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更正公告一、采购人:莱州市公安局 地址:莱州市光州西街1600号(莱州市公安局) |
联系方式:0535-2566988(莱州市公安局) |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县(区)文昌路街道光州东街601号万豪大厦 |
联系方式:0535-2288927 |
二、采购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7月14日 |
四、变更内容: |
原采购信息内容: 开标时间:2020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变更为: 开标时间:2020年8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五、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
联系人: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35-2288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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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时16分43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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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警队社会化服务招标文件8.5.pdf |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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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
服务项目
招标人:莱州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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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注意事项
各投标人:
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标书制作不合格等原因导
致贵单位所投标书为无效标书或废标现象的发生,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每一条款,特
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每一项证件,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
期、经营期限、证件的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证件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通不
过,所投标书为无效标书;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业绩证明材料务必在开标
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再接受任何资格证明
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请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所包括的内容,投标文件有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经
评委认定属实的,将作无效投标或废标处理。
3、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受理。
4、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作出
响应或正偏离以上商务条款的承诺,不响应或负偏离的将导致废标。
5、对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处以取消本次投标资
格,并处以采购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
参加莱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请各投标人严格自律,诚信参与投标。
6、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或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孙艺荣 联系电话:0535-2288927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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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 4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及相关要求.............................................................................................. 8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12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29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4
后附表 1:资质证书、证明等原件交接表........................................................................... 52
后附表 2:保证金退还信息................................................................................................... 53
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54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58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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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
经莱州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批准,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莱州市公安局的委托,
现对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
人前来投标。
1、招标内容:
本项目共 1个标包,采购内容为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具
体内容详见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相关要求。
2、有关要求
2.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提供
相应货物及服务的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2 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当月服务完成经考核合格后于次月发放。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年。
2.4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5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符合国家、山东省、烟台市等现行法律、法规、
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标准。
3、有关说明:
3.1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必须完成所有相关服务工作。
3.2 投标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期间的直接费用(项目团
队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通讯费、保险费等工资费用,服务必备的办公设备、设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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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防护、仪器、交通车辆及生活设备,生活卫生费用,现场管理服务配套等)、间接费用(公
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税金、利润、政策性文件
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服务期内其他费用支出(不可预见费)等在通过有关部门
最终审查前的各项服务期内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
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3.3 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本项目的服务要求,投标人在进行服务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
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3.4 质量及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符合国家、山东省、烟台市等现行法律、法规、
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标准。
3.5 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若对招标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按中标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6 招标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投标人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
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3.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或者
未分包的同一项目的投标。
3.8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均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3.9 本项目费用承担:无论中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
全部费用;中标人须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
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标准,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的同时向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全额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按中标
金额结算,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
费打款账号: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户名:山东亿信招
标代理有限公司,帐号:37050166698000000962,咨询电话:0535—2288927。);按 1000 元
标准向公证机构缴纳公证费。
3.10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3.11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
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11.1 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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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
3.11.2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2020 年 8 月 5 日。
3.11.3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能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
3.11.4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招标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投标
人应当以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提交(电汇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52000 元。
4.1 投标保证金应以电汇或网银汇款等非现金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至招标代理机构银
行账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政务中心分理处,户名: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号:
15372801040000482,咨询电话:0535-2288927。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
