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RYXZFCG-YH-024(招标文件编号:SRYXZFCG-YH-024)
二、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清分劳务外包服务招标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西新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炮子山小区70号1-1,2-1,3-1
中标(成交)金额:151.9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江西新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清分劳务外包服务招标项目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服务期:两年 | 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宁、张越文、夏熠、吴阳、项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价格1.0%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19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项目名称:清分劳务外包服务招标项目
服务期:两年
服务要求:按照服务需求
中标单位:江西新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单价(元/年):759500.00
总计(元):1519000.00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7号
联系方式:项先生:0793-82221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601号15幢210室
联系方式:叶女士:0793-8198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项先生
电 话: 0793-8222124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清分劳务外包服务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SRYXZFCG-YH-024#
招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
代理机构: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1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4
一、总则 4
二、投标磋商费用 4
三、投标人代表 4
四、提示 4
五、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4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 5
七、响应磋商文件的内容及要求 5
八、服务项目报价 5
九、投标有效期 6
十、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6
十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7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 7
十三、迟交的投标文件 7
十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7
十五、中、小、微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参加招标 8
十六、节能、环保产品 9
十七、开标及磋商谈判 9
十八、投标磋商文件的初审 9
十九、投标的澄清 10
二十、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磋商程序 10
二十一、确定磋商成交投标人标准 13
二十二、质疑提出与答复 15
二十三、投诉提起 16
二十四、法律责任 17
二十五、签订磋商招标合同 17
二十六、磋商保证金 17
二十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18
二十八、解释权 18
二十九、授予合同 18
三十、磋商成交中标公告 18
三十一、磋商成交通知书 19
三十二、签订合同 19
三十三、未尽事宜 19
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20
一、服务内容 20
二、服务费用组成 20
二、服务期限 21
三、服务要求 21
四、清分业务差错责任 22
五、驾驶运输服务要求 23
第四章 项目商务要求 24
一、服务地点 24
二、付款方式 24
三、培训要求 24
四、其它要求 24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4
六、违约责任 25
七、争议的解决 25
八、其他 25
第五章 附件 26
1 、投标函 26
2 、法人代表授权书 28
3 、开标一览表 29
4 、投标分项报价表 30
5 、技术服务响应 / 偏离表 31
6 、商务条款响应 / 偏离表 32
7 、投标人资格声明 33
8 、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 34
9 、拟派本项目团队 35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36
11 、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37
12 、保证金回单 38
第六章 合同模板 39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委托,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就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清分劳务外包服务招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与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如下:
项目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清分劳务外包服务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601号15幢210室)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0年07月14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RYXZFCG-YH-024#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清分劳务外包服务招标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数量:两年
采购预算:760000.00(元/年)
采购需求:详见文件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文件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转包。
注:本项目服务的技术标准按本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规定。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基础服务费、特殊情况服务费、人工投入、技术服务、后续服务、差旅费、加班加点费、税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一切相关的费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完整的四表一注),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纳税发票、银行纳税转账凭证、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社保缴纳发票、缴纳社保的银行转账凭证、社保局出具的正常缴纳社保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并出具承诺函;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关经营范围,有专业技术服务团队、装备(提供技术服务和自由装备体现的完整书面资料),须提供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证件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资料;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招标公告发布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的除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渠道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查询方法为输入纳税人名称后点查询);投标人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网站列入招标投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查询结果网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注:投标人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以上所述资料清晰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料整理成套交至代理机构备案(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0年06月28日至2020年07月08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购买地点: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601号15幢210
购买方式:上门购买(购买磋商文件时请携带U盘)
文件售价:300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逾期报名,均不予受理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7月14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会议室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0年07月14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中、小、微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参加招标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响应政府采购优先政策,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品。
3、凡购买磋商文件的单位,必须就此次项目采购的相关事宜详细咨询,否则参与投标即被视为已经充分了解了招标方的需求,中标后承担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要求(投标前如有不明之处应向招标单位详细了解)。
以上公告内容如有变动,将在相关网络媒体上另行通知。凡购买磋商文件后,对本磋商文件必须仔细阅读,如对磋商文件存有疑惑,请在投标截止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询问。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7号
联系方式:0793-82221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601号15幢210室
联系方式:0793-81983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女士
电话:0793-8198699
邮箱:1664111944@qq.com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磋商文件的澄清
(1)“招标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本次磋商招标的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
