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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教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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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中标结果公告
附件1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rar附件2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招标文件(定稿).doc

一、项目编号:CZZC2020-G3-60002-GXDT(招标文件编号:CZZC2020-G3-60002-GXDT)

二、项目名称: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龙州通洲物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龙州县水口镇和平大道107号A2-4号楼24号房

包组或产品名称: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

下浮率(%):5.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广西龙州通洲物流有限公司 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卢汉源、李荣丹、董必锋、黄芝彪、宋严仁、委潘浩、李初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9.8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czjyzx.gov.cn)。

2.评标日期:2020年7月21日

评标地点: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左市城南新区石景林路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

3.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龙州县教育局或受托代理机构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龙州县教育局

地址: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034号

联系方式:梁工 0771-88361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R-08号崇左分公司

联系方式:黄工 0771-79105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 话: 0117-7910586

玉林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工程[清宁路北段(进士路口至二环路农产品批发市场路口段)建设工程] 桥梁勘察及设计

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CZZC2020-G3-60002-GXDT

采 购 人:龙州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第三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 33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8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0-G3-60002-GXDT)

公开招标公告

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龙州县教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本次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

二、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0-G3-60002-GXDT

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蔬菜、禽蛋类、肉类、冻品类、鲜活水产类、大米、豆制品、食用油类、牛奶、面包、糕点、湿粉、 调味品等学校学生食堂所需的所有食品原材料统一配送一项。具体项目数量和投资额视计划而定;配送范围:全县1所普通高中、1所职业学校、5所普通初中(含一贯制九年义务教育学校)、53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和18所公办幼儿园的食堂。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开招标招标文件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

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6.《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 且为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采购 服务 内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3日止(工作日),每日上午9:00 时至12:00 时,下午 15:0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下同) ;

2.发售地点: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左市城南新区石景林路东段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3楼)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本250元,售后不退。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资料购买招标文件:①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时必须提供)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

采用保函方式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备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将开具的无条件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支票形式的,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查验投标保证金提交收据(如有)、银行转账(电汇)底单原件(可采用彩色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形式),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开户名称: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崇左分行
开户账号:800091773466663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20年7月21日9时30分止,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到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左市城南新区石景林路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具体开标室根据电子屏幕显示的安排),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0年7月21日9时30分,在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左市城南新区石景林路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具体开标室根据电子屏幕显示的安排)开标,供应商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czjyzx.gov.cn)发布。

十一、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龙州县教育局

地址: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034号

联系人及电话:梁工  0771-8836151

2.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R-08号崇左分公司

项目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771-7910586

3.监督部门:龙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股

电话:0771-8812665

采购人:龙州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6月2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详细内容

1.1

采购人

名称:龙州县教育局

地址: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034号

联系人:梁工

联系电话: 0771-8836151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R-08号崇左分公司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771-7910586

1.3

项目名称

龙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配送集中供应服务

1.4

项目编号

CZZC2020-G3-60002-GXDT

1.6

资金来源

上级下达的资金

3.1

供应商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 且为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采购 服务 内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现场踏勘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由供应商自行踏勘。

5

质疑受理

质疑书的提交地点: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R-08号

质疑咨询电话:0771-7910586

9.9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

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

1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按下浮系数报价,下浮比例不低于2%(含2%),基准价以采购人结合龙州县城市场价格或其他渠道询到的市场价而定,每半月询价1次。结算单价=采购人所定的价格×(1-中标下浮系数)。结算价款按实际采购数量乘以结算单价。

1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

14.1

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

采用保函方式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备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将开具的无条件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支票形式的,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查验投标保证金提交收据(如有)、银行转账(电汇)底单原件(可采用彩色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形式),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开户名称: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崇左分行
开户账号:800091773466663

16.1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2020年7月21日9时30分

16.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左市城南新区石景林路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具体开标室根据电子屏幕显示的安排)。

17.1

开标地点

与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相同

27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2000000.00元)至采购单位指定账户,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服务质量及服务要求不达标

的,按合同规定扣除相应的质保金。质保金于本项目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退还。

备注:如中标供应商是小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

28.1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3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一 总则

