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HXGJXM2020-ZC-CS1119
二、项目名称:西安高新区第二十九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陕西名厨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石家湾村新兴南路1号
成交 金额 : 1,090,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二十九小学二次报价.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西安高新区第二十九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陈桂梅、史小娟、王景人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5,99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联系电话:8885589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康敏茹 李莹 张艳萍
电话:029-88899970-823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联系方式:029-88899970-823
十、附件:
二十九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1).doc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14日
项目编号:HXGJXM2020-ZC-CS1119
西安高新区第二十九小学厨房设备
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各供应商,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关磋商响应文件:
1、请您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并正确理解磋商文件中各项具体要求。如您对磋商文件有疑问,请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被拒绝受理。
2、请您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须胶装成册。
3、请您仔细核对您的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已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您的实质性条款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您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资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且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4、请于规定时间内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保证金(保证金必须足额、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您基本账户转出且到账,保证金缴纳凭证须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5、请您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磋商响应文件,并正确标记。
提示:您的磋商响应文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将有被否决的风险。
二、有关磋商:
1、除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外,请您随身携带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备查文件原件。
2、请您务必考虑天气情况、交通情况以及您对磋商地址的路线熟悉等情况于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逾期到达,将被拒绝接收。
3、请您到达文件递交地点后及时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处签字登记。
三、关于弃标的说明
若您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磋商活动,请您务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正常开展后期工作,同时也避免再次打扰您,感谢您的配合。
四、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提醒: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供应商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上述提示。如需帮助,请您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我们将非常高兴地为您服务。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24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31
第五章 评审方法 43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5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西安高新区第二十九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获取响应文件,并于2020-07-13 14: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XGJXM2020-ZC-CS1119
2、项目名称:西安高新区第二十九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1,243,700.00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西安高新区第二十九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1批,
采购预算: 1,243,700.00元,
项目概况: 西安高新区第二十九小学厨房设备采购,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学校厨房使用。
6、合同履行期限:2020-07-16 00:00:00 至 2020-12-31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0-07-08 17:00:00 止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每套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1、发售时间:2020-07-02 09:00:00至2020-07-08 17:0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0-07-13 14:30:00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开标室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联系电话:8885589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康敏茹 李莹 张艳萍
电 话:029-88899970-823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07-0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 列 内 容 |
---|---|---|
2.1 |
采购人 |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西安高新区第二十九小学) 地址:西安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 029-88855898 |
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联系人:康敏茹 李莹 张艳萍 电 话:029-88899970/72/73/75-823 |
10.2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允许 不允许 |
10.3 |
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 |
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项目全部内容”。任何不完全的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包”,供应商可对任一包进行磋商,但不能对各包中的内容或者分项内容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
12.1 |
磋商 报价 |
磋商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次磋商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备)费、材料、安装调试费、运杂费(含保险)、仓储保管费、技术培训费、检测费、劳务、风险、利润、规费、税金、验收、招标代理服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次磋商相关货物、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磋商处理。 |
13.1 |
资格证明文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4、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2)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以上为必备资格要求(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可不提供,由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并留存),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磋商处理。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关声明或承诺需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外,其他所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原件随身携带以备审查。 未注明要求原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在磋商后的任何时间,磋商小组都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
15.1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1、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有效期为磋商有效期延长一个月。 2、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汇、担保机构保函。 3、供应商以银行转账、电汇形式交纳保证金的,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并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转账时请注明项目编号:CS1119)。磋商保证金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后,供应商须与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联系确认到账后(联系电话88899970/72/73/75-846),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粘贴于磋商响应文件规定处。 4、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担保机构保函正本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并将保函正本复印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规定处。 |
16.1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 |
17.1 |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及要求 |
正本的份数:壹份; 副本的份数:贰份; 报价一览表:壹份; 电子版(U盘):壹份(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 电子版包括: (1)word版磋商响应文件; (2)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8.2 |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密封包装方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报价一览表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2、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全称; (2)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副本”、“电子版本”、“报价一览表”及“请勿在 年 月 日 分(磋商时间)之前启封”。 |
19.1 |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2.1 |
磋商时间及地点 |
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25.1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 |
30 |
成交代理服务费 |
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 |
32.1 |
履约验收 |
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 □是,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支付,费用标准按成交金额的5‰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否。 |
/ |
保证金账户 |
户名: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西安城南科技支行 账号:3700024819200130193 开户行联行号:102791000023 请各供应商按照要求将保证金汇入以上指定账户,如因自身原因发生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代理服务费账户 |
户名: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 账号:78620188000097418 请成交供应商按照要求将服务费汇入以上指定账户,如因自身原因发生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履约 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金额为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提交方式为:转账、电汇、担保机构保函。 |
/ |
踏勘 现场 |
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
一致性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供应商须知不一致的地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1.1本次竞争性磋商所签合同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
2.名词解释
2.1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监督机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产品是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产品。
2.6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9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的单位。
3.合格的供应商
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按照格式要求填写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红章)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磋商。
