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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第一中学(安徽省贵池中学)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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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第一中学食堂经营权采购服务

招标详情

池州市第一中学食堂经营权采购服务

项目名称 池州市第一中学食堂经营权采购服务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16日 截止时间 见公告内容

池州市第一中学食堂经营权采购服务招标公告


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受 池州市第一中学 的委托,现对 池州市第一中学食堂经营权采购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 OBCZB(CG)2020068-1

2、项目名称: 池州市第一中学食堂经营权采购服务

3、项目单位: 池州市第一中学

4、资金来源: 财政

5、项目预算:/ 元

二、供应商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其营业执照须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营业范围;

5、 投标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报名及磋商文件发售办法

1、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注: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磋商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300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3、报名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于报名时间内至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市长江中路金鼎大厦三楼304室)购买招标文件。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群聚集引发的交叉感染,本项目实行微信报名,请将报名资料扫描件发至微信号18225663580。

(2)报名材料:企业介绍信(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QQ邮箱号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身份证上的姓名须与单位介绍信上的报名人相符)。

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0年7月28日15时(注:距磋商文件发售开始时间不少于10日)

2、磋商地点:池州市长江中路金鼎大厦304室。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六:联系方法

代理机构: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网 址:http://jcgcgl.com

邮 编:247000

地 址:池州市长江中路285号金鼎大厦三楼

代理联系人:方泽夏

代理手机:13645661553

建设单位:池州市第一中学

地址:池州市升金湖路668号

建设单位联系人:周主任

联系电话:13155666018

七、磋商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4000 元现金装袋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带至开标现场交招标代理单位,开标后未中标投标单位开标结束后退还。

联系人:叶 工

联系电话:18956655791

附件:

项目采购需求

池州市第一中学

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16 日 /Resources/Users/e0f5bdb7-80c5-4ea3-9bec-739ee61b4e26/采购需求书.docx

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概况

池州市第一中学为池州市唯一一所市属省示范高中。校园面积270亩。现有教职工219人,在校生3400人,住宿学生近400人。学校建有食堂一栋,内有校园食堂、超市、书店等。其中,食堂分两层。一层食堂面积约2000平米,二层食堂面积约2500平米。目前,食堂水、电、燃气、照明、消防等正常,食堂厨具、餐桌椅等满足就餐服务基本需求。食堂功能布局符合中学食堂经营规范。二层食堂自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暂停经营。根据国家有关中学食堂经营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一层食堂经营权对外公开招标。

、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在招标人监督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标人必须根据学校作息时间和要求分别提供早中晚餐,满足师生的用餐需求。不得对外营业。

(二)鉴于学校已有营业的校园超市,为避免经营内容重复和保证食品安全追溯,食堂禁止销售其他企业(公司)加工销售的食品成品,如方便面、火腿肠等零食;不得加工和销售奶茶和果汁、冷饮、热饮。

(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在食堂进行工作用餐,食堂须专门开辟教职工窗口,提供服务。

(四)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招标人的监督。

(五)中标人在经营食堂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2、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守法、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无精神病史,有较高的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须向学校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遵纪守法证明和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精神病史证明。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4、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5、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6、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定期清洗、校验。

7、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8、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5)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9、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0、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11、严格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12、在备餐间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13、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食堂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14、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15、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16、食堂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特别说明

(一)食堂经营必备的水电气设备、餐厨设备、就餐桌椅设备等由中标人自备,费用自理。经营者自备的设备合同期满一周内由经营者搬出校园自行处置,不得要求学校以任何方式购买或补偿。

(二)鉴于目前学校有部分食堂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中标人可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与学校总务处联系选择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合同期满一周内,中标人应与总务处办理设备归还手续,造成学校损失的由中标人予以赔偿(营业期间,设备正常损耗、报废并报总务处核准的除外)。合同期间,水电、厨具等设备维修由经营者负责,维修费由经营者承担。

(三)学生就餐禁止使用现金,统一实行刷卡结算。刷卡系统由学校建设和维护,食堂经营者在学校总务处监管下管理运行(具体运行制度由总务处与食堂经营者共同制定)。食堂经营者应将经营额(以刷卡系统信息为依据)的4%作为固定资产折旧费上交学校(财政),经营期间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四)食堂经营者应自觉做好食品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食品安全、防火、失窃等事故,造成食堂经营者损失的由经营者自行承担,造成学校损失的,食堂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食堂经营产生的水电费、燃气费等由经营者承担,具体缴费标准和手续根据学校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学校不提供除食堂经营场地以外场所供食堂工作人员住宿。食堂经营者确需安排工作人员在食堂住宿的,必须在符合国家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向总务处报批。

(七)食堂经营期间,禁止食堂整体或分窗口对外转包。

(八)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学校正常管理秩序,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缴纳五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或将食堂整体或分窗口对外转包的;

2、中标人不能正常提供饮食服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3、经营期间,经营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出现工作失误,被食品监管部门处罚的;

4、经营期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5、经营者自备的设备合同期满一周内不及时搬出学校或借用学校设备非正常原因不能完好归还的;

6、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的。

出现上述第1、2、3、4条情形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出现上述第5、6条情形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集体研究决定扣除额。

(九)本次招标中标人经营期限为三年(2020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合同一年一签。合同存续期间,食堂经营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指上述第(八)款中第1、2、3、4条情形】,合同自行终止。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