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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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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7 15:32

一、项目编号:ZTC2020FW028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陕西唐安酒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89号邮政综合楼A区1-4.1-5号

成交 金额 : 834,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陕西唐安酒店有限公司报价表.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陈洁、潘静、蒲建社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2,51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靳旭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街道红埠街33号

联系电话:896218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寇超

电话:029-89527191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中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新世纪大厦5层526室

联系方式:029-89527191

十、附件: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磋商文件(发获版).doc

陕西中金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27日

标书编号:SZ99-

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TC2020FW028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陕西中金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3

一、名词解释 6

二、磋商文件及要求 6

三、磋商要求 7

四、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8

五、磋商报价要求 8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原则和要求 10

七、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签署和装订 12

八、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提交 13

九、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 14

十、磋商会议 15

十一、磋商评审程序及评审办法 15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22

十三、质疑与投诉 22

十四、合同 24

十五、成交合同的履约验收 24

十六、成交服务费 24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26

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26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80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新世纪大厦5层526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07-24 14: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TC2020FW028

2、项目名称: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1,122,000.00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1项, 采购预算: 1,122,000.00元, 项目概况: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077,120.00元,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职工用餐

6、合同履行期限:2020-07-28 00:00:00 至 2021-07-28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5)《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2.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3.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0-07-17 17:00:00 止

地点: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新世纪大厦5层526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1.磋商文件免费赠送,谢绝邮寄。 2.工作时间:9:00—12:00,14:00--17:00(工作时间) 3.领取磋商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资料: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0-07-24 14:30:00

地点: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新世纪大厦5层525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靳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街道红埠街33号

联系电话:896218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寇超

电 话:89527191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中金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新世纪大厦5层526室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陕西中金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3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名词解释

(一)采 购 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监督机构: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三)采购代理机构:陕西中金招标有限公司

(四)供应商:响应磋商、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磋商文件及要求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制,磋商文件封面盖有 “陕西中金招标有限公司”字样的圆形红章。磋商文件包括第五部分,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中所有内容及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一)磋商文件组成:磋商文件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竞争性磋商须知

3.采购内容及要求

4.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五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对采购活动事项或磋商文件有疑问的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两个工作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答复,且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对文件中有关表述不准确或难以理解或有疑义的内容,各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否则,视为认同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

(四)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磋商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磋商文件视为无效。磋商文件一经领取,仅作为本次磋商使用。

(五)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三、磋商要求

(一)磋商内容:本次磋商内容是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做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或磋商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截止至磋商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

(4)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及承诺;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2)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3)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供应商资格要求,各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以上必备资格原件(备查),并同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加盖供应商红色公章的复印件,磋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证明文件无效或缺项其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三)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限制磋商要求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同一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五)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90个日历日,在有效期内磋商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完成评审、定标以及合同签订事项。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四、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供应商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应标,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1.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

(1)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小微企业是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3)小微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4)小微企业磋商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文件,由磋商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2.监狱企业

(1)符合(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2)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参加磋商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计分。

五、磋商报价要求

(一)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磋商响应函、第一次磋商报价表,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二)磋商报价包括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三)磋商最后报价,在采购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下,不得高于首次磋商报价,各供应商分项报价中所有报价(与最终磋商报价比例一致)同比例下浮。

(四)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五)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磋商。当磋商小组认为,某潜在供应商的报价或者部分分项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于成本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予以解释和说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竞价,其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六)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磋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原则和要求

(一)真实性原则

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磋商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语言文字

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磋商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三)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四)备选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磋商响应方案,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五)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成交后将成交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 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写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对格式做任何修改。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按照磋商响应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的响应函、第一次磋商报价表;按要求格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

(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本次采购活动编制的磋商响应方案说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配备了相应的商务和技术人员,项目在组织实施、货源供应、财务保证、服务承诺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和保障措施。

(4)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商务响应情况说明。

(5)供应商提供相应业绩,证明其供应经验及能力,以及为采购活动提供的合理化建议。

七、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签署和装订

(一)各供应商应参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样式,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提供电子版内容必须与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中的内容一致,U盘存储)一份,响应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字样。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蓝(黑)墨水(汁)书写,统一装订、编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等字样。因字迹不清、表达不准或不按给定的磋商文件格式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三)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必须加盖供应商红色公章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磋商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打印应清楚工整,统一采用A4纸编制(如部分附表需要用其他规格的复印纸编写,则应按A4复印纸折叠)。

(五)磋商响应文件除各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六)磋商响应文件应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插页抽页。牢固装订成册是指书脊涂有胶粘剂以保证磋商响应文件不至于散开或用简单办法不能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七)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正本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未按规定制作电子版文件或磋商现场电子版文件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读取的,按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八、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提交

(一)磋商响应文件密封

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电子版用封袋单独密封,副本可以用封袋一起密封或单独密封,且在外层包装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

2.封套应加封条密封,在封线处加盖公章(骑缝章),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公章)等内容。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递交并办理签收手续。