(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认定资格的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投标人”是指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向招标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3.1 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3.2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磋商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三、投标人代表
指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投标委托代表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及《法人代表授权书》等资料(格式详见附件)。
四、提示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承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确定性、符合性、一致性。
五、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
由磋商小组对各项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详见《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清单》),审核依据为招标邀请函中投标人资格条款。投标人如无法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时,则视为无效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经磋商小组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取消本次磋商会议。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制作响应文件后,请仔细核对是否已提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清单》中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缺一不可。
七、响应磋商文件的内容及要求
(1)投标函(见附表)
(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见附表)
(3)法人代表授权书(见附表)
(4)所投项目服务方案
(5)商务与技术服务响应偏离表(见附表)
(6)投标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7)服务报价表(见附表)
(8)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和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响应投标人应提供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每套响应文件须用A4纸幅面打印版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应于2020年07月14日下午15:00之前,将写明响应投标人单位、地址、注明响应项目名称和“正、副”字样并密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响应文件磋商会议现场递交。
八、服务项目报价
1、本项目服务的技术标准按本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规定。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人工投入、技术服务、后续服务、税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一切相关的费用。
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明细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分项明细报价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3、投标人所报的各投标分项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超额服务费的结算以实际最终结算数量为准。投标人应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且只可提供投标方案的最优方案一套证明资料,投标人如提交多套方案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按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4、最终报价: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服务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服务商就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中的所有需求作完整报价,不得仅对本次招标项目的部分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对各服务商的最终报价按下述原则进行校核、评审或作出必要的修正后的价格为核实价,如果出现多种处理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以最高的修正价作为核实价。
5、报价的错误修正原则: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修正价后的价格作为核实价。
(5)如果因服务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同时在磋商时又被接受,其后果由服务商自负。
九、投标有效期
1、投标应自投标邀请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公示。
十、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二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统一启用A4纸张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作无效处理。
5、电传、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签署的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
十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二份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同时保证正、副本标书中也附有),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3、封口处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或无效响应投标的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
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招标活动。
2、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十三、迟交的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十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上交国库作无效投标处理及报政府采购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十五、中、小、微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参加招标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中、小、微企业参加招标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
4、中、小、微企业参加招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
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8、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招标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10、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11、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十六、节能、环保产品
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环保产品是指列入《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
4、如属节能、环保产品需提供所在清单页的复印件或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5、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品。
十七、开标及磋商谈判
1、招标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间以递交标书时间为准。
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唱标。
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制造商名称、投标项目价格、项目交付期限、交付地点、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声明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4、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未宣读的投标有关不明的价格、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5、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项目予以废标、废标处理及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24文件《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文件处理。
十八、投标磋商文件的初审
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的为无效投标。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有无计算错误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未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为无效投标。
2、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未提交投标书的;
(2)投标人应交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等参加投标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5)技术文件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资料投标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人本身的投标文件资料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作无效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无误由投标人签署真实声明。
十九、投标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磋商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价格等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书面材料,由其授权的代表报告投标单位并签字、盖章落款。