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2 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交于招标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5、本项目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数:3人。
6、招标议程安排
6.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每天上午 8点 30 分至 11
点 30 分,下午 2点 00分至 5 点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投标人须在获
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
进行注册并在网上报名,未在网上报名、网上报名不成功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将无
资格进行投标报价。注册并报名后,投标人须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购买招标文件备
案:(1)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仅用于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招
标文件每份 300 元,售后不退,咨询电话:0535-2288927。报名邮箱:2288927@163.com。
6.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0 年 8 月 5 日上午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逾期送达或不
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莱州市为民街 598 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3号开标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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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 年 8 月 5日上午 9点 00分(北京时间)
6.3 开标时间:2020 年 8 月 5 日上午 9点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莱州市为民街 598 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3号开标厅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莱州市万豪商务大厦六楼
邮 编:261400
电 话:0535-2288927
联 系 人:孙艺荣
招 标 人:莱州市公安局
地 址:莱州市光州西街 1600 号
联 系 人:班秋霞
电 话:0535-256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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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招标项目说明
本项目共 1包,采购内容为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本项目
采购控制价为 261 万元,超过招标控制价金额,为无效投标。投标人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
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二、采购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
交警大队食堂、车管所食堂、一至五中队食堂、七中队食堂管理;交警大队食堂、办公楼、
文化苑、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事故处理中队、一中队、六中队、车管所办公楼及院子保洁;事
故处理中队、三中队门卫;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区域内绿化
养护等提供服务。
服务岗位明细表:
交警大队服务岗位明细
岗位 人数 月工资(元/月) 年工资(元/年)
炊事员
大队食堂 1
大队食堂 1
大队食堂 2
大队食堂 1
大队食堂 1
一中队、车管所食堂 1
一中队、车管所食堂 1
二中队食堂 1
二中队食堂 1
三中队食堂 1
三中队食堂 1
四中队食堂 1
四中队食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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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队食堂 1
七中队食堂 1
保洁
大队食堂、交警文化苑 1 1
大队办公楼、交警文化苑、机动车登记
服务站
1
大队办公楼、交警文化苑、机动车登记
服务站
1
事故处理中队、六中队 1
一中队、车管所办公楼及院子 2
门卫
事故处理中队 2
三中队 1
绿化养护
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车管所、机动车
登记服务站
1
合计 26
2、服务范围
(1)食堂管理(炊事员):负责大队食堂、车管所食堂、一至五中队食堂、七中队食堂
日常运行及管理工作。每日三餐定时定点,确保饭菜质量和卫生要求及餐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
作。
(2)保洁:负责大队办公楼、大队食堂、文化苑、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事故处理中队、
一中队、六中队、车管所办公楼及院子所有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和巡回保洁工作。
(3)门卫:负责事故处理中队、三中队的安保工作。
(4)绿化养护:负责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区域内绿化养护。
3、服务要求
(1)食堂管理(炊事员):
①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须提供健康证)。
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按食堂操作规程及卫生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③按招标人规定作息时间作息,准时开饭。每天确保有人值班,以保证出警人员因工作误
餐的伙食保障。
④工作人员应遵守招标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干扰招标人日常工作秩序,不得私自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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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出。
⑤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
⑥工作人员要爱护公物,如因工作失误造成公物损坏由中标人赔偿。
⑦中标人必须服从招标人的监督检査,如招标人对工作质量提出异议,中标人必须立即按
要求改进。
(2)保洁:
门厅、楼梯、走廊、不锈钢扶手、卫生间、会议室、接待室、服务大厅等场所:要保持地
面光亮无灰尘、无污渍、无烟头、无其他杂物,楼道、卫生间、会议室、接待室门厅、大厅玻
璃窗合保持干净,日产垃圾一日一清。
(3)门卫:
①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男性,身高 1.60 米以上,年龄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家庭
成员及本人无传染病及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无重听、口吃,无纹身,
作风正派、品行体貌端正,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无违法犯罪记录者。所有人员
的基本信息,身体状况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要在招标人处备案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在
服务承诺书中作出承诺)。如果人员有变动,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备案才允许变动。
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自觉服从招标人管理,上岗期间必须
遵纪守法、文明执勤,不得迟到、早退、串岗、睡岗、打盹和脱岗,不得有偷窃、偷窥、伤害
等侵权行为,不得打听、泄露招标人秘密,工作期间不得抽烟、看报、看杂志或小说、看电视
等,不得用手机上网玩游戏等,不得用招标人提供的固定电话长时间打私人电话,不得酒后上
岗和班中喝酒、赌博、打架及擅自离岗等不良行为,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与企业或车
辆司机相互勾结参与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形象。在岗时
提高警惕,注意观察进出人员和车辆。对可疑及危险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招
标人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发生的工作。
③中标人必须服从招标人的监督检査,如招标人对工作质量提出异议,中标人必须立即按
要求改进。
4、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按本文件提出的采购范围、内容及要求、根据自身实力自行进行报价,投
标报价为一次性包干,服务全过程的人工、住宿、餐饮、工装等生活设施,通讯设施、交通设
施、办公设施、专业设备,员工保险、税金、管理佣金等完成管理服务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
承担。(投标人必须符合当地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及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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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法定税收。)
(2)设备工具及其他:招标人负责提供食堂、保洁等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及去污粉、
洗涤用品、卫生纸、垃圾袋等用品。
(3)安全责任:投入项目的服务人员系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无劳动关系,由中标人负责
招收、培训、管理,并交纳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服务期间,工作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出现任
何伤亡、纠纷、事故情形,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即合同履行期间一切安全责任和产生的相关
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4)服务期间因服务范围及工作量增加导致工作人员的增加、因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调
整导致的费用增加,所需费用由双方参照原有合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三、知识产权
1、投标人一旦中标,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本项目的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
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须
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2、招标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
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须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招标人享有永久使
用权。
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
关费用。
四、其他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注明,服务实施过程中需要招标人或最终用户需配合的
事项。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有优惠条件或价格折扣,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各种优惠
条件、价格折扣等情况,并在商务应答中详细说明优惠内容。
3、投标人必须详细说明服务内容及相关配件货物,任何含糊不清的表示对评标产生的影响
由投标人承担。
4、本项目投标人必须完成所有相关项目的服务工作,要求到达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
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5、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是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在实施时须满足最新版的规范
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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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A 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项目-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的
招标采购。
2、定义
2.1 招标人一系指莱州市公安局。
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或者
未分包的同一项目的投标。
2.4 中标人-系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评选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分最