1.项目概况

1.1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将在以下媒体上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czjyzx.gov.cn)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现场踏勘

4.1 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对服务区域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实施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疑问和质疑

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询问;

5.2 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公开招标文件的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5.3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5.4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5.5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5.6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5.4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7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6.投诉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 公开招标文件

7.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本公开招标文件包括五个章节,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三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7.2 根据本章第8.1项的规定对公开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公开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8.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 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编制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充分了解招标的内容、技术参数要求和商务条款以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

9.2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9.3 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标注★号的内容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9.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保证其清楚、工整,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投标文件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非唯一理解是供应商的风险,很可能导致该投标无效。

9.5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了投标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要求编写;没有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9.6 投标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9.7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且页码清晰准确。

9.9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投标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10.1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供应商随投标文件或往来函电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同时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中文译文,否则视同未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10.2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0.3 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供应商需编制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二部分,供应商应按下列说明编写和提交。应递交的有关文件如未特别注明为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11.1.1 商务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根据本章第11.2项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11.1.2 技术文件,包括:

(1)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2)配送方案;

(3)售后服务方案;

(4)供应商认为其他应说明或者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格式自拟)。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技术文件及资料。

11.2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所有文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必须提供”的文件均必须提供,如提供不全或未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的,将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而取消其投标资格】: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背面)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6) 投标保证金交纳的证明材料(银行单据(如转账底单等)或保函复印件);

(7)供应商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竞标人连续三个月(2020年1月-6月连续任意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或依法免交社保证明》复印件,(如为新成立的投标单位请按实际依法缴纳月份提供);

(8)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17-2019 年财务报表复印件(如为新成立的供应商则按实际月份提供);

(9)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10)供应商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场所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办公设施、办公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 等相关证明材料);

(11)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12)专用运输车辆图片、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1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

(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背面);

(16)《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格文件及资料。

备注:第(1)~(13)项必须提交;第(14)、(15)项在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交;第(16)~(17)项如有请提交。

11.3 供应商应按上述顺序将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分别装订成册。

12.投标报价

12.1 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报价。

12.2 供应商就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内容报出完整且唯一报价。

12.3 投标报价为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所需的全部费用,其组成部分详见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再向中标人支付其投标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12.4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与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12.5 有效报价范围为:投标报价≤采购预算价,且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经评标委员会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

13. 投标有效期

1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3.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使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4.投标保证金

14.1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确保到账。具体以开标当天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到账查询为准。

14.2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

14.3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提交保证金交纳的证明材料(银行单据(如银行转账底单等)或保函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14.4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除本章第14.6项规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

14.5 涉及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在质疑和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前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14.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的;

(2)属本章第21.2项所述情形的;

(3)中标后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的;

(5)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的合同,或与采购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 投标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

15.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纸张规格A4纸(扩展表格除外),按本章节的第11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准备商务文件正本、技术文件,并在封面上清楚地注明“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所有文件采用胶装成册(禁止采用活页装订)。

15.2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先行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密封袋内,再合封在一个外层密封袋内(即采用双层包封法密封),并在内层密封袋上清楚地注明“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

15.3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

(1)项目名称:

(2)项目编号:

(3)供应商名称:

(4)供应商地址:

(5) 分前不得开封。

15.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5.1款、第15.2款和第15.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供应商。

15.5 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16.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 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五 开标与评标

17.开标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16.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①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时:法定代表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交纳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保函原件;②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委托代理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投标保证金交纳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保函原件。

17.2 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由第三方监督单位担任)等有关人员姓名;

(4)供应商代表交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随机顺序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由唱标人宣读供应商名称、分标名称、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报价、提交服务成果时间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并检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交纳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记录人负责做开标记录;

(6)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9)开标结束。

18.评标

18.1 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

18.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8.3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第六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六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8.4 评标程序:

18.4.1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宣读评标现场纪律要求,集中管理通讯工具,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8.4.2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但不得发表影响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推选评标组长(原则上采购人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17.4.3 资格性检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8.4.4 评标委员会按分工开展评标工作:

