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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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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开学所需必备设备采购项目(四包:食堂设备)招标文件补遗001号

招标详情

批准文件编号:扎财购准字(电子)【2020】359号

采购文件编号:兴公资交易【2020】政采(公开)0109号

补遗内容:具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法内容变更)以本次补遗内容为准,详情查看附件。

因发布招标文件补遗时间距开标时间不足15天,需延长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时间。

递交投标(采购)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7月16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五楼四开标室

开标时间:2020年7月16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五楼四开标室

附件:招标文件四包.doc

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日

目 录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目 录 1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2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26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39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42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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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开学所需必备设备采购项目(一至四包)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内容:

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委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开学所需必备设备采购项目(一至四包)。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开学所需必备设备采购项目(一至四包)

批准文件编号:扎财购准字(电子)【2020】359号

采购文件编号:兴公资交易【2020】政采(公开)0109号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预算金额(元)

1

一包:办公家具

1

详见招标文件

1237840

2

二包:生活及其它

1

详见招标文件

716320

3

三包:图书

1

详见招标文件

400000

4

四包:食堂设备

1

详见招标文件

1161458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涵本次采购货物销售范围。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供应商如对招标公告有疑问请直接联系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招标文件的获取:

时间: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2日17:30(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购买方式: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通过在线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方可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注:已办理CA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上参与投标,没有CA锁的企业须办理企业CA锁方可投标。

企业信息注册及CA锁办理流程详见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www.xamggzyjyzx.org.cn)。办理地址: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兰浩特市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办公楼)一楼107,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电话:0482-8370091,办理流程详见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企业诚信库入库相关流程》。

2、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的,请联系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3、该招标(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如发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请在工作时间拨打监督举报电话:0482-8370668。

4、发布公告媒体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兴安盟政府采购网(www.xamgp.cn)、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xamggzyjyzx.org.cn)上同时发布。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5、本次招标为网上电子招投标试运行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并将纸质版本的投标文件及企业、法人CA证书递交至开标会议现场,所有招投标环节均以线下为准。(如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0482-8370118、8370068咨询。)

四、采购文件售价

本次采购文件售价为500元人民币。

五、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7月16日 上午 9:00

投标地点: 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五楼四开标室

开标时间:2020年7月16日 上午 9:00

开标地点: 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五楼四开标室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乌兰浩特市南滨河小区盟检住宅楼4-7-102

邮政编码:137400

联 系 人:陈鹏飞

联系电话:0482-8236665

采购单位名称: 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

地址:扎赉特旗

邮政编码:137600

联系人:张立伟

联系电话:13734827090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1、投标方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1

招标人

名 称: 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

地 址: 扎赉特旗

联系人: 张立伟

电 话: 13734827090

1.2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乌兰浩特市南滨河小区盟检住宅楼4-7-102

联系人:陈鹏飞

电 话:0482-8236665

1.3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名称: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开学所需必备设备采购项目(四包:食堂设备)

编号:兴公资交易【2020】政采(公开)0109号

1.4

投资额

8680848.00元

1.5

资金落实情况

验收后付款。

1.6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和规范,满足采购人需求。

1.7

供货时间及地点

时间: 签订合同后20日内完成供货,不得逾期,逾期甲方有权做废标处理或单方中止合同。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8

质保期

验收合格后一年

1.9

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涵本次采购货物销售范围。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0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11

踏勘现场

/

1.12

质疑

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当在报名截至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在报名截至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书面形式的质疑视为潜在投标人均认可招标文件及清单参数全部内容。招标人将不再接受由此提出的质疑。

1.13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1.14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收到投标人提出问题之日起3日内作答复

1.15

分包

不允许

1.16

偏离

不允许;

1.17

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

2020年7月16日 上午 9:00

1.18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19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公对公)、银行保函、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四包:20000元

户名: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铁路支行

账号:15050162664500000039001843

户名: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乌兰浩特都林支行

账号:051516010400017470000001715

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中心将不再开具收取保证金收款票据,以各投标单位转帐或网银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银行缴款单为退还依据,故需企业将银行交款电子回执单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内

投标人需要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业务管理中“电子保函”模块上传所出具的有效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财务联系人:张宏

联系电话:0482-8370065

1.20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7年至今

1.21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7年至今

1.22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1.2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要求签字或盖章

1.24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未按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须为左侧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本次技术标为明标。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袋密封(不需要合包),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未按要求装订按无效标处理)

1.25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在2020年7月16日9时(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1.26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开标地点: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四开标室

1.27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1.28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四开标室

1.29

开标程序

(1)由见证和监督人或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为签到顺序

1.30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专家6人,招标人代表1人;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3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1.3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33

签订合同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1.34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35

本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

四包:1161458.00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报价无效。

1.36

技术标

明标

1.37

开标现场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必须为本企业员工,并提供12333社保查询网站查询记录(或手机客户端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开标现场需提供原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

以上内容须全部提供,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在搜索框中填写投标人全称,点击查询“下载信用报告”

1.38

评审费、论证费、中标服务费等由中标人支付,中标服务费按照《内工建协[2016]17号》、《内工建协[2016]18号》。

未缴纳招标文件费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1.39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40

