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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95483部队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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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95483部队职工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详情

中国人民解放军95483部队职工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附件1中国人民解放军95483部队职工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doc.pdf

项目概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95483部队职工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八号附2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7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XD-20200706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95483部队职工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8.65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8.65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采购人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要求:7.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管理服务;7.2、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7.3、配有满足本次食堂服务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厨师)的专业人员;7.4、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至 2020年07月17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八号附2号

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鲜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新津县桥津上街22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津县桥津上街22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48.65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解放军95483部队

地址:新津县桥津上街22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于老师;联系方式: 028-853978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附2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 028-851312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 028-85131236

采购编号:SCXD-20200706 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职工食堂 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磋 商 文 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 四川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 7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7 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1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2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3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1 第十章 采购合同................................................................................................................. 62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采购人)委托,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职工食堂管理服 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 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 :SCXD-20200706 2.采购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职工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 4.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5.服务期限:2020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资金情况 1.资金来源及金额: 自筹资金 2.采购预算总额: 48.65 万元 三、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要求: 7.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管理服务; 7.2、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7.3、配有满足本次食堂服务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厨师)的专业人员; 7.4、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五、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 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 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 良信用记录)。 2.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 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均将 被拒绝。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 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信德工程 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八号附 2号)(地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 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鲜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鲜章); 4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7 月 23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 商地点。逾期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7 月 23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地点:新津县桥津上街 22 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 联 系 人:于老师 电 话: 028-85397887 传 真: / 采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 8号附 2号 联 系 人: 王女士 电 话:028-85131236 传 真:028-85131236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 的供应商数量 和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项目预算总额 48.65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低于成本价不 正当竞争预防 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有可 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 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 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 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 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 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 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 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 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 小微企业)价格 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 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 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 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 除。 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 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 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 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 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 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 件中进行承诺。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 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必须通过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磋商保证金的金额: 2000 元。 交款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转账,电 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 开户银行:工行新津支行 银行帐号:4402255009026750169-000000001 9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成交金额的5%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应当以网银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 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签订正式采购合同之前 三天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 磋商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 式。 11 成交通知书领 取 采购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 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5131236 8513865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附2号 12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询问, 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询问,由采 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3 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质疑 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供应商对其他部分、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代理 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联系方 式。 注: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4 招标代理服务 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用 8000 元,由成交的供应商支付。 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依照招标 代理机构认同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9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95483 部队。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 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 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 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 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 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 10 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 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 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 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 应文件无效。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 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1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 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 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 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 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 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 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 12 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 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 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 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 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 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 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 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 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3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 (或邮件)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日前;不足 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 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无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 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 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 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 