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0-07-07 16:56
项目概况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实行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7 月 3 日00 时 00分至 2019 年7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在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abazhou.gov.cn),凭注册企业数字身份CA证书登录“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免费下载磋商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企业须按注册流程完成注册,方可按以上要求下载磋商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7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32212020000387 |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
预算金额(元) | 288469 | ||
最高限价 | 288469 | ||
采购需求 |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服务期三年,购买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节能、环保 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认证参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节能产品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执行。属于强制节能采购的所投产品必须附认证机构目录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 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如涉及) 本次投标产品型号列入最新一期(清单在询价文件发布之日后公布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清单)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型号(投标产品型号和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 三、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四、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按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五、强制3C 属于3C强制认证的产品需提供3C认证证书。(实质性要求)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时间: | 2020年07月02日到2020年07月1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实行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7 月 3 日00 时 00分至 2019 年7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在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abazhou.gov.cn),凭注册企业数字身份CA证书登录“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免费下载磋商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企业须按注册流程完成注册,方可按以上要求下载磋商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 | ||
方式: | 实行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7 月 3 日00 时 00分至 2019 年7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在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abazhou.gov.cn),凭注册企业数字身份CA证书登录“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免费下载磋商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企业须按注册流程完成注册,方可按以上要求下载磋商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 | ||
售价: | 0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截止时间: | 2020年07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0号(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五、开启 | |||
时间: | 2020年07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0号(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地址: |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1809043001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阿坝州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汶川县信访中心四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老师 张老师;联系电话:0837-6228581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曹老师 | ||
电话: | 18090430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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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汶政采竞磋〔2020〕4号2次
项目名称: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人: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代理机构: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编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2020年7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3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4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6 -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33 -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4 -
第八章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 - 35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53 -
第十章 合同主要条款 - 62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购人)委托,拟对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汶政采竞磋〔2020〕4号2次。
2.采购项目名称: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共一包:第一包:县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预算价:28.8469万元;最高限价:28.8469万元。(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abazhou.gov.cn)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6.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公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拒绝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7.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实行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7 月 3 日00 时 00分至 2019 年7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在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abazhou.gov.cn),凭注册企业数字身份CA证书登录“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免费下载磋商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企业须按注册流程完成注册,方可按以上要求下载磋商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
(二)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需缴纳系统使用费150元。
(三)磋商文件获取的时限以公告规定时间为准,逾期将不能获取。
八、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 年7 月 16 日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地点:
9.1本次磋商采购活动,电子响应文件只接受网上递交,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abazhou.gov.cn)阿坝州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9.2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网址的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不予受理。
十、电子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 年 7 月 16 日 10:00 时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0号(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采购代理机构: |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
地 址: |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地 址: |
汶川县信访局四楼 |
联 系 人: |
曹老师 |
邮 编: |
623000 |
联系电话: |
18090430017 |
联 系 人: |
王老师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0837-6228581 |
||
电子邮件: |
wcxjyzx@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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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7 月2日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限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第1包采购预算: 28.8469 元;最高限价: 28.8469 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作无效处理。 |
3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1小时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4 |
政府采购政策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如涉及)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1、节能、环保 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认证参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节能产品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执行。属于强制节能采购的所投产品必须附认证机构目录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优先采购的技能和环保产品评分标准中予以体现。 2、无线局域网产品(如涉及)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列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评分细则中予以体现。 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复印件。 属于3C强制认证的产品需提供3C认证证书。(实质性要求) 扶持少数名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 属于少数名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供应商在评分细则中予以体现。 |
5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6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保证金 |
7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中标金额的5% 由采购人收取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
8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质疑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性要求、采购需求、服务要求、评分标准、采购结果等采购需求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答复。 供应商质疑应当按照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向受理人提交书面材料。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咨询电话: 0837- 6228581 采 购 人:咨询电话: 18090430017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9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汶川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837-6223822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0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11 |
开标程序 |
(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采购人(不得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开标时间前登录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开标端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开标前各项准备工作。 (3)开标时间到达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开标端中下达“网上解密”命令。解密时间:15分钟(下达“网上解密”命令开始计算)。 (4)供应商须在“网上解密”命令下达15分钟内在线对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请供应商及时关注“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网上开标”本项目的“即时通知”栏。在15分钟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电子响应文件(开标现场不提供网上解密服务)。 (5)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全部完成后,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有效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为:*.ZCTBJ),导入完成后,开标端自动生成包括供应商名称、包号、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等内容的开标记录表,在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向所有供应商公布。 (6)经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采购人(不得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 注: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对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封存,待意外情形消除后,再继续进行开标、评标。 |
12 |
磋商报价方式 |
开标完成后,请供应商于12:30——13点自行前往磋商地点,并在二号会议室签到,代理机构组织抽取磋商顺序。接受磋商小组磋商,磋商小组磋商时,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从而造成未能完成磋商的,按供应商自愿放弃磋商处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电子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电子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电子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电子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电子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电子响应文件有效期,电子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电子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电子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电子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电子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电子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3. 磋商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磋商文件的编制和签署均以采购代理机构在依法设立的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的认证证书作为识别签名人身份的依据。
四、电子响应文件
14.电子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5.电子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1 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电子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5.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6.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8.电子响应文件格式
18.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8.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9.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均以供应商在依法设立的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的认证证书作为识别签名人身份的依据。
