(3)响应文件是否完整;
(4)响应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
(5)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否有实质性响应,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6)是否有计算错误。
2、误差纠正
(1)如果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
(3)若文件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响应报价超出预算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是2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评审标准
第一轮磋商结束后,评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报单价计总价,采取二轮报价,后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的最低价。第二轮报价总价最低者成交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需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函(如符合监狱企业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
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未提供则不能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有效报价参与评审的优惠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未提供则不能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有效报价参与评审的优惠政策。
六、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形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及磋商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磋商人视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原已经参加磋商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其他方式采购。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八、成交通知
成交结果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通知书》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
甲方: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以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对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货物
1.2.1 标的名称: ;
1.2.2 标的数量: ;
1.2.3 标的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 付款方式:每季度末支付合同价的20%,服务期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
1.4.2 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发票。
1.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 履行期限: ;
1.5.2 履行地点: ;
1.5.3 履行方式: 。
1.6 违约责任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3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3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1种方式解决:
1.7.1 将争议提交通州区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 向合同签订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通知和送达
2.16.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 履约保证金
2.18.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18.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8.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9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1 |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
2 |
每季度末支付合同价的20%,服务期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
发包人保留对合同修改和完善的权利。
第六部分 质疑提出和处理
一、质疑的提出
(一)质疑人的身份要求
1.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当事人。
2.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二)质疑提出的格式要求
1.质疑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2.质疑函应包括: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3)质疑的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4)提起质疑的日期;
(5)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6)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均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盖章的为无效质疑,中心将不予受理。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质疑函需遵循的原则:
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招标人。招标人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
(三)质疑提出的时效要求
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招标公告第八项要求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二、《质疑函》的受理和答复
1. 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中心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 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中心将不予受理。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依法送达,质疑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三、质疑处理
1. 质疑成立的处理
(1)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质疑不成立的处理
若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虚假质疑的处理
(1)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在江苏省范围内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供应商将按失信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第七部分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单位(盖单位章):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系: (投标单位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 (盖法人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名称)的项目的投标。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预承认。
代理人无权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单位:(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三、响 应 函 (第 轮)
致:
1、在研究了南通市通州区刑警大队食堂(四安办公区)服务外包项目的任务书后,我们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按招磋商文件的要求完成磋商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2、我单位保证质量达到 。
3、我单位承诺按业主要求,工作周期达到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报价,我们保证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做好人员和设备等准备工作,立即开展工作。
5、我方完全同意贵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提出条款。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条款与贵方签订合同,并保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签订的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以及本磋商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7、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惩罚。
磋商响应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注:本投标函请投标单位另准备一份进行第二轮报价。
附件:
磋商声明函
致(采购单位名称):
我方承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人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我方承诺信用记录中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等渠道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等渠道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未被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hd.chinatax.gov.cn/xxk)等渠道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渠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ggzy.gov.cn)等渠道列入黑名单,否则,可将我方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近三年内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系统(http://114.251.10.92:8080/reportsystem/f/typeView)等渠道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我方承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否则,可将我方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我方承诺具备生产或经营本项目标的物资质(投标产品在注册经营范围内),否则,可将我方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我方承诺完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我方承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条件,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并承担因货物质量或服务等引起的一切责任。
我方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完全理解,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会以对招标文件存在误解、不明为由,向你方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
我方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若中标,则投标有效期自动延续至合同履行完毕。
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
我方投标文件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存在要求,而本投标文件没有拒绝亦没有涉及的情形下,我方接受招标文件的有关约束,并同意将招标文件对竞争性磋商响应人的要求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资料及所作各项承诺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相应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示(或所提交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不存在任何虚假之处,否则,可将我方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即使我方中标,中标结果无效,对于因此给其他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及你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我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赔偿。
我方委托授权(身份证号: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作为我方的代理人参加本项目投标,负责提交投标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参加开标,接受质询并予以澄清,签署、接受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文件,办理投标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务。
我方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人公章:
日期:
注:1、出具本函的单位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视同法定代表人。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竞争性磋商响应人为联合体的,则上文中“我方”包含联合体各方。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备注:1、投标人若不提供本声明函的,将不能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型企业的政策。
2、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监狱企业证明函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 (填写供应商法定全称)为监狱企业。
特此声明。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期: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