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 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 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 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 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 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 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 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 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 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 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5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 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 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 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 16 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 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 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 磋商须知(二)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 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 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 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 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 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 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17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 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 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可通过 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18 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 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 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4 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 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 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 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19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6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后 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寄)到采 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处。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 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 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 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 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 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 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 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 20 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 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法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2 号)的要求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 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 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 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 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付程序为: 详见合同条款。 21 八、磋商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 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3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 22 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7.(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2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项 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 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法人企业提供 2018 年度 或者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纳税 发票;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关)可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 录的承诺或声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存在困 难的,可以在声明或承诺函中做出明确的承诺或声明,承诺或声明应为原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或声明应为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法人企业提供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三个月税务审计报告或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 证明或纳税发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三个月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社 保缴纳凭据;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可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 良好记录的承诺或声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声明或承诺函中作出明确的承诺或声明,承诺或声明因为 原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 诺或声明应为原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磋商文件涉及有其他国家相关 强制性标准或条件的,即使磋商文件中未明示,供应商也应符合相关强制性标 准或条件,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6.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管理服务; 6.2、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6.3、配有满足本次食堂服务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厨师)的专业人员; 24 6.4、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项 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 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法人企业提供 2018 年度 或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纳税发 票;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关)可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的承诺或声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存在困难 的,可以在声明或承诺函中做出明确的承诺或声明,承诺或声明应为原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或声明应为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法人企业提供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三个月税务审计报告或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 证明或纳税发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三个月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社 保缴纳凭据;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可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 良好记录的承诺或声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声明或承诺函中作出明确的承诺或声明,承诺或声明因为 原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 诺或声明应为原件)。 6.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6.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管理服务; 6.2、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6 6.3、配有满足本次食堂服务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厨师)的专业人员;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 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 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 定,不得一概而论。 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 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采购人职工食堂位于新津县桥津上街 22 号,食堂供应早、中、晚三餐,日 均就餐人数约为 220 人次。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采购人食堂的水、电、天然气等配套设施齐全,食堂所有的设备设施、食 堂工作人员男、女宿舍各一间均由采购人提供;食堂水、电、气费用、公共区 域维修改造、设备设施维修更换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由供应商造成的毁损灭失 除外)采购人按乙方要求负责每日食堂所需菜品、干杂、其他原材料等的采购。 (一)服务内容 1、负责采购方早、中、晚供餐,以及不定时公务接待用餐的加工和服务; 2、负责餐厅菜肴的质量控制,根据膳食营养搭配,按采购方要求提交每周菜单; 3、负责餐厅、厨房操作间等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及卫生清扫,进行定期防鼠灭蝇 工作; 4、负责餐厅、厨房操作间等区域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供应商需服从采 购人的统一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 5、负责招待所清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等管理工作。 (二)服务要求 1、人员配备: (1)供应商须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不低于 6 人,其中包括:主厨 1 名, 副厨 1名,面点师 1名,招待所服务人员 1名、厨工 2名)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 28 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责任。供应商承诺成交后其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持有健康证、上 岗证、身份证并报采购人备案。 (2)如果人员有变动,供应商应提前 1月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 意,才可以更换人员,且更换的人员要符合采购人的要求。 2、食品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原则,分片包干, 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 (2)生熟用具分开,不得混用,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 (3)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并有四防(防蝇、防尘、防鼠、防潮) 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4)食堂工作人员要按食品行业的要求统一着装,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 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子,勤洗工作服; 3、餐具、炊具和设备管理: (1)食堂的一切用具设备,均应按规定建立帐卡和记录,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 外借; (2)按照国家有关餐具卫生管理要求,做好公共餐具消毒工作; (3)因服务项目扩展及业主服务要求所需的设施设备由采购人配置; (4)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不得损坏,防止丢失,并作到存放整 齐,使用得当; 4、食堂安全管理: (1)在使用炉灶前,应首先检查油路,气路是否运转正常,然后点火预热,一切 正常后再使用; (2)使用完毕,随即关闭各个开关,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炉灶各处开关全面检查, 在油锅加热时,工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9 (3)设备使用完毕应将电源断开,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电源进行一次检查。严禁 冲洗电器设备和用湿手接触电器设备,发现蒸汽阀漏气,压力表失灵,应停止 使用; (4)以上各项检查,应有相应的巡检记录; 5、食堂卫生管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餐饮制度执行; (2)严格控制使用添加剂; (3)用具,盛具洗净消毒,生熟菜板严格分开使用,并且有明显标志,防止污 染; (4)餐具消毒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坚持公用餐具每餐 消毒。 (三)项目管理 1.供应商应设立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进行管理,与采购人相关 部门进行对接。 2.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人员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 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3.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4.员工统一着装上岗,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5.建立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使用人对食堂餐饮服务求助、建议、 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6.每年不少于 3 次定期向采购人发放餐饮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 建议及时整改。 (四)、供应商考核 30 服务期内,采购人有权对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供应商对 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进行整改。