2.如果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3.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4.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登记和组织工作,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5.磋商响应文件递送后,在磋商截止期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磋商响应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6.磋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7.在磋商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

九、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磋商小组的组成

为确保磋商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比例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磋商小组的职责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磋商办法进行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5.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6.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7.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8.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精神,有权对磋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三)磋商小组的职能:

1.审查参加磋商供应商的资质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与各供应商就磋商响应文件(含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中的磋商报价、技术服务方案、同类业绩、商务响应等进行磋商;

3.依据磋商文件,并视磋商情况,确定进入最终评审的供应商;

4.排序推荐成交侯选人;

5.协商处理磋商过程中出现的其它相关问题。

(四)磋商小组有权对整个磋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竞争性磋商开始后,直到与成交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各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及意见等内容,磋商小组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十、磋商会议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工作,供应商须委派代表参加,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整个过程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竞争性磋商会议进行时,由供应商或其推荐的代表与采购监督人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顺序,将各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的份数等内容公布,无异议后,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

(四)磋商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记录。

十一、磋商评审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

1.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2.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磋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

1.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审查

(1)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

(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是否有重大缺漏项。

2.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

(2)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数据、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性审查

(1)磋商报价是否超过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077,120.00元)

(2)磋商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某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4)磋商响应文件响应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要求,并且提供了支持文件,没有重大偏离。对于重大偏离,在磋商后不得澄清、纠正及补充。

(三)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无效:

1.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领取磋商文件或供应商的名称与登记领取磋商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供的资格要求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签署、盖章的;

4.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5.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份数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6.磋商响应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不响应磋商文件合同主要条款,或响应的内容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供应商串通参加磋商活动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③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④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8.供应商出现多份报价,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9.磋商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

10.响应文件中出现漏项或产品数量与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

11.响应产品内容的技术指标达不到磋商文件要求,降低了产品档次或影响产品性能、功能;

12.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除按无效标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

13.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4.第二次磋商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第一次磋商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

(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第一次磋商报价表的总报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4.磋商响应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磋商响应文件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文字与图表不一致的,以文字为准;

(4)磋商响应文件的文字叙述与制造厂商的产品样本/检测报告不符时,以产品样本/检测报告为准。

修正后的内容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五)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最终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最后报价应按首次报价的格式内容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七)比较与评价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对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评审指标分值构成(总计100分)

评审

因素

内 容

权值%

磋商报价

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条件的供应商,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

合同主要条款响应程度

经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核合格的供应商,能够响应磋商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中内容要求,磋商小组经综合评比根据响应程度计1-3分。

3

技术部分

(1)横向比较各供应商提供餐厅总体运营服务方案:

①方案规划详细具体、切实可行得6-10分

②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得3-6分

③方案粗略,可行性较差得0-3分

(2)横向比较保障服务质量制定的各项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①管理制度明确全面,考虑周到得6-10分

②管理制度基本完整,基本能满足运营需求得3-6分

③管理制度不完整,较难满足运营需求得0-3分

横向比较各供应商早、中、晚餐配餐方案:

①方案非常合理,营养均衡且分析详细得3-5分

②方案基本合理,营养较为均衡得1-3分

③方案合理性差,营养搭配不科学得0-1分

(4)食品安全保证方案

①方案规划详细具体、切实可行得3-5分

②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得1-3分

③方案粗略,可行性较差得0-1分

(5)卫生安全保证方案

①方案规划详细具体、切实可行得3-5分

②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得1-3分

③方案粗略,可行性较差得0-1分

(6)设备管理方案

①方案规划详细具体、切实可行得3-5分

②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得1-3分

③方案粗略,可行性较差得0-1分

(7)服务人员培训方案

①方案规划详细具体、切实可行得3-5分

②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得1-3分

③方案粗略,可行性较差得0-1分

(8)安全保障、应急保障措施

①方案措施详细周到,措施得力可行性强得3-5分

②方案措施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得1-3分

③方案粗略,可行性较差得0-1分

50

拟投入项目人员

1.横向对比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成员专业资质、从事专业年限、从业人数、结构、专业程度、同类项目经验、分工情况、责任明确程度等,

①项目团队技术专业且经验丰富,人员调配方案科学、合理,计6-9分。

②项目团队较专业且经验较丰富,人员调配方案可行,计3-6分

③项目团队专业性、经验及人员调配方案较差,计0-3分。

2.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具有类似项目的餐饮管理经验,提供个人业绩、学历、简历等证明材料,横向对比各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综合实力,根据响应程度计0-4分。

13

服务质量保证

对本次项目的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的各项服务质量目标、保障措施及服务人员计划等内容),承诺各管理项目指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根据承诺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评分:

①内容详细具体、切实可行,服务承诺非常明确计5-8分;

②内容简要,基本可行,服务承诺基本明确计2-5分;

③内容粗略,可行性差,服务承诺不明确计0-2分。

8

供货配送

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供货所需的配送人员、车辆安排、路线规划及应急情况处理方案:

①方案详细具体、可行性高计5-8分;

②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计2-5分;

③方案粗略、可行性较差计0-2分。

8

业绩

供应商具有2017年7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满分5分。

注:附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供货产品(服务)目录及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复印件作为同类业绩评审资料,资料不全不得分。

5

合理化建议

供应商提出提出有利于采购人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合理化建议

①方案详细,切实可行计2-3分。

②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得1-2分

③方案粗略,可行性较差得0-1分

3

(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

(2)评审时,磋商小组根据以上内容进行综合比较,自主打分,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活动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含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确认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三、质疑与投诉

(一)质疑

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为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当面递交质疑。

(1)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

(2)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或其他印章代替。

(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

①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

②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④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⑤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⑥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⑦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符合要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答复,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寇超

联系电话:029-89527191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新世纪大厦5层526室

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

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2.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十四、合同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磋商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定标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报请监督机构通报,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成交合同的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十六、成交服务费

(一)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二)成交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按收取。

(三)成交服务费可以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

(四)成交供应商服务费交纳信息:

银行户名:陕西中金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

账 号:801011580000320897

联系人:杨 工 联系电话:029-89527191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日常管理,提高全体职工满意度,制定以下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模式:采用服务外包的模式。

二、服务对象: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三、就餐人数:约170人

四、餐食标准:25元/人/天

五、收费方式:刷卡(所有用餐人员统一在采购人处购买/充值饭卡。)

六、经营范围:供应商向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不得经营职工食堂以外的业务

七、餐品供应时间:早餐:07:30-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19:00

(若遇特殊事件需调整用餐时间,根据采购人需求落实)

八、服务人员配备

服务人员配备

人员

类别及人员数量

汉民灶

回民灶

主管

1人

/

厨师长

1人

/

菜案二级厨师

1人

/

面案二级厨师

1人

/

清真厨师

/

1人

普工

5人

/

技工

/

1人

九、出餐详细要求

出餐品种要求

餐种

类别

汉民灶

回民灶

早餐

主食不少于4种;
辅食不少于2种;
鸡蛋每人1个;

牛奶或酸奶每人1袋(瓶);

时令水果一份;(保证足量)
菜品4种;

小菜不少于2种;
粥品不少于2种;

杂粮不少于1种;
咸菜及豆腐乳常备。

主食1种;
辅食2种;
鸡蛋每人1个;

牛奶或酸奶每人1袋(瓶);

菜品不少于2种;

杂粮不少于1种;

粥品1种;

时令水果一份。

中餐

菜品不低于6道;
纯荤菜1道;
半荤菜2道;
素菜3道;
小菜不少于2道;
时令水果1份;(保证足量)
汤品1道。

面条一种;

菜品不低于4道;
荤菜2道;
素菜2道;
营养搭配合理,每周安排2次泡馍、小炒或水盆等清真特色饮食,面食1次。

汤品1道。

晚餐

以面食小吃为主,配包子、饼子、各种小吃等;菜品不低于3种;小菜不少于2种,粥品1种。

以面食小吃为主,配包子、菜盒、各种饼子等;
爽口小菜2种,粥品1种。

其他要求:1.汉民灶每月保证鱼、虾、鸡、牛肉、羊肉至少各吃一次;

2.回民灶每月保证鱼、虾、鸡至少各吃一次,炒菜用肉类主要为牛肉或羊肉。

剩余饭菜应由专人进行处理,严禁出售与食用


十、主要服务内容:

①厨房管理:包括出品管理(食谱制定、食材采购及验收、食品加工及储存管理等)、生产制作管理、厨房安全管理、厨房卫生管理、相关人员的调配使用及薪酬管理等。

1.出品管理

1.1食谱制定:根据地域特色及季节变化,以营养学研究为基础,合理制定每周食谱,保证人体均衡营养需求。(每周四下午16时前需将下周食谱提交采购人审核,如未按时提交食谱采购人将予以处罚。每周食谱经采购人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共同审议后签字确认,未经食委会审核并签字的周食谱采购人不予以承认。食谱审核通过后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如有私自更改采购人将予以处罚。(回民灶食谱应充分考虑民族禁忌与习俗,单独制定)

1.2食材采购及配送:由具有经过食药局培训合格资质的人员负责,以满足“满足工作需要,减少成本开支”为原则,

1.2.1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其食堂所需的主副食品,主要种类有:生鲜肉类、禽蛋类(猪肉、牛肉、鸡、鸭、鱼、禽蛋等);蔬菜、瓜果类(各类生鲜蔬菜、瓜果、水果);粮 油面、干货、调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各类干货、调料等)。

1.2.2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将采购的主副食品每日指定时间送至指定地点。

1.2.3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 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1.2.4不得提供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须当提供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每次给予不低于1000 元处罚。

