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2020年城乡独居、空巢、孤寡老人定期巡访照护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7-20 16:06
一、项目编号 |
5104222020000095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2020年城乡独居、空巢、孤寡老人定期巡访照护服务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盐边县广力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中心 |
供应商地址 | 盐边县桐子林镇中环南路112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446800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1、服务:服务范围:按谈判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服务时间:1年六个月,服务标准:按谈判文件;2、慰问品采购:服务范围:按谈判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服务时间:1年六个月,服务标准:按谈判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白浪(组长),齐晓军,何恩才(采购人代表)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8000元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8000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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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 |
地址: | 盐边县西城街39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812-8657284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攀枝花市东区竹雅巷3号2栋31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18782342630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朱女士 |
电话: | 18782342630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1
项目编号:5104222020000095
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 2020 年城乡独居、空巢、孤
寡老人定期巡访照护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四川·攀枝花·盐边
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
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 O 二 O 年七月
2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9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45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2
3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采
购人)委托,拟对其 2020 年城乡独居、空巢、孤寡老人定期巡访照护服务采购
项目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
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4222020000095
2.采购项目名称: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 2020 年城乡独居、空巢、孤寡老
人定期巡访照护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450,000 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为 640 名盐边户籍、居住在盐边县内的 65 周岁以上病残、失能、半失能老
人,70 周岁以上城乡特困(散居)、失智、失独、空巢、孤寡老人,80 周岁以
上高龄老人(其中失能老人 100 名,半失能 150 名,生活困难等老人 390 名)。
通过入户照护社会化服务,帮助老人改善解决起居、行动等日常生活困难,改善
居家困难老年人日常起居等生活便利条件,满足老年人群养老服务需求,使老人
更幸福,社会更和谐。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向代理机构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将通
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
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
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
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
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
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获取时间:招标文件自 2020 年 7 月 14 日-2020 年 7 月 15 日每天上
午 9:00-12:00;下午 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以下任意方式均可。
(1)现场获取,在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办事处(攀枝花市
东区新华街二村 6 号(商业街入口旁)),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
18782342630。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 元/份(现金支付,招标文件售后不
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2)网络邮件报名,申请人在规定的获取文件时间内,将报名信息(至
少包含以下内容:单位介绍信(要有项目名称、内容)、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扫
描 件 )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电 子 邮 箱
(3520399958@qq.com),收到邮件回复即为报名成功,成功后通过转账方式(人
民币 150 元/份)支付。
3、提交资料:获取谈判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
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5
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7 月 17 日 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盐边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招投标大厅
响应文件、样品(若有)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
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
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谈判地点:盐边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招投标大厅。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盐边县西城街 39 号
邮 编:617000
联系人: 何先生
联系电话:0812-8657284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竹雅巷 3 号 2 栋 31 号
邮 编:617000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2020 年 7 月
6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
的供应商数量
和方式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450,0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450,0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
采购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
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
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
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
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
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
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
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6
小微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
利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
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
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
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
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
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
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
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
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
诺。
7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谈判保证金
1.金 额: 0元(因在防疫期间,本次采购项目不缴纳谈判保证金)。
2.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 函
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3.收款单位: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攀枝花江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514514207013000001112
4.交款截止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到账时间 为
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保函原件到 采
购代理机构财务室)。
5.供应商应将保函复印件或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复印件或采购
代理机构出具的收据复印件或加盖采购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保证金交纳证
明材料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注:不满足以上1.2.3.4.5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将在资格审查时作无效投标。
交款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样品(若有)截止时间前,须注明资金用途(包
括谈判项目编号及名称)。
9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缴款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11 谈判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12 成交通知书领
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
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
书。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
复。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8782342630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二村6号(商业街入口旁)
邮政编码:617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
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
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
内一次性提出。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攀枝花市盐边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2-8657771
地址:攀枝花市盐边县
邮编:617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
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
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备案。
17
节能、环保及
无线局域网
产品政府采
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
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
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
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
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
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
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当供应商的评审
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
件中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
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
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
《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
供该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8 进口产品(实质
性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
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投标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载明“允许
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19 政府采购供应
商信用融资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
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
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财政部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
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信用融资,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
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
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等相关规定,上述文
件及详细情形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20 成交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
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由成交
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8000
元]。
10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攀枝花市盐边县民政局 。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
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
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
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
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
规范编制。
11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
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最后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
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
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
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无。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
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谈判,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竞争性谈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
12
五条第一款第 1项至第 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
五条第一款第 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
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
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
性谈判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
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
