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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滨州医学院膳食服务中心厨具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 一、采购人:滨州医学院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滨州医学院) | 联系方式:0535-6913090(滨州医学院) | 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省烟台市市莱山区县(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2号楼20楼 | 联系方式:0535-6892258 | 二、采购项目名称:滨州医学院膳食服务中心厨具设备采购 |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滨州医学院膳食服务中心厨具采购 | 1 |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 9.000000 |
| 三、获取磋商文件 | 1.时间:2020年7月4日8时0分至2020年7月10日17时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2003b财务室 | 3.方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登记注册并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磋商文件(1)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如需邮寄另加特快专递费人民币50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2)报名及购买文件请携带营业执照或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代理公司获取磋商文件;如未能到现场报名且需邮寄磋商文件,应将上述资料的电子版发送至ythyha@163.com邮箱,并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登记备案,获取报名回执后,其本项目报名方有效。 | 4.售价:人民币300元,如需邮寄另加特快专递费人民币50元整,文件售出不退 | 四、公告期限:2020年7月4日 至 2020年7月8日 |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 1.时间:2020年7月16日8时0分至2020年7月16日9时0分(北京时间) | 2.地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 |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 1.时间:2020年7月16日9时0分(北京时间) | 2.地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 |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 联系人:路游 联系方式:0535-6892258 |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附件 |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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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3日 19时15分05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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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62 厨具定稿文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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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63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第一册)滨州医学院膳食服务中心厨具磋商文件定稿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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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64 A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第二册)滨州医学院膳食服务中心厨具磋商文件定稿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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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竞竞争争争性性性磋磋磋商商商文文文件件件
第一册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项目名称:滨州医学院膳食服务中心厨具采购
采 购 人:滨州医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1
目 录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 2
第二部分 合同文本 .................................................. 13
第三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18
附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29
附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33
附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35
附 4:质疑函要求 .................................................... 37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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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A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滨州医学院膳食服
务中心厨具采购中所叙述的内容。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滨州医学院。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与磋商的法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
购活动。
2.4“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得分最高、能圆满地履行合
同的供应商。
2.5“货物”系指成交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货物及有
关技术资料。
2.6“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检验、技术支持、维修、售后服务以
及其他相关的义务。
3.合格的供应商
3.1 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2 供应商须满足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邀请函中 2.1 资格要求。
3.3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纸质磋商文件,且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报名,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
件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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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5 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
3.6 供应商必须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它实质性要求。
4.其它
4.1 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
费用。
4.2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
务。
4.3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留
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存档,其余退还。
4.4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
B 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
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5.1.1供应商须知
5.1.2合同文本
5.1.3响应文件格式
5.1.4邀请函
5.1.5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5.1.6磋商程序及评分细则
5.2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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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提
出,按磋商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
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此项权利,
此后对磋商文件的理解以采购人的解释为准,由此引起的损失供应商自负。
6.2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
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未按上述要求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回执的,视为
供应商收到并认可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7.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
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7.3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
整性,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9.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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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须胶装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
可例外),分别胶装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胶装方式为左侧胶装,并提
供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密封在响应文件正本内,以供备份,电子文档及介质不退。
11.2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
足磋商文件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12. 报价
12.1总报价应包括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
管理、运杂、装卸车、配合、人员、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检验检测、验收、质保期内等全部
费用。
12.2 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3.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附件格式 6《资格证明文件》。
14.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4.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4.2 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并须提供:
14.2.1货物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14.2.2综合说明;
14.2.3供货范围明细表;
14.2.4偏离表;
14.2.5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
14.3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响应资料。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胶装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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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
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
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16.1响应文件必须用A4幅面纸打印。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及一
份电子文档。每套“响应文件”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
正本为准。电子文档须注明供应商名称。
16.2响应文件正、副本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6.3响应文件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
应文件的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
担。
16.4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所报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在封口处注明“于2020年7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D 响应文件的提交
17.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0年 7月 16日 8:00-9:00( 北京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7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
楼20层)
18.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不予接受。
19.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
20.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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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
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
表签字。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E 报价、磋商、成交
21.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3)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列出设备的详细参数、技术指标或者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
的技术要求,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5)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明显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6)未按规定报价,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7)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有明显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8)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处理
(9)供货安装期、质保期、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10)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总报价超过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
(12)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第三部分附件格式8)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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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2.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
的权利。
(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
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3.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
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东省政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应当严格保密。
24.磋商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
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
24.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
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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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强制采购。
24.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
狱企业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
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规定。
24.3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
审,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4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4.5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
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6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4.7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
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4.8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
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
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5.磋商纪律
25.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
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5.2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磋商情况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5.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
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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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26.成交标准
26.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
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
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的优劣顺序排列。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
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6.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26.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
审结果。
27.成交通知书
27.1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
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27.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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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对未成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
27.4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28. 签订合同
28.1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公司缴纳成交服务费并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按照竞争性
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成
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
28.2 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
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3如成交供应商不缴纳成交服务费或未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人将认定其拒签合
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
定,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
28.4采购合同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
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金额;(五)合同文本。
28.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
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
调,协调无效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
29.成交服务费
本项目成交服务费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进行计算,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相关规定的50%收取,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公
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
30.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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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30.2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F 质疑
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2.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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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采购代理机构: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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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项目名称)由(采购代理机构)以 (项目编号)号竞