1.2.5不得提供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1.2.6不得提供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1.2.7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供应商必须在当天及时更换货物并再次供采购人查验,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1.2.8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有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报告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2.9物资产品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1.2.10如因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11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 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食用油供货: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品牌必须由采购人指定,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 SC 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面粉供货:应符合《馒头用小麦粉》(LS/T 3204-1993)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气味、口感:正常。蔬菜供货:供应商提供给采购人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 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不能有老叶,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净菜率须在95%以上。鲜肉供货: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非病死禽畜肉;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与鲜肉不符时,采购人按本批鲜肉量合同价值的 10倍给予处罚。新鲜的肉类,表面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副食品供货: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 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冻品供货:冻禽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有冻品厂家合格证明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水果供货: 果形完整、质地好、新鲜,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

1.2.12、供应商所报的折扣系数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1.2.1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供应商应遵循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事先与采购人协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1.2.14、供应商须根据配送物资的种类配备专业运输车辆。

1.2.15、供应商采购食材价格必须按照批发价或优惠价(以合同签订时市场上农副产品的实时价格作为基准,下浮15%的价格)以供应食堂,并保证食材绿色健康无公害,质量和包装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调味品等原料供货商须资质齐全,经采购人成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供货。食材配送采取前一天下单第二日送货,每日早晨8:30-9:30送到食堂,由采购人食堂管理员和食委会代表定期共同检验,查验食材用量、品质、证明等。经采购人抽查若发现当日食材配送清单与当日所送实际食材数量、质量等不符时,采购人将按当日配送食材价值的 10倍给予处罚。

1.3食材验收:果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类、干货类、豆制品类、粮食类、调料类等须由具有经过食药局培训合格资质的人员负责验收,

1.4食品加工及储存管理:食材加工流程,刀、板使用与硬件环境应符合餐饮行业卫生标准,要有专人负责经常翻库,及时报废及销毁过期或变质食材。

1.5餐厅食品留样操作卫生规范:

1.5.1留样品种:每日每餐所有供应品种。

1.5.2.留样时限:4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1.5.3留样设备要求:留样容器(碗/碟/杯)大小合理;便于盛放样品;便于清洗消毒;容器与食品种类一对一。

1.5.4留样冰箱:作为留样专用;温度控制在0-4摄氏度;清洁无异味,每周用1:250的84消毒液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

1.5.5留样负责人:由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专人负责及操作。

1.5.6留样操作要求:(A)妥善处理超出留样时间的样品;(B)刷洗留样容器,(C)保证内外清洁无残渣油污并进行消毒;(D)保洁存放已消毒容器;(E)留样人进行留样前必须流水肥皂洗手;(F)使用专用筷子、勺子进行取样,每次取样不同种类食物前应洗净所用餐具;(G)操作人员不得用手触及留样容器的内壁及食品;(H)取样工作应在食品分发前完成,如带包装食品应整包(瓶)留样,不得零取;(I)固体食物留样100g以上,液体100ml以上;(J)自然冷却后进行密封;(K)做好样品留样标记(日期、时间),注明早中晚餐,品目名称及留样人;(L)填写《留样记录表》。

1.6因供应商厨房出品质量问题,而遭到投诉,采购人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凡经济处罚一律不再返还;

2.生产制作管理:

2.1服务人员之间应能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的烹调技术与服务水平,为职工提供质量优、味道好、营养全面的饭菜。

2.2坚持执行“一检二洗三切四浸泡五烫六烧”程序,保证食品质量及卫生。

2.3熟悉并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杜绝使用不洁、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材料,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若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3.厨房安全管理:

3.1餐厅和操作间的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等工作,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质或能力的专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3.2消防安全制度及要求详见附件6《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除上述要求外,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定期(一年至少一次)组织服务人员进行消防演习,确保服务人员掌握消防器具基本的使用方法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基本处理方法。

3.3病媒防治消杀必须做好相应的病媒生物防治消杀记录,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定期组织服务人员进行消杀,若消杀不彻底、不达标,采购人有权责令供应商重新组织病媒防治消杀。经过再次消杀,效果仍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自行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病媒防治消杀,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4合同期内供应商必须聘请专业公司对职工食堂定期(至少每六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2次)进行油烟检测和治理工作,保证职工食堂的正常运作,油烟检测和治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5就餐者在就餐过程中,因餐厅地面打扫不及时而导致的摔倒、磕伤、碰伤等引起的一切问题由供应商承担;

3.6凡因食材清洗不干净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问题所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7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若因供应商管理问题造成就餐者食物中毒,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严格卫生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严格遵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规,供应商必须每天打扫,做好辖区内的清洁卫生,做到餐具每天消毒,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体检,保证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符合食品卫生工作人员标准。不得采购、加工霉烂变质商品或不正常、不卫生的食品在本食堂销售、食用和饮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定;

3.8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操作间管理,若因供应商管理问题引起采购人操作间火灾,责任及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负伤,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承担。

3.9供应商承担在履行承包业务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

3.10供应商开始服务后,必须对采购人所分配的区域的安全负责,包括食堂大厅、操作间、后厨、库房和包间等内部区域、食堂门前区域、食堂员工宿舍及食堂南侧楼梯等附属的公共区域,认真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必要时可采取张贴警示宣传标语等方法提醒就餐者注意安全。若发生任何意外致使人员受伤,所有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对甲方造成较大影响的,还需接受采购人相关处罚。