(1)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报价合理性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编写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18.4.5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过程和评分、评标结论进行核对和复核,如有错漏,请当事评委进行校正,按校正后的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18.5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8.6 评标过程的保密。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9.投标文件的修正

19.1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

(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9.2 按上述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无效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20.拒绝接收

20.1 供应商未在本章第16.1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至本章第16.2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21.无效投标

21.1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9.9项的规定标识或未按规定的正、副本数量递交的;

(3)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11.1.1、11.1.2项的规定编写和提交的(包括缺少应提交的文件或格式不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11.3项规定的;

(5)投标报价不符合本章第12项规定的或超过采购预算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合理报价的;

(6)供应商未能按本章第14.3项的要求出具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相关证明的;

(7)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15项规定的;

(9)供应商出现本章第19.2项所述情形的;

(9)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需求以外的条件使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能接受的;

(11)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21.3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2. 废标

22.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2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废标理由,不再另行通知。

六 合同授予

23.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第六章“评标方法”的规定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并依照次序确定中标人。

24.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24.1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于二个工作日内在本章第2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 投标文件的退回

25.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其未中标原因和退回投标文件。

26. 签订合同

26.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应当采用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应内容完整、盖章齐全;项目合同的各要素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的内容一致;合同附件齐全;多页合同每页应顺序标出页码并盖骑缝章。

26.2 采购人或中标人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6.3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且已报财政部门批准落实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原中标人处添购,所签订的补充添置合同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6.4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中标人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6.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有本章第14.6项第(3)至(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6.6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6.7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报崇左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9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本项目必需的相关资料原件进行核查,中标人不得拒绝。如中标人拒绝提供,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7. 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七 其他事项

28.采购代理服务费

28. 1 采购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区间费率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费按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0.8%;500~1000万元--0.45%;1000~5000万元--0.25%,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9.解释权

29.1 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1、本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内容如与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序号

名称

要求、功能目标及技术指标

1

配送范围

配送范围:

配送范围为全县1所普通高中、1所职业学校、5所普通初中(含一贯制九年义务教育学校)、53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和18所公办幼儿园的食堂,名单为:

龙州县高级中学、龙州县第一中学、龙州县民族中学、龙州县响水镇中学、龙州县金龙镇中学、龙州县水口镇学校、龙州县职业教育中心、龙州县第一中学、龙州县民族中学、新华中心小学、新华幼儿园、城南新区小学、朝阳小学、城西小学、龙州镇中心幼儿园、城南新区幼儿园、城南幼儿园、霞秀完小、先锋学校、县直属机关保育院(含龙北分园)、龙北学校、水口镇学校、水口镇中心幼儿园、共和完小、共和完小附属幼儿园、合平教学点、独山教学点、彬桥乡中心小学(含附属幼儿园))、热作学校、下冻镇中心小学、下冻镇中心幼儿园、洞埠完小、北耀完小、布局教学点、连城学校、四平中心小学、八角乡中心幼儿园、菊埂教学点、其斗教学点、上降中心小学、上降乡中心幼儿园、梓丛教学点、鸭水完小、那荷教学点、那兰教学点、上金乡中山中心小学、上金乡中心幼儿园、联甲教学点、联江教学点、小岸教学点、陇根教学点、板欧教学点。上龙乡中心小学、自善教学点、武德乡中心小学、武德乡中心幼儿园、保卫教学点、科甲教学点、农干教学点、金龙镇学校、金龙镇中心幼儿园、浦丈教学点、敢赛教学点、民建完小、板梯教学点、横罗教学点、双蒙教学点、武联教学点、逐卜乡中心小学、逐卜乡中心幼儿园、牌宗教学点、弄岗教学点、农造教学点、响水中学、响水镇中心幼儿园、鸣凤中心小学、新旺教学点、勤江完小。

2

供货要求

(1)日常订货

①由供货商综合学校需求共同制定统一的供货清单并于下单前发给学校,供学校选择。供货清单综合学校需求每周更新,学校不得要求供货商供应供货清单以外货物;