争性磋商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 (乙方)为成交供应
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
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磋商文件
2、响应文件
3、乙方在磋商时的书面承诺
4、成交通知书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附件
二、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和标准(详细清单见附件)
三、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四、货款支付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和甲方共同支付
预算内资金¥ 元 财政专户资金 元 自筹资金 元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财政专户采购资金,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通过《山东
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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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五、付款方式
六、供货安装时间及地点
1、供货安装时间:
2、供货安装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风险负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产品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
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质量
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公开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
未加工前,应通知校方前往生产厂家检查产品材料是否符合标书要求的各项指标。
八、包装
按照产品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
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产品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
九、运输要求
1、运输方式及线路:由乙方自定。
2、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或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
识产权的诉讼。
十一、验收
1、产品到达交货地点交付前,甲方和乙方在 2 日内共同检验产品数量和质量等状况,由
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应积极配合。开箱后,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后,由甲方联合验
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2、对产品的外观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和应当发现之日起 3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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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 2 日内负责处理。甲方逾期提出的,对所交产品视为符合合同
的规定。
3、经双方共同验收,产品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或扣
留履约保证金。
十二、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公开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在询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
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盖章,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合同生效:
1、乙方已向招标代理公司提交:成交服务费等费用。
2、本合同须经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查合格。
十四、违约条款
1、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 1日,按应交付产品总额 0.3‰支付违约金。
2、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产品期间,应按调换产
品金额每日 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 30 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
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
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5、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6、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10 日内,按银行规
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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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代理公司及另一方,双
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 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报招
标代理公司审核后确定。
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
会仲裁;(2)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首先采用
第(2)种方式予以解决。
十七、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八、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贰 份、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 壹 份。
甲 方: 乙 方: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 话: 电 话: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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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格式 1:
报 价 函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贵方
组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磋商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报价。为此:
1、我单位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和电子文
档一份。
2、总报价详见附件格式 2《报价一览表》。
3、我单位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的合同,并承担合
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磋商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
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本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日历日内有效。
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
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我单位 (提供或未提供)的 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所报产品认
证证书复印件详见本响应文件 页。
9、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或财政部、司法部
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
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
10、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 期: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19
附件格式 2: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数量
总报价
(人民币元)
供货安装期 质保期
滨州医学院膳食服
务中心厨具采购
一宗
大写:
小写:
自合同签订后 日内供
货安装调试完毕
年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日期:二○二○年 月 日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注:(1)供应商必须填写《报价一览表》并按照要求填写齐全;
(2)报价以元为单位;
(3)本表原件须装订在响应文件正本中;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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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3:
供货范围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货物及部件
名称
型号规格及
主要技术参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总 价
(元)
生产制造企
业
品牌、
产地
是否属于小
型微型企业
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或环保产品
是否属于强制
性采购
1
2
3
……
其它费用:(元)
合计总价(元):大写: 小写: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合计价格(元):大写:
小写:
小型、微型企业合计总价占合计总价的比重 %
节能产品合计总价(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大写: 小写:(元)
节能产品合计总价占总报价的比重 %
(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环保产品合计总价(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元):
大写: 小写:(元)
环保产品合计总价占总报价的比重 %
(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注:(1)随机备品附件、易损件、专用工具明细也填于上表(需专门标识注明)。
(2)如有其它费用请单独列明。
(3)合计总价应与《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4)如所报货物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须在上表中全部体现,且须汇总全部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
(5)供应商对填写生产制造商的企业类型及小型、微型企业合计总价金额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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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4:
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技术规范偏离表
序
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 响应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偏离表
序
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 响应文件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即使供应商在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
离,应注明“无”;
(2)如供应商在偏离表中无注明,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竞争性磋
商文件为准;
(3)商务偏离中供货安装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
(4)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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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5:
综合说明
1.产品性能、配置等详细技术说明,包括各项技术参数、性能表等(主要部件的规格、产
地也需说明);
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产品证书、文件、批文等资料复印件;
3.有关图纸、资料;
4.磋商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报、说明的内容;
5.主要产品的质检报告、出厂合格证明;
6.产品图片、安装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
7.供应商认为其它该说明的内容。
注:
(1)供应商应根据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2)所报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及本磋商文件第二部分要求的内容如在“附件格式 3:
《供货范围明细表》”完全说明,则可不必填写本附件格式 5中相关内容。
(3)相关材料中如供应商名称变更,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时须针对评分细则编制详细的目录说明。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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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6:
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证明材料(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
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针对此次项目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其它证件
无效);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
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是指提供 2019年度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等)或其 2020年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材料;
(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供应商 2020 年度任意月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完
税凭证(或缴税凭证)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电子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3)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供应商缴纳的 2020年度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
凭据证明材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自行编制,提供相关
材料)。
注:供应商须按以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
应的复印件以备存档。
须 知
(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4)全部文件应以中文书写,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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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姓名: 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 供 应 商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授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
目(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采购活动,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权
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26
附件格式 8:
承诺函(格式)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单位承诺,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磋商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未按磋商文件(第一册)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 28条规定签订合同;
(3)出现磋商文件(第一册)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 22 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
其响应不仅被视为无效响应,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督部门根据
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
利。)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二)我单位承诺,如我单位成交,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标准缴纳成交服务费,如
未按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视为虚假承诺,该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承诺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27
附件格式 9:
与评审打分有关的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提交的材料名称 金额 备注
1
2
3
4
5
…… ……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该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贴在资料袋表面,一份放在资料袋内。
(2)成交供应商所提供业绩需网上公示,供应商务必据实填写,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28
附件格式 10:
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
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
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
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
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
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
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项目编号:SDGP37000020200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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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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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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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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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
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
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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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
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
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
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
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
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者
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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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
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
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
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
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
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
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
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
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
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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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
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 3:财政部文件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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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
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
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
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
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
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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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执行。
附 4:质疑函要求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注: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
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项目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
和相关事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
提出。
二、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