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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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12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29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36
第五章 技术参数标准及要求 48
第六章 投标文件组成 14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已由运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采购人为运城市矿山救护队。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运城市矿山救护队2020年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2.2项目编号:Z14080001592012270101
2.3采购预算:2900000元
2.4采购内容: 指挥帐篷(配套桌椅)2顶;移动指挥设备2台;指挥帐篷制冷系统1套;喊话侦查无人机2台;喊话侦查无人机电池2组;喊话侦查无人机遥控器电池2块;小型无人侦察机1块;执法记录仪1套;执法记录仪2套;水下记录设备2套;消防防爆电筒10具;探照灯20具;多功能移动照明(汽油)1台;多功能移动照明(锂电)1台;微型防爆电筒100具;防爆检修工作灯10具;LED轻便工作灯10具;防爆矿灯40盏;磁控开关潜水手电筒4个;静音发电机1台;消防战斗服(春款)40套;消防战斗服(冬款)40套;灭火防护服35套;作训服一套(帽子、长袖、内衣、内裤、袜子、鞋)40套;重型防护服8件;A级防护服11套;B级防化服12套;防护服50件;隔热服12套;迷彩雨衣70套;抢险救援头盔20顶;灭火头盔30顶;高腰作战靴40双;灭火防护靴30双;雨鞋50双;防割手套50双;防护手套55双;植绒手套50双;青年突击队应急救援手套70双;灭火防护手套50副;防护眼镜30个;口罩300只;额温枪2台;正压空气呼吸器10台;正压空气呼吸器瓶10个;逃生面罩10个;锂电破拆工具4件套1套;抢险救援潜水配重铅块8个;水域装备潜水配重铅块8个;潜水配重铅块8个;潜水配重铅块4个;潜水配重腰带4根;潜水刀4把;中性油锯2台;锂电链锯2台;风速仪2台;测亩仪2台;橡胶灭火拖把50个;CO2灭火器20个;森防头套40个;铁锹100把;铁镐50把;双面刀具5把;手提式风力灭火机6台;背负式风力灭火机6台;移动式堵漏训练模拟装置1套;气动吸盘式堵漏1套;电磁式堵漏1台;注入式堵漏胶棒2KG;注入式堵漏胶棒2KG;注入式堵漏胶棒1KG;根部堵漏带胶皮钢丝绳50米;消防腰斧及腰斧套20把;直管堵漏垫片2个;注胶铜管6个;注胶枪1套;注胶螺丝8个;三通密封圈20个;侦检7合一1套;一氧化碳检定器5台;多功能气体检测仪2台;洗消帐篷1套;强酸、碱清洗剂5瓶;输转泵2台;有毒物质密封桶2个;吸附垫、吸附棉2箱;集污袋2只;移动排烟机1台;防爆风机1台;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2台;20米吊装绳5根;15米吊装绳5根;空气呼吸器面罩头带5个;空气呼吸器气瓶固定卡5个;双轮异相切割机压力水壶1个;便携式通讯电话通讯盒2块;呼吸器电池50块;多功能装备柜7个;多功能担架3副;水壶45个;铝合金担架4副;收尸袋10个;清净罐3个;三通接头2个;排水阀阀片10个;排水阀2个;密封帽15个;清净罐密封圈5个;主机电池上壳8个;主机电池壳螺丝40个;耳麦1个;通讯马甲4件
2.5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2.6交货地点: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2.7供货期: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
2.8质保期:1年。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0年06月08日8时00分起至2020年06月12日18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
4.2获取方法:登陆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ycggfw.gov.cn)下载电子版采购文件(.yczf格式)。
本项目应注册供应商用户类型,并办理CA数字证书。获取采购文件请务必在获取时间内支付文件费,逾期将无法支付并下载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网站“办事指南”:《主体库注册指南》、《数字证书办理指南》、《投标人系统操作手册》。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0年06月29日14时 30 分
5.2递交的方法:登陆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ycggfw.gov.cn)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yctf格式)。
供应商应使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电子版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CA数字证书签章、加密。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开标时需携带编制电子版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在线解密操作。具体操作参见网站“办事指南”:《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投标人系统操作手册》。
5.3逾期递交或未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任选一家银行进行缴纳)
6.1交纳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电汇形式交纳。
6.2截止时间:2020年06月29日14时30分止(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6.3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8000元。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Z14080001592012270101)。
6.4账户信息:供应商在交易系统“采购文件获取”栏目中,选择投标的包段获取投标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具体操作参见网站“办事指南”:《投标人(供应商)保证金操作手册》
开户名: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 行号:102181003539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营业部 行号:305181081010
开户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行号:313181000026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运城市矿山救护队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426号
邮 编:044000
联 系 人:闫先生
电 话:13703599227
代理机构:山西大立和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南路富贵巷11号
邮 编:044000
联 系 人:毛先生
电 话:1583529000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项目 |
运城市矿山救护队2020年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
2 |
采 购 人 |
采购人:运城市矿山救护队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426号 联系人:闫先生 电 话:13703599227 |
3 |
采购代理 机构 |
代理机构:山西大立和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南路富贵巷11号 联 系 人:毛先生 电 话:15835290001 |
4 |
采购内容 |
指挥帐篷(配套桌椅)2顶;移动指挥设备2台;指挥帐篷制冷系统1套;喊话侦查无人机2台;喊话侦查无人机电池2组;喊话侦查无人机遥控器电池2块;小型无人侦察机1块;执法记录仪1套;执法记录仪2套;水下记录设备2套;消防防爆电筒10具;探照灯20具;多功能移动照明(汽油)1台;多功能移动照明(锂电)1台;微型防爆电筒100具;防爆检修工作灯10具;LED轻便工作灯10具;防爆矿灯40盏;磁控开关潜水手电筒4个;静音发电机1台;消防战斗服(春款)40套;消防战斗服(冬款)40套;灭火防护服35套;作训服一套(帽子、长袖、内衣、内裤、袜子、鞋)40套;重型防护服8件;A级防护服11套;B级防化服12套;防护服50件;隔热服12套;迷彩雨衣70套;抢险救援头盔20顶;灭火头盔30顶;高腰作战靴40双;灭火防护靴30双;雨鞋50双;防割手套50双;防护手套55双;植绒手套50双;青年突击队应急救援手套70双;灭火防护手套50副;防护眼镜30个;口罩300只;额温枪2台;正压空气呼吸器10台;正压空气呼吸器瓶10个;逃生面罩10个;锂电破拆工具4件套1套;抢险救援潜水配重铅块8个;水域装备潜水配重铅块8个;潜水配重铅块8个;潜水配重铅块4个;潜水配重腰带4根;潜水刀4把;中性油锯2台;锂电链锯2台;风速仪2台;测亩仪2台;橡胶灭火拖把50个;CO2灭火器20个;森防头套40个;铁锹100把;铁镐50把;双面刀具5把;手提式风力灭火机6台;背负式风力灭火机6台;移动式堵漏训练模拟装置1套;气动吸盘式堵漏1套;电磁式堵漏1台;注入式堵漏胶棒2KG;注入式堵漏胶棒2KG;注入式堵漏胶棒1KG;根部堵漏带胶皮钢丝绳50米;消防腰斧及腰斧套20把;直管堵漏垫片2个;注胶铜管6个;注胶枪1套;注胶螺丝8个;三通密封圈20个;侦检7合一1套;一氧化碳检定器5台;多功能气体检测仪2台;洗消帐篷1套;强酸、碱清洗剂5瓶;输转泵2台;有毒物质密封桶2个;吸附垫、吸附棉2箱;集污袋2只;移动排烟机1台;防爆风机1台;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2台;20米吊装绳5根;15米吊装绳5根;空气呼吸器面罩头带5个;空气呼吸器气瓶固定卡5个;双轮异相切割机压力水壶1个;便携式通讯电话通讯盒2块;呼吸器电池50块;多功能装备柜7个;多功能担架3副;水壶45个;铝合金担架4副;收尸袋10个;清净罐3个;三通接头2个;排水阀阀片10个;排水阀2个;密封帽15个;清净罐密封圈5个;主机电池上壳8个;主机电池壳螺丝40个;耳麦1个;通讯马甲4件 |
5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 |
6 |
质保期 |
一年 |