②粮、油、奶、禽蛋及配料等保质期较长的原料,采用“月报周配”,新鲜猪肉、鲜鱼、水果、蔬菜等原料,采用“周报日配”方式进行。即学校在每月30日前(或提前一周)将下月(下周)需采购的粮、油、禽蛋的品牌、数量、配送到校时间等信息进行统计后,填写采购申请单报供货商,由供货商按要求进行配送,原则上每周配送1次;

③肉、鱼、水果和蔬菜等不易保存的原料,由学校在前一周根据制定的营养餐食谱,进行采购数量的预算和统计,并在每周五前报供货商,由供货商按要求配送,原则每天配送。供货商在收到学校下达的采购申请后,应及时按采购申清单中的要求,积极组织货源,按要求配送,肉、鱼、水果、蔬菜等不易保鲜的原料,应在规定的配送时间前配送到学校;

④供应商按下面的时间要求供货:有早餐的学校于当天的4:00—6:00时间段内送达学校交货验收,只有中餐的学校于当天9:00前送达学校交货验收。

(2)临时订货

学校因临时需要,可提前48小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订货,无论数量多少,供货商都应全力配合业主,在学校要求的时间内按订单数量送达。如学校采购临时采购商品存在缺货或品质不好的,供货商应及时与学校沟通协商更换同类产品,以保证订货数量供应。

3

供货数量和优惠率

(1)在协议有效期内,以配送学校确认的采购清单货物及数量为准;

(2)中标优惠率:所有供应商品价格在市场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比例不低于2%(含2%),由供货商及业主共同组成询价小组选择当地代表性的农贸市场或超市,每半月进行一次市场调查,经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下一周期供货商品的供货价格。供货商与学校按供货价×(1-中标优惠率)进行货款结算。

4

产品质量要求

供货方所供应的家禽、家畜、肉类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具有供应当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水果、蔬菜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具有供应当日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蔬果必须水分充足、外形饱满;所有生鲜货物不得有变色、异味、变质、腐烂等现象;干货不得有受潮、霉变等现象;粮、油、奶、调味品等包装食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具有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包装良好、标签完整,具有食品合格证明。供货商不得供应《食品安全法》 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5

食材质量要求

大米

(1)包装要求:50公斤/包,包装应符合《粮食销售包装》(GB/T 17109)要求,包装材料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2)标签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

(3)质量要求:不低于《大米》(GB 1354)四级籼米的要求,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要提供SC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大米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二。

食用植物油

(1)包装要求: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不与花生油发生化学作用而产生变化,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17374)要求;

(2)标签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

(3)质量要求:花生油不低于《花生油》(GB 1534)一级花生油的要求,不得掺有其它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要提供SC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剩余保存期不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蔬菜、禽蛋类

(1)蔬菜:保证新鲜并通过农药残留成分测试,且符合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色泽新鲜,不脱水,无腐烂,无虫害。乙方所供应的食材必须为正规厂家的食材,来源必须清晰。蔬菜来源应当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自有基地、食材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瓜、果、蔬菜必须是优质食材,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乙方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

(2)蛋类:新鲜、无变质、无臭蛋,不得来自疫区。

肉类

(1)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定点屠宰证(猪肉类必须提供)、“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当天屠宰或国内知名品牌冷鲜肉(由采购人按具体情况事先作出变更或调整)。

冻品类

(1)采购的冻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含有毒有害物质、虫及混有异物,严禁有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情况,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冻肉类食材;

(2)冻肉类食材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的食材不得存放在有毒、有害的容器和承载物内。食材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材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 SC 认证等;

(3)所有食材规格符合甲方提交的日采购计划中明确的具体需求;

(4)冷冻禽类食材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0%,冷冻肉类食材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2,冷冻水产类食材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 20℃)。所有冷冻食材要求清晰列出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鲜活水产类

(1)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2)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腮、腹内黑膜。

牛奶、面包、糕点、豆制品、湿(河)粉等类

(1)具有“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3)符合GB1354-2009)标准要求;

(4)包装应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包装的正面需印有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等字样。

调味品

(1)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可视的内容物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变型,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食材应当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3)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拥有SC质量认证标志,包括食材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材生产许可证编号、食材标准代号等内容;