3.4供应商必须在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方可参加磋商。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3.5联合体磋商
3.5.1如果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接受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则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3.5.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6磋商费用自理。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合格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如果投标人被查实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响应文件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记录作为证据留存。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磋商内容的实质性要求
6.1供应商应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7.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了要求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评审方法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磋商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7.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8.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2已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磋商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必要时将书面答复传送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8.3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9. 磋商语言和磋商货币
9.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2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含下列部分的内容:
(1) 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的磋商响应函、磋商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设备和服务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设备配置说明、彩页(如有)、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产品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等。
(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10.2 如果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磋商方案,否则,其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10.3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对本次项目进行磋商,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对本次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响应将会被拒绝。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明确表达磋商意愿,详细说明磋商方案、承诺及价格。
11.2供应商应完整地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数据和资料。
12.磋商报价
12.1磋商报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13.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文件处理。
14.证明货物(产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产品和服务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4.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图片和数据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如需供应商提供样品,样品必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表述完全符合。)包括:
1)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磋商产品的检验报告;
3)逐条对磋商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磋商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支持文件;
4)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
5)供货范围和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15.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在磋商时应向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15.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包括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单位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15.8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5.3磋商保证金可采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
15.4磋商保证金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缴纳金额及方式办理。
15.5磋商后经审查,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未在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或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复印件未附在磋商响应文件内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5.6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合同原件壹份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5.7供应商以担保机构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结束之后将担保机构保函原件退回(退还时间参照15.6条款)。供应商领取担保机构保函原件时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5.8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视为供应商违约,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成交后放弃成交或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能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供应商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捏造事实,查无实据,造成恶劣影响,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16.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也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第15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及电子版份数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中签章的统一为签字并盖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分别胶装成册。
17.5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7.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副本、电子版须和正本保持一致。若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报价一览表除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信封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报价一览表的报价必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为准。
18.2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3如果供应商未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处。
19.2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19.3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20.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0.1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1.磋商的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1.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磋商与评标
22.磋商会议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会议。磋商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记录,存档备查。
23.评审组织及评审原则
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23.2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
23.3在评审期间,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4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
24.评审过程的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5.评审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推存1-3名成交候选人。
26.评审程序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六.成交、通知与签约
27.成交程序
27.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作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7.2采购人根据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27.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
27.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7.5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7.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8.成交通知
28.1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采购合同的签订
29.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2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合同鉴证费
31.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需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加盖鉴证方业务专用章。
31.2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按规定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成交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
31.3合同鉴证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2.履约验收
32.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32.2履约验收的费用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质疑
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3.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3.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3.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3.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3.5.4事实依据;
33.5.5必要的法律依据;
33.5.6提出质疑的日期。
3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33.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33.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3.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3.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33.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
33.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33.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
33.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3.7质疑答复
33.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3.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3.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3.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33.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33.8.3联系部门: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
33.8.4联系电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8.5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34.其他
34.1磋商步骤为:第一次报价---初步评审---分别磋商---第二次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以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分别磋商后,供应商现场填报的磋商响应总报价为第二次报价)