4.厨房卫生管理:

4.1地面无积水、污水、菜叶、菜皮、纸屑、饭粒、肉粒等垃圾;

4.2地面无残缺地砖,地沟无堵塞,无大量的饭粒、菜叶,无臭味,地沟盖无残缺;冰柜、工作台、炉台、碗柜等设备及墙用无卫生死角;

4.3垃圾桶四周及地面、墙面无油污、垃圾,并加盖盖子,垃圾不得堆放在地上;

4.4墙面、顶棚无灰尘、油污、孔洞,无脱落瓷砖,制度、标识等张贴符合标准;

4.5设备(冰箱、冰柜、工作台、炉灶、洗涤池等)表面无油污、灰尘,符合使用标准及维护标准;

4.6食堂员工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废弃物管理措施:

1、食堂必须按要求将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2、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①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

②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

③禁止任何员工私自将残菜剩饭带出食堂。

④食堂垃圾按时集中到垃圾池,禁止堆入在食堂或厨房内,禁止随意乱倒。

⑤各操作间产生的厨余垃圾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规定的垃圾分类专项制度要求,垃圾必须分类、清运必须及时;

⑥运输垃圾时有适当措施防止垃圾沿途飞扬漏撒,各处垃圾桶必须保持外观清洁,无明显刺鼻异味,操作间的垃圾桶内有套袋。

采购人对食堂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员工,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

4.7供应商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垃圾,均由供应商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自行处理。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4.8灯泡、灯管、灭蝇灯、管道、电线表面无油污、灰尘,无脱落掉线;

4.9菜品、设备、工具、用具摆放标准、卫生要求,抽油烟机、换气装置无较重油污;门、窗、纱窗无破损、油污、灰尘,气罐、灭火器本身洁净无油污。

4.10整体符合食品及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5.厨房设备管理:

5.1各种设施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设备使用性能或违规使用,并做好日常保养;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上报采购人并安排及时维修处理,以保证服务质量。

5.2小件厨具、杂品一次性饭盒、筷子、手套、塑料袋、洗洁精、餐巾纸、洗衣粉、抹布、扫把、拖把、分类垃圾袋等)、厨房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工作服、手套、帽子、毛巾、口罩等、防疫物资费用(医用口罩、手套、防护服、体温枪、酒精、84消毒液、消毒湿巾、喷壶等)必须保证库存质量及数量;由专业人士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低值易耗品更新补充由供应商自行更换补充并承担支付费用,成交供应商所购低值易耗品必须是正牌优质品,不能使用无牌或劣质产品。凡因产品质量导致或引发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大件厨房用品的添置及大宗维修事项(单件物品或单次维修超过300元的)需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再由供应商购买。

5.3采购人提供职工食堂运营所需的专用设备设施(主要指厨房设备、餐台、餐具、餐椅及工具等),设备设施清单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另附

5.4设备设施清单中未列入但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供应商自行添置,职工食堂内所有固定资产归采购人所有。

6.服务人员薪酬管理:供应商应当与其服务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按时向工作人员支付薪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用,还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带来的人身伤害,应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供应商及其服务人员发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全部由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如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害,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②员工餐厅服务:包括环境管理、卫生消毒管理、就餐秩序管理、餐具管理等。

1.环境管理:建立健全餐厅管理制度,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

1.1前堂地面无纸屑、烟头、烟灰、水迹、油污、食物残渣;呈现地砖本色;

1.2桌、椅、墙裙无污迹、油迹,无孔洞、裂缝;无划伤、灼伤,牢固平稳,摆放整齐,符合餐桌布局标准;

1.3柱子、墙面、顶部无孔洞、裂缝、蜘蛛网,无划伤、污迹、油迹,无脱落,无其它色彩污染;

1.4餐用具符合出堂标准,符合摆台标准;售餐柜、菜夹无油污、水迹,无裂缝、划伤、字迹,无脱色,无其它色彩污染;

1.5餐具柜内无异味、臭味,柜内备餐用具、纸巾符合出品质量标准,摆放整齐;

卫生消毒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职工食堂服务工作由于具有人员需求度高、就餐人员密度大、人员流动性强、从业人员多、供餐时间长、风险点密集、一日三餐任务刚性、终年不断的办伙特征,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公共场所。此次凶猛来袭的疫情使食堂成为疫情防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能否成功防控疫情关系到广大职工及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采购人工作能否正常开展。针对严峻的疫情形势,供应商服务人员必须应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大局思维和底线思维,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树立警觉意识,从认识疫情特征入手,结合餐饮管理实际,全面动员,全面部署,科学施策,用对方法,依靠团队的力量,科学的力量,管理的力量,坚决、从速、干净、彻底的打赢食堂安全保卫战和抗击疫情阻击战。

