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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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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堂生鲜食材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堂生鲜食材采购项目
2020-07-10 19:21:48.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堂生鲜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0]FJXFZB[GK]2020016作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 2020-07-10 17:31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乙方: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XFZB[GK]2020016的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堂生鲜食材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其他农副食品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2600001260000国内响应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元整(¥126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在接到甲方批量送货通知时,在每日上午7:30点前将所有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卫生健委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①肉、禽蛋、水果、蔬菜、豆制品、牛奶制品、冷冻制品、水产等; ②大米、面粉、谷类杂粮、豆类杂粮、薯、油、调味品等; ③其他食材半成品等。 5.2、总体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所有商品应留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保质期限,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大米、面粉必须有食品安全标志,蔬菜有残留农药检测报告单,猪肉有检验检疫证明,冷冻品须配冷藏车运输。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质量的相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向甲方提供所需采购的所有食品,确保食品不过期、不变质、不添加任何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添加剂。 5.2.2乙方所提供食材须有产品可追溯管理程序,允许甲方随时查阅食材各环节相关记录(包含原料采购记录、原辅料的合格证明及验收记录、原辅料进出仓记录、生产过程记录、成品进出仓记录、成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须冷链运输的产品提供冷链运输记录)。 5.3、各类食品的具体要求: 5.33.1猪、牛、羊、鸡、鸭等肉类及其冻品每批次均必须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必须符合GB2707、GB16869等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冷冻品须配冷藏车运输。无异味、无酸败味;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气味。 5.3.2禽蛋、水果、蔬菜、生鲜等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卫生相关标准、法规要求。①蔬菜: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国家标准;不得提供腐烂变质、黄叶、烂叶及带泥巴的蔬菜;蔬菜外表不得人为喷洒水分和有过多的虫孔;不得提供过长的菜头和菜根。②水果:供应 商提供的必须是新鲜水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国家标准;果形端正,大小均匀,无畸形果,带果柄,果实无萎蔫;果面新鲜洁净,无刺划伤,无压痕,无病虫害,无病斑,无腐烂。口感正常,具有水果特有的风味。③供应 商提供的禽蛋应符合GB 2749国家标准。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气味,无异味;蛋壳清洁、无破裂,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杂质,内容物不得有血块及其他组织异物。④供应 商每批蔬菜、水果必须出具一份农药残留检测报告。⑤甲方有权每天检测蔬菜,若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新鲜蔬菜,并按价值以一罚十给予罚款,第二次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 叁万元。 5.3.3奶制品:①巴氏杀菌乳:符合GB19645国家标准,要求所供应的必须是当天上市的鲜奶并提供全程冷链运输配送。色泽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具有乳制品固有的香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均匀一致的液体,无凝块、无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异物。②发酵乳:符合GB19302国家标准。色泽均匀一致,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具有发酵乳特有的滋味、气味,组织细腻、均匀,允许有少量乳清析出;风味发酵乳应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色泽、滋味、气味及组织状态。其他奶制品必须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 5.3.4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产类及其制品:乙方提供的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产类必须符合GB 2733国家标准,泥螺 、河蟹、河虾、淡水贝类必须鲜活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冷冻品须配冷藏车运输。每批次冻品必须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应及时更换,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我单位负完全责任。 5.3.5大米、面粉。 5.3.5.1大米:必须符合GB1354大米国家标准和GB2715粮食卫生标准,并拥有“QS”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供 应商提供的大米须为当年新米或上年度晚米,产地不限。米中黄米粒不超过6%;不完善粒不超过6%;碎米粒(2.0mm以下)总量不超过10%,其中小碎米粒(2.0-1.0mm)不超过1%;杂质含量(包括1.0mm以下糠粉等)不超过0.4% 5.3.5.2面粉(小麦粉):必须符合GB1355标准,并拥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各等级面粉应满足以下要求:(1)特制一等: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留存在CB42号筛的不超过10.0%;面筋质(以湿重计):≥26.0%;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水分≤14.0%;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气味、口味:正常。(2)特制二等:灰分(以干基计)≤0.85%;粗细度:全部通过GB30号筛,留存在CB36号筛的不超过10.0%;面筋质(以湿重计):≥25.0%;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水分≤14.0%;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气味、口味:正常。(3)标准粉:灰分(以干基计)≤1.10%;粗细度:全部通过GQ20号筛,留存在CB30号筛的不超过20.0%;面筋质(以湿重计):≥24.0%;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水分≤13.5%;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气味、口味:正常。(4)普通粉:灰分(以干基计)≤1.40%;粗细度:全部通过GQ20号筛;面筋质(以湿重计):≥22.0%;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水分≤13.5%;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气味、口味:正常。 5.3.5.3每批次大米和面粉都要提供合格证或检验证,甲方每次随机抽取10袋大米和面粉,逐袋过秤以平均重量计算每袋的重量;发现质量以次充好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首次出现对退货的数量按货值以一罚十给予罚款,罚款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第二次给予罚款叁万元;如双方有异议,由双方或甲方抽取样品送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负责,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因乙方供应的大米和面粉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5.3.6食用植物油:无异味、口感好,澄清、透明,水分及挥发物≤0.10%;不溶性杂质≤0.05%;花生油符合GB1534花生油国家标准及卫生指标符合GB2716的规定要求,并拥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大豆油符合GB1535大豆油国家标准及卫生指标符合GB2716的规定要求,并拥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调和油符合SB/T 10292商业标准及卫生指标符合GB2716的规定要求,并拥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乙方提供的食用植物油必须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同批次的生产检测合格证,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应及时更换,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乙方负完全责任。 5.3.7其余副食品:所有的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糖、味精、酱油、醋、豆制品、生粉等必须具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货品重量若有标准件按标准件抽样称重,并按抽样重量计算,没有标准件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 5.3.8服务部商品(省卫健委机关食堂服务部): 5.3.8.1乙方提供卖场的基本商品(如主副食品),不得提供烟酒、电器、家具等,乙方提供的商品须经甲方确认。