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福州市星语学校食堂食材(2020.8-2022.8)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100]FJBCZB[GK]2020003_1_91350102MA2XNUYM4J_6306)
一、合同编号:[350100]FJBCZB[GK]2020003_1_91350102MA2XNUYM4J_6306
二、合同名称:福州市星语学校食堂食材(2020.8-2022.8)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100]FJBCZB[GK]2020003_1_91350102MA2XNUYM4J_6306)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100]FJBCZB[GK]2020003
四、项目名称:福州市星语学校食堂食材(2020.8-2022.8)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州市星语学校
地 址:仓山区首山路110号
联系方式:15506905660
供应商(乙方):福建鑫八闽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河东路17号一层
联系方式:[object Object]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230201 - 综合零售服务 | 综合零售服务 | 福州市星语学校食材配送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896895 |
合同总金额:¥896,895.0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 (3 ) 天内交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39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7-2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7-22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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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星语学校食堂食材(2020.8-2022.8)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星语学校
乙方:福建鑫八闽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BCZB[GK]2020003的福州市星语学校食堂食材(2020.8-2022.8)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230201 综合零售服务 | 综合零售服务 | 福州市星语学校食材配送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896895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陆仟捌佰玖拾伍元整(¥89689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39号;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166 | 按合同 |
2 | 4.166 | 按合同 |
3 | 4.166 | 按合同 |
4 | 4.166 | 按合同 |
5 | 4.166 | 按合同 |
6 | 4.166 | 按合同 |
7 | 4.166 | 按合同 |
8 | 4.166 | 按合同 |
9 | 4.166 | 按合同 |
10 | 4.166 | 按合同 |
11 | 4.166 | 按合同 |
12 | 4.166 | 按合同 |
13 | 4.166 | 按合同 |
14 | 4.166 | 按合同 |
15 | 4.166 | 按合同 |
16 | 4.166 | 按合同 |
17 | 4.166 | 按合同 |
18 | 4.166 | 按合同 |
19 | 4.166 | 按合同 |
20 | 4.166 | 按合同 |
21 | 4.166 | 按合同 |
22 | 4.166 | 按合同 |
23 | 4.166 | 按合同 |
24 | 4.182 | 按合同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次招标的供应合同服务期限为2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10、违约责任
10.1 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或者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他由于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我公司违约,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2 我公司未按采购人订货单要求的品种、品 牌、规格、数量进行供货或未能按时供货或当日无法供货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导致采购人当日无法获取充足的物资的,我公司按采购人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 3 倍计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自行采购当日所需物资而产生的一切差价损失。 10.3 若我公司存在短斤少两(短斤少两的部分超过当日采购量的 2%)、弄虚作假, 以次充好的问题,或所供物资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则每发现一次,我公司按采购人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 3 倍计付违约金。 10.4 我公司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物资检疫检测报告、化验单、合格证等)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或存在造假时,采购人有权拒收本批次全部物资,因此造成采购人当日无法获取充足的物资的,我公司按采购人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 3 倍计付违约金。 10.5 我公司所供应物资的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全部保质期的三分之二,若我公司所供的货物剩余保质期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已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采购人有权拒收不合格物资。因此造成采购人当日无法获取充足的物资的,我公司按采购人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 3 倍计付违约金。 10.6 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人允许食材与商品的数量和重量有适当损耗或者少量误差,但每日供应的商品短斤少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日采购量的 2%,超过 2%的次数将予以累计,次数达到五次后,我公司按误差部分商品价款的 3 倍的标准另向采购人计付违约金。在服务期间内,短斤少两次数累计超过 10 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 10.7 我公司发生以上违约情形的,需要作出整改的,我公司当立即整改,并根据违约情节严重程度视情延长剩余应付款项的支付时间至我公司整改完毕。因我公司违约或整改不及时,导致采购人当日无法获取充足的物资的,我公司均应按采购人所订购的本批次全部物资价值的 3 倍计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自行采购当日所需物资而产生的一切差价损失。 10.8 我公司发生以上违约情形的,应在采购人提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付清违约金不得拖延,否则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当月结算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另向我公司追偿。 10.9 发生以上违约情形的,我公司有申辩解释的权利,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我公司能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且采购人对我公司解释的理由及处理方案表示认可的,可予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金。 10.10 若因我公司原因造成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我公司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我公司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1 若因我公司原因,导致采购人同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物权纠纷等,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采购人无关;采购人先行偿付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我公司追偿; 10.12 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0.13 在明确我公司违约责任后,我公司在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否则,我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等款项,采购人有权自应付给我公司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不足以弥补采购人实际损失的,则采购人有权继续向我公司追偿。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协商解决。。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物资价格及其他需求 1.1 本项目我公司报价将换算成下浮率。该下浮率将作为我公司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的依据。 1.2 我公司以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供货,并以距离采购人地理位置较近的、商品种类丰富、规模较大的超市(如永辉、沃尔玛、新华都等超市为定价超市,定价超市每月由采购人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我公司无条件配合询价)的同种商品货架的价格为参 考价,以该下浮率计算出下浮后的价格,且以此价格作为与采购人的结算价(特价、促销商品除外),结算价=参 考价×﹛1-折扣率(投标报价折扣率)。 询价的超市没有相关食品的价格时可参照市场时令价或其他超市的价格为定价依据,并经双方协商后议定价格。 1.3 每月超市询价一次作为本月供应 商品的参 考价,一般情况下中标人须在每月5日至15日(如遇重大节日应顺延、特殊情况下可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后改期)在采购人人员的陪同下到采购人随机抽签选定的超市进行询价,当日询价拍照作为凭证,拍照打印清单需由采购人、我公司人员共同确认签字后生效,我公司以此超市询价价格为该月供货商品的参 考价,我公司在询价完成后当天整理出上述超市相关商品下浮后的供应价格, 采购人可在当日随机进行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记为一次不合格记录。特价、促销价不作为定价依据。 1.4 食堂中所涉及的食材均在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内,我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采购人需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食材,所有食材全部要求是非转基因食品,不得含有瘦肉精等不符合食品规定的内容。 1.5 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人供货计划通知为准。 