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GHXTZC-202006-16(招标文件编号:GHXTZC-202006-16)
二、项目名称:仙桃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大唐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仙桃市黄金大道8号
中标(成交)金额:163.86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湖北大唐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 机关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 (1)早餐必须有面条、稀饭,点心不得少于两个品种。菜类不得少于一个新鲜蔬菜和一个腌菜。 (2)中餐必须供应两荤两素(其中荤菜进餐职工二选一)。 (3)晚餐必须供应一荤两素。 (4)注意食品搭配禁忌,严防食品中毒。 (5)做到安全、营养、卫生标准,大道色香味俱全。 (6)服务热情、周到、耐心、面带微笑。 | 2年 | 满足采购方食堂服务需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欧阳经冰,赵利芳,陈再新,王军荣,邵泽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无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8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地址:仙桃大道与汉江路交叉口西150米
联系方式:程科长156072269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仙桃分部(仙桃市丝宝路88号303室,华云大酒店斜对面国华招标三楼)
联系方式:尹锡祥 183072811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科长
电 话: 15607226978
政府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GHXTZC-202006-16
项目名称:仙桃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招标内容:食堂外包服务
采 购 人: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下表所列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一、 说 明 9
二、 招标文件 10
三、 投标文件 11
四、 开标与评标 13
五、 投标人信用信息及查询 14
六、 中标与合同 15
七、 采购信息公告 16
八、 质疑及提交 16
九、 相关条文解读 17
十、 其他注意事项 17
十一、 适用法律 18
十二、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18
第三章 项目服务要求 19
一、 人员需求 19
二、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标准、规范 19
三、 服务要求 19
第四章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9
一、 资格审查方法 20
二、 资格审查标准 20
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21
一、 评标方法 21
二、 评标程序及标准 21
第六章 合同书格式(参考) 2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参考) 25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25
第二部分 商务文件 27
附件一、 投标书 29
投标承诺书 30
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31
中小企业声明函 3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4
开标一览表 3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9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表 41
其他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 4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的委托,拟就仙桃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外包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加。
1、项目名称:仙桃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2、项目编号:GHXTZC-202006-16
3、招标慨况及内容:食堂外包服务,预算金额:164.06万元,服务期: 二年。
4、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堂服务和餐饮服务);
(2)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厨师证、健康证,社保证明,相关工作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健康证、社保证明;
(4)投标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须提供3项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且服务满意度达90%及以上;
(6)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的特定条件:食堂人员数量须满足厨师长1人、主厨1人、面点师1人、水台3人、帮厨3人、洗碗工1人、服务员2人,合计12人。
5、招标文件获得: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每日上午9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在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仙桃分部(地点:仙桃市丝宝路88号303室,华云大酒店斜对面国华招标三楼)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堂服务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级及以上厨师证,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社保证明,同类业绩证明材料(含服务满意度证明材料)及其他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7、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15时整,地点为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点:仙桃市丝宝路88号303室,华云大酒店斜对面国华招标三楼)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8、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9、招标地点及时间
招标地点及时间:2020年7月22日15时整,地址: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仙桃分部(仙桃市丝宝路88号303室,华云大酒店斜对面国华招标三楼)。
招标人: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联系人:程科长
电 话:1560722697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昌区中北路109号武汉1818中心
联 系 人:尹锡祥
电 话:18307281185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购买招标文件使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购买招标文件使用)
招标代理机构: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姓名),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 (姓名)为授权委托人,以我公司名义购买 (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 的招标文件,授权委托人在此过程中所递交、签署的一切文件,我方均予以承认,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下表所列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招标范围 |
项目编号/包号:GHXTZC-202006-16 项目名称:仙桃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外包服务 |
2 .1 |
招标人 |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
2.3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3 |
项目属性 |
服务 |
4 .2 |
代理服务费 |
经双方平等协商由中标人按国家标准收费向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
8.2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
14.1 |
中标后分包 |
不允许 |
15.1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7.1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17.2 |
项目预算金额 |
164.06万元(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
18.1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
19.1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另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格式word和pdf采用U盘递交。 |
20.6 |
实物样品 |
不提交 |
21.1 |
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
23.1 |
开标时间、 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
27.2 |
评标办法 |
最低评标价法 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要求 |
31.1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 |
33 |
质疑及提交 |
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质疑电话:18307281185,邮箱:452186007@qq.com。 |
注意: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指定网站发布的本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答疑、澄清公告等)。
投标人须知
1、 说 明
1. 适用范围
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
2. 当事人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监管部门”是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合格的投标人”是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2.6 “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 项目属性及定义
3.1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1.1 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 投标的货物应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3.2 “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无关的工程。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含本章3.2条所述工程及《招标投标法》所定义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4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项目服务要求
第四章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第六章 合同书格式(参考)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参考)
其 他 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6. 招标文件疑问的提交
6.1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在6.2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疑问函。
6.2 潜在投标人在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其认同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将不予受理。
