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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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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询价函-食堂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YGZ2020071)

招标详情

皖南医学院询价函-食堂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YGZ2020071)

我校以询价方式购置所需货物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报价书编制

1、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书必须按项目进行编制、报价,不得漏报,以包为单位分别装订、密封、标识和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2、供应商在制作报价书时,应提供证明其公司及报价产品满足本询价函要求的证明文件,完整的技术方案,包括售后服务、培训、质量保证等。

3、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凡属国家实行许可、认证或注册管理的,必须在其报价书中附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件或复印件。

4、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5、报价书在其重要内容方面须有签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则须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报价书应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共一式三份。

(三)项目评审

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询价函。如对本询价函做出报价,即表示认可了我校提出的各项要求,且不可撤回。

2、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我校组织的询价小组将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

3、询价采购函的相关规定及供应商的报价书将作为本项目拟签合同的组成部分。

4、如供应商在参与我校组织的采购活动中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该供应商将被记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二、货物服务技术要求

1、服务要求:见附件。

2、项目控制价:15万元;

3、报名时间:2020年7月9日9:00--2020年7月15日17:00;

4、报名方式:网上报名,邮件名“项目编号+公司全名”,将报名表、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压缩后发送至邮箱:20974486@qq.com。

5、踏勘现场:2020年7月16日上午9:30,地点:皖南医学院南大门集合。踏勘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553-3932413

6、投标截止时间:请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9:30前。

7、投标保证金:3000元整,必须从投标单位账户以转账方式,在开标前一天14:00前到达指定账户,否则恕不接受投标书(注明:WYGZ2020071保证金)。未中标保证金的退付,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7000元。中标后投标保证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付程序为: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凭业主单位签署的验收报告提出退付申请,待采购人审核后,直接无息退还中标人。

开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皖南医学院, 账号:34001672208050139762

开户银行:安徽省芜湖市建设银行中山路支行

8、联系人:姜老师,联系电话:0553-3932052;

地址:芜湖市高校园区文昌西路22号皖南医学院东辅楼5楼5002室。

8、质疑与投诉

本项目为我校校内统一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中,如需质疑或投诉,按照《皖南医学院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进行。质疑及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一)质疑联系方式:

1.联系部门:皖南医学院国资处;

2.联系电话:0553-3932052;

3.通讯地址:芜湖市高校园区文昌西路22号皖南医学院国资处。

(二)投诉联系方式:

1.联系部门:皖南医学院纪委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53-3932826

3.通讯地址:芜湖市高校园区文昌西路22号皖南医学院纪委办公室

报名表.doc附件.zip

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7月9日


附件1:

采购需求

序号

货物名称

设备型号、详细配置、参数和厂家

数量

单位

1

四门冰箱

1. 主材采用优质304不锈钢板1.0制作,全铜管工程款,保温层为全聚胺脂一次性发泡成型,保温隔热性好;恒温控制,数码液晶显示,内胆为不锈钢材质,配两台进口压缩机;双机双温,自动回归门。 2. 技术参数:型号:QB1.0L4电压/功率(V/KW):220/0. 32;冷冻温度:-6℃~-15℃;冷藏温度:-5℃~+5℃。

3. 耗电量≤2.55KW.H/24H; 4.有效储存容积:≥900L;

5.尺寸:1200 (L)*740(W)*1920(H) (mm)或1230(L)*730(W)*1920(H) (mm)

7

2

蒸饭箱

1.主材采用优质不锈钢发纹贴塑板制造,全不锈钢内胆设计,耐热硬质聚胺脂整体发泡,硅胶耐高温密封圈, 使箱体绝热性能良好,密封性能强

2. 外壳架采用优质304不锈钢板δ1.0mm,炉身、背板采用201不锈钢板δ1.0mm,框架采用正标L4*4角铁焊接,门把手采用铸铝弹力活动把手,内置自动加水装置及安全阀。内置燃气器,无黑烟;箱体内设有浮球式自动进水、关水及排污阀等装置。

3. 配全自动燃烧机组,节能型,具有节能30%以上;

4.配优质耐磨万向脚轮×4;

5.规格:24盘。

4

3

洗碗机

1.耗水量:400-450 升/小时,洗涤量:3000-4000/小时,喷淋温度:82-90℃。

2.传送带宽度:612mm,有效洗涤高度:440mm

进口长度:950mm,出口长度:1600mm,水箱加热功率:≥18kW,喷淋加热功率:≥36kW,总配电量:≥54kW,电源:380V/50Hz。

3.尺寸:2950*900*1650

4.产品特点:⑴自清洗功能。倾斜式内顶盖,可防止洗涤液滴到干净洗涤品上。前门双成壁式结构隔热、隔音、节省能源且。⑵.安全保护装置,无人收取时会自动停机。⑶.智能控制,温度可自行设定。