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履行,成交供应 商需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凭缴纳凭证签订采购合 同。 (五)商务要求 1. 项目实施期:2020年 8月 1日至2021年 12月 31日。 2. 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金额以合同为准。 3.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约束条款: (1).供应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项目的义务,构成违约,供应商应当 赔偿因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应当负责更正和修 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声誉风险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负 责善后处理,采购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采购人相关损 失。 (4).因供应商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 失的,供应商应当负责赔偿。若采购人已经赔偿第三方损失的,采购人 有权向供应商追偿。 注: 以上内容在磋商过程中均可变更(含实质性变更)。 31 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 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 3、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 件处理。 32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相关技术、服务、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 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3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 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 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 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 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 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 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34 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在响应文件中提供(1)或(2)。 (1)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须出示此证明)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 表人, 为我方 “ XXXXXXX (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XXXXXX )”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单位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 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附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以下作参考格式,不作必须格式要求)。 附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5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须出示此证明)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的 (法定 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我方 “ XXXXXXX (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XX)”磋 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 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以下作参考格式,不作必须格式要求)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6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7 供应商参与磋商承诺函 三、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 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管理服务; 2、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3、配有满足本次厨房服务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4、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 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 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 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 38 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 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在投标截止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 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 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八、我单位、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 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9 供应商磋商函格式 四、磋商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编号: ),决 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 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40 五、报价表(一)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表”的格式及采购所需服务(磋商文件第五章)详 细报出各类服务的价格,不得漏报,否则视为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不再单独 另行报价,不影响有效性。 3、磋商报价应是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服务的最终报价,包括人工费、保险 费、税费、培训费、员工工作证件费、管理费、招标代理等费用以及一 切其它相关费用。 4、“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实质性要求)。 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如涉及)给予10%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报价 备注 报价合计 (大写) (小写) 41 报价表(二)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注:1、供应商须对上述工种的日工单价进行报价。 2、若因临时增加上述工种用工,结算时以上表相应工种单价为准。 3、此报价表不参与报价评分。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序号 工种 计日工单价(元) 人数 备注 1 主厨 2 副厨 3 厨工 4 面点师 5 服务员 42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 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项目编号: ) 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它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 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43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44 八、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5 九、管理服务方案 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但应包含不限于:综合评分明细表涉及内容。 46 十、服务偏离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 答。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的所有条款无偏离,则无须在此表中应答, 视为默认完全响应和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商务要求,供应商不得以未作应 答而拒不接受。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编号 服务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 5 章) 磋商响应 (服务要求等) 偏离说明 1 2 … 47 十一、商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供应商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商务要求 详细说明 磋商应答 1 详见磋商文件 第 5 章 2 3 48 十二、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 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49 十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服务 人员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50 十四、最终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最终报价 小写: 大写: 服务期 备注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磋商报价应是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服务的最终报价,包括人工费、保险费、税费、培训费、人员 证件办理费、招标代理等费用以及一切其它相关费用。 3、“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实质性要求)。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如涉及)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不需要递交最终报价表。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性要求的供应 商,待磋商结束后统一将最终报价表递交给代理机构。 5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 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 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 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 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52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 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 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 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 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 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 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 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53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 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 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 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 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 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 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 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 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 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 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 54 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 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或磋商 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 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 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 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 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 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 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 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企业配套资金由高往低的顺序推 荐。评审得分且最后企业配套资金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企业配套 资金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 55 选供应商的、企业配套资金最高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 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 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 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 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 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 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认为磋商 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56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 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 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 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 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 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 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企业综合实力、履约能力和业绩、项目实施建设方案服务保 障、响应文件规范性等。 57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 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 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 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 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因素 及权值 分值 评审标准 说明 1 报价 30% 30 分 1、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供应商报价)×30%×100(评标基准 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 业)的报价给予 10%的扣除【即:报价-(报价×10%)】,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 共同评审 因素 2 供应商综 合服务能 力 31% 资格证 书 5 分 供应商具备以下证书的得 5 分,未提供或缺任意一项扣 1 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无法提供或提供无 共同评审 因素 效、失效证书的均不得分。) 