高且合理、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投标人。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3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4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5 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
4、其它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
费用。
4.2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均无向投标人解释其中标/未中标原因的义
务。
4.3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4 无论中标与否,已购买标书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负保密责任。
4.5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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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有下述部分组成:
5.1.1 投标邀请书
5.1.2 招标内容及相关要求
5.1.3 投标人须知
5.1.4 合同格式
5.1.5 投标文件格式
5.2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
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 10日前按招标文件载明
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
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
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6.2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的,视同投标人理解并接受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损失,且不得在投标结束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6.3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均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 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未回复者视为
已收到且完全响应。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
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8、要求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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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
绝。
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在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9.3 外文资料应提供第三方权威翻译。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0.1.1 商务部分: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服务范围明细表、综合说明、资格证明文件及其
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书、投标人基本情况、综合实力及信誉、业绩、投标信誉承诺书、
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其他资料。
10.1.2 技术部分:相关技术及服务方案的详细描述、技术及商务偏离表、投标人需要说明
的其他文件。
10.1.3 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1.4 投标保证金(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在“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存在一般失
信行为的投标人须提供)。
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目录”,以方便阅读。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 A4 幅面的
纸张打印,装订成册。
11.2 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用。
12、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上写明投标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价
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合计单项价(计算)不符,以单价为准;如果合计单项价之和与投标
总价不符,则以合计单项价之和为准。投标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期间的直接费用
(项目团队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通讯费、保险费等工资费用,服务必备的办公设备、
设施、安全防护、仪器、交通车辆及生活设备,生活卫生费用,现场管理服务配套等)、间接
费用(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税金、利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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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服务期内其他费用支出(不可预见费)等在通过
有关部门最终审查前的各项服务期内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和招标代
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2.2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见第二部分第一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
价的为废标。
13、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附件格式 6。
15、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
15.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
分。
15.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
15.2.1 相关服务方案的详细描述;
15.2.2 综合说明;
15.2.3 服务范围明细表;
15.2.4 偏离表;
15.2.5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投标
人应当以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提交(电汇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
16.3 投标保证金应以电汇或网银汇款等非现金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至招标代理机构
银行账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政务中心分理处,户名: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号:
15372801040000482,咨询电话:0535-2288927。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
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16.4 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交于招标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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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
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6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投标将被拒绝;
16.7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 31.2 款的规定予以退还;
16.8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日内予以退还。
16.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9.1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16.9.2 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 33 条规定签订合同;
16.9.3 投标人出现本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行为。
17、投标有效期
17.1 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
绝。
17.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
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
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
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装订成册,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8.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则必
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8.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5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包装,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19.2 所有密封文件须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9.3 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 19.1-19.2 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
按招标文件注明的地址送达开标地点。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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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 根据 21 条规定,所有投标文件(包含资质原件等)都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20.2 出现第 7.2 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修
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
字。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的通知应按第 18 和 19 条规定进行编写、密
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
22.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2.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和招标
代理机构将按 16.9 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 开标和评标
23、开标
23.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需
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如授权代表缺席开标仪式,将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投标人投标时应
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它证件无效。如在投标截止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招标的权力,
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改由其它方式进行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3.2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在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报经主管预算
单位同意后,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按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
责任:
(一)投标人只有 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
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递交报价