34.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磋商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磋商小组有权决定磋商失败。
34.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额的,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信用担保
35.1陕西省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
35.1.1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
35.1.2陕西省确定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1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
何嘉 |
010-88822659 |
2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B座25层 |
尹劭青 |
029-88606032 |
3 |
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西安市太白北路320号 |
许艳茹 |
029-88480371 |
35.2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针对西安市本级项目)
35.2.1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西安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为参与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西安政府采购网(www.xazfcg.gov.cn)重要通知专栏和西安市财政局网站(www.xaczj.gov.cn)政府采购专栏中查询了解。
35.2.2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
序号 |
合作单位名称 |
主办单位名称 |
联系部门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业务五部 |
李晓 |
88499422 13572821281 |
信用担保 |
2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 |
业务三部 |
夏靖颜 |
88606038-6027 |
信用担保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胡涛 |
88360743 18629048822 |
信用融资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 |
公司部 |
杨向晖 |
87281468 |
信用融资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 |
小企业金融业务部 |
牛国群 |
87609569 18992851811 |
信用融资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
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贾珊 |
87617245 13891957123 |
信用融资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交通银行西安西五路支行 |
个人贷款中心 |
李卫公 |
87297632 13991290525 |
信用融资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招商银行西安未央路支行 |
公司银行部 |
杨皓 |
62811553 15002905553 |
信用融资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
城建金融部 |
李楠 |
88266088-8450 |
信用融资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光大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对公客户经理部 |
高艺瑄 |
15619006186 |
信用融资 |
11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 |
机构投行部 |
韩天清 |
86978975 |
信用融资 |
1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
业务发展七部 |
祝捷 |
18629505188 |
信用融资 |
1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 |
营业部 |
范诗阳 |
13991945764 |
信用融资 |
1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
新城业务总部 |
徐常磊 |
15991623666 |
信用融资 |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人(全称):
实施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根据(项目名称)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范围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地点: ;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成交通知书、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澄清、磋商补充文件;
2、相关服务建议书;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大写): (¥ );
合同总价即成交价,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受市场价变化或实际工作量变化的影响。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应商提供产品发生的一切税(包括增值税)费等都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附分项清单: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合计 (万元) |
合计金额:¥ 万元; 大写: |
注:此表应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四、结算方式:
(1)结算单位:银行转账,由采购人以人民币负责结算。
(2)付款方式:
①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将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及供应产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提供)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交付采购人,资料齐全后采购人于30个日历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
②质保期结束,经采购人确认如无质量及服务等问题,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
③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等额正规发票给采购人,附详细清单,包括成品规格(出厂合格证)、主要材料规格等。
五、交货地点及交货期
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货期:碰火设备5个日历日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其他设备在2020年7月27日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六、双方承诺
1、供应商向采购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2、采购人向供应商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款项。
七、内容及要求:
即交付的产品、服务内容、数量与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等所指明的,或者与本合同所指明的产品、服务内容相一致。
供货内容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及型号 |
原产地及 制造厂名 |
单价 |
数量 |
交付地点 |
交付时间 |
备注 |
八、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九、运输、安装、调试要求:
1、供应商根据产品特性,自行选择运输及包装方式,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包括从生产厂到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所需的装卸、运输(含保险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2、由供应商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3、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供应商责任而造成延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采购人误期赔偿金,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结束为止,所有因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安装和调试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
5、供应商应对安装调试、整改等实施过程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技术支持:
提供全年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供应商怠于或无法提供技术支持的,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供应商负责,费用直接从应付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供应商指定的项目总协调人必须是供应商公司管理层人员。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大问题,项目总协调人应能及时赶到现场。供应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须将变更人及其工作影响、替换人资历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告项目采购人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更换。因供应商的人员变更原因所造成的任何项目质量、进度滞后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保障人员、资源不足或者执行不力,给项目质量带来的风险超出采购人认定的允许范围时,采购人可终止本项目的合作并进行索赔。
十一、技术培训:
应包括产品使用操作、保养、维修等培训内容。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为采购人免费培训技术人员若干名,培训服务以受培训人员熟练掌握相应技能为原则。在产品投入使用初期进行必要的跟踪指导,保障产品的稳定运行。供应的产品需在培训基地培训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履行,培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均由供应商承担。
十二、技术资料要求: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全套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1、完整的产品操作使用手册、说明书和维护、修理技术文件、图纸、保修卡等;
2、制造厂的检验、测试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等文件验收时需提供;
3、必须的其它技术资料;
4、产品验收标准;
5、技术说明书;
6、零部件目录;
7、备品备件、易损件清单;
8、项目完工后提供验收报告;
9、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三、质保及维保服务(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本项目的质保期为整体验收合格后1年。(单个产品若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期超过1年的,执行厂家规定,若国家有明确规定且高于此质保期的,执行国家规定)。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可靠,为市场最新或主流产品,进货渠道正常,配置合理齐全,应全面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内容,采购人须按磋商产品主流标准配置或以采购人的补充要求为准。所供产品工艺质量应严格按国家最新发布的规范标准执行,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产品缺陷及安装质量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3、供应商应提供可承担维修职能的公司或全资分公司或办事处,并驻守多名维护技术人员,并提供地点、联系人(常驻工程师)及联系电话(服务热线),随时解答各种疑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服务方式:现场服务,产品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执行,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出现的问题,供应商须免费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在质保期间,供应商须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并且实现4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产品故障修复时间不超过12小时,对无法立即修复的产品及时提供备件更换服务,备件提供时间不超过24小时,产品维修时间超过3天的,则须提供同档次的备用产品。供应商提供的厨房设备品配件的供应,长期提供维修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质保期内应无偿负责的维修和替换等工作。超出质保期只收取维修所需原设备、材料成本费用。
5、派专人对学校提供售后服务,并定期对所提供的厨房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等进行回访。每年至少二次免费上门维护,回访。
6、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短少的产品,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2个日历日内负责修复,调换、重新制作或补齐。
7、在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此类问题亦应负责。
8、供应商及所投产品的制造厂商应承诺质保期、维保期的售后服务条款(包括具体的服务内容、故障响应时间、响应方式、维修措施及时限、维护响应计划等方面),未提供任何质保期、维保期的售后服务条款或提供的内容不实的以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对待。
9、对于未按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供应商或违约的供应商,采购人将拒绝其参加采购人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且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应由供应商支付。
十四、交货及验收:
1、厨房设备到达使用单位指定地点后,在开箱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合同要求。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签署到货验收单。未签收到货验收单的货物不得擅自开箱安装。拆箱后,供应商应对其全部产品、零件、配件、用户许可证书、资料、介质造册登记,登记册作为验收文档之一;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采购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使用单位。
2、安装完成,供应商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出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自检最终通过后,供应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