1

4

双眼大灶

1.采用优质SUS201/2B不锈钢制作

2.台面1.5mm,侧板、背板、前面板1.0mm不锈钢

3.电子打火,一键式操作,缺电停机防燃气泄漏保护装置,风机功率:80W-250W,节能电75%、节能燃气25%-30%,烟气CO排放低,安全、环保

4.炉膛采用优质耐火材料,砌结牢固

5.炉用燃气机组为进口产品

6.配锥形不锈钢管及重力调节脚。

7. 适用燃料:天然气。

8.尺寸:2100(L)*1200(W)*1250(H) (mm)或2000(L)*1100(W)*1200(H)。

4

1、投标方需考虑旧设备拆除,搬运至校方指定地点及新设备运输(滨江校区、赭麓校区)、搬运、安装等费用。

2、校方食堂现使用的洗碗机线路无法满足本次长龙式洗碗机的最大运行负荷。投标方需考虑由食堂电房重新接电至洗碗间;安装期间产生的电缆、人工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电缆线规格为YJV3*25+1*16的铜芯电缆,预计长度约80米,电缆参考品牌:江苏上上、鑫鸿、无锡华美,具体以现场踏勘为准)。

3、设备质保期为3年






























附件2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WYHT2020071-1

买方通过询价采购方式,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卖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若产品过多则见附表,如有附表则必须加盖公章)

单位: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生产

厂商








合计:

合同总金额(大写):

备注:上述(含附表)产品报价含产品生产、运输<送达至买方指定地点并下货>、安装、调试、检验及售后服务、税金、劳保基金等费用。

注:1. 卖方须承诺免费对原设施设备进行拆除,并按照买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滨江校区或赭麓校区库房内)。

2. 卖方负责提供合同产品,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3. 卖方免费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含洗碗机电缆安装)。

4.具体参数见采购需求。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采购文件及答疑、更正公告;

(2) 采购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合同条款”;

(3) 中标或成交公告

(4) 卖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承诺函;

(5)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 本合同的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四、供货期限

卖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 40日内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由买方进行验收。

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到货物验收合格前,卖方负责对货物承担安保义务。

五、验收要求

(一)质量标准

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二)验收组织

买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买方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2、验收前要编制验收表格。

3、验收时双方要按照验收表格逐项验收。

4、验收方出具验收报告。

5、复杂设备的验收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六、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付100%合同金额。

七、售后服务

(一)卖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36个月。

(二)卖方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为买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服务的时间是:每周 5天8小时(工作时间)。

(三)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买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买方有要求或必要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派员至买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

(四)如卖方在接到买方维修通知后 72 小时仍不能修复有关货物,卖方应提供与该货物同一型号的备用货物。

(五)如卖方在接到买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买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六)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届满后,如果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和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之后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

八、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7000元,收受人为皖南医学院,期限为验收合格后 12个月 。如卖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买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九、违约责任

(一)卖方供货期超过合同约定供货期限。如果卖方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买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按每延期一周收取合同金额的 0.5 %,但误期赔偿费总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在此情况下,卖方不得要求买方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二)卖方供货期内未能交货。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如买方终止合同,卖方不得要求买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买方同意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卖方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卖方将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卖方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买方未能按时组织验收,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验收合格后,买方未能按时提请付款,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八)买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十、地点

本合同在 皖南医学院签订。

十一、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

(二)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二、其他

(一)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买卖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三)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2)项方式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陆份,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见证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买 方: 皖南医学院 卖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附件3

项目编号:WYGZ2020071 正本


食堂厨具采购项目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单位地址:

人:

话:





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书


皖南医学院:

我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贵学校发布的食堂厨具采购项目询价公告,接受询价采购函规定的各项要求,决定参加报价,向贵校提供一式三份报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 报价表(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报价

小写:

大写:

供货

40日历天

注: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交通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税金等费用,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支付其他费用。






供应商名称(盖章):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二、报价明细

序号

名称

响应参数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供应商名称(盖章):


三、服务承诺:(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其它相关材料及资质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证明文件询价函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皖南医学院

本授权书声明: (谈判供应商名称)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项目编号: "谈判活动的合法授权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谈判供应商名称: (公章)

日期:

(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皖南医学院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活动质疑和投诉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合理运转保护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和安徽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活动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与答复和投诉的提起与处理遵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学校监察处负责接受和处理校内自主采购项目的投诉

第七条 国资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和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

第十条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依规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资处应及时书面告知其补充或修改书面质疑材料的具体内容,并规定重新提交书面质疑的期限。

第三章 质疑的答复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学校自主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口头答复。

第十五 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属于供应商的误解,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六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采用招标方式的3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十七条 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未通过资格审核,或未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二)已超过法律规定或采购文件约定的质疑期限;

第十八条 国资处可就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二十条 采购评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资处答复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等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国资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监察处。

第四章 投诉的提起

第二十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中,质疑供应商对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或者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未正常履职、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起投诉。 

第二十 学校自主采购活动中,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人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依规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投诉处理。

第二十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五章  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 监察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 国资处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处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九 监察处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监察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第三十条 监察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 监察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国资处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监察处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国资处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人员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 监察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 监察处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监察处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监察处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 监察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国资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国资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监察处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三十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处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 监察处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监察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监察处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监察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九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监察处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监察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监察处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 监察处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