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 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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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投标人只有 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3.3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标人代表、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投标人代表(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3.4 检查密封情况:开标时,由公证员、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招标代理
机构的监标员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3.5 开标采用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宣读的办法。
23.5.1 宣读方式: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唱标员宣读,要求唱标
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如实宣读。
23.5.2 宣读内容:
①项目名称、(所投包号);
②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服务期限;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记录员将唱标内容分项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未宣读的
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评标委员会
24.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24.2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
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4.3 评标期间需要澄清、质疑时,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参加。
24.4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25、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
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
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
指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具有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促进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依据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以及财政部、民政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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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要求,
本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评审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评标
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
中标候选人。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
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6、评标方法
26.1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
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对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若投标人拒绝接
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修正计算错误的原则如下:
(1)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大写金额不得修正;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明细报价汇总与开标一览表金额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为准(同比例上调
或下浮)修正明细报价;
(4)明细报价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按上述原则修正的投标报价,投
标人书面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
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6.1.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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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投标人无资格和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
被拒绝。
26.1.3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
重大偏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差
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内容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
投标人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差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
位。
26.1.4 重大偏差包括以下内容: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2)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4)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会议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
的);
(5)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完整;
(7)未按规定报价,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服务范围明细表”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报价,
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8)技术文件部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详细方案、配置、技术指标或者完全复制招标文
件中的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9)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
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
作为废标处理;
(1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作无效投标或废标处
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1.5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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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
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2.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
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人有义务进行答疑和澄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
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但澄清或说
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2 投标人对澄清的答复以书面材料为准,并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澄清和答复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3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
26.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细则,对初审合格的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充分审核和评论后由各
评委独立进行打分。
26.3.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评分细则,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充
分审核和评论后进行评分。
内容 评分标准
价格部分
满分 20 分
价格得分,满分 20分,计算项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评审合格后的有效
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的价格权值×100。得分保留 2位小数,
第 3位四舍五入。
技术部分
满分 70 分
服务方案情况,满分分值 70 分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需求服务分析及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
进行综合评估,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5 分范围内评分:分析内容全面、
理解内容完整、条理清晰得 3-5 分(含 5分);分析内容不全面,理解内容不
完整、条理模糊得 1-3 分(含 3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现有经营场所、服务机构等情况资料进行综合评估,由评
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5 分范围内评分:经营场所、服务机构充分满足项目
需求得 3-5 分(含 5分);经营场所、服务机构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1-3 分(含
3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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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评分标准
3、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总体实施、计划方案,内容包括服务理念、思路、服务方
案、满意度评价、特色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估,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6
分范围内评分:描述内容齐全、结构完整、条理清晰得 3-6 分(含 6分);内
容粗略、结构基本合理、条理模糊的得 1-3 分(含 3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
的,不得分。
4、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进行综合评估,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
情况在 1-5 分范围内评分:框架图内容齐全、结构完整、条理清晰得 3-5 分(含
5分);框架图内容粗略、结构基本合理、条理模糊的得 1-3 分(含 3分)。
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5、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是否合理、科
学严密,切实可行,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5 分范围内评分:描述内容
齐全、结构完整、条理清晰得 3-5 分(含 5分);内容粗略、结构基本合理、
条理模糊的得 1-3 分(含 3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6、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物资装备计划进行综合评估,由评委根据合理可
行情况在 1-5 分范围内评分:拟投入服务的物资齐全、充分满足项目需求得 3-5
分(含 5分);拟投入服务的物资不齐全、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1-3 分(含 3
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7、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配备的详细计划,管理模式先进
情况,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经验情况,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5 分
范围内评分:拟投入服务的人员齐全、充分满足项目需求得 3-5 分(含 5分);
