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招标详情

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7 15:49:33

一、项目编号:ZC-CYB20050

二、项目名称: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废标信息

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废标。

五、评审专家名单:李志龙、毛广飚、丁薇、朱津梁、詹春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未收取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下大路

联系方式:010-617749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联系方式:010-822732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杜鹏

电 话:010-82273278

十、附件

1.采购文件.zip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docx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0年7月27日


    询价文件

    邀请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C-CYB20050

    项目名称: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0年06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2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前附表 5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9

    一、 总则 10

    二、 招标文件说明 10

    三、 投标文件编写 11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五、 开标 14

    六、 信用记录查询 15

    七、 评标 15

    八、 合同授予 18

    九、 质疑与投诉 19

    十、 其他事项 20

    第四部分 评审方法及标准 25

    一、 总则 26

    二、 符合性审查及评分标准 26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和格式 34

    一、 合同条款 35

    二、 合同格式 46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52

    一、 商务文件 53

    第七部分 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64

    一、 65

    二、 技术规格及要求 65

    第1部分​  投标邀请


    投 标 邀 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委托,就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CYB20050)进行国内邀请招标采购,现邀请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后续投标。

    一、项目概述

    1、邀请招标采购内容:日常餐饮服务保障,为培训班及本单位职工提供早、中、晚自助餐为主,兼有桌餐和清真餐。

    2、本项目不分包。

    3、交货时间和地点:本项目服务时间为1年,入驻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邀请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同时还应具有以下特定条件的:

    1、本项目拒绝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让给其他主体实施。

    三、邀请招标文件的获取

    已获得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6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zzcg.ccgp.gov.cn)电子化平台免费下载邀请招标文件。未通过中直采购频道下载邀请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四、供应商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7月21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截止日当天8:30至9:00统一递交至中新大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开标室。

    五、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7月21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开标室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

    联系人:李志龙

    联系方式:010-61774901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下大路

    采购人受理质疑联系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

    联系方式:010-61774901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下大路

    项目联系人:杜鹏

    电  话:010-82273278

    采购中心受理质疑联系部门:采购中心综合处

    联系电话:010-82273271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2273275 82273269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邮政编码:100088


    第2部分​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对应

    条款

    内容

    1

    1

    项目名称: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C-CYB20050

    2

    2

    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

    3

    3

    采购人: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

    4

    10.1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本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编制):

    (1)​ *投标声明函

    (2)​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供应商依法缴纳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税收的相关凭证;投标供应商依法缴纳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4)​ *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备注:上述财务报告,评标日期为上半年的,应当为近两个年度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标日期为下半年的,应当为上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 *开标一览表

    (6)​ *分项报价表

    (7)​ 中小企业声明函

    (8)​ 相关证书

    (9)​ 相关项目经验

    (10)​ 技术文件

    5

    10.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含上述第10.1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其中加注“*”号的文件内容必须提供且必须满足,可以有正偏离,但不能有负偏离。“*”号条款的文件内容没有提供或出现负偏离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其余未加注“*”号的文件内容如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影响投标得分。

    6

    11.1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10万元,超过预算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报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含节假日加班费用)、社会保险、福利保险、工服、工服洗涤费、体检、管理费等、各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

    13.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8

    14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如果中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

    9

    15.1

    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正本1份,副本4份,建议双面打印连续编页、左侧胶装

    10

    16.5

    “开标一览表”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外,还应提供一份原件单独密封于另一信封内,同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与投标文件分装,同时递交。

    11

    17.1

    投标截止时间:2020721日9:00(北京时间)

    12

    19.1

    开标时间:2020721日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中新大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开标室。

    13

    21.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选定的代表和相应领域的专业人员共5人组成(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

    14

    21.6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5

    28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6

    采购资金支付:餐饮服务费按季结算(当季度第三个月25日之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甲方假期,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等额、合法的发票,服务税点6%,国税专票。

    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应金额款项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标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否则,采购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第3部分​  投标须知