6.3 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潜在投标人所提交疑问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2 为使潜在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响应,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适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悉。
8. 现场考察
不组织。
3、 投标文件
9.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10. 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资格证明文件;商务部分;报价部分。
11. 投标文件编制
11.1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统一胶装,对未经装订的投标书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要求、规定来编制投标文件。
11.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应自觉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1.4 因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 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均以人民币计价。投标人应按照“第三章 项目服务要求”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各分项报价中,投标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2.2 投标人的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故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包含本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投标总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后期维护、技术支持、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
12.3 对于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投标总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投标总价中。
12.4 投标人应对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项或只投其中的部分内容的,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2.5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64.06万元(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13. 备选方案
只允许投标人提供一个投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4. 中标后分包
14.1本项目是否允许中标后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联合体投标
15.1 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资格证明文件
16.1 资格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2 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应为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但应在副本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16.3 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内容。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及递交要求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9.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但应在副本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以书面形式出具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9.3 投标文件中任何涂改和增删,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装订。
2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装在的封包中,并在封包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副本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3 如果未按要求加写密封、标记或存在错误,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1. 投标文件递交
21.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投标地点。
21.2 招标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21.3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按照本章“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还。
4、 开标与评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代理机构在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参加项目开标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开标。
23.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3.4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23.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及时处理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4. 资格审查
24.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24.2 资格审查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25. 评标方法
25.1 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5.2 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26.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6.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
27. 评标程序
27.1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7.1.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7.1.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7.1.3 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27.1.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或中标人;
27.1.5 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7.2 评标程序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5、 投标人信用信息及查询
28.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使用规则
28.1 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人,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28.2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8.3 在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未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
6、 中标与合同
29. 确定中标人
29.1 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9.2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
29.2.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29.3 中标人的数量有其他规定的,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9.4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9.6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 合同授予
除本章“确定中标人”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排名第一的中标人。
31. 合同签订
31.1 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中标人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2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1.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1.4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1.5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1.6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7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7、 采购信息公告
32. 公告的媒体及规定
3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的公告、补充、更正、结果等采购信息均依法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
32.2 招标代理机构在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的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32.3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可在中标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32.4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未中标人可在中标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8、 质疑及提交
33. 质疑提交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交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34.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4.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5.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5.2 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5.3 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35.4 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5.5 提出质疑的日期;
35.6 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5.7 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6. 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标人未按本章“质疑及提交”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 相关条文解读
37.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8.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39. 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0.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10、 其他注意事项
4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2.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1、 适用法律
43.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4.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12、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45.