履约能 力 12 分 1、供应商近 3 年(2017 年 7 月至今)完成过类似(食堂承包、 食堂服务)项目业绩的,1 个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以及采购人付款凭 58 证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人员配 置 14 分 (1)主厨:具有一级(中式烹调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证书得 4 分; (2)副厨:具有二级(中式烹调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证书的得 3 分; (3)厨师团队中有一人具有不少于 3 年(含 3 年)在行政机关或 企事业单位食堂(餐厅)或相似类型的食堂(餐厅)工作经验,得 2 分,增加一人加 2 分,最多增加 4 分;最多得 6 分;(提供劳动 合同复印件) (4)具有酒店或招待所服务员工作经验得 1分;(提供劳动合同复 印件)。 注:以上人员不重复得分,所有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并 提供在职证明,否则不得分。 (说明: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3 项目实施 方案 38% 38 分 1、管理制度(10 分) 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制定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 制度、设备设施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清洁管理制度、菜 品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审:管理制度完整、 详尽明确、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得 10 分;存在缺项或不合理 或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每有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2、服务方案(12 分) 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制定的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体服务 设想及理念、现状分析、服务管理落实方案、人员配置及培训、 成 本控制与节约节能方案、餐饮服务实施方案(包含卫生、质量、安 全、菜品搭配合理情况等项目涉及步骤、工序等方面)等】进行综 合评审素:方案完整、详尽明确、合理可行、完全满足合本项目实 际需求的得 12 分;存在缺项或不合理不完整或不满足本项目实际 需求的,每有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3、应急保障措施(10 分) 根据供应商本为本项目制定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断 水断电停气应急措施、消防应急措施、公共卫生(疫情)应急措施、 食品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员工安全管理、设备操作运行等)进行综 合评分:措施内容阐述完善、清晰并有针对性适用于本项目的得 10 分;存在缺项或不完善、不清晰或不适用于本项目的,每有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4、其他服务措施(6分) 根据供应商本为本项目制定的其他服务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 品质量保障措施、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投诉处理方案)进行综合评 分:措施内容阐述完善、清晰并有针对性适用于本项目的得 6 分; 存在缺项或不完善、不清晰或不适用于本项目的,每有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技术评审因 素 59 4 响应文件 规范性 1% 1 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得 1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 扣 0.5 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审 因素 合计:100 分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评审得分计算方式: (1)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价格为磋商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供应商除报价因素外其他评审因素总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除报价因素外其他评审因素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除报价因素外其他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除报价因素外其他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价格权值)。 (3)评审总得分=磋商报价得分+除报价因素外其他评审因素总得分。 60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 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 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 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纪委监察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 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 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 明情况; (六)及时向纪委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 61 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 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 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 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 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 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 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62 第十章 采购合同 (参考格式,根据项目情况可进行调整) 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 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 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 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 2. 3. 4. … 63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费用标准 1、甲方负责支付乙方相应费用,即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前一月餐 饮管理服务费及劳务费计:人民币 元/月(大写: )。每年合计为 元,(大写: )该款项为含税价。 (二)、费用的增加 1、甲方就餐人数每天 人,如有增加,则相应增加乙方劳务费用,具体为: 每增加 人增加 元。 2、关于包席费、接待餐、团体宴等费用增加说明。甲方每次接待餐、包席、 团体宴等如需由乙方增加厨师、普工(服务员),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相应增加费 用如下:主厨每人 元;服务员每人 元;副厨每人 元,普工每人 元。每次具 体增加的工种及人数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报于甲方,甲方确认后,于人员到位当 日报甲方备案。 (三)、结算及支付 1、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或持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员每月 号前到甲方财 务处结算餐饮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甲方对费用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于 日 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若甲方无异议,乙方出具正式发票后 日内甲方 将结算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如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 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 予以赔偿。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符合相关部门及用餐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地、设备、 设施的正常损耗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由甲方负责及时修理或重置。 2.甲方承担所有水、电、气等费用,并保证及时供应。 3.甲方负责每日食堂所需菜品、干杂、其他原材料等的采购。 64 4.甲方负责对合作范围内所售品种进行成本核算,制定最终售卖价格。 5.甲方就餐人数每天 人次,在特殊情况下(增减人员、其他特 殊情况),甲方应提前一天将第二天的用餐人数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比较充分 完善的配餐计划,避免供应不足。 6.甲方安排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对食堂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对接与乙方的 工作。甲方对乙方所烹调的菜品、食品、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有权对乙方出现 的菜品、服务问题及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每次处以人民币 元的处罚,如 果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索赔。 7.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每周菜单进行审核,应于乙方提交下周菜单之日 起 日内确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所报菜单。 8.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正确的工作方式提出意见并要求乙方改善,乙方须按照 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整改无成效,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每次处以人民币 元的处罚,若情节严重时,有权要求更换乙方项目负责人,如果情节严重造成恶 劣影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男女生员工宿舍各 间,共 间。 10、甲方保证提供的食材质量可靠、安全、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若因甲方提 供的食材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 11、甲方负责定期对食堂油烟管道进行清洗,杜绝火灾隐患;定期对食堂进 行灭鼠、灭虫等,杜绝四害,乙方应充分配合。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正规经营场所,有经营工商行政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 2、乙方负责甲方早、中、晚餐的烹调、打餐;负责食堂餐厅、操作间、库 房、招待所清洁卫生、安全管理;负责配合甲方按要求对食堂、招待所进行现场 管理及服务工作。 3、乙方有权独立管理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乙方的管理不得违反甲方的管理 要求。乙方配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服从甲方食堂管理人员工作安排,不 得自行行事,积极配合好甲方完成食堂供餐服务工作。 4、乙方负责食堂(食堂)工作人员配置,其中:主厨 名,副厨 名,面 点师 名,厨工 名,服务人员 名,其他 名;乙方与配 65 备的工作人员应签订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并按照响应文件的要求配置人员,如 果人员有变动,乙方应提前 1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才可以更换人 员,且更换的人员要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均需按卫生部门规 定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5、乙方应于每周 将下周菜单列出交给甲方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于第 二日将采购清单提交给甲方监督管理人员,列明需采购的品种、数量等,甲方按要 求采购。 6、乙方应按行业规范烹调食品,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若因乙方不当、违规 操作,烹调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相关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 7、若甲方采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或相关部门管理要求的菜品或其他材 料、设备、设施,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应及时整改否则乙方有权 拒绝使用。 8、乙方配备的工作人员如因自身健康原因,不宜在食堂工作的,乙方应及时 更换,甲方认为乙方配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能力或工作态度不宜在食堂继续工作 的,乙方应及时更换。 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及有关食品卫 生方面的法律、法规(ISO14000 及 OHSAS18000 系列标准)。 10、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应尽可能的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乙方应对厨房易 燃易爆的设备、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火情。如因乙方 配备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火情的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11、对甲方现场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强行要求 乙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行为,乙方有权向上级领导或部门反馈,提出书面意 见或建议。 12、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等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 履行。 66 2.如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 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 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 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 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上级监管部门 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相关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一、 项目磋商文件 二、 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三、 项目响应文件 67 四、 成交通知书 五、 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本章的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之用,不排除在实际签约时使用更为专 业化和细致的商业合同。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磋商费用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八、磋商纪律要求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十、其 他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3、餐具、炊具和设备管理: 5、食堂卫生管理 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 第十章 采购合同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