(4)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6

送货要求

(1)一般供货要求

采购方根据以供货方提供的供货清单为基础,根据实际需求,提前一周按“周采日配”的方式形成食品采购清单。供货商在收到采购方发出供货通知后,有早餐的学校于当日的4:00—6:00时间段内送达学校交货验收,只有中餐的学校于要求送达日期当天9:00前送达学校交货验收。

(2)临时供货要求:采购方临时要求供货的,最迟不晚于配送前48小时通知供货方。供货商应最迟不晚于采购方要求送达日期规定时间完成配送。

(3)供货商必须按照采购方食堂采购人员通知的日期、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采购方食堂的正常运转,供货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供货商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同意后方可中止合同,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归业主所有。

送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

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1)供货商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将所订货物送至学校指定地点,食品原材料采购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必须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3)供货商配送过程中必须按“生熟分开、干湿分开”的原则安排配送任务,不能将熟食与生鲜、生鲜与预包装干品一同配送,避免配送过程中造成污染、变质。

8

货物的验收标准

货物的验收工作由采购方和供货商共同进行;

每批次供货时须向所供各学校食堂提供投标货物质量自检报告单,并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每批次自检报告;如提供的是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验收方法:

学校各食堂按照国家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确认投标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后进行数量(重量)验收并按规定留样备查。供货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食堂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货商不能满足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方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学校食堂根据食品采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货物逐一进行数量清点、外观检查、查验供货商提供的质量自检报告,按规定留样并逐项记录。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验收时: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招标人验收入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必须及时无条件退换货物。①感官品质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②货物有腐败变质现象;③超过保质期限;④内包装损坏;⑤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标签内容不充分;⑥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验收后: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虽经招标人抽检验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给予退换货物。

发放后所剩余的货物,由供货方当日回收。

9

安全质量

(1)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猪肉、牛肉、鲜鸡鸭、鸡副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时必须提供);

(2)供货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方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即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货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流通(或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③食品原料配送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配送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⑦业主每学期组织相关学校对中标人进行综合考核评议满意度低于70%,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

(2)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食品安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供货时提供产品来源厂家出具的与供货批次一致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肉类制品的与供货批次一致的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

10

规范标准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1

人员要求

投标文件中请提供三名以上(含三名)员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商务条款

1

配送服务期限

配送期限为3年。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合同签订期限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5日内。

4

售前、售后服务要求

售前服务要求

(1)供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配送能力,配送食品的专用车辆必须达到规定标准,有固定的配送人员,确保配送过程的安全。采购学校不承担配送过程中的任何事故责任。

(2)供货商必须配备1名有资质的营养师,并结合幼儿、小学、初中、高中不同阶段学生生长发育和学习所需要的能量和营养素,参照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制定《学校营养餐配餐建议》供学校参考。

(3)供货商必须具备100平米以上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室,配备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对采购配送的大宗农产品(水果、蔬菜、鲜肉等)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每日上报监管部门和学校备案。

(4)供货商必须拥有完整的管理架构、服务方案、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购置与年供货总金额相当保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5)供货商必须配备用于运作本次采购和配送原料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按批次记录商品来源、供应商信息及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扫描件并提供账号供业主单位和学校查验;支持学校进行在线下单、查询订单、在线对账查询等操作。

(6)每批次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检验标准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必须按时、按质、按量进行供货。

(7)必须与市场价保持供应商承诺的优惠幅度。

售后服务要求

验收时,供货商每批次供货时必须向学校提供质量自检报告单;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验收时,各学校食堂按照国家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确认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后进行重量等验收并按规定留样备查。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在学校验收入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必须无条件退换货物。

(1)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按批次自检报告单的;

(2)感官品质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3)货物有腐败变质现象;

(4)超过保质期限;

(5)预包装产品内包装损坏;

(6)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标签内容不充分,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识;

(7)需冷藏、冷冻食品的温度同规格要求不一致的食品;

(8)未经国家卫生监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原料;

(9)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验收后,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虽经学校抽检验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无条件给予退换。

发货后所剩余的货物,由供货商当日回收。

5

投标报价要求

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投标产品的原材料成本、

生产、检验检测、包装、运输、仓储、配送、服务、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保险、劳保、质保及投标等一切相关费用