针对新冠病毒预防具体要求如下:

1.制定食堂防控疫情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 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

2. 防控措施系统化、衔接化、无缝化,任何人员、物料和区域不得成为疫情防控的空白和盲点。

3.确保口罩、酒精、测温计、消毒液和相关防护物品的充足供应。若防疫物资储备不足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全部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及时掌握并了解疫情动态和防控工作进程,统计相关信息数据和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所有服务人员实行疫情日监测和日报告制度,盖章并记录在案存档。

5.确保食品原料及办伙物资的安全供应并增加库存量,保证食堂正常运转。

6.对全体服务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生物学特性、传染性、危害性、传播方式、传播途径和防控知识的介绍,教育引导员工及时学习并掌握相关的疫情防控知识,使全体员工成为疫情防控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7. 员工体温筛查:对在岗的服务人员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和健康申报制度,做好检测记录,每日上班前检测体温,发现身体出现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 3 度,出现咳嗽或明显乏力)者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进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对与其接触人员测试体温并进行医学观察。

8.炊管人员进食堂前先检测体温,合格者方可进入食堂,在岗工作应全程佩戴口罩,口罩一次性使用,每半日进行更换,疫情期间不得佩戴 PE 材质敞开式透明口罩。

9.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勤换工作服) 、“四净”(工作服净、帽净、口罩净、围裙净)制度。炊管人员应使用专用卫生间和盥洗间,如厕前后要洗手、更衣。

10.严禁采购、 验收、 加工、 烹饪、 销售野生动物及其肉蛋类制品;

11.售饭处应有防止飞沫(说话的唾液、 咳嗽、 打喷嚏所致) 灰尘、蚊蝇等污染的设施,出售的食品不得无保护暴露。

12.公用餐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清洗保洁)、汤粥、 调料应有防止飞沫(说话的唾液、咳嗽、打喷嚏所致)、灰尘、蚊蝇等污染的措施。

13.服务人员销售食品一律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并佩戴口罩和手套, 销售中少用语言交流,与服务对象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离。

14.售饭人员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集中洗涤并进行高温消毒。

15.通过定时开窗或运行新风系统保持食堂就餐场所通风良好。

16.监督就餐人员须佩戴口罩取用餐具和到售饭窗口买饭, 坐下吃饭的最后一刻才摘口罩, 避免面对面就餐和扎堆就餐,就餐中不交流、少说话,保持安全就餐距离,避免交叉感染。

17.每餐次对后厨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坚持高温消毒方式对病毒灭活。

18.对食堂内外环境和餐桌椅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不留死角。

消毒方法:

酒精: 酒精能使细菌的蛋白质变性凝固。 可使用 75%酒精对手部、刀具、砧板、 工具、操作台、设备和手机消毒;

2) 沸水、蒸汽:从沸腾开始保持100摄氏度,10分钟以上即可达到消毒目的,适用于消毒餐具;

3)空气清洁: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常通风换气可带走病毒,降低

其在室内的含量,降低感染几率;

4) 高锰酸钾溶液:使用 5‰高锰酸钾可消毒餐具、蔬菜和水果,

浸泡 1 分钟之后用干净饮用水再冲洗一遍即可;

漂白粉:漂白粉能使细菌的酶失去活性导致死亡,是非常有效的消毒杀菌法。 在餐桌椅、地面、墙面等使用1-3%漂白水(漂白粉加清水),用抹布擦拭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消毒液: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 250mg/L(又称 250ppm) 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液体中 5 分钟以上,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使用净水冲去表面残留的消毒剂;

7) 红外线: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摄氏度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

8) 热力洗碗机: 一般控制水温85摄氏度, 冲洗消毒40秒以上;

9) 紫外线灯:使用30分钟即达到消毒杀菌效果,适用于对空气、水和工作服消毒杀菌,主要用于备餐间、食品加工间和更衣间,使用时应避开直接照射人体。

若政府对防疫工作发布了新的要求或制度,供应商应严格参照执行,不得懈怠。

3.就餐秩序管理:就餐高峰期餐厅内分配专人对就餐者就餐秩序进行管理,若有插队行为发生应主动说明,维护正餐的就餐秩序。

4.餐具管理:

4.1餐具保持完好率(指餐具无裂缝、豁口或破损)在98%以上,餐具补充按损耗8%标准执行,凡超过8%标准以外的餐具补充均由供应商无条件承担,凡低于8%标准以内的均由采购人补充;

4.2餐具所用公共筷子每三个月必须更换一次,所更换碗、筷质量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和规格进行更换,所需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③其他餐饮管理:充分理解采购人单位工作性质,能够在突发事件、加班备勤、临时用餐等特殊情况下保证餐食供应和配送;

④雇佣人员归属:采购人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

十一、承包业务质量标准相关要求

1.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服从采购人对生产场地、工作及生活环境的安排和要求,严格执行采购人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见《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考核方案》;

2.供应商承包业务的专业质量标准和规范必须达到《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工作规范及标准》规定的内容;