7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8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9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10 |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1 |
现场考察与 标前答疑会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否 (是、否)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供应商自行勘查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验室设计图附在实施方案内, □将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
12 |
投标截止 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13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14 |
采购限价 |
2900000元 |
15 |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出席开标会议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法人出席开标会议的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4、供应商2019年第四季度或2020年最近一次社保缴纳凭证及部分明细(必须含养老,被授权委托人须在明细中);(原件) 5、供应商2020年第一季度或2020年第二季度人员工资部分明细(被授权委托人须在明细中);(原件) 6、供应商2020年第一季度或2020年第二季度纳税凭证;(原件) 7、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8、无行贿犯罪声明函; 9、诚信投标承诺书。(原件,见招标文件格式) 注:如没有携带上述证件,将导致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
16 |
质疑次数 |
一次性提出 |
17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18 |
投标文件份数及制作要求 |
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投标文件须彩印) 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投标文件(.yctf格式)需同时在开标现场递交,未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将被否决其投标。 注:(1)电子版投标文件除采用U盘形式外,还需登陆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ggzyjyzx.yuncheng.gov.cn),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yctf格式); (2)供应商(供应商)应使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电子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CA数字证书签章、加密,并在开标时携带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操作。无法解密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
19 |
装订、密封要求 |
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另提供一份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拷入供应商自备的U盘中。 2、商务部分与技术服务部分合并装订成一册,采用左侧胶装,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正、副本分别密封于标函袋内,注明“正本”或“副本”,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电子版U盘单独装一信封与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起。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20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正(副)本字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启封 |
21 |
开标时间、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22 |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2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 是 (是、否) 招标代理费:43000元整 支付形式:现金(人民币)。 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付清。 |
24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若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小微企业认定证明),以证明自己企业为中小微企业。 |
25 |
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
26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若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产品(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
27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若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分、价格 分。 |
投标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同“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同“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4.参与招标的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的相关费用,无论招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委托代理人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7.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 技术参数标准及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8.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按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五章“技术参数标准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与标前答疑会及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2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3.投标语言
13.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服务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出席开标会议可不提供)
(4)营业执照
(5)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6)供应商2019年第四季度或2020年最近一次社保缴纳凭证及部分明细(必须含养老,被授权委托人须在明细中)
(7)供应商2020年第一季度或2020年第二季度人员工资部分明细(被授权委托人须在明细中)
(8)供应商2020年第一季度或2020年第二季度纳税凭证
(9)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查询供应商信用结果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0)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11)无行贿犯罪声明函;
(12)诚信投标承诺书;
(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供应商2018年或2019年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5)商务条款偏离表
(1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
技术服务文件
(1)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2)技术规格偏离表
(3)技术服务方案
(4)供应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5.2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供应商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已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供应商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史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限价。采购项目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6.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供应商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除本章第16.3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3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不适用)
19.1供应商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20.投标保证金