19.1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9.1.1电子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阿坝州政府采购投标编制系统》制作(电子标书格式为*.ZCTBJ)。
19.1.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其电子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为了避免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读取导入,请在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成功以后进行下载,下载完成以后请使用相应标书编制系统中的【查看标书】功能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查看)。
19.1.3电子响应文件应包含第八章规定的内容。
19.1.4电子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在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辩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50M。
19.1.5网上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须在阿坝州政府采购投标编制系统中进行加密;
19.2电子响应文件的签署
19.2.1电子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使用注册企业数字身份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详细标书编制流程,点击编制系统最上方【帮助】查看)。
19.2.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相应位置签署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等的全称,签署应清楚工整且需保持一致。
19.2.3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相应位置签署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等的全称不一致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0.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电子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20.1网上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须在阿坝州政府采购投标编制系统中进行加密;
21.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
21.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相应系统中。在规定的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无效电子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1.2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供应商通过阿坝州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打印上传成功凭证。
22.电子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密封按照本章“20.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规定处理)
22.1 供应商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电子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总则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2.3 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2.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3.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4.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4.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按相关规定处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作为无效电子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电子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如涉及)。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7.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部分及技术、服务部分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部分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已完成“三证合一” 的供应商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基础信息”截图并加盖单位鲜章;
未完成“三证合一” 的供应商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基础信息”截图并加盖单位鲜章;
事业单位参加投标的:已完成“三证合一” 的供应商提供新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2017年或2018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过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注:事业单位或成立时间至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足一年的的供应商,提供现有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最近6个月中任意1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注:公司成立不满1个月的供应商,新成立公司无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一页));
5、承诺函;
6、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经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公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拒绝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9、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0.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应提交的技术、服务部分
(1)报价函;
(2)供应商基本情况;
(3)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品牌、型号、配置)(如涉及);
(4)商务应答表;
(5)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6)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7)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
(8)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9)售后服务承诺;
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县政府机关食堂服务参数表
序号 |
分项名称 |
月度费用 |
年度费用 |
备注 |
1 |
劳务费 |
20300 |
243600 |
食堂五名员工工资加社保 |
2 |
奖金 |
500 |
6000 |
半年支付一次 |
3 |
管理费 |
1830 |
21960 |
|
4 |
税金 |
1409 |
16909 |
按劳务费、奖金与管理费综合的7%计算 |
5 |
合计 |
24039 |
288469 |
本次报价以年基准价进行报价。
1.服务期三年,购买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每年考核低于90以下的,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
2.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素质,服从管理,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熟练机关食堂相关操作流程;
(4)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6.费用支付
(1)以各劳务公司提交的总体方案择优采购,体育馆根据合同按月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用工费用。
(2)劳务公司提交的总体方案须明确业主单位对派驻劳务人员的考核细则,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劳务用工费用。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电子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为无效文件处理。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列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确定。
2.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的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41号)第三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的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的成本。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的情况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供应商报价。
采购项目的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
3、合同草案条款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第八章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电子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电子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电子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被授权人: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如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号码,格式自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且应在有效期内。
提示: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应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以备磋商时复核审查。
二、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 )没有( )行贿犯罪记录;
2.我单位有( )没有(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 )没有( )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良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 )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如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十、我单位承诺:没有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经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
我公司 (供应商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文件,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现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保证在该项目招标前,未向采购人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论证等任何服务。
二、我公司保证电子响应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和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供应商的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
三、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均为原厂正宗产品,确保售后服务;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严格按磋商文件要求,不打折扣,不降低服务质量,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谋取中标;;
(三)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搞串标围标谋取中标;
(四)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
四、若中标,我公司严格按磋商文件和合同要求,诚信履约,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及相关服务质量,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
五、我公司保证,若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不良记录,不予退还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通过政府采购媒体通报,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活动等处罚;如已中标(成交)的,取消中标(成交)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为电子响应文件的必备要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响应文件无承诺书或法人代表未签字的作为无效电子响应处理,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经本供应商认真核查,本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成交后采购人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包号:第 包
序号 |
服务内容 |
单项价格(单位:元) |
1 |
||
2 |
||
3 |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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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报价合计(元) 大写: |
注:1.“报价一览表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函”总报价合计相等。
2.“报价一览表表”以包为单位填写。
供应商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七、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以磋商后提交的最后报价表为准。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1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8.我方同意贵中心对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的处置措施。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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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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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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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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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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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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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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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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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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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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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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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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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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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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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九、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如涉及)
采购编号:
序号 |
投标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制造商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产品技术参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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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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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十、商务应答表
采购编号:
序号 |
包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电子响应文件响应 |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十一、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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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扫描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