3.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不定期接受采购人的满意度调查,每周会不定期随机分发25份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调查,每月100份,满意度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见《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满意度调查表》;

4.厨具中菜刀、铁锅、菜墩、炒勺等小件厨具不能使用超过3年的小件厨具,满3年的供应商自行更新;

5.低值易耗品更新补充由供应商自行更换补充并承担支付费用。供应商所购低值易耗品必须是正牌优质品,不能使用无牌或劣质产品。凡因产品质量导致或引发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各种烤箱、冰箱、蒸箱等大件厨具根据餐饮行业的规范要求,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实时维修更新,凡因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的,均由供应商负责维修,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供应商应在采购人的指导下,积极引进最新管理模式的内容和标准。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人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若供应商人员违反采购人管理制度采购人有权给予处罚;

7.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采购人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凡违规或违纪采购人有权直接进行经济处罚,凡经济处罚一律不再返还;

十二、承包业务合同期限及费用结算方式

1.合同期限:服务期为一年。

2.结算方式及说明:

1.按月结算,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的正规发票。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将扣除合同总价的6%作为奖惩基金,剩余合同总价的94%在服务期内按月平均作为月平均合同总价,采购人每月将月平均合同总价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结清上月审核后应付费用,并根据上月考核分数发放奖励金。如遇公休或节假日,转账期顺延;

每月初(5日内)供应商将食材部分采购费用票据及明细单整理汇总后提交采购人核对,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将食材部分采购费用发票及当月服务部分费用发票一并按程序报与采购人,采购人在审核发票、票据、明细清单准确无误后,将上月应付款项转帐到供应商账户。

3、因供应商的原因(菜品口味及服务质量等)导致整体用餐人数减少,以采购文件中给定的考核人数为准,按照减少人数的百分比扣除当月相应的承包费。用餐人数减少超过10%,或者满意率低于75%,且整改无效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内满意度得分在75%以下达到2次,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若用餐人数增加,满意度提升,采购人酌情给予部分奖励。

4、因采购人的原因用餐人数减少的,按照减少人数在本合同要求中给定职工用餐人数中所占的百分比扣除相同比例的总合同款,考核人数标准也按照相同比例调整,且不终止合同;

5、供应商应满足疫情值守、执勤、加班等特殊情况下加餐需求(时间不限节假日),并按照采购人需求进行制作,因加餐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承担包含不限于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疫情防护物资等费用;供餐所需的原材料及辅料的采购费用;食堂相关设施设备(包含食堂下水道、隔油池等)的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设备设施清单中未列入但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必须使用并购买的设备设施费用、杂品(一次性饭盒、筷子、手套、塑料袋、洗洁精、餐巾纸、洗衣粉、抹布、扫把、拖把、分类垃圾袋等)、厨房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工作服、手套、帽子、毛巾、口罩等)、防疫物资费用(医用口罩、手套、防护服、体温枪、酒精、84消毒液、消毒湿巾、喷壶等),食堂餐具、耗材等用品的配备、补充费用;食堂相关证件的年审、年检费用;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食宿、培训等费用;食堂使用的天然气费用及天然气管道相关维护费用;食堂运营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疫情防护物资及其他双方协商应包含在内的费用。除总合同款外,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7、供应商与用餐人员坚决杜绝现金结算现象。一经发现现金结算情况,一次性扣除总合同款的10%。第二次出现现金结算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十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的权利

1.采购人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供应商的经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一旦发生(食品或安全)事故经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确认后,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单位责任进行索赔或者提前解约。

2.由于供应商工作人员失职影响到采购人单位正常工作的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的责任,进行索赔或提前解约。

3.采购人有权对各种食材和成品饭菜的品质进行检查监督。如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质量未达标,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和完善。

4.采购人食堂为福利性非盈利机构,供应商需坚持微利保本的经营原则,采购人有权了解并检查供应商针对采购人食堂的财务管理帐目。

5.供应商向采购人供应的食品(原料、调料)价格必须按照批发价或优惠价(以合同签订时市场上农副产品的实时价格作为基准,下浮15%的价格)确定,若供应商虚报、谎报价格,虚报、谎报食材用量,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6采购人会以合同签订时市场上农副产品的实时价格作为基准,以下浮15%的价格核定供应商的采购成本。在承包期间,如遇市场上米、面、油、肉类和鸡蛋等主要消耗品的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将以供应商全年采购成本的平均值加以核算,如上涨浮动在15%以内,都视为市场正常波动,不予再支付任何费用。

7.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将扣除成交价格总额的6%作为奖惩基金,每月月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不含90分),奖励5000元;每月月度考核得分在80-90分(不含80分),奖励4000元;每月月度考核得分在70-80分(不含70分),奖励3000元;剩余金额将根据全年考核得分进行奖惩。每月月度考核得分在60-70分(包含60分),告知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提高服务质量,合同期内考核结果得分在60-70分(包含60分)达到2次,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每月的月度考核得分出现60分以下(不含60分)1次,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8.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承包业务按照本合同中的考核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供应商在年度内2次月度考核得分在60-70分(包含60分)或1次月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出现严重事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9.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承包业务提出意见和要求,并监督其整改和执行,对拒不整改执行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进行经济处罚,凡经济处罚一律不再返还;