拟投入服务的人员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1-3 分(含 3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
的,不得分。
8、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目标,日常培训、考核方案等进行
综合评估,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5 分范围内评分:描述内容齐全、结
构完整、条理清晰得 3-5 分(含 5分);内容粗略、结构基本合理、条理模糊
的得 1-3 分(含 3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9、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人员及设备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备情
况,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5 分范围内评分:描述内容齐全、结构完整、
条理清晰得 3-5 分(含 5分);内容粗略、结构基本合理、条理模糊的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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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评分标准
分(含 3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10、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的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措施
是否切实可行等情况综合对比在 1-6 分之间独立评价:措施方案全面、完全合
理,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先进性、合理性,在 3-6 分(含 6分)
之间独立评分;措施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措施可行性一般,针
对性、先进性、合理性一般,在 1-3 分(含 3分)之间独立评分。未对该项进
行描述的,不得分。
1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确保文明服务、安全服务的措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且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情况综合对比在 1-6 分之间独立评价:措施方案全
面、完全合理,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先进性、合理性,在 3-6 分
(含 6分)之间独立评分;措施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措施可行
性一般,针对性、先进性、合理性一般,在 1-3 分(含 3分)之间独立评分。
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1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管理职责、措施和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及处理、
疫情防护措施、安防物资和装备保障方案、人员队伍增援体系及投标人在当地
的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6 分范围内评分:
描述内容齐全、结构完整、条理清晰得 3-6 分(含 6分);内容粗略、结构基
本合理、条理模糊的得 1-3 分(含 3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13、投标人有合理化建议及优惠条件的,并在后期项目服务中承诺对项目负责,
服务及时随叫随到的,由评委根据合理可行情况在 1-6 分范围内评分: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科学、合理、可行且对本项目有针对性,对预见性问题提出的建议
先进合理,在 3-6 分(含 6分)之间独立评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般且对本
项目针对性不强,对预见性问题提出的建议一般,在 1-3 分(含 3分)之间独
立评分。未对该项进行描述的,不得分。
商务部分
满分 10 分
公司综合实力,满分分值 5分
根据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荣誉奖励等进行综合评价,由
评委在 1-5 分之间独立打分。
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满分分值 5分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及顺序填写(包括目录、页码、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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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评分标准
编排盖章清晰度等项目),由评委根据投标人响应商务要求的情况,酌情给予
1-5 分的打分。
说明:1、评标委员会打分采用实名制。2、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
分。3、除报价得分外,其余打分标准要求:分项打分区间均以 0.1 分值计算。4、以上项目所
要求的证书、证件、合同及证明文件等,投标时必须出示与投标文件中复印件相符的原件,否
则不作为加分依据。5、计算过程及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6、评标中遇
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备注: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优惠
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1)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
件的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全部为小微企业产品,给予 8%的价格扣除;所投产品中部分产品
为小微企业产品,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 30%以下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小微企业产品金
额占合同金额 30%以上的给予 2%的价格扣除。招标人如属于小微企业,价格需扣除的,须按规
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招标人为代理商的如属于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还需
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上述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
产品相同的价格扣除比例。如招标人为监狱企业,在价格评审中给予 8%的价格扣除优惠。须提
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3)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相同的价格扣除比例。如招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价格
评审中给予 8%的价格扣除优惠。招标人须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评审
时不予承认。
(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数额计算公式:
①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数额=总报价×8%
②小微企业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含)以上的价格扣除数额=总报价×2%
③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数额=总报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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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数额=总报价×8%
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上述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得分。
招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报
价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进行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1、评委打分采用实名制。
2、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价格部分得分+评委打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3、计算过程及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4、独立评价得分为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27、特殊情况下的评标方法
如出现投标人达不到法定要求的数量、串通投标、投标人互相诋毁及投标人所投主要货物
为相同品牌、型号产品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缺乏竞争,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或投标人
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招标,招标人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
可以改用其他方式进行本项目。
28、评标纪律
28.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
评标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2 所有评标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8.3 评标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与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
请、娱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28.4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8.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及评
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28.6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
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
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以外。
28.7 评标过程中,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时,先听取专家评委意见,招标人评委随后发表意见。
28.8 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交至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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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28.9 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
单、评标过程予以保密。
28.10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8.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
承担个人责任。
28.12 评标工作开始前,由工作人员负责收缴并保管评委、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28.1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
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F 定标
29、中标标准
29.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
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
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以此类推。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其他打分项汇总计算,每
个独立打分项由评委打分取平均值计算,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数字,四舍五入。
29.2 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
G 授予合同
30、最终审查
30.1 招标人将审查中标候选人的产品、财务、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30.2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和考察,并提供所需
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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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最终审查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
