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0-07-20
项目概况
(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8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CLZ0120HY00QY32A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630000.00元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630000.00元
采购需求:
一、招标条件
本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项目资金为财政性资金63万元;招标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规模:采购预算:人民币630000.00元
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建设路办公区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主要建筑有主楼(共13层)、综合楼(共5层)、附楼(共3层))共3栋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有:中央空调系统、电梯、照明系统、办公用设备及厨房设备、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数据机房IT设备等,建设大道办公区三栋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8000㎡。
采购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
需要落实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财务报告或2020年至今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7)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7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
方式:采用线下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时, 供应商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1)提供《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可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中“下载中心”下载)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工作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售价:每套售价3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0年8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1. 项目类型:货物类
2. 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3.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采购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联系方式:0762-38887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
单元
联系方式:0762-31831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廖小姐
电 话:0762-3183158
附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CLZ0120HY00QY32A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
(重招)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
(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
1、 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
2、 本项目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请适当提前到达。
3、 递交投标文件前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密封。
4、 各投标人请注意区分投标保证金、购买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的区别,务必将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号,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入招标代理服务费账号。切勿将款项转错账户,以免影响投标的资格及保证金退还的速度。
5、 投标保证金必须于第四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账号(账号信息详见第四章《投标资料表》)。
6、 投标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7、 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8、 请正确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多标段项目请仔细检查标段号,标段号与标段采购内容必须对应。
9、 如投标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
10、 投标人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异议,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异议函的格式提交。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18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22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24
第六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 3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3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 CLZ0120HY00QY32A)
项目所在地区:广东省河源市市区
1、 招标条件
本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项目资金为财政性资金63万元;招标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
规模:采购预算:人民币630000.00元
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建设路办公区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主要建筑有主楼(共13层)、综合楼(共5层)、附楼(共3层))共3栋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有:中央空调系统、电梯、照明系统、办公用设备及厨房设备、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数据机房IT设备等,建设大道办公区三栋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8000㎡。
采购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
需要落实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财务报告或2020年至今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0年07月20日9时00分到2020年07月27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采用线下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时, 供应商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
1) 提供《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可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 )中“下载中心”下载)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工作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2. 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8月11日9时30分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至(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08月11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
7、 其他
1. 项目类型:货物类
2. 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3.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采购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地 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0762-3888762
招标代理: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
联 系 人: 廖小姐
电 话:0762-3183158
电子邮箱:hy3183158@163.com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20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招标采购。
2. 定义
2.1. 招标人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2. 招标代理机构指按照规定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2.5. 服务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的全部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完成服务所需的货物(产品)及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
3. 知识产权
3.1.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其他
5.1. 投标人(投标人)向我司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公司的意见。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构成
6.1.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6.2. 要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第六章 评分体系和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6.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4.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所有。
7.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变更)公告。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澄清(更正/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更正/变更)公告书面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予以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确认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7.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两种语言不一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的编写
9.1.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
9.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标段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对所有投标文件采用左侧书本式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原则上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9.3.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9.4. 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或采购项目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出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
10.2. (适用货物类项目)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
10.2.1.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全部产品价格、服务价格、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等全部税费、运输、保险、安装、伴随服务、标准附件价、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如有)、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如是提供境外的货物,还应包括货物从境外进口己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报货物境外离岸价格、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等费用。投标资料表中对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投标人在中标并签署合同后,服务期限或供货期内出现货物(或服务)的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0.4. 除“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0.5. 除“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0.6. 除“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 投标货币
11.1. 如招标文件无特殊规定,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
12.1. 除非“第一章投标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2.1.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12.1.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2.1.3.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标段)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标段)投标;
12.1.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13.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 货物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4.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投标人在阐述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投标人在投标中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期限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2.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5.3.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5.4.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15.4.2. 中标后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15.4.3.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15.4.4.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5.4.5. 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15.4.6.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5.4.7. 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投标无效。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文件的式样: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和“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电子文件:是指将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的投标文件扫描成PDF格式后拷贝至无病毒无密码的U盘或光盘。电子文件与正本投标文件一同密封。若电子文件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7.3.1.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示盖公章处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盖投标人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7.3.2.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才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8.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2.%3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2.%2.%3 不足以造成投标文件可从外包装内散出而导致投标文件泄密的,不认定为投标文件未密封。
18.2. 投标文件的标识
18.2.1. 外包装上清楚写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的字样。
18.2.2. 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识,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19.2. 逾期送达或者发现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撤销
20.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0.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可撤销其投标及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前、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前
21.1. 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招标人确认后,可以重新招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或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招标人确认后,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4.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2.5.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2.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 评标委员会人数按照“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确定。
23.2.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24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23.3.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3.4.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24. 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2.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为准;
24.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误差的原则调整的价
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的内容时除外。
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5.1. 在资格、符合性检查时,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其投标被否决。对初步被认定为资格、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可实行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未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价格评审。对投标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具体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24.6. 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再继续技术商务评审,本项目招标失败。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答复应加盖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25.2. 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答复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 投标文件详细评价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27.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
27.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部分(或技术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3)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7.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经价格核准后的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7.3. 除“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最终评审价格由低至高排名第三。
27.4.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8. 评标结果公示与中标通知书
28.1. 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媒体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日。
28.2.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29. 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29.1.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函原件,逾期异议无效。
29.2. 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9.3.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函原件,逾期异议无效。
29.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29.5. 提交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异议者提供的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具体的异议事项、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异议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异议时间,异议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异议书时需提供异议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异议。
29.6. 投标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异议的证明材料。
29.7. 投标人异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异议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9.8.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29.9. 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涉及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异议事项,并可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七、授予合同
30. 合同的订立
30.1. 除非“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采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2. 招标代理服务费
32.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2.2.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费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
100~500万元 |
1.1% |
0.8% |
|
500~1000万元 |
0.8% |
0.45% |
|
1000~5000万元 |
0.5% |
0.25% |
|
5000万元~1亿元 |
0.25% |
0.1% |
|
1~5亿元 |
0.05% |
0.05% |
|
5~10亿元 |
0.035% |
0.035% |
|
10~50亿元 |
0.008% |
0.008% |
|
50~100亿元 |
0.006% |
0.006% |
|
100亿以上 |
0.004% |
0.004% |
例如:某货物招标中标金额为85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850-500)万元×0.8%=2.8万元
合计收费=1.5+4.4+2.8=8.7(万元)
例如:某服务招标中标金额为85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0.8%=3.2万元
(850-500)万元×0.45%=1.575万元
合计收费=1.5+3.2+1.575=6.275(万元)
%3、 其他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3.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3.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3.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33.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4.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4.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4.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4.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4.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35.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5.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5.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5.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5.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5.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6.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36.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6.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6.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6.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6.5. 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6.6.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异议函格式
异议函范本
一、异议投标人基本信息
异议投标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异议项目的编号: 包号:
招标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