投标企业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内容或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以纸质形式报送至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格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质疑条款。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ggzy.xam.com.gov)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及补遗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负责。

投标人法律责任: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标后,采购方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正式产品试运行,并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指标进行逐项技术响应验证(若产生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并提供相关性能、功能有关的检测报告。若发现任一功能、性能与实际响应指标不符、产品有缺陷不足以满足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与预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认定为虚假应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工程

货物

服务

500以下

1.2%

1.5%

1.5%

500-1000

0.8%

0.8%

0.5%

1000-5000

0.5%

0.5%

0.3%

5000-10000

0.3%

0.25%

0.1%

10000-50000

0.1%

0.1%

0.05%

50000-100000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1.2%=6万元

(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5%=20万元

(10000-5000)×0.3%=15万元

合计收费=6+4+20+15= 45万元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指导标准计算收费,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超出1万元的按标准收取。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办公消耗用品采购项目。

2、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采购人”系指招标机构,即: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

2.2“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产品”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材料、备件、工具、成套技术资料及手册。

2.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承担的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及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承诺义务。

3、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3.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3.2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适用法律及约束力

5.1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5.2 投标人一旦申领了本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6、质疑

6.1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当在报名截至后七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提出。如在报名截至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纸质形式质疑书视为潜在投标人均认可招标文件及清单参数全部内容。招标人将不再接受由此提出的质疑。

6.2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纸质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3投标人对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6.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纸质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公开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有效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不应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受理。

6.5质疑和投诉书面要求

质疑人或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疑人或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 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 质疑或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4) 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

(5) 质疑人或投诉人的签章及质疑或投诉时间;

(6) 法定代表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本人社会保险证明(须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社保证明需体现姓名、社保起止时间);


6.6质疑书格式

质疑函(格式)

关于(项目名称)的质疑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       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的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如下(列明质疑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1.               ;

2.               ;

 ……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需携带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社会保险证明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及合同主要条款;

(4) 招标项目要求及规范;

(5)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的,根据有关政策和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投标企业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内容或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以纸质形式报送至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格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质疑条款。

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www.xamggzyjyzx.org.cn)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及补遗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负责。

7.2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申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兴安盟公共资源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7.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本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完全了解招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商务条件后,编制投标文件。

9、投标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按照第11、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报价表。

(2) 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一旦中标,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3) 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合格性,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第15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5)按照招标文件的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所编写的产品简要介绍、产品技术参数、组织施工、验收等方案及谈判响应书(格式)要求填报的其它材料。

11、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所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对投标的货物,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项目总报价应包含所有相关费用。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报价表格式报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种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必须对采购货物清单上全部货物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货物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3中标价即为合同签约价。

12.4 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12.5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服务要求的响应

13.1投标人必须提交其所投标服务确实符合招标文件的服务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4、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4.1按照合格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能力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后期维保升级服务、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4.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符合相应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到招标人指定帐户。

银行转账(公对公)、银行保函、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5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于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应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不计利息。

15.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b)根据第31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编写要求

17.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装订成册,凡修改处(书写应清楚工整)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7.2投标文件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或加盖投标人的法人章.(副本的签字可以是复印的)。

17.3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份,副本份数见投标方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内容和资料应当一致),并在封面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4投标文件需提供详细的目录,并按顺序编写页码

17.5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定位为废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且在信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

18.2正本、副本信封、信袋均应:

(1)按“招标文件”注明的地址送达;

(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8.3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4如果投标文件信封、信袋未按第18.1-18.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或加写错误,招标方对其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第18.1-18.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方可能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19.2招标人将根据本项目须知条款第7条,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将以书面形式或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兴安盟公共资源网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所有申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9.3在投标截止时限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送达招标人。

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20.4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及评委会组成

21.1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须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具法人委托授权书)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确定其身份)。

21.2 按照第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1.3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标的投标总价格、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招标人将做 开标记录。

21.4评委会将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的技术、经济专业等专家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评标过程的保密

22.1开标开始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向招标人或参加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开标后,招标人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审,并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23.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进行投标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其投标将被拒绝。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条款、条件和服务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投标方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方的公平竞争地位(重大偏离的认定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同意)。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一个投标人重复投一个标;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23.3 如果投标文件初审不合格,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合格的投标。

23.4评委会将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6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

24.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4.3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第24.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第23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评审后,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第23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1、评标得分计算: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商务得分+投标人技术得分+报价得分

投标人商务得分=商务评审专家打分的平均分。

投标人技术得分=技术评审专家打分的平均分。

报价得分=经计算的投标人报价所得分数

注:得分中每位评委的客观分值必须一致,主观分值根据打分表规定自行打分。

25.2评委会在评标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已列为投标人应具备条件的资质证书不再评价)


综合评分法

序号

内容

评审方法(4包)

得分

1

投标报价

(30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2

技术部分

(50分)

1)产品符合要求,且多数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的,得10-3分;产品符合要求,少部分条款优于招标文件的,得2分;产品符合要求,无优越的,得1分。

2)产品成品耐用、用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产品性价比,进行综合横向对比。优秀7-3分,良好2分,一般1-0分