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谈判保证金(注:防疫期间,本次采购项目不需要提供。)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
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
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
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
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
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
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
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
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
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
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
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
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
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
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
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注:采购标的中若含有软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函。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
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
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
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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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
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
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
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
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次采购项目不组织)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
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
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
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
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
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
程中澄清;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即技术、服
务响应文件),应分册装订密封。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
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
15
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
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
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
字样。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
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
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
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
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
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
章代替。
16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
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温馨提示:请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单独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PDF 格式
或.doc 格式)壹份。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
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7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
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
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
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
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
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
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
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认成交供应商且不
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18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
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
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
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
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
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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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
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
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
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
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
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
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
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合同及验收报告到四川耘熙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
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
21
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
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
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
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
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
高于 15%。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2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
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6.参加本项目的报价函;
7.缴纳本次谈判要求的谈判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注:防疫期间,本次采购项目不需要提供。
8.授权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
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注: 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
额标准为: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
的,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
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
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
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
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
定的条件:
1.承诺函(见第八章格式)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
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
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或“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④若为自然人: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
注),②也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
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
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加盖
工商备案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4.1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
凭证提交谈判日前 12 个自然月,任意月份、季度缴纳凭证复印件均可);
4.2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纳税证明(纳税凭证提交谈判日前 12 个自
然月,任意月份、季度缴纳凭证复印件均可)。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5.参加本项目的报价函(见第八章格式)
6.谈判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
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注:防疫期间,本次采购项目不需要提供。
25
7.授权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7.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须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报价的,则可
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
明材料
8.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
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
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
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经协商后仍然不能满足该要求的,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注: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节能清单中无
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
购。
2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
他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述
为 640 名盐边户籍、居住在盐边县内的 65 周岁以上病残、失能、半失能老
人,70 周岁以上城乡特困(散居)、失智、失独、空巢、孤寡老人,80 周岁以
上高龄老人(其中失能老人 100 名,半失能 150 名,生活困难等老人 390 名)。
通过入户照护社会化服务,帮助老人改善解决起居、行动等日常生活困难,改善
居家困难老年人日常起居等生活便利条件,满足老年人群养老服务需求,使老人
更幸福,社会更和谐。
二. 项目内容
采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康邻乐寿亭(长廊)集中照护和定期巡访照护服
务、邻里互助、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开展理发、指甲修剪、居家清洁、就医陪同、
家居修理、农活帮助等入户居家养老服务。
采购清单
序
号
服务对象类别 服务内容
采购数
量
单位
服务
总次数
备 注
1
饮食起居自理能力
较差的失能、失智、
孤独、高龄老人
每月巡访照护服务 2 次。提供生
活照料服务、安全保障服务。
100 人
17×2×
100=3400
服务期限
2020.7-2021.112
饮食起居有一定自
理能力的半失能、
失智、病残、孤独、
高龄老人
每月巡访照护服务 1 次。提供生
活照料服务、安全保障服务。
150 人 17×150=2550
3
饮食起居能完全自
理的独居、空巢、
孤寡老人
每两月巡访照护服务 1 次。提供
生活照料服务、安全保障服务。 390 人 8×39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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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购置家居衣被服务
购置印有盐边县养老标识精梳棉
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夏装一套、
保暖内衣裤一套,其中床上用品
四件套购置标准不低于市场价
200 元,夏装购置标准不低于市
场价 100 元,保暖内衣裤购置标
准不低于市场价 150 元。在承接
该购置服务时,实际购置价格平
均每人按不高于 450 元购置。
640 人 640×3=1920
符合国家、行业
等相关规定
★三. 项目要求
开展定期巡访照护服务,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选择性服务。
(一)服务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
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安全便捷原则。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社会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
服务。
专业化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个人卫生和生活起居等照料护
理服务。主要包括理发、指甲修剪、居家清洁、洗衣洗被、定期血压测量、精神
慰藉等基本服务和洗浴、按摩、做饭、就医陪同、家居修理、农活帮助等其他自
选服务。
2、安全保障服务。通过构建养老服务基层网络,协调链接基层社区组织、
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各类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助老服务
员、社区工作者、邻里照护服务队和志愿者团队作用,对高龄、残疾、生活不能
自理等特殊老年人的住所,定期进行安全排查,排除和预防安全隐患,保障老人
居住安全。
3、根据老人生活需要,购置家居衣被服务。按 640 名服务对象人均购置印
有盐边县养老标识的精梳棉床上用品四件套 1套、夏装 1套、冬季保暖内衣裤 1
套。其中床上用品四件套购置标准不低于市场价 200 元,夏装购置标准不低于市
场价 100 元,保暖内衣裤购置标准不低于市场价 150 元。
(三)定期巡访照护服务要求
1、服务形式。按老人所需按需设定,可以采取专业社工服务、邻里照护服
务、康邻乐寿亭(长廊)集中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对需要常年照护的老
人,单列名单管理,在入户次数、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上采取一对一个性化措施。
2、服务确认。每次服务结束,须由服务对象及子女或近亲属、服务人员签
字或按手印;年度服务结束,结案清册须所在居民小组组长签字证明。
3、递补方式。对名单中实施照护老人去世的,可以从次月起递补符合条件
新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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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人员要求
4.1 基本要求:应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专业服务人员应具备养老服务专业
知识和技能;遵守养老服务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
规范要求;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健康状况证明;掌握基本养老
服务礼仪,仪表、仪容等应符合相应的行为规范。
4.2 管理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与政策;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
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有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尊重老年人和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保证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具有符
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或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
4.3 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应
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和知识,并能熟练运用;具备有关居家养老服