30.4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
侯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候选人之
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1、中标通知
31.1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公示 1个工作日,同时以书面形式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31.2 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未中标结果,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1.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4 投标人质疑与投诉
依据鲁财采〔2018〕72 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
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注明质疑事由、依据、证据来源,并
应当署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或授
权委托书。
32、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按中标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3、签订合同
33.1 中标人须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签订正式合同
的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10个工作日内。
33.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附件。
33.3 如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H 中标服务费及公证费
34、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
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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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按中标金额结算,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
知书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打款账号: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支行,户名: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帐号:37050166698000000962,咨询电话:0535
—2288927。)
35、公证费
中标人需向莱州市公证处交纳招标活动公证费 1000 元。如需公证合同,公证合同费用双方
进行协商。
I 无效投标与废标
36、投标人有第 26.1.4 规定情况之一,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或废标。
37、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废标,而且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
使权利,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
37.1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37.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7.3 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37.4 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37.5 投标人串通投标;
37.6 投标人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37.7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7.8 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37.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J 解释权
38、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招标人,解释以招标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39、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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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
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甲 方: 莱州市公安局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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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编制由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
SDGP370683202002000255 号的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甲方确定 为中标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7)本合同附件
(8)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邮件、电报、会议纪要等。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三、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四、合同金额
(小写) :¥ 元。
(大写):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
六、服务期限:
七、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八、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符合国家、山东省、烟台市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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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标准。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
工作的工作人员。
(2)甲方应尊重工作人员的工作,为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对其正常履职行为予以支
持和配合。
(3)审定乙方制定的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乙方遵守。
(4)对乙方的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定期进行一次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
商完善。
(5)依照本合同约定,监督按时支付服务费。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甲方
有权要求拒付服务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规定向甲方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招标要求,乙方不得将服务项目转
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服务项目。
(3)乙方应对其委派的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规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必须遵纪守法、文明执勤,不得迟到、早
退、串岗和脱岗,不酒后上岗和班中喝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
为,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整体方案、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
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
健康证、上岗证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
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6)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保险等手续,有关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标金额中,甲
方不承担其它任何社会保险等其它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
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根据流程按时从甲方处支取服务费。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有损乙方保安人员安全健康
的行为,有权提出并保留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十、分包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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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义务。
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
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 1 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
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2、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除按合同总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费用无条件退还,并按照合同
总金额的 10%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果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
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4、为保证人员稳定,每年同一岗位工作人员若人员变更三次以上,则对乙方予以合同金额 5%
的处罚;人员变更五次以上,则对乙方予以合同金额 10%的处罚;人员变更六次及以上,甲方
有权取消乙方的服务资格。
5、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7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
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甲方有权在应付而未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中直接
扣除。
十三、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及另
一方,并在 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
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十五、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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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莱州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一份,山东亿信招标
代理有限公司一份。
十七、其他服务内容:
。
甲 方: 乙 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乙方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必须填写)
注:本合同为简易格式版本,使用过程中,请结合项目特点,充实细化。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后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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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
务项目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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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函
山东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标人全称)授权(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莱州
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投标。为此:
1、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