1.6 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改本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不对此行为承担责任,亦无义务向我公司解释其原因。 1.7 本次招标的供应合同服务期限为2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2. 车辆管理产品配送要求 2.1 我公司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我公司在接到采购人批量送货通知时,一般情况下每日上午 08:00点前必须送达所有产品到各配送点,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后视情处理;为保障饮食及人身安全,送货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才能上岗服务,采购人可随时检查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2.2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2.3 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2.4 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2.5 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2.6 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食品要求 3.1.1 我公司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确保可追溯。我公司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3.1.2 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3.1.3 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我公司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3.1.4 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3.1.5 不得运送来历不明(无生产厂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的)、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3.1.6 当天送达食品,若采购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我公司按照采购人所要求的时间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方面承担。我公司出现本条约定情形的,每次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千元。超过三次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3.1.7 我公司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3.1.8 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指 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3.1.9 如因我公司提供的物资存在质量问题等而使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我公司将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1.10 我公司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3.2 采购范围主副食品:含大米、面粉、畜禽、生鲜、蔬菜、调料干货、水产、冻品、牛奶、水果等 3.2.1 粮油供货要求 3.2.1 晚籼米须符合晚籼米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 3.2.2 晚籼米应有食品安全标志,蒸后应可口有粘性、有香味; 3.2.3 晚籼米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包装袋上有注册商 标及 QS 认证标志、有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质保期不得过半)、厂家厂址信息齐全。招标人提供的其他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其他未说明要求可参照晚籼米标准。 3.2.4 晚籼米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 3.2.5 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3.2.6 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 QS 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3.3 、面粉供货要求 3.3.1 面粉:应符合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3.3.2 面粉: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 GB36 号筛; 湿面筋 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 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3.4 、蔬菜要求 我公司销售给采购人的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净菜率不得低于 95%,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是新鲜,不能有枯叶、黄叶,须提供合格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蔬菜须确保新鲜、青嫩、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 3.4.1 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3.4.2 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3.4.3 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 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3.4.4 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 3.4.5 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3.4.6 净菜率 须在 95%以上。 3.5、鲜肉要求 3.5.1 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 3.5.2 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5.3 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3.5.4 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 3.5.5 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3.5.6 新鲜的肉类,表明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3.6 其他肉类要求: 3.6.1 新鲜牛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稍暗,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变质的肌肉无光泽,脂肪呈黄绿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具有新鲜牛肉味儿。新鲜牛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3.6.2 新鲜羊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质坚硬而脆。有明显的羊肉膻味。一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 不粘手。 3.6.3 鲜禽肉要求: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均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3.7 、副食品要求 3.7.1 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3.7.2 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7.3 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7.4 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标准。 3.8、冻品要求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3.8.1 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3.8.2 产品无过保质期; 3.8.3 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3.8.4 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3.8.5 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 3.8.6 冻禽产品解冻失水率不得超过 6%。 3.9 海河鲜要求 3.9.1 眼球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鳃丝清晰,鱼鳞紧贴完整,体表有光泽,肌肉有弹性,鱼腹无膨胀现象。 3.9.2 虾,头胸节与腹节连接处紧密,虾体甲壳下不泛红,虾体组织完好,细胞充盈水份,膨胀而富弹力,虾体外表洁净,触之有干燥感。 3.9.3 蟹,手提蟹体,肢体(步足)向下松垂为新鲜,腹脐上方没有黑色“骨印”泛出,“蟹黄”凝固,鳃丝洁净清晰为新鲜。 3.10 奶制品要求:鲜奶上市日期不超过两天,冷藏酸奶日期不能超过一半保质期。 3.11 调味品要求 3.11.1 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 3.11.2 食醋:具有应有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有光泽,香气(为熏醋、熏香醋共有),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浓度适当,无沉淀悬浮物及霉花浮膜。 3.11.3 味精: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鱼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 3.11.4 调味品均应选择有销售的优质品 牌。 3.12 水果要求:我公司根据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及时配送优质水果,水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要求,不得有变质、发霉、农药残留等情况。 具体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条款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星语学校 | 乙方: | 福建鑫八闽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住所: | 仓山区首山路110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河东路17号一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桂景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506905660 |
联系方法: | 1305553868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88640000000157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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