6

结算方式和依据

(1)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科目”核算,每月结账一次。供货商与各采购学校核实好货物数量和金额,开具税务发票,发票须按学校要求开具寄宿生营养补助部分票额和学生购买部分票额,学校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2)票据要求。供货商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正式发票及转账资料。如供货方提供假发票的,除补开合法发票外,必须赔偿业主学校发票票面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业主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供货方承担;

(3)账户要求。货款结算账户必须为银行对公账户,账户名称须与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结算货款;

(4)当月采购的货款次月上旬结算。

7

供应商其他资信要求

(1)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的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不良记录及安全、质量问题;

(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良好;

(3)供应商须具备健全的配送网络,有供货、仓储及其它履行合同的能力,能确保将投标产品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其他要求

1

履约要求

(1)本项目为定点供货服务项目,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为200万元。

(2)供货商在接到学校货物采购清单后,若不能提供采购清单上的物品,应在收到采购清单 2 小时内及时通知学校,协商变换;货物采购清单从进入供货商微信、传真机或学校电话通知供货商等供货商公开的下单入口起算。

(3)供货商如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影响学校师生正常用餐的,按照学校当天的实际损失从供货商当月或当批结算价款中扣减;供货商无故不按采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供货造成违约的,每次从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中扣除2000—5000元违约金。除不可抗拒的因素(视频、人证等作证)外,累计违约3次(含3次)以上,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供货商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4)供货商未能按质量标准供货,导致涉及师生、员工食用后发生安全事故的,供货商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5)供货商必须向学校提供货物来源的渠道说明,禁止不合格货物的流入。

(6)学校未能按规定及时结算货款的,供货商有权通知学校在合理期限内转款,逾期供货商有权停止供货。

(7)因政策性问题或其它因素影响导致协议需要调整时,甲(学校)、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8)合同期内,供货商不允许转包、不可以分包他人,一经发现,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2

责任追究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 和《动物检疫法》 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业主将没收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立即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供货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流通(或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3)食品原料配送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配送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4)业主每学期组织相关学校对中标人进行综合考核评议满意度低于70%,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

(5)转包他人的;

(6)连续三次不能按时供货。

3

仓配中心

中标后,中标供货商必须在龙州县建立有仓配中心(1000平米以上),封闭式操作间和库房,周边1000米内无环境污染源,配备不少于10辆食品专用配送车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

政 府 采 购

合同

合同类别:

合同编号:

采 购 人:

中标供应商: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但合同条

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有实质性偏离

食堂物资采购供货协议

采购单位(甲方):

供 货 商(乙方):

供货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采购 (以下简称甲方)向供货商以下简称乙方)采购

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乙方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3.乙方提供的谈判响应函,报价明细表和售后服务承诺;

4.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供货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条日常订货与临时订货

3.1 日常订货:甲方提前 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订货,乙方应于甲方规定时间内按订单数量送达。

3.2 临时订货:甲方提前 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订货。

第四条供货数量

甲方不保证在乙方采购的品种、数量及金额,在协议有限期内,以甲方确认的采购清单物料及数量为准。

第五条供货质量及售后服务

5.1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及劳保用品国家标准,提供具有销售相应种类物料的

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无证产品甲方不予接受。

5.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供货方所供应的家禽、家畜、肉类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具有相应物品的监督部门 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蔬果必须水分充足、外形饱满;所有生鲜物料不得有变色、异味、变质、腐烂等现象;干货不得有受潮、霉变、虫蛀等现象;劳保用品及烹调辅助用品、食堂日常用品等其他物品符合国家标准。

5.3 禁止一切问题物料进入甲方库房,在验收时发现以下问题的物料一律拒收(包括但不限于):

①感官品质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②货品有腐败变质现象;③超过保质期限;④内包装损坏;⑤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标签内容不充分,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识;⑥需冷藏、冷冻食品的温度同规格要求不一致的食品;⑦未经国家卫生监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原料;⑧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5.4 乙方所提供的货品虽经甲方抽检验收,但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在 1 个工作日内给予退换货品。