    第4部分​ 

    总则

    1.​ 适用范围及编制依据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招标项目。

    1.2​ 本招标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

    2.​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

    3.​ 定义

    3.1​ “采购中心”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为本次招标的组织者。

    3.2​ “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

    3.3​ “投标人”指按本文件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并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的,且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中心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3.4​ “招标方”指采购人和采购中心。

    3.5​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相关服务。

    3.6​ “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3.7​ “日”指日历日。

    4.​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见本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相关条款。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 招标文件说明

    6.​ 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6.1​ 本招标文件阐明了投标人所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范围和招标投标的程序,是本次招标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6.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损或内容缺失等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中心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发生影响投标得分、投标被拒绝或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7.​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不足15日的,采购中心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采购中心将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未填写联系方式或相关信息不准确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3​ 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投标人须重新领取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并按照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因未重新领取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投标失败、投标文件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 当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 投标文件编写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事宜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投标人确需提交用其他语言形成的资料或认证文件,必须翻译成中文简体字,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简体字为准。

    9.​ 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投标文件组成

    10.1​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0.1.1​ 商务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

    10.1.2​ 资格、经验证明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

    10.1.3​ 技术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

    10.2​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

    10.3​ 本文件第七部分“技术规格及要求”以及相关图纸中列明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应当等于或优于文件技术要求。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总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

    11.2​ 投标人应按本文件第六部分提供的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

    11.3​ 投标人对每包只能有一个不可变更的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 投标货币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时采购人亦以人民币支付。

    1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

    14.​ 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投标人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中心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此种情况下,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将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5.​ 投标文件的编写说明

    15.1​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投标文件应在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如副本与正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

    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为打印文本(建议双面打印),并应按相关格式要求盖章(签字)。为方便评审,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标注页码。

    15.3​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因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4​ 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等均应符合上述要求,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16.2​ 如项目分包,投标文件应当以包为单位进行密封,每一个包的投标文件均应按下述要求包装。

    16.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装于密封袋中,密封袋应清楚标明:

    (1)​ 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址;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如有)和“在 时(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 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加盖公章。

    16.4​ 如果密封袋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6.5​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7.​ 投标截止时间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中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7.2​ 采购中心视采购具体情况,有权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采购中心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的,将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没有补充或修改。

    18.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密封袋上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

    4、​ 开标

    19.​ 开标

    19.1​ 采购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并应签名报到。

    19.2​ 投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投标文件通知的,其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19.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中心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19.4​ 采购中心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对开标记录签字确认,不参加开标会或拒绝签字的,招标方将视同其确认开标记录。

    19.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中心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9.6​ 开标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情况,采购中心将暂时中断开标程序并依法处理后续事宜。

    5、​ 信用记录查询

    20.​ 信用记录查询

    采购中心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24小时至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期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两个渠道查询所有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所有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的查询记录电子截屏打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拒绝其继续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查询记录打印为纸质文件作为证据留存,与采购项目其他材料一并归档。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中心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中心查询之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6、​ 评标

    21.​ 评标

    21.1​ 本评标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评标。

    21.2​ 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1.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公正、客观、审慎地进行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禁止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21.4​ 本项目评标工作分为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21.5​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21.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1.5.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财政部。

    2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5.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有权按以下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1.5.5​ 同时出现以上两种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21.5.5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投标的澄清

    (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2)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作出书面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答复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5.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不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6​ 详细评审

    21.6.1​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了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标计分。所有评委给每一投标人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非整数的,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计算。

    21.6.2​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中心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财政部。

    21.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得分按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1.7​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21.7.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21.6.3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1.7.2​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如核心产品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按21.7.1的规定处理。

    21.7.3​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方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1.8​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据本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7、​ 合同授予

    22.​ 定标

    22.1​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确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形,采购人有权递补确定排名在其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2.2​ 中标人如果放弃中标,招标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中心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中心对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不予解释。

    2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4.​ 签订合同

    24.1​ 采购资金支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4.3​ 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在没有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增加、删除,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对此,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前慎重考虑相关商业风险