不得提供甲方未确认的商品,若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品 牌、型号、规格不在定价销售的范围内,乙方须书面申请经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提供。 5.3.8.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以次充好或假冒伪劣,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如因换货不及时耽误甲方急需日常用品供应的,按乙方违约进行处理。 5.3.8.3乙方提供的产品须留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保质期限,已供货但未销售的商品保质期不足的,乙方应及时更换。 5.3.8.4乙方应保证服务部在售商品满足甲方日常需求,缺货及时补足,节假日期间须配合甲方进行不定期的节假日优惠活动。 5.3.8.5退换货要求:所送货物与甲方订单或合同要求不符时或货物送达之前被损坏,经双方确认后乙方须接受退货或换货。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依据产品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 6.1.2乙方必须按照食堂指定甲方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6.1.3乙方提供的产品须经过甲方食堂指定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家相关食品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要求时,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6.1.4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品种及要求供应所需食材,若要更换品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不能按要求供货,影响到甲方食堂的正常运转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6.1.5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材,除全部退货外,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①食材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食材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食材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食材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供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动物等及其制品的; ⑥食材掺假、掺杂、伪造,影响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 ⑦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⑧食材超过保质期限的; ⑨合同期内如乙方被甲方相关工作人员书面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的。 6.1.6乙方所提供货物不得短斤少两。首次出现质量问题或短斤少两的按货值以一罚十,罚款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第二次给予叁万元罚款;如双方有异议,由双方或甲方抽取样品送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货款每15日结算一次(每次结算的货款金额以采购人签收的送货单据为准),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一年,自2020年07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9.1乙方多次(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约(除第10条情形外,其他违约三次以上的); 9.2乙方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 9.3因乙方产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 9.4乙方转让、转包、分包产品供应的; 9.5乙方如无故中断货源停止供货,经向甲方物资采购部门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 。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应负责将采购的食材,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供货数量不低于或高于原定购货物的5%,超出部分不予结算,短斤少两部分须按与原订购货物数量补齐。到位后的食材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食材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予以退货或要求换货,乙方应按要求及时补货。冻品在化冰后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核实后应予退货。甲方对供应的食材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甲方提取样品(150克/48小时)到福州市检疫检测中心送检,全部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10.2乙方所提供货物在服务期限内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未提供货物合格证、货物检验证的,甲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乙方换货并给予口头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口头整改通知后2个小时之内应进行退货或换货,口头整改通知三次(含)以上乙方仍未退货或换货的,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整改书面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并整改完毕,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发生以上情形的,乙方每次须承担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三次(含)以上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3甲方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及不定期抽检,对合同期内同一产品月检查(检测)不合格超过二次(含二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4如乙方不供货或供货时间、数量(数量低于订单数量10%的)、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不符合订单约定的或未于约定时间内补齐货物数量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如未能及时整改,发生以上情形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5若因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乙方必须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事故处理完毕,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6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3.1物资价格 13.1.1、一般类食材价格以参照福州市永辉超市(屏山店)正常销售基准价格(不含活动价、促销价、打折价等成交价)每周一或周三同类食材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结算价=销售基准价格×0.90。 13.1.2、应甲方要求,提供质量优于永辉标准的,可参照麦德龙等高端超市价格(质量需与参照超市同等),没有相关食品的价格可参照市场时令价或其他超市价格,并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结算价=销售基准价格×0.90。 13.1.3、以上二种方式都无法确定价格时,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市场询价,书面确认。 13.1.4、配送的标准价格是配送到甲方单位的包干价格(含货款、运费、包装、装卸、检测、管理、人工、保险等一切费用和税金)。计算公式:每月结算单价=销售基准价格×0.90。 13.1.5、甲方通过市场调查后,如发现乙方提供标准价格高于永辉超市(屏山店)相同或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在结算时,乙方应当调低超出部分商品的报价,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金。如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形,甲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 13.2车辆管理、产品配送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13.2.1、乙方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配合甲方办理车辆通行证,服从甲方内部的管理制度。 13.2.2、乙方在接到甲方批量送货通知时,在每日上午7:30点前将所有产品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甲方有突发采购应急需求的成交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小时内将所需食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允许甲方派指定人员到就近门店提取所需食材。 13.2.3、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13.2.4、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13.2.5、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13.2.6、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13.2.7、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3.2.8、乙方应负责对甲方现有的食堂各项收银消费系统(食堂的刷卡机等)进行维护和保养,负责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叄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乙方: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屏路61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园D区24-101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于洋
联系方法:13774584905
联系方法:1379940231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
账号:35001896307050002809账号:351008140013000163295

签订地点: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