3)产品技术先进性、实用性、适用性,进行综合横向对比,优秀7-3分,良好2分,一般1-0分

4)供货计划、组织方案的可行性、周密性、科学性等、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等进行综合横向对比,优秀7分,良好3分,一般1-0分

5)提供电磁灶1880工作台有(CMA标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项得5分,满分得10分(须提供原件)

6)提供四层平板货架有(CMA标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项得5分,满分得5分(须提供原件)

7)提供排烟罩有(CMA标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项得4分,满分得4分(须提供原件)

3

企业业绩

(5分)

2017年至今同类项目(厨具)销售业绩,每提供1份得1分,最高得5分。(中标通知书或销售合同同时具备开标现场提供原件)

4

财务、信誉、资信。(3分)

1)2017年至今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且盈利,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3分。(须提供原件)

5

服务(8分)

1)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明确能充分保护采购人权益的得2分;

2)供应商具有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3分。(须提供原件)

3)投标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兴安盟)具有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得3分。(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

6

其他(4分)

提供近半年内的投标企业养老保险证明得2分,提供近半年内投标企业的依法纳税证明得2分,满分4分(须提供原件)

合计得分: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评委会将根据评定结果向项目招投标领导监督小组推荐出本项目的中标人。

26.2项目招投标领导监督小组根据评委会的推荐确定本项目的中标人。

27、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2因不可抗力或中标投标人不能履约等情形,招标人保留与其他候选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28、中标通知书

28.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箱)回复招标人,确认中标通知书已收,并同意接受。

28.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买方授予合同时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更改

29.1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但不得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前来与买方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双方的有关补充协议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1.1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照约定向招标主持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主持方指定帐户。在验收合格后,经招标采购单位出具书面认可文件后,无息原额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1.2如果中标人没有履行第31.1 条或第30条的规定,招标人将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项目招投标领导监督小组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2、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32.1 未响应 “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2.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2.4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2.5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2.6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 同 条 款

第一部分 合同书

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七中学(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和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合同专用条款

c.合同通用条款

d.中标(成交)通知书

e. 投标(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修改说明)

f. 招标(询价、谈判)文件(含该文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

招标(询价、谈判)文件与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有利于买方利益的条款为准。

2、采购内容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金额:

合同金额

小写金额: 元。

大写金额: 元。

3、合同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金额):

4、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所有设备须安装到指定位置,并进行调试。

5、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各执 份。

6、合同终止

双方当事人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终止。

买 方:(公章)         卖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质量保证

1.1卖方对本项目提供服务:

1.2卖方免费提供以下培训:

1.3卖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4卖方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产品,产品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内部包装无破损。

2.交货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交货方式为:

3.检验和验收

3.1开箱验收时间:

3.2检验测试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理方式:

选择 处理方式

4.付款条件及方式

4.1履约保证金

4.1.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的 % 的履约保证金;

4.1.2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 方式提交;

4.1.3验收合格后 工作日内,买方应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4.2合同款支付

4.2.1合同生效并且卖方向买方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 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 %;

4.2.2货物到货后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

4.2.3全部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

4.3质量保证金

4.3.1交付时间:

4.3.2交付金额:

4.3.3返还时间及条件:

5.售后服务:

6.不可抗力

6.1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6.2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6.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7.知识产权:

8.其他规定:


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载明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买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卖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买且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卖方应负责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卖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买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卖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买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买方。买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卖方承诺并保证买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5.6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软件产品未侵犯第三人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任何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因此与第三人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卖方需提供全力支持防止因上述侵权给买方带来的直接和预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买方继续使用本合同条款下的软件而需取得的第三方授权、修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使其至少在功能上可以替代原技术、提供功能上相等的使买方可以达到原合同目的的其他软件,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的费用。

5.7卖方对软件系统客户化前的标准版软件产品拥有著作权,但对于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能使用到的卖方或者第三方所拥有的技术或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卖方授权买方在本合同项目范围内使用。买方对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成果(包括客户化开发所取得的全部工作成果以及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技术文件)拥有全权,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应的利益。卖方不对合同条款下的成果具有任何知识产权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买方享有署名权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买方不再向卖方或任何第三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8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未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卖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卖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卖方在买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买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7.1.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可从合同款或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卖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卖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卖方负责。

9. 价格

9.1 卖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卖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 卖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卖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卖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买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卖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买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卖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及时按买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卖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卖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卖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买方确认。

11.2.3 除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卖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买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买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3.3.1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支票、汇票或现金。

13.4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买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买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卖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买方和卖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20.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买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卖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买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一、采购清单(★标项为重要参数不满足为无效投标,其余参数为加分项参与评标打分不构成无效投标)

附件(1)

食堂设备设施

学校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参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元)

备注

1

大面案

★木制面案1m×2m

2

2

电子秤

台秤:全不锈钢,全防护机身,防水表头,LED液晶大屏显示 ,铅蓄电池 200公斤

2

3

高温消毒柜

高温热风循环消毒柜.双开门,不锈钢面板,125度高温,消毒时间60分钟,功率2000W,容积620L,双室双控。电压220V.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