二十、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磋商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24文件《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招标项目、货物特点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与投标人进行多轮式磋商,由主磋商人负责磋商,参加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对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就设计、规划、商务等进行磋商和质疑。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方案、技术方案参数、招标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方案价格、合同有关草案条款、时间计划安排方案等。
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磋商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招标单位代表确认。
6、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
7、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8、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招标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9、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预中标单位的评审方法。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获得相应的报酬。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评委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2、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磋商文件;(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参加磋商;(3)审查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4)要求投标人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5)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招标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告知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4)配合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磋商说明: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程序及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招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编制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保证金。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二十一、确定磋商成交投标人标准
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在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前提下,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预中标单位的评审方法。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或以上服务商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最终中标服务供应商的选定由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规划实际需求等从专家推荐的投标单位提供的服务方案中选定出最科学、最新颖、最符合的本项目的服务方案作为本项目中标方案,提供该中标方案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分说明: 1.评标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服务参数要求响应评比、商务与服务响应等情况进行评审和综合评估并打分;评标专家组成员打分时不得协商,应独立完成。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确定的评分细则计算价格得分,评标专家组复核后给予确认。根据评标专家组的综合打分结果,得出预中标人排序。 2、本标段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总分为100分。 总分=价格分(20分)+技术分(60分)+商务分(20分) |
(一)价格分(20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得分报价=(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若投标人投标价格超出招标预算,则该投标人做无效标处理;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行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1h)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作无效标处理。 (2)若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招标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该项目废标。招标单位将依据招标程序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招标。 (3)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技术分(55分) 1、服务要求分(34分) 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得满分(34分),带“*”号的参数为重要参数,所标服务有一项技术参数指标不满足,则扣5分,超过3项(含3项)不满足参数要求,技术参数分以10分计分;不带“*”号的参数为一般参数,所标服务有一项技术参数指标不满足,则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评审依据:投标人须提供能够体现响应技术参数证明文件资料加盖公章得分、不提供和少资料不得分。 2、项目实施方案分(6分) 投标人须正确地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并针对本项目制定详细、完善的项目技术与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进度和合理的项目加工处理流程。对项目方案是否全面、方案可行性等内容进行综合评比,方案体现优的排名第一得6分,排名第二得3分,排名第三得2分,其他得1分,无方案不得分。 3、项目管理方案分(6分)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人员及物品管理制度、新进员工培训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项目管理方案。对管理方案制度是否齐全,培训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管理方案可行性,保密制度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比,方案体现优的排名第一得6分,排名第二得3分,排名第三得2分,其他得1分,无方案不得分。 4、项目质量保障方案分(6分)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进度控制措施、差错率防范措施、人员流动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方案。对项目方案是否全面、方案可行性等内容进行综合评比,方案体现优的排名第一得6分,排名第二得3分,排名第三得2分,其他得1分,无方案不得分。 5、项目保密措施方案(6分)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保密措施方案。对项目方案是否全面、方案可行性等内容进行综合评比,方案体现优的排名第一得6分,排名第二得3分,排名第三得2分,其他得1分,无方案不得分。 (三)商务分(35分) 1、投标人权值权益分(8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7年-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对投标人的资产情况、财务报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资料齐全且投标人资产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良好得满分8分,资料提供不齐全或投标人资产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有保留意见的不得分。(根据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7年-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评审依据。) 2、售后服务方案分(10分)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售后服务方案,对项目服务质量、服务人员交接、意外保障、质量缺陷服务的处理及技术服务等内容作出实质性承诺。对售后服务方案是否内容明确、完善,维保方案优秀、有针对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综合评比,方案体现优的排名第一得10分,排名第二得6分,排名第三得3分,其他得2分,无方案不得分。 3、业绩分(2分) 投标人自2016年01月01日起至今有过银行清分劳务外包服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满分2分。 评审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分(原件备查)。 |
1、本项目服务的技术标准按本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规定。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基础服务费、特殊情况服务费、人工投入、技术服务、后续服务、差旅费、加班加点费、税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一切相关的费用。 2、本项目初始报价为承诺响应报价。 3、中标服务商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须缴纳中标金额的5%作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中标服务商以转账或电汇(不得采用现金,保证金转入时请标明该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方式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项目完成后,将予以不计息退还。 |
二十二、质疑提出与答复
1、供应商投诉按照招标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招标项目的投诉,招标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招标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2、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同一招标程序环节不得重复质疑。
5、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
6、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十三、投诉提起
1、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投诉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二十四、法律责任