2、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3、投标人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投标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
责任。投标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 90日历日内有效。
7、我方声明,截止到 2020 年 8 月,近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8、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
关附件,对招标文件的疑义以实名书面形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提出,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9、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或财政部、司法部
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
狱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
10、我方(提供/未提供)的 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
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详见 页。
1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我们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
收。
12、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电话:
投标人(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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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包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投标总价
(人民币元)
服务期限 备注
1
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
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
务项目
一宗
大写:
小写:
注:
1.本表用于开标宣读。
2.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开标一览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齐全。
投标人(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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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范围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岗位 人数
月工资
(元/月)
年工资
(元/年)
投标单价
(元/年)
炊事员
大队食堂 1
大队食堂 1
大队食堂 2
大队食堂 1
大队食堂 1
一中队、车管所食堂 1
一中队、车管所食堂 1
二中队食堂 1
二中队食堂 1
三中队食堂 1
三中队食堂 1
四中队食堂 1
四中队食堂 1
五中队食堂 1
七中队食堂 1
保洁
大队食堂、交警文化苑 1 1
大队办公楼、交警文化苑、机动车
登记服务站
1
大队办公楼、交警文化苑、机动车
登记服务站
1
事故处理中队、六中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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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队、车管所办公楼及院子 2
门卫
事故处理中队 2
三中队 1
绿化养护
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车管所、机
动车登记服务站
1
小计(元) 26
合计(元)
注:1、详细报价项目组成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请各投标人认真编写,格式
自拟。
2、投标人未填报或漏报费用视为已包含于其它项目报价费用之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本表未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或填写的前后不一致,评审时不予承认。
4、合计总价应与开标一览表总报价一致,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表格如有多页,须逐
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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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序
号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文件条款
偏离情况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投标人(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
号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文件条款
偏离情况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投标人(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1、即使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离,应注
明“无”。
2、如投标人在偏离表中无注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招标文件为准。
3、商务偏离中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服务内容等条款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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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信誉承诺书
1、就我公司投标的(项目名称),我方郑重声明完全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
并参与投标活动,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
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2、我公司承诺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证书、证明均为合法有效的证件,授权代表和项目管理
成员均为我公司的从业人员,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签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和按期交纳劳动保险费。
3、我公司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
(一)挂靠、借用资质或外借资质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四)串标、围标的;
(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
(六)有违规、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4、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
明,我方将严格自律,诚信参与投标。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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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书。
4、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须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 2019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不少于 2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材料;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报价截止日期前近半年不少于 2个月加盖银行
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
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
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③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投标人开标前近半年不少于 2个月交纳社会保险
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④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
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投标人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
料)。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须知
1.1 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1.2 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3 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投标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1.4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同时列入投标文件中。
1.5 以上证件涉及原件的,开标时须单独包装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以上证件将用于评标
委员会可能提出的对资质资格证明材料质疑的澄清,若因未能及时按要求提供,其报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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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手机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投标人(盖公章):
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正反双面复印件)。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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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投标人全称)法人代表 授权 (授权代表姓
名)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招标,全权处理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
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投标人(盖公章):
日期: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代表身份证(必须提供正反双面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注: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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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主要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报价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成 立 日 期
现 有 职
工 人 数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等 级: 证书号:
技术人员总数: 人
投标人(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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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人员安排 姓名 性别 所学专业 现任职务及职称
项目负责人
……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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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情况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从事本专业时间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执 业 注 册 职 称
单位任职 工作证号
主要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及规模 项目中任职 获奖情况
注:须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及投标人认为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复印件。
