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的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15
一、合同编号: 2020-35836
二、合同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NBITC-202030257G
四、项目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地 址: 宁波市大庆南路181号
联系方式: 0574-87388013
供应商(乙方):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
联系方式: 0574-872144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主要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规则型号(或服务要求) |
1 |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食堂外包服务 | 1 | 338769 | 按月结算 |
2.合同金额(元): 338769.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无
4.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同总额(元) | 预算金额(元) |
1 | 食堂外包 服务 | 1、服务内容:主要负责财政局食堂原材料加工服务,保证菜肴烹饪质量。 2、食堂就餐人数:预计早餐、中餐就餐人数60-70人。 | 项 | 1 | 338769.00 | 360000 |
附件信息:
食堂外包服务合同2020-定稿.docx
合同编号:
委托服务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甲 方: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乙 方: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宁波市江北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经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开招标采购(采购编号NBITC-202030257G),决定由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的实施服务工作,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下列项目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以下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声明,可以作为附件,与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甲方在招投标中提供的澄清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组成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这些文件与本合同若有不一致之处,优先考虑次序应为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与附件。
1.项目的名称、数量/服务期限及价格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 量/服务期限 |
月单价(元) |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食堂外包服务 |
主要负责甲方食堂原材料加工服务,保证菜肴烹饪质量。预计早餐、中餐就餐人数60-70人。 |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次2020年 7月 1 日至2021年6月30 日。一年合同期满后,经甲方考核合格且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
28230.75 |
合同价(大写金额) |
叁拾叁万捌仟柒佰陆拾玖元整 |
本合同年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柒佰陆拾玖元整(¥338769元) (以下简称合同价),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员工工资、保险费、员工培训费、统一着装费、行政办公费等。
2.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16938.45元(合同金额5 %)的履约保证金。
3.付款方式及付款期
3.1服务费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个月的服务费;
3.2后续每个月在甲方确认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并经考核,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的项目服务费。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4.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外, 4.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
5.履约保证金
5.1 履约保证金形式为 网上银行汇款 。
5.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6.知识产权
甲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甲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不可抗力
7.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
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8.税费
8.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8.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9.违约终止合同
9.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9.2在甲方根据第9.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0.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10.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0.2 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0.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1.转让和分包
11.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1.2对投标中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将合同的全部分包合同书面通知甲方,但此分包通知书不能解除乙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1.3 分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12.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
12.1 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3.争端的解决
13.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30天内还不能解决的,应提交诉讼,诉讼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
13.2 仲裁或诉讼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仲裁或诉讼费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3.3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4.通知
1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
1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5.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
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16.其他约定事项:
16.1乙方不负责承担食堂在承包期内所有水电费,但是,必须做到节约使用。
16.2节假日或晚上出现的会议和接待用餐,由甲方另外支付加班人员加班费用(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16.3如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到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及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则合同中的人员工资相应部分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保用工合法,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7.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8.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甲乙双方加盖印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之后生效。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19.本合同一式 伍份,甲方执 叁份,乙方执 贰份。
甲 方: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乙 方: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地 址: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0574-87214422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海曙支行
账 号: 账 号:574903816010211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签字) (签字)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