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拉财代采字[2020]27号
采购方式:
公告类型: 中标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
一、 项目编号:拉财代采字[2020]27号
二、项目名称:拉萨市教育局2020年度市一职、市二职及市直学校食堂“三包”物资和营养改善计划物资采购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拉萨市净土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北区娘热路32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6185.77元(大写:陆仟壹佰捌拾伍元柒角柒分元整)
本项目报价按照单价合计进行报价,最终价格按照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
四、主要标的信息
因清单过多,详情请见附表。
五、评审专家名单:蒋明芳 彭江 邓传力 靳振东 刘志震 王真真 龚弘强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服务费收取金额: 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服务费收取标准: 固定收费, 由采购人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反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拉萨市教育局
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聚路
联系方式: :次仁 0981-6322928(节假日除外)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拉萨市金珠西路哈达滨河花园写字楼东侧4-12室
联系方式: 姚女士 0891-66703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女士
电话: 0891-667035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清单附表
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00713/20200713134400038_412.zip
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3号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拉萨市教育局2020年度市一职、市二职及市直学校食堂“三包”物资和营养改善计划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拉财代采字[2020]27号
采购人名称:拉萨市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 务 部 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 术 部 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拉萨市教育局2020年度市一职、市二职及市直学校食堂“三包”物资和营养改善计划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拉萨市教育局2020年度市一职、市二职及市直学校食堂“三包”物资和营养改善计划物资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拉财代采字[2020]27号
二、采购单位:拉萨市教育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次仁 0981-6322928(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聚路
三、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姚女士,0891-6670355(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哈达滨河花园写字楼东侧4-12室
四、标讯信息:
(一)基本情况
标题:拉萨市教育局2020年度市一职、市二职及市直学校食堂“三包”物资和营养改善计划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预算金额:本项目按照单价进行报价,最终价格本项目按照单价进行报价(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最终价格按照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但结算金额不得超过6672.13万元。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主要确定1家供应商提供拉萨市教育局2020年度市一职、市二职及市直学校食堂“三包”物资和营养改善计划物资,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营养、干杂、粮油、水果等。详细需求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3.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同时具有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经营范围(以该公告发布之前已有的经营范围为准),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4.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等: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24日,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30至18: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或事项: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到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该项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该项不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应为加盖公章的。
4.招标文件售价:850元。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等:
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七)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媒体为西藏政府采购网、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项目 |
拉萨市教育局2020年度市一职、市二职及市直学校食堂“三包”物资和营养改善计划物资采购项目。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按照单价进行报价,最终价格本项目按照单价进行报价(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最终价格按照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但结算金额不得超过6672.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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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有,各品种的单价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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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产品 |
蔬菜、水果、营养、干杂、粮油、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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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媒体 |
西藏政府采购网、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
2 |
采购人 |
采购单位:拉萨市教育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次仁 0981-6322928(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聚路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单位名称: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姚女士,0891-6670355(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哈达滨河花园写字楼东侧4-12室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3.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同时具有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经营范围(以该公告发布之前已有的经营范围为准),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4.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2.样品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分包 |
不接受 □接受 |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的进口产品为: |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
若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为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如节能、环保、信息安全产品强制认证等管理规定)。 |
续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0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支持监狱企业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6_%。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
11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无 |
12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案例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等。 |
13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北京时间)。 |
14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15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16 |
其他唱标内容 |
投标报价等 |
17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18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_90_日(日历日) |
19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资格审查资料 1 份 电子文件_1_份(Word版) |
20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21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 投标人自行查询信用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2020年7月1日止【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页版打印件,采购人复核】 |
续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22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23 |
定标原则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其他其他因素得分高者优先。 |
24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
提供服务的地点:拉萨市。 项目服务期限: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25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
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具体支付时间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26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 %,提交方式为转账。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2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固定收费20万元整,由采购人支付。 |
28 |
其他规定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若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为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如节能、环保、信息安全产品强制认证等管理规定)。
9.2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供应商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助廉守法承诺书(格式)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请投标人将资格审查一览表中内容单独装订成1册与投标文件正本一同提交,封面应注明“资格审查资料”的字样。
18.3 投标文件正本及资格审查资料,每页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资格审查资料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 “资格审查资料”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一览表”。请投标人将资格审查一览表中内容单独装订成1册与投标文件正副本一同提交)。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4)未按资格审查要求提供资料及盖章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供应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资格审查一览表
请投标人将资格审查一览表中内容单独装订成1册提交。
序号 |
审查内容 |
1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2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三证合一,该项不提供) |
3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4 |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说明(投标人可以自行出具,也可以由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
5 |
信用记录查询(投标人提供打印件,采购人复核) |
6 |
投标报价是否在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以内 |
7 |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见附件) |
8 |
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同时具有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经营范围(以该公告发布之前已有的经营范围为准),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
二、符合性审查一览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1 |
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要求签署、盖章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3 |