20.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0.4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0.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7.2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由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依次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资格性审查表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单位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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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出席开标会议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法人出席开标会议的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 |
|
2 |
营业执照;(原件) |
|
3 |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
|
4 |
供应商2019年第四季度或2020年最近一次社保缴纳凭证及部分明细(必须含养老,被授权委托人须在明细中);(原件) |
|
5 |
供应商2020年第一季度或2020年第二季度人员工资部分明细(被授权委托人须在明细中);(原件) |
|
6 |
供应商2020年第一季度或2020年第二季度纳税凭证;(原件) |
|
7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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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行贿犯罪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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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诚信投标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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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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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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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查项目有一项不满足则结论为不合格,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核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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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名称 |
密封是否完好 |
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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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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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密封情况不完好,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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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公共资源项目开标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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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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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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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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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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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标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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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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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单 位 |
投标报价(元) |
供货期 |
质保期 |
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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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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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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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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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控制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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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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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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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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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供应商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29.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1.供应商质疑
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31.2供应商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5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1.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31.7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以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在本章第2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2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4.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规定
36.招标代理服务费
36.1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7.其他规定
37.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及标准
评标办法及标准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1 |
评标因素和标准 |
评标方法及标准正文 |
|
2 |
权值 |
评审因素 |
权值 |
价格 |
30% |
||
商务 |
20% |
||
服务、技术 |
50% |
||
3 |
无效投标的规定 |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4 |
项目废标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对该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
5 |
投标报价的规定 |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6 |