10.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在履行承包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责令整改;

11.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遵守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并对供应商履行安全操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扣除供应商质保金的权利;

12.发生事故后,采购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供应商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13.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员工劳保上岗;

14.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标准和要求,检查监督供应商员工配备数量、厨师等级和资质,并根据考核办法对违反合同人数视情况做出相应经济处罚,处罚额度由采购人制定;

15.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员工随时进行身体健康证检查,对供应商违反规定无证上岗人员有权责成立即辞退,并对供应商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额度由采购人制定;凡经济处罚一律不再返还。

16.采购人的有关人员有权在不通知供应商的情况下随时对供应商的环境卫生和人员个人卫生状况、食材的加工储藏等方面进行检查。

供应商的权利:

1.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业务承包费;

2.对采购人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打击报复行为,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举报;

3.供应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采购人提供符合正常工作的安全条件和环境。有权要求采购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及员工生活食宿条件。

采购人的义务:

1.为供应商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负责提供符合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保障条件;

2负责按照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足额向供应商支付承包业务服务费用;

3.协助供应商管理人员对其员工进行消防、设备安全操作、治安防范与自我规范的基本知识教育;

4.协助供应商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5.就餐者遵守就餐秩序,养成良好就餐习惯,珍惜服务人员的劳动成果。

供应商的义务:

1.供应商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其它行为规范;

2.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食品资料: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

3.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料、调料)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如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责任进行索赔或者提前解约。

4、食材配送采取前一天下单第二日送货,每日早晨8:30-9:30送到食堂,由采购人食堂管理员和食委会代表定期共同检验,查验食材用量、品质、证明等。经采购人抽查若发现当日食材配送清单与当日所送实际食材数量、质量等不符时,采购人将按当日配送食材价值的 10倍给予处罚。

5.供应商每天必须在早上9点30分前向甲方提交当日的食材配送清单,如若早上10点前还未提交当日食材配送清单,则不再接收,当日的食材配送费用则不予承认。除此之外,甲方还将在当月承包费用中扣除部分承包费用(月食材总额的日均值)。

5.供应商在每个月份结束后5天之内必须提交汇总后的当月食材配送明细清单,包含当月所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调料),具体名称、重量、单位、单价、总价等具体信息,以便采购人及上级审计部门查验审核,如未提供,当月的食材配送费用则不予承认并支付。

6.供应商应自行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必要时购买商业保险)。采购人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不对供应商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7.供应商应自行组织所属员工按约定提供服务,服务期内每月定期自行对员工进行组织、管理、培训、安全教育,自行要求员工以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方式提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供应商及其员工应自行保管其工具或其他财物。(每月各类培训必须录像或拍照,并由专人记录内容以备采购人审查)

8.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要求足额配齐各级厨师、技工和普工,严格遵守采购人的餐饮服务标准及规范;

9.供应商人员在对采购人服务期间,因公、非因公发生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伤、残、病、亡的,由供应商负全责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应遵循安全生产服务合同约定;

10.供应商负责处理好承包业务的对外协调工作;

11.供应商人员应爱惜厨灶、厨具、餐具和各种设施设备,认真搞好日常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设施设备维修实行责任制,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维修(自然耗损除外),凡因违规使用或保养不及时等人为因素造成厨灶、厨具、餐具及其他设设施备故障或损坏的,由供应商承担支付费用。凡故意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采购人有权视情做出相应处罚;

12.供应商应依法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保,并独立承担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供应商负责所承包区的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疫情防护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具体实施由采购人监督执行,凡不符合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疫情防护工作标准要求或达不到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疫情防护效果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4.供应商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急救预案和紧急事故处置预案并报采购人留存备案;

15.供应商应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建立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职责、防火、防毒、防盗、卫生管理等各个方面,食堂全天应有员工值班,严防各类事件发生。若发生责任事故,后果由供应商全部承担,如遇不可抗力造成损失除外,采购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16.未经采购人批准,供应商不能改动、破坏餐厅内的任何结构,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17.供应商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始终具有相应餐饮资质,具有法人身份,按期通过年检,否则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18.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更换或调整餐饮管理人员、厨师长等餐饮公司相关核心负责人,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且确保不影响对于采购人的餐饮服务质量。

18.供应商以服务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唯一目的,坚持微利保本经营,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转包。

19.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问题均与采购人无关。

20.按照相关要求签署职工食堂安全生产责任书、职工食堂疫情防控责任书

十四、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期满前45日内,采购人根据对成交供应商的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签订合同或再次进行招投标;

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内容。确因形势发生变化,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3.在合同执行期,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

4.因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5.1合同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的;

5.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5.3其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5.4合同到期后成交供应商享有优先承包权。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