投标(响应)报价表 |
4 |
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5 |
投标(响应)有效期 |
6 |
商务条款响应 |
7 |
技术条款响应 |
三、评标方法及内容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分细则相关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体现。
其中:价格因素分值为 30分,其他因素(除价格外的其他评审因素)分值为 70 分。
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因素分值占比*100。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其他因素得分=各评委其他因素评分汇总平均分
评标总得分=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其他因素得分
评审因素见下表:
序号 |
评标项目 |
权重 |
评标办法 |
一 |
报价 |
30分 |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30×100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本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之“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及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证明材料(如小微企业库名录截图、生产厂家工商行政注册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原件等),否则对相关产品不予价格扣除。2)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3)福利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 |
二 |
采购需求及供应条件、供货方案(41分) |
||
1 |
采购需求及供应条件 |
5分 |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修采购需求及供应条件,没有负偏离的得5分,有一项负偏离本项不得分。 |
2 |
供货服务方案 |
36分 |
1、根据供货服务方案的深度精度、配送时间进行打分,综合评定优得12分、良7分、一般得3分、差不得分。 |
2、根据投标人送货车辆、送货人员(提供健康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配备等情况。综合评定优得12分、良得7分、一般得3分、差不得分。 |
|||
3、根据投标人对货物质量控制、货物有效期承诺、及售后服务承诺进行打分,综合评定优得12分、良得7分、一般得3分、差不得分。 |
|||
三 |
企业综合实力(29分) |
||
1 |
综合实力 |
12 |
投标人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证书得4分,最高得12分。(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里需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伪造视为不合格投标。) |
2 |
健康产业 |
3 |
投标人有从事健康产业、高效生态农牧业项目有关的营销、加工、服务内容的得3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里需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伪造视为不合格投标。)。 |
3 |
相关人员 证书 |
2 |
投标人配备的专业检测人员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相关专业检测人员的证书、社保证明,投标文件里需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伪造视为不合格投标。) |
4 |
经营业绩 |
8 |
投标人有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类似项目合同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8分。(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里需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伪造视为不合格投标。) |
5 |
投标文件制作的规范性以及资料提供 |
4 |
根据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文件目录、页码与内容的对应程度、装订情况和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响应文件的组成是否完备、所要求的各项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不得分。 |
(2)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26.1。
(3)核价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26.2。
(4)价格扣除原则: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其要求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扣除。
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协商确定。)
拉萨市教育局2020年度市一职、市二职及市直学校食堂“三包”物资和营养改善计划物资采购项目合同
甲方:拉萨市教育局
乙方:
二○ 年 月 日
乙方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并承诺已依法拥有履行本合同内容的全部经营资质及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乙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就乙方承担 项目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具体约定如下:
一、定义
本合同下列述语应解释为:
1、“合同”指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中载明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3、“服务”指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4、“甲方”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即中共北京市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校。
5、“乙方”指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即 。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如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
5、其他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上述优先次序确定。
三、合同编制依据
1、本合同编制依据为: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及服务承诺。技术要求之外增加的功能和工作量,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四、项目内容
1、本项目具体服务需求及服务标准等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五、项目期限
1、本项目期限为 个月。
六、项目实施要求
执行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标准。
七、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八、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单价如下:
此报价包括所有需要缴付的一切税项。
2、支付方式:
1.由采购人每 (月/季度)按实际产生的货物/服务结算一次。
2.每月货物/服务结算单由采购人指定的人员进行核实并签名确认,采购人每月签名确认的结算单将作为双方每月结算时的结算凭证之一。
3.付款方式:中标人凭正式发票及交货验收凭证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收到申请后在 作日内支付(每年编报预算期间或大项任务期间,可适当延后)。
3.如果甲方的国家财政资金未按时到位或由于财政资金管理原因暂时不能支付,合同款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4.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正规合法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九、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并管理乙方驻场运维人员,监督、检查、验收乙方运维服务工作。
(2)如果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在[ ]日内予以补正和改进,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正和改进,甲方有权中止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或者终止本合同。
(3)甲方有权监督、评估乙方各项具体工作的进度和完成情况。如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存在异议,乙方应在确定的工作范围内向甲方书面进行答复并根据经甲方认可的答复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
(4)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工作,向乙方提供场地、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乙方与甲方各部门的关系。
(5)甲方应明确其服务需求,如甲方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应书面通知乙方,由此增加乙方投入的,甲乙双方应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根据约定向乙方支付所增加的费用。
(6)在乙方按时保质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工作的基础上,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除满足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外,还应严格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的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向甲方提供服务周期内的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包括售后服务的力量,服务期内的最短响应时间;
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保质、保量并按时地向甲方履行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组主要负责人,更改项目组主要负责人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十、质量保证
1、要求服务提供的各项人员配置、服务承诺、质量均需满足本合同的约定、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
2、乙方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计划,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十一、验收与交付
按照采购人要求的验收与支付,另行约定。
十二、技术服务
1、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及书面保证,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2、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相关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服务。
3、服务期过后服务:服务结束后,乙方还应保证向甲方提供优惠价格的配套服务,乙方应先向甲方出具服务与费用标准,产生费用时以甲乙双方书面认可的费用清单为结算依据。
十三、合同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服务周期满为止。
十四、合同的变更与纠纷
1、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书面议时,按达成的书面协议执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和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要经合法认定)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时,应书面变更或解除。
4、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事项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并以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为仲裁依据,仲裁一裁终局,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五、保密
1、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无论信息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2、甲乙双方有责任按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履行本合同项下内容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资料、会议纪要、工作成品等)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转让、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任何利益;
4、乙方应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培训和服务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保密工作;
5、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的员工参加服务工作,确保员工不对外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
6、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泄密事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乙方的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泄密事件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六、违约责任
1、若本合同任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条款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做出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有义务向守约方支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滞纳金。。
十七、风险责任
1、如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本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原因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影响一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4、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 ]个工作日,各方可协商解决此后的本合同执行问题并签订书面协议。
十八、通知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进行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相关号码,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发出时视为送达。
2、一方变更通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