中标人及中标价的 确定 |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出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并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
评标方法及标准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1本评标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库[2003]119号文,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1.2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会主任一名由评委会成员推选产生,主持评标工作,评委主任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评委会成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
1.3评标工作由评委会负责。
2.评标方法及标准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评标因素和标准:
2.2.1投标报价超过财政评审价的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2.2.2评标因素由以下四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1)投标报价,满分30分
(2)商务部分,满分20分
(3)服务、技术部分,满分50分
2.2.3评分标准:
评审因素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
---|---|---|---|
投标报价 |
30分 |
投标报价 得分 |
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分值计算保留三位小数):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2、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按照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微型企业的评审价=投标报价*(1-0.06)*100% 中型企业的评审价=投标报价*(1-0.03)*100% 其他企业投标报价即为其评审价 |
商务部分 |
20分 |
业 绩 (15分) |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同类型合同案例,要求必须提供供应商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及“验收报告或发票”;有一项完整业绩得3分,最高得15分; 注: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企业实力 (5分) |
提供投标企业自身获得的认证证书、荣誉(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书)等分三档进行评分,企业实力强的得5分 良好的得3分 一般的得1分,本项最高5分。 注: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
服务、技术部分 |
50分 |
实施方案 (10) |
实施本项目的总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证书,有详细的项目实施时间及进度安排、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等,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4分,不提供或差的得0分,本项最高10分; |
产品质量 (15) |
供应商所投产品,配置完善,无缺漏项,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齐全、技术参数优于本次招标技术参数的每项加1分,最多10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10分; 产品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承诺免费更换新产品,并供终身免费升级和维护的分三档进行评分,优得5分 良得3分 一般得1分,差得0分,本项最高5分; |
||
售后方案 (10) |
供应商具有完善的安全应急能力、强大的售后服务体系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三档进行评分,优得10分 良得7分 一般得4分,差得0分,高10分; |
||
其他承诺 (5) |
承诺为需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培训:所有设备由供方免费安装调试和对使用人员的培训的;承诺中包含工作中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或其他纠纷时的处理服务承诺,承诺内容具体、有利于保障采购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社会公众形象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的,能有效防范采购单位牵涉劳动争议的,能减轻采购单位各方面负担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根据承诺内容分三档进行评分,优得5分 良得3分 一般得1分,差得0分,本项最高5分; |
||
响应时间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响应时间等,分三档进行评分,优得5分 良得3分 一般得1分,差得0分,本项最高5分; |
||
难点分析 (5) |
有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分三档进行评分,优得5分 良得3分 一般得1分,不提供或差得0分,本项最高5分; |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结束后,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具体审查内容为“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内容。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符合性评审表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单位名称 |
||
…… |
…… |
…… |
||
1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
|
|
2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
|
|
3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
|||
4 |
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
|
|
|
5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
|
|
|
6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
|
7 |
…… |
|||
注:审查项目有一项不满足则结论为不合格,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3.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财政评审价的;
(5)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3.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对该项目予以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项目财政评审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澄清有关问题
4.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供应商不得对下列内容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
(2)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会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计算。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同上。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5汇总每个供应商得分。
6.中标人及中标价的确定
6.1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甲方确定。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1.1条 |
甲方名称、地址 |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第5.1条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按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方式执行。 |
第13.5条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合同协议书 |
第14款 |
伴随服务 |
第四章 第14款 |
第21.2条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4.1条 |
合同未尽事项 |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一、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确定。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根据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本项目甲方委托代理机构组织货物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服务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服务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五章“技术参数标准及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