投标人(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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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情况表
拟委任其他人员情况资历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从事本专业时间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执 业 注 册 职 称
单位任职 工作证号
主要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及规模 项目中任职 获奖情况
注:参与项目主要成员每人一张,并附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书及投标人认为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复印件。
投标人(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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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拟投入的设备(装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装备)名称 数量 品牌 备注(注明原有或新购置)
投标人(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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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综合说明
1.投标人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所提供货物、系统或服务的总体情况等的综述或企业基
本状况表;
2.服务期限(要求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3.针对本项目的需求服务分析及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
4.现有经营场所、服务机构等情况资料;
5.总体实施、计划方案,内容包括服务理念、思路、服务方案、满意度评价、特色服务等;
6.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
7.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
8.项目管理物资装备计划;
9.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配备的详细计划;
10.项目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目标,日常培训、考核方案等;
11.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人员及设备等相关管理制度;
12.服务质量的保障措施;
13.确保文明服务、安全服务的措施;
14.安全管理职责、措施和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及处理、疫情防护措施、安防物资和装备
保障方案、人员队伍增援体系及投标人在当地的服务能力等;
15.合理化建议及优惠条件等;
1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注:以上内容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格式自拟。自行编制的内容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报
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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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
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
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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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
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
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若投标人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填写。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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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表 1: 资质证书、证明等原件交接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序号 证件、资料目录 件数 签收确认 返还确认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原件签收人(签字): 返还原件人(签字):
原件提交人(签字): 收回原件人(签字):
说明:
1.投标人在投标时,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注意按照要求提交应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
原件。
2.本表目录所列示的证件、资料如有不全由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自行补充填列并负责。
3.本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随证件、资料一并提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
人员签收、提交人提交签字;返还时由工作人员返还、提交人收回签字。
4.本表“签收确认”栏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收到的证件、资料时在对应格内填
“√”,未收到的填“×”;“返还确认”由投标人填写,收到证件、资料的在对应格内填“√”,
未收到的填“×”。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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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表 2:保证金退还信息
保证金退还信息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保证金金额 52000 元
联系人 电话
请用正楷字认真填写退款信息。
投标人(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应按格式要求逐项填写,不需要装订入投标文件,应在开标现场单独提交。未按要
求提交的,影响投标保证金退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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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
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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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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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
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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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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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
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
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投标
人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
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
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
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
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
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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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
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
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招标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招标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
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
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
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
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
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
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
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项目名称:莱州市交警大队保洁、食堂、门卫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683202002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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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
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
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招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招标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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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
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产品专栏。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
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A 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合格的投标人
4、其它
B 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构成
6、招标文件的澄清
7、招标文件的修改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8、要求
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1、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货币
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5、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
16、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E 开标和评标
23、开标
24、评标委员会
25、评标原则
26、评标方法
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27、特殊情况下的评标方法
28、评标纪律
F 定标
29、中标标准
G 授予合同
30、最终审查
31、中标通知
32、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3、签订合同
H 中标服务费及公证费
34、中标服务费
35、公证费
I 无效投标与废标
J 解释权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服务范围明细表
4、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5、投标信誉承诺书
6、资格证明文件
7.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负责人情况
其他人员情况表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后附表1: 资质证书、证明等原件交接表
后附表2:保证金退还信息
附件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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