1、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二十五、签订磋商招标合同
成交中标投标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如确定的成交投标人逾期未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则从其他成交顺序人中另行确定成交投标人或选择选择其他招标方式招标。
二十六、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投标投标人应在2020年07月13日16:00前,向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以转账或电汇(不得采用现金,保证金转入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时请标明该招标项目名称)方式,必须通过投标人工商注册地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转入磋商保证金,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未出具进账单的供应商单位,视为无效投标。
开户单位: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工商银行上饶市分行龙潭支行
账 号:1512204009024508312
2、对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投标人,招标人将取消其合格投标人资格,拒绝其参加磋商会议。
3、磋商保证金的处理:未成交者保证金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者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1、中标投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一份磋商合同作备案资料存档管理。
2、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价格1.0%收取,招标采购项目结束领取中标通知书向代理机构乙方支付结算服务费用。
二十八、解释权
本磋商文件是受招标单位法定委托、根据招标单位需求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本招标代理机构。
二十九、授予合同
1、磋商小组将审查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
2、在审查建议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时将考虑其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3、如果审查通过,磋商小组建议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对下一个成交侯选投标人能否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以此类推,最终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成交候选投标人为准。
三十、磋商成交中标公告
1、成交中标投标人确定后,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上进行公告。
2、成交公告发布期内,投标投标人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书。 质疑书应当署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名称,异议 人的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异议事项主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提起异议的日期。
三十一、磋商成交通知书
1、成交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成交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交投标人凭成交通知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3、当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成交的投标人。
三十二、签订合同
1、成交投标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如逾期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招标文件、成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履行中,招标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三十三、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24文件《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招标人需要服务商完成的工作包括:现金清分、车辆驾驶、文书处理。
根据劳务成果特性及场地限制,服务商根据招标人外包服务内容,综合考虑完成既定工作量,同时达到招标人质量标准等因素,以驻场方式提供服务。
(招标人既往相关劳务外包合格成果所需驻场服务人员方案见下表,供参考)
工作内容 |
驻场服务人数 |
现金清分 |
约7人 |
运钞车护卫车驾驶运输 |
约8人 |
文书处理 |
约1人 |
二、服务费用组成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金额(元/年) |
备注 |
合计(元/年) |
1 |
基础工作服务费 |
项 |
380000.00 |
含清分服务基础服务费、驾驶运输基础服务费、文书处理基础服务费、管理费、税费、人工投入、技术服务、后续服务、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 |
760000.00 |
2 |
清分工作服务费 |
项 |
320000.00 |
含基本工作量和超额工作量服务费用,结算以实际工作量为准。 |
|
3 |
驾驶运输特别服务费 |
项 |
60000.00 |
含差旅费等其他特殊费用,结算以实际工作量为准。 |
注:
1、差旅费预算单价:出差100元/天(双休日加50元/天,法定节假日加150元/天)
2、鉴于招标单位公车改革等实际情况,项目服务期内将对运钞车护卫车驾驶运输人员及费用进行裁减,具体裁减方式、时间、人员数量及费用以业主单位实际核算为准。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两年
三、服务要求
1、清分服务基础工作量:13万捆。超额部分按每人每捆0.15元/捆计费。如中标服务商未完成基础工作量内招标人指定的工作量,按每人每捆0.15元/捆倒扣清分工作服务费。
2、招标人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派驻人员的资格证和健康证明。
*3、清分工作人员须通过招标人考核,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岗。
4、招标人有权对服务商派驻人员身份进行审查,有权对服务商清分进行监督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向服务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发现违规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服务商更换派驻。
*5、为维护金融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保证合格外包服务成果持续提供,服务商派驻招标人人员等重大服务方案的调整须与招标人事前协商一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6、招标人有权要求服务商采取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等有效措施保证服务过程及成果符合招标人任务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7、为保证金融安全和服务质量,服务商派驻的清分人员需有清分服务经验,派驻前提交清分人员工作证明资料至招标人处存档。
8、就清分服务,招标人对服务商派驻的清分人员实行验证制度,将服务商提供的人员信息核对卡发至相关部门,在确认服务商人员身份时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服务商清分人员入库区开展业务。
(1)无清分人员专用证;
(2)清分人员专用证与持证人不相符的;
(3)违反招标人相关制度规定的。
*9、服务商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如服务商派驻的服务人员有碍于合格服务成果正常提供、不符合招标人的要求,服务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更换人员等服务方案调整措施,如在此期间对招标人服务成果和工作造成影响,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遇清分人员变更,服务商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对招标人留存的清分服务人员信息进行变更,重新制作变更人员的清分服务证和工作证。因服务商原因造成的不便和损失由服务商承担。
*10、服务商派驻招标人工作人员须为服务商正式工作人员,与服务商签订有劳动合同。服务商应及时足额支付派驻人员工资、相关保险及福利,如派驻人员反映未收到工资且查证属实,招标人有权停止支付服务费用。
11、服务商派驻人员与招标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为招标人服务期间发生的个人意外伤害、工伤等赔偿责任均由服务商承担。解聘员工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和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费用等均由服务商负责,服务商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
12、因服务商及其派驻人员失职造成招标人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
13、乙方应教育、督促外包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工作秘密或其他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的资料、信息、数据等保密信息,保证招标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服务商外包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保密约定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招标人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服务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未经招标人同意,服务商不得将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服务商应向招标人支付 壹拾万 违约金,同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服务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服务商为提供优质清分服务,应建立健全现金清分工作制度,加强对清分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听取招标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满足招标人的工作要求,对不称职的清分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对于退职人员服务商应经常关注其活动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危及招标人安全情况要及时化解并向招标人进行通报。服务商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可能引发现金差错事件的情况,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整改意见。
16、服务商就清分服务,根据驻场安全需要,服务商应统一制作驻点人员服务证和工作证,并将人员信息情况提供招标人备案。服务商清分人员必须持两证上岗,并经招标人查验无误后方可进入库区开展清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