    8、​ 质疑与投诉

    25.​ 投标人质疑

    2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25.2​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标结果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中心受理并负责答复。

    25.3​ 在法定质疑期内,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只能提出一次质疑。在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有多个质疑事项的,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25.4​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5.5​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须提交供应商针对当次质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5.6​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5.7​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范本详见附件),提交质疑函的同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5.8​ 不符合上述25.1-25.7款规定的质疑函不予受理。

    25.9​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6.​ 投标人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投诉。

    9、​ 其他事项

    27.​ 废标

    本项目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时,招标方有权宣布废标,招标方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招标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的废标情形除外。如果项目分包,将以包为单位执行。

    28.​ 履约保证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

    29.​ 履约监管

    为保障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采购中心将对本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供货进度、数量、质量、安全等违约情况,除采购人可依据采购合同追究其民事责任外,采购中心有权将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情况报告财政部。

    30.​ 中标服务费

    本次招标不收取中标服务费,请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1.​ 信用担保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明确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该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服务。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 88822589 / 265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19F,邮编:100048,网址:http://www.guaranty.com.cn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质疑事项分类:(请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内勾选)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

    (注:对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以及对采购中心组织的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质疑,请向采购中心提出)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提交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5部分​  评审方法及标准


    1、​ 总则

    (1)​ 本评标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评标。

    (2)​ 采购中心结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共5名,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名,采购人代表1名。

    (3)​ 评标原则和纪律: 

    1、​ 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 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科学、合理评标,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3、​ 独立评审,禁止任何有失公平、公正的串通行为;

    4、​ 反不正当竞争;

    5、​ 恪守保密义务,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4)​ 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 。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投标报价、商务、技术等方面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

    作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投标的,对其产品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 符合性审查及评分标准

    一、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且所提供的资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任意一项未提交或不满足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一致同意,其投标将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1.投标声明函

    2.营业执照

    3.财务状况报告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开标一览表

    6.分项报价表

    7. 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等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评分标准

    序号

    项目

    评审因素

    分值

    对应的投标格式

    第一部分 企业实力及有关商务状况

    1.同类项目经验

    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的餐饮服务(不含送餐服务)项目经验,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8分。

    【须附相关项目合同扫描件(合同封面、能够准确反映餐饮服务范围和规模的页、合同金额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和业主单位正面评价反馈,否则视为无效经验。】

    0~8

    同类项目经验

    2.相关管理认证

    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0~3

    相关管理认证

    第二部分 人员情况

    1.项目经理

    根据针对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情况综合评分。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得1分;

    3.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的餐饮服务(不含送餐)项目,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投标人提供拟配备项目经理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复印件,开标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任意一项不提供则该项不得分。】

    0~4

    项目经理

    2.厨师长

    根据针对本项目配备的厨师长情况综合评分。

    1.每在一个餐饮类项目中担任过厨师长得1分,最多2分;

    2.具备10年及以上餐饮服务工作经验得2分;

    3.具有中式烹饪师技师及以上级别证书得2分。

    【投标人提供拟配备厨师长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复印件,开标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任意一项不提供则该项不得分。】

    0~6

    厨师长

    3.厨师团队

    根据针对本项目旺季配备的厨师团队(至少14人)情况综合评分。

    厨师4人:

    1.全部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得2分;

    2.全部具有中式烹饪师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得2分;

    3.承诺至少有2名厨师具备制作清真烧烤的能力得2分。

    冷荤2人:

    1.全部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得1分;

    2.全部具有中式烹饪师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得1分。

    面点3人:

    1.全部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得1分;

    2.全部具有中式面点师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得2分。

    厨房员工5人:

    1.全部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得1分;

    2.全部具有中式烹饪师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得1分。

    【投标人提供拟为本项目服务的厨师团队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开标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不提供该分项不得分。】

    0~13

    厨师团队

    4.餐厅服务人员

    根据针对本项目拟配备的餐厅服务人员(包含服务员6人、信息录入员1人、洗碗及厨杂工5人)情况综合评分。

    1.承诺全部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得1分;