第三章 项目服务要求
1、 人员需求
食堂人员数量须满足厨师长1人、主厨1人、面点师1人、水台3人、帮厨3人、洗碗工1人、服务员2人,合计12人。
2、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标准、规范
采购内容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 服务要求
食堂劳务外包,满足机关食堂工作餐、客餐要求。
四、服务期:二年。
第四章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 资格审查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
2、 资格审查标准
1. 资格证明文件审查
1.1 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 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 项目负责人的厨师证;
(4) 具备类似服务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2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发布公告之后查询结果为准;
1.3 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2. 确定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
2.1 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小组依据对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2.2 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2.3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可在项目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2.4 采购人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
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
1、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评标程序及标准
(1) 资格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 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交货期、质保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
4.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5.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 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签字(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8. 正本未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签字(签章)原件的;
9.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40条中规定情形,以分公司形式参与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
10. 未按要求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章“十一 其他注意事项”中规定的书面声明的;
11. 招标文件中有节能产品强制要求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稿)中的产品型号且未附该产品清单所在完整页面;若节能产品中有台式计算机的,未按要求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中产品性能参数的所在完整页面且所投型号和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
12. 所投货物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招标文件中注明已办理进口产品核准的除外);
13. 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 澄清有关问题
1. 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 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澄清。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节第3条规定进行修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3.6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节第4条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确定中标人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按各投标人的评审后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前三名的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
2.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3.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章 合同书格式(参考)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之内容。)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由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 (中标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乙方以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甲方提供如下货物: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 甲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合同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3. 乙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工期(服务期限)向需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 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 );
4.2 中标的投标文件;
4.3 合同书;
4.4 合同条款;
4.5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6 附件;
4.6.1 甲方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4.6.2 乙方在投标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4.6.3 乙方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4.6.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5. 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6. 货物(工程或服务)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供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7. 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 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乙方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9. 工期和交货(服务)地点。本合同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工期、交货(服务)地点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10.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招标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11. 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 合同的失效。本合同在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参考)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格式(参考)说明: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
由各投标人根据参考格式要求自行编写。目录清晰、内容详尽、易于理解和审查。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 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 项目负责人的厨师证;
(4)具备类似服务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发布公告之后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商务文件
格式(参考)说明:
商务文件组成
由各投标人根据参考格式要求和项目服务要求自行编写。目录清晰、内容详尽、易于理解和评审并富有建设性的商务方案在评标时具有优势。
附件1、 投标书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贵方___ _项目(项目编号/包号:____ _)招标的投标邀请,我方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开标一览表”信封和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1. 资格证明文件;
2. 商务文件;
3. 技术、服务文件。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开标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 (包号) 货物(工程或服务)投标单价为(注明币种,并用大写和小写表述投标总价),数量为 ;
2.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正或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对此无异议;
4.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共 个日历日;
5.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
投标人:
地 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投标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开户银行: .
账号/行号:
投标承诺书
(采购人)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共同维护招标采购市场秩序,本单位在参与 项目过程中特作以下承诺:
(一)承诺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承诺真实响应,承诺不围标串标,承诺不弄虚作假、造假用假。
(二)我公司提交的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 承诺真实、有效。
(三)我公司拟派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的 (居民身份证号) 、 (执业资格证等) 承诺真实、有效。承诺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四)不相互串通陪标、串标,不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采购人或其他响应人的利益。
(五)不以任何形式和手段打听搜集评审情况,干扰评审工作、干扰采购人做出正确判断。
(六)不以低于成本价报价,不以弄虚作假等其他方式骗取中标,不以向采购人或者评审人员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七)我公司中标后,承诺履行(合同)的要求,承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 (项目名称)竣工(完成)前不参加其他项目。
(八)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司参与中标的资格,并将行为予以记录。对给采购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期限至 (项目名称) 竣工或完成。
投标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于货物类项目)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授权 (投标人) 参加__(采购人) _的___ _项目(项目编号/包号: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由本公司制造的货物清单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分项合计(元) |
备注 |
1 |
||||||
2 |
||||||
… |
||||||
合计 |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投标人所投货物为自己制造的,也应按本声明函格式填写。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如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则应由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
制造商(投标人)(公章):
制造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于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采购人)的___ _项目(项目编号/包号:______)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或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