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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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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2020年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需求公示

招标详情

郓城县2020年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需求公示

采购单位: 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诚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郓城县2020年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编制时间:2020年 07月17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山东诚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就郓城县2020年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采购招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采购金额约 6442.6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 采购内容、数量:每户安装1600-2000瓦的碳纤维电暖器2台;用户表后线路改造 设施;1台电磁炉、炊具;安装户数约32000户。

2. 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保证郓城县取暖正常使用;

3.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国家现行质量规范合格标准;

4.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要求: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5. 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的规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对给予 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 投标人如属于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如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则同时提供其生产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的将不予认定。

特别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的规定的有关内容等进行确认,以上内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或缺少任何一项证明材料的,均不予认可。

(2) 投标人如属于监狱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参与评审投标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参与评审投标价格 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6. 供货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7.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8. 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标准:满足现行行业服务标准、期限等要求;

9.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论证意见

详见附表。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不少于3天:自2020年07月18日起,至2020年 07月20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0年07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 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汤保华

联系方式:19853008316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诚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郓城县东门街南段工商银行院内

联系人:陈凤鸣

联系电话:0530-6512676

电子邮箱:1731498376@qq.com

郓城县2020年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郓城县需求公示2020.7.17(1).docx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 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诚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郓城县2020年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编制时间:2020年 07月17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山东诚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就郓城县2020年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采购招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采购金额约 6442.6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 采购内容、数量:每户安装1600-2000瓦的碳纤维电暖器2台;用户表后线路改造 设施;1台电磁炉、炊具;安装户数约32000户。

2. 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保证郓城县取暖正常使用;

3.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国家现行质量规范合格标准;

4.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要求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5. 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的规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对给予 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 投标人如属于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如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则同时提供其生产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的将不予认定。

特别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的规定的有关内容等进行确认,以上内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或缺少任何一项证明材料的,均不予认可。

(2) 投标人如属于监狱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参与评审投标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参与评审投标价格 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6. 供货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7.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8. 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标准:满足现行行业服务标准、期限等要求;

9.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论证意见

详见附表。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不少于3天:自2020年07月18日起,至2020年 07月20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0年07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 郓城县综合行政执

联系人:汤保华

联系方式:19853008316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诚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郓城县东门街南段工商银行院内

联系人:陈凤鸣

联系电话:0530-6512676

电子邮箱:17314983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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