5.5 由中标人每月向招标人提供主要商品供货基准价。如遇市场价格波动,中标人应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中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结算时仍执行基准价;如遇市场价格下浮,而中标人未能及时调整价格的,招标人有权中止采购合同。

5.6 由中标人每月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供一个月所供商品品种、数量、均价。由招标人进行监督,如中标人所供商品价格偏离较大(指上浮),招标人将提出质疑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

5.7 如遇中标人对某些产品降价促销,当产品按中标折扣率计算后的价格高于产品的促销价时,中标人应按促销价供货。

第六条采购价格及采购要求和期限

1、以龙州县城农贸市场同品质价格和龙州县物价局每月发布的监测价袼为参照依据,价格折扣率 %。

2、价格包含采购食品的原材料成本、生产、检验检测、包装、运输、仓储、配送、服务、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保险、劳保、质保及投标等一切相关费用。

3、采购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县内专业合作社、扶贫产业基地、种养大户生产、种养大户加工的合 格的农产品。对不按时、不按质、不按量配送到位的,学校有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利(遇不可抗拒力除外)

配送期限共四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

7.1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将甲方所订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前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乙方必须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 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防止食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八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为月结,龙州县教育局对本项目的运作、结算进行程监管。各学校食堂对本月批次的货物交接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内按程序支付该批次货款给乙方(乙方须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质量安全事故,则在合同履行期满后五个工日内由各学校食堂按程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乙方在接到甲方物料采购清单后,若不能提供采购清单上的物品,应在收到采购清单 2 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变换;从物料采购清单进入乙方传真机或者电话通知乙方起算。如不能提供采购清单上的物品,按照该物品数、金额的 2 倍赔偿给甲方,从乙方当月或者当批结算价款中扣减。

9.2 乙方如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影响甲方正常用餐的,按照该批货款总价赔偿当天的损失,从乙方当月或者当批结算价款中扣减。

9.3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五条质量标准供货,甲方有权退货。如果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食用后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当月货款金额一倍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4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物料来源的渠道说明,禁止不及格物料的流入;如渠道来源虚假或者提供虚假的合格证明的,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当月货款金额一倍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5 以上问题年累计出现 3 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6 甲方未能按规定及时结算货款的,乙方用权通知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转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9.7 当因政策性问题或其它因素影响导致协议需要调整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1:投标文件封面

正/副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2:

投标函(格式)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仔细阅读了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现正式递交下述文件参加贵方组织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商务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包含按供应商须知第11.1.1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

二、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包含按供应商须知第11.1.2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

1、我方愿意以投标下浮系数为 % 进行投标,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相应的采购内容。

2、我方同意自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第16.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函,并承诺在“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4、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6、我方已详细审核招标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7、如我方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14.6项所述的情形之一的,贵方有权不予退回我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9、我方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格式3:

投标报价表(格式)

项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数量

下浮系数(%)

备注

1

投标下浮系数%

合同签订期:

1.本项目投标报价按下浮系数报价;此下浮系数仅作为本项目的评审依据。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各方面因素、各种风险和自己的承受能力。基准价以采购人结合龙州县城市场价格或其他渠道询到的市场价而定,每半月询价1次。结算单价=采购人所定的价格×(1-中标下浮系数)。结算价款按实际采购数量乘以结算单价。

2.供应商必须就《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如果供应商所填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相比较有存在漏项的状况且在评审时被接受,则将被认为该遗漏项目已包含在报价中,中标人在服务时应严格按投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完整提供,不得要求招标人对其漏报的款项追加支付货款。

3.供应商的报价大写折扣率和小写折扣率不一致的,以大写折扣率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 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评审时被接受,其后 由供应商自负。

4.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投标产品的原材料成本、生产、检验检测、包装、运输、仓储、配送、服务、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保险、劳保、质保及投标等一切相关费用。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3: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逐条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的要求,认真填写该表,“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否则投标无效。

项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

偏离说明

1

2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和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格式6: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

1、项目总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证书号

已 完 成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担任的技术职务

附:身份证、健康证、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

2、主要技术人员表

名 称

姓 名

职称或职务

主要经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资格证书

专业

主要

技术

人员

附:身份证、健康证、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

格式7: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9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日 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格式8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