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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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食堂承包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902202002000057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代理机构:山东立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采购人):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
乙方(供应商):泰安市泰山区望岳楼私房菜馆
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07月
甲方(招标人):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
乙方(中标人):泰安市泰山区望岳楼私房菜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就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食堂承包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9022020020
00057),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二)成交通知书
(三)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四)中标人投标文件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
(六)本合同附件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货物、数量以及规格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规格等详见乙方投标文件报价清单(应包含品牌、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合计等信息)。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95.00万元,大写:玖拾伍万元整。
五、付款途径
□国库集中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其他
六、付款方式
每月据实结算人员就餐费用,就餐标准每人每天12元,10元为各部门财务承担部分,2元由就餐人员承担部分,每月8号根据上月实际就餐人数据实支付就餐费用,结算时乙方携发票、验收部门签字确认的凭证结算费用。(就餐人员有财源办事处工作人员、财源执法所工作人员,财源司法所工作人员,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各单位费用独立核算,各自承担本单位人员就餐费用) 注:本项目共计可就餐人员300人。费用的结算方式:卫生服务中心就餐人员72人,费用有本单位承担,剩余228人就餐费用由财源办事处、财源执法所、财源司法所各自承担单位人员就餐用费。
七、服务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2020.8.8-2021.8.7,节假日不递延。
2、服务地点:财源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
八、服务质量
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九、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所使用的服务成果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等诉讼。
十、违约条款
1、乙方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1日,按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10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4、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5、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代理机构贰份。
十五、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服务。
2、其他服务内容: 。
甲方: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 乙方:泰安市泰山区望岳楼私房菜馆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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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