    2.承诺年龄、形象、身高全部符合需求要求得1分;

    3.承诺工作经验全部符合需求要求得1分。

    0~3

    其他服务人员

    5.人员培训、录用、考核、淘汰机制和稳定性方案

    1.根据针对本项目人员培训、录用、考核、淘汰方案及承诺制定情况综合评分。

    (1)内容全面,程序合理,措施到位的,得3分。

    (2)内容基本完整,程序清楚,措施基本到位的,得2分。

    (3)内容不全,程序不清楚,措施不到位的,得0分。

    2. 人员稳定性方案:

    提供人员稳定性方案,且承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更换工作人员、如采购人提出更换人员要求一个月内予以更换的,得2分。

    0~5

    人员培训、录用、考核、淘汰机制和稳定性方案

    第三部分 运营服务方案

    1.总体运营服务方案

    根据针对本项目总体运营服务方案,如管理思路、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等制定情况综合评分。

    1.紧扣项目实际,对重点难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内容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得5分;

    2.能够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分析,提出部分重点难点问题,内容基本科学合理,具备一定的操作性的,得3分;

    3.方案脱离项目实际,缺乏重点难点分析,内容不合理,操作性不强的,得0分。

    0~5

    总体运营服务方案

    2.食品餐饮质量控制方案

    根据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食品餐饮质量控制方案综合评分,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材管理、食品清洁卫生、食品制作和售卖操作规程控制管理、食物留样控制。

    1. 内容详尽,切合实际,管理方式科学,操作流程规范的,得5分。

    2. 内容完整,部分切合实际,管理方式比较科学,操作流程基本规范的,得3分。

    3. 内容不完整,不符合实际,管理方式不科学,操作流程混乱的,得0分。

    0~5

    食品餐饮质量控制方案

    3.餐厅环境和卫生管理控制方案

    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餐厅环境和卫生管理控制情况评分,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餐厅环境维护、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方案等内容。

    1. 内容详尽,切合实际,保障机制完善,操作科学规范的,得5分。

    2. 内容完整,部分切合实际,保障机制比较完善,操作规范的,得3分。

    3. 内容不完整,不符合实际,保障机制,操作流程混乱的,得0分。

    0~5

    餐厅环境和卫生管理控制方案

    4.服务质量保障方案

    根据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情况评分,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行为规范、餐厅现场服务规范、投诉管理规范等内容。

    1. 内容详尽、切合实际,服务标准清晰、流程规范,管理有序到位的,得5分。

    2. 内容完整,部分切合实际,服务标准清楚,操作流程基本规范,管理基本到位的,得3分。

    3. 内容不完整,不符合实际,服务标准不清楚,操作流程混乱,管理不到位的,得0分。

    0~5

    服务质量保障方案

    5.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

    根据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情况综合评分,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火警、停水、停气、停电、食物中毒、就餐客人意外受伤等。

    1.内容全面,程序科学,措施到位的,得5分。

    2.内容基本完整,程序合理,措施基本到位的,得3分。

    3.内容不全,程序不合理,措施不到位,得0分。

    0~5

    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

    6.菜谱

    根据本项目实际提供春、夏、秋、冬季各一周的每日三餐、团队特色菜、桌餐(1000元、2000元、5000元三种档次)、自助餐菜谱及设计思路、特殊情况下的调整方案。

    1.提供以上内容的得6分,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2.菜谱口味花样丰富、营养健康、季节适用性强的,得4分;口味花样较丰富、基本营养健康,与季节适应较好的,得2分;口味花样变化少,营养健康较弱,季节适应不强的,得0分。

    0~10

    菜谱

    第四部分 参与磋商人员

    1.现场阐述

    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和拟派厨师长现场阐述得2分,缺1人扣1分。

    讲标内容清晰合理,回答问题准确得1分。

    0~3

    讲标

    第五部分 价格

    1.价格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投标人的报价分为最高分20分;