务的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疾病;提供服务时应服
饰整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细致周到、操作规范;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
宗教信仰自由;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每年应参加在岗培训。
(四)服务频次
1、对饮食起居自理能力较差的 100 名失能、失智、孤独、高龄老人,每月
巡访照护服务 2次;
2、对饮食起居有一定自理能力的 150 名半失能、失智、病残、孤独、高龄
老人,每月巡访照护服务 1次;
3、对饮食起居能完全自理的 390 名独居、空巢、孤寡老人,每两月巡访照
护服务 1次。
成交供应商应签订合同后,应向采购方提交服务计划(每人每月安排时间计
划表)。
四. 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
(二)付款方式及支付时间: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三)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及合同中约定事项。
(四)服务地点:盐边县各村(社区),上门服务为主。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
认定谈判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29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投标产品必须国家行业行规相关要求。
2.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
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
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
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经协商后仍然不能满足该要求的,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注: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节能清单中无
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
购。
30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谈判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
谈判小组将在评审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无效响应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
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3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
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采
购编号:XXX)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
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3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4
三、承诺函
(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
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
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
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
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
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
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
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5
四、报价函
(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
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
报价为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XXXX)。(若有分包,其中第一包报价为:人民
币 XX 万元(大写:XXXX);第二包报价为: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XXXX)……)
其中报价产品 XXXX 是进口产品/报价产品不是进口产品。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
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XX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6
五、报价表(第 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包号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是否属于
进口产品
备注
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
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
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7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
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
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XXX 行业,从业人员 XXX 人,营业收入 XXX 万元,资产总额
XXX 万元,本公司为 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XXX 单位的 XXX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38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
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39
八、服务内容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采购需求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
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序号 包号 服务内容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情况 偏离情况
40
十、服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 响应/偏离情况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
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41
十一、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 响应/偏离情况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42
十二、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
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
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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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本项目
负责人
管理
人员
服务
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 XXX
44
十四、供应商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谈判时间:2020 年 月 日
谈判地点:四川耘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 第 轮谈判
我 作为 公司的授权代表,代
表公司郑重承诺:
本承诺是对响应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响应文件中与本承诺不
一致的,以本承诺为准。其承诺事项由 公司承担全部
责任。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备注:有涂改处须按手印,空白处请划斜杠。
(供应商可按此格式盖好公章自备多份,带到现场)
45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
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
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
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
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46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
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 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
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
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
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
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
采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
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
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 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
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
47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
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
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
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5.2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
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
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
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
48
低到高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
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
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
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
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
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
区。)
2.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
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
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
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
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
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
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
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
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 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49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
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0 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
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
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
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 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 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
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
应商。
3.4 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 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0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
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
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后 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
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
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
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
文件。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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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
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
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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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采购项目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XXXX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
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
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
2)
3)
4)
5)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2.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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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
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
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
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
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
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
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
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
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
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
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经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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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第十五条 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
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
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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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
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时间:
供应商 送达时间 文件密封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年 月
日
时 分
□是
□否
签收人:
备注:本递交表一式两份,接收人签字后生效,由递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请以正楷字填写,各项目内容,“递交时间”、“联系
人”请在现场签收时填写。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注: 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谈判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审方法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