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西昌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食材配送中心装饰装修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发售(工作日09:00-12:00,14:00-17:00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7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LTZB2020-401号
项目名称:西昌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食材配送中心装饰装修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332.111569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32.111569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谈判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5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级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中级或以上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20日 至 2020年07月2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上发售(工作日09:00-12:00,14:00-17:00时)
方式:网上发售(工作日09:00-12:00,14:00-17:00时)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西昌市长安南路海河桥转盘处怡家国际酒店背后停车场3楼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昌市长安南路海河桥转盘处怡家国际酒店背后停车场3楼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在购买谈判文件时,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各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采购项目编号以谈判文件上的编号(SCLTZB2020-401号)为准,其他招标事项以最后的谈判文件为准。
3、本采购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余超 采购人联系电话 135504277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西城国际写字楼14楼14-18号
联系方式:陈女士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28-615240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 0833-2485290/2350977-811
项目编号:SCLTZB2020-401号
西昌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食材配送中心装饰装修工程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文
中国·四川
西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0年7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511032938"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3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39"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6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40"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4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4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5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4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6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4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27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44"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28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45"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9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46"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44 -
HYPERLINK \l "_Toc511032947"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 51 -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西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人)委托,拟对 西昌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食材配送中心装饰装修工程 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LTZB2020-401号。
2.采购项目名称:西昌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食材配送中心装饰装修工程。
3.采购人:西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西昌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食材配送中心装饰装修工程。(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三、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级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中级或以上职称;
注: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五、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六、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1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网上 获取。
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获取方法:供应商须按谈判文件售价通过电子邮件购买。
邮箱账号:1651863637@qq.com
转账方式:(1)公对公转账
收款单位: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92100000148990
微信转账 扫描如下二维码进行转账
以上两种方式转账时请备注项目编号和公司名称(建议微信转账)
注:无论是公对公转账还是微信转账,汇款后请将谈判报名应提交的清单以及汇款凭证发送到1651863637@qq.com,款到指定账户后,招标代理机构即向供应商发出 谈判文件。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7月23日10:0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谈判地点: 西昌市长安南路海河桥转盘处怡家国际酒店背后停车场3楼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西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西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余超
联系电话:1355042779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13幢14楼14、15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28-61524067(报名咨询)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3-2485290/2350977-811(采购文件咨询)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9938850937(财务室)
2020年7月16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方式 |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3321115.69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3321115.69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4 |
联合体 |
(不允许)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7 |
谈判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
8 |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执行标准:按照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执行。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代收履约保证金。 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10%。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9938850937 收款单位: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19966 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特别注意: 1、银行转款的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采购文件采购编号”履约保证金;如使用保函的请按照采购文件附件一、二要求提供。 2、履约保证金退还须提供采购人出具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凭证至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详见采购文件附件三)。 |
9 |
谈判文件咨询 |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3-2485290/2350977- 811。 |
10 |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3-2485290/2350977- 811。 |
11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相关资料(1、介绍信,2、身份证复印件,3、采购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4、接收邮寄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发送到1651863637@qq.com,款到指定账户并接收到邮件后,将成交通知书邮寄到成交供应商指定地点。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28-61524067 成交供应商逾期发送邮件或不收取快递,由此引发的成交供应商权益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
112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3-2485290/2350977- 811。 |
13 |
供应商质疑 |
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质疑均由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和答复,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3-2485290/2350977- 811。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西城国际写字楼14楼14-18号 邮政编码:614000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
14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5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进行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 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不计入谈判报价。本项目代理服务费66422元。 2、代理服务费账户 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9938850937(财务室) 收款单位: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92100000148990 特别注意: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编号”代理服务费!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西昌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XXX 3.3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7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11.3供应商认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12.4 本次采购不组织现场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
13.1资格性响应文件
(1)承诺函;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
(6)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四章);
(7)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其他响应文件
(1)报价函、报价表;
(第一次报价、谈判后第二次报价(如有需要可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第三次报价),按谈判文件报价表报价)
(2)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3)服务要求应答表;
(4)商务应答表;
(5)证明谈判供应商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7)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的PDF/Word文档存入)。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 供应商采购须知 二、总则 第7条”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报价由低到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第9条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7.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除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品目外,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级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中级或以上职称;
注: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2、①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报告本身以及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②也可提供截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③事业单位或成立不足一年的法人或者组织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公司财务制度;(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5、社保的缴费证明材料(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等)可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个人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存在困难的(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等),可出具具有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的承诺书))
6、纳税的缴费证明材料(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存在困难的(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等),可出具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的承诺书原件;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级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中级或以上职称。(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注: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西昌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食材配送中心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内容及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二、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项目技术及规格参数)
1、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规范及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2)材料质量要求:满足设计及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3)施工要求: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4)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5)其他: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安全以及文明、深夜施工、环卫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详见附件。
三、商务要求
1、施工期限:25天。
2、施工地点:西昌市成凉工业园区内。
3、付款方式:详见合同要求。
4、资料要求: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给予采购人备案,若有图纸资料还须提供纸质及电子版。
5、服务要求: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质保及售后服务。
6、人员配置: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提供。
7、验收:
(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 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釆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将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 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政府釆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 管理办法》(川财釆〔2015) 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8、其他要求:
(1)供应商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供应商负全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也不承担如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任何责任。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缴纳方式: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3)本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部门要求缴纳。
9、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2)本项目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3)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4)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项目,首轮报价按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下浮比例进行报价,二轮按控制价下浮比例进行报价且二轮报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第一轮下浮比例。
四、合同实质性条款
1、若有新增项,新增项目按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同比例下浮后据实结算。
2、设备价格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询价确定,据实结算。
五、节能环保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执行。
六、验收要求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条款。
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本项目体现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项目要求:
详见第五章。
二、采购政策要求: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参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执行。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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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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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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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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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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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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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承诺函(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工程,总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30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报价表
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
||
序号 |
服务内容 |
工期(日历天) |
报价(万元) |
1 |
|
|
|
2 |
|
|
|
3 |
|
|
|
…… |
|||
合计(万元) |
|
||
总价 |
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七、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企业同时 (填写:“满足”或“不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监狱企业;
2、本企业全部产权属于 (请选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监狱企业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非监狱企业无须提供此证明。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 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须提供此证明。
九、服务要求应答表
第XX包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十、商务应答表
第XX包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十一、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