    (2)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3)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折扣率

    作为非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投标的,对其产品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0~20


    第6部分​  合同条款和格式


    1、​ 合同条款

    1.​ 本合同对下列术语定义为:

    1.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1​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由招标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

    1.1​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 “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1​ “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人。

    1.1​ “项目现场”系指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基本信息》中指明的交货地点。

    1.1​ “天”指日历天数。

    1.​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组成部分所取代的范围。

    1.​ 标准

    1.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1​ 除非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其他书面资料以及其获悉的甲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工作信息(上述资料及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向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许可该第三方使用。如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乙方应注意保密并将披露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并保证该第三方亦履行上述保密义务。乙方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结束,直至上述保密信息非因乙方原因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1.1​ 没有甲方事先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保密信息。

    1.1​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1.1​ 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于此情形下,甲方还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 权利保护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销售货物的行为合法有效,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秘密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起诉。

    1.​ 履约保证金

    1.1​ 乙方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未按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 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根据本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全部违约金,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1​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

    由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格式;

    (1)​ 银行汇款、汇票、支票、本票;

    (1)​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1.1​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如果乙方能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__10__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或支票方式退还乙方以银行转账汇款或银行汇票、支票、本票方式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乙方以银行保函、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有关第三方机构的担保责任于乙方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同时解除,相关保函的法律效力亦同时终止。

    1.1​ 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约定的退还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款项的0.04%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退还之日为止。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1.​ 检验、测试与安装、调试和验收

    1.1​ 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

    1.1​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1.1​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乙方因更换货物导致延期交货的,应当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1​ 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 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检验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1.1​ 依据合同条款第7条的约定进行检测验收后,并不证明该产品无任何质量瑕疵,且不因此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1​ 场地环境

    (1)​ 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按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负责存放和保管,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应向甲方及早提出。

    (1)​ 对于所有货物,乙方的货物安装工程师在到现场安装之前,应针对货物安装前对安装现场的具体要求与甲方进行协商确定。

    1.1​ 安装调试

    (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期要求,负责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现场将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

    (1)​ 乙方应提供全部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特殊工具和易损件,并自带专用仪器仪表。乙方还应提供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和人工。

    (1)​ 乙方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设计制作质量、操作可靠性和功能完备性等的情况。试运行应在甲方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

    1.1​ 最终验收

    (1)​ 乙方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甲方将在接到中标人书面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验收,如果货物性能测试结果能满足合同、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则认为本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货物的性能测试是成功的。

    (1)​ 如果性能测试不合格,乙方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失败的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测试。如测试次数超过3次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除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追索因乙方造成工期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 包装要求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1.​ 装运标记

    1.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1)​ 合同号

    (1)​ 发货标记

    (1)​ 收货人编号

    (1)​ 目的地

    (1)​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1)​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1)​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1.1​ 如果单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1.​ 运输和保险

    1.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并且,乙方应承担货物在途期间以及装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

    1.1​ 乙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过程中的全程保险,并以货物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为货物办理“一切险”。

    1.​ 伴随服务

    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安装和/或试运行;

    (1)​ 提供货物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1)​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 在乙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1.1​ 乙方应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中。

    1.​ 备品备件

    1.1​ 乙方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1​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1.1​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 保证

    1.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技术缺陷或事故隐患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对该损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1​ 本保证应持续有效。质量保证期及免费维修保养服务期限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执行

    1.1​ 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质量问题。

    1.1​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免费维修或更换完毕。

    1.1​ 如果乙方未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免费维修或更换完毕,视为乙方恶意违约,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凭维修通知及维修单位出具的发票即可向乙方索赔而无需提供该项维修责任形成原因的证据。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 索赔

    1.1​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及/或乙方保证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如甲方决定退货,则乙方应将其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退还甲方,并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降低货物的价格;

    (1)​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限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 付款

    1.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1​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 发票;

    (1)​ 全部工程技术资料;

    (1)​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1)​ 由买卖双方签字的验收证书。

    1.1​ 甲方付款方式和条件:

    甲方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1​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款项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

    1.​ 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 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1​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任何一方自身原因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取得赔偿或补偿。但是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转让和分包

    1.1​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和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完成。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接受分包的第三方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者分包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且,于此情形下甲方有权决定提前解除合同。

    1.​ 乙方履约延误

    1.1​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延期交付违约金。

    1.​ 延期交付违约金

    1.1​ 除遇到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有权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的,乙方应当按迟交货物或服务的费用的百分之零点零肆(0.0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交付为止。延期交付超过 30日时,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合同价格 30 % 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1.1​ 除遇到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付款一日的,甲方应当按应付而未付款的0.04%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逾期付款超过180日时,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违约解除合同

    1.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

    (1)​ 乙方延期交付达到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因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1)​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a、​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恶意隐瞒或谎报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1.​ 不可抗力

    1.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1​ 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 因破产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有权将已收货物退还乙方,合同解除前如果乙方只提供了部分货物且该部分货物可以满足甲方采购货物最终要实现的目的的,甲方仅就该部分货物支付相应的货物,并有权不支付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该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 争议的解决

    1.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确定通过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1.​ 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简体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简体中文书写。

    1.​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 通知

    1.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1.1​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 税款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所有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格,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采购人可与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不实质违反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确定。

    1、​ 合同格式

    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

    餐饮服务合同

    甲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就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养怡山庄)的餐饮服务项目,委托乙方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餐饮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餐饮服务项目

    2、坐落位置: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下口村养怡山庄。

    3、总建筑面积:_18444.53__平方米。

    二、服务期限:自 日至 日。如乙方服务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可决定到期后是否续签,最长为3年(即

    日至 日)。

    三、甲方提供食堂制作场所及食堂设备为乙方使用。环境保洁费、低值易耗品、水、电、燃气费等相关支出由甲方负责。

    1、餐厨用房包括:食梯、素类加工区、荤类加工区、蒸煮区、烹调区、主副食仓库、配餐区、冷冻库、冷藏室、消洗区、白案间、售饭间、收货区、更衣室、杂物间、售卖区等。

    2、食堂设备清单见下表:附表1。

    四、甲方提供厨房炊事用具和餐具。屋内特殊装修、改造由甲方负责实施。

    五、服务时间

    1、清真餐厅、素食餐厅、自助餐厅、宴会厅及独立包间;具体时间由甲方制定。

    2独立院落,内设雅间3个。

    具体时间由甲方制定。

    以上时间根据旺季、淡季适当调整。

    3、甲方有员工加班或临时用餐需求,将提前通知乙方予以准备。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按照服务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甲方需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3) 甲方对乙方的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4)餐厅场所的卫生检疫、证照办理等相关事项由乙方负责,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和学员的教育。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餐饮法规,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严禁与员工发生争吵或冲突。

    (2) 保证每餐正点开餐,伙食搭配要求品种多样、营养卫生,符合宗教信仰和要求,严禁提供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

    (3)厨房、餐厅范围内外的卫生由乙方负责,厨房、餐厅清洁用品等由甲方负责添置,乙方负责节约使用。

    (4)乙方应保护好食堂所有财产,对甲方提供的厨具设备、设施应及时保养,延长其使用年限。保养、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服务期满后保证房屋设施、屋面墙面的完好,若有人为损坏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隔油池等的清理由甲方负责。

    (5) 乙方应将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和垃圾倒在甲方指定的地方,定期清理和疏通厨房的排水沟。

    (6) 食堂的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监督,不定时检查。食堂如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经责任认定属于甲、乙方人员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甲、乙方各自承担。由甲方提供场地、设备原因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根据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的标准予以整改。

    (7) 乙方每期学员培训班前提供菜单供甲方监督,甲方可视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8)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厨师还必须具有厨师等级证),并且在工作时间穿戴统一制服。乙方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人员体检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督促厨房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厨房纪律及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培训中心其他区域